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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33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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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35 第四条 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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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37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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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39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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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41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有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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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43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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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45 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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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47 第十条 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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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49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替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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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51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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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53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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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55 第十四条 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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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57 第十五条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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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59 第十六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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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61 第十七条 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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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63 第十八条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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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65 第十九条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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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67 细察《十九信条》,皇帝已无实权,徒留虚名,一切权力归国会。显然,这个信条仿照英国式议院政治,虚君共和。早先仿照日本的民主程度较低的宪法草案,已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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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69 有日本评论家评论说,“宪法信条则全然颠覆其国体,将树立极端民主主义,殆世界宪法史上稀有之英断也”,“直当渭之民主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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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71 5日,载沣批准资政院奏折,迅速制定议院法、选举法,一旦议员选定,即召开国会。准许革命党人按照法律改组为政党,公开活动。6日,释放因刺杀载沣入狱的革命党人汪精卫,表明对革命党的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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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73 但是,这一切都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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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75 学者侯宜杰说,《十九信条》如果在一年前宣布,哪怕是半年前宣布,也会得到立宪派的同声欢呼,现在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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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3577 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清王朝灭亡。然而,中国首次宪政始末,仍然能够给我们留下多方面思考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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