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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目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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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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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秦汉律令之篇目,尤其是汉律篇目问题,或被视为一个伪命题:传世典籍中清楚记载,西汉初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1];唐人纂修《晋书·刑法志》及《唐律疏议》中,更详列九章篇目,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2]。今人每言及于此,多承袭而无异词。既如此,以秦汉律篇目为题的意义及切入点何在呢?简言之,因为现有研究中存在问题,则充分利用各类文献,重新审视秦汉律篇目问题,显然必要。所论是否可从,还请方家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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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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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辈先行对秦汉律令篇目之研究,南宋人王应麟似为开先河者,以沈家本、程树德两人最为知名。受文献史料记载之限,他们的研究多集中于汉律,对秦律关注不多或未关注。他们将文献所见汉律篇目或“类似”律篇目的记载,汇为一编,兼有考论,分别见于《玉海》、《历代刑法考》、《九朝律考》中[3]。尤其是沈、程两位,收集尤为全面,堪称网罗殆尽。西陲屯戍遗简中的律令资料,数量有限,散见于学者的论著之中[4],集中反映于李均明、刘军的《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5]。睡虎地秦简及张家山汉简,是秦汉律令文献的渊薮。这两批律令文献及其他散见法律资料,系统、全面地汇集于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6]一书。从史料角度看,秦汉律令篇目的基本资料,不论是传世典籍,抑或是出土文献,大体齐备;但从研究角度看,依据只言片语而做判断,终究是不得不审慎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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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言之。仅依据“某某律”的标志,如“挟书律”、“蛮夷律”等,就轻下断言为秦汉律篇名,在秦汉法律研究中并不罕见:近人所辑、所定汉律篇名如此,今人归纳出土文献律篇名亦如此,且后者尤为突出。比如,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秦律杂抄》摘录范围相当广泛,存在的律名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臧(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十一种[7]。这种提法广为学术界接受,成为统计秦律篇数的依据。或认为睡虎地秦简所见律篇名有31种(即秦律18种、秦律杂抄11种,以及魏奔命律及户律),或认为秦律至少应有28种或28篇(即秦律18种及秦律杂抄11种,将除吏律、除弟子律视为一种),或是清楚列出“三十余种”的秦律律名(即秦律18种及秦律杂抄11种,增厩律、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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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类做法是否可取,相关论断是否可信呢?显然,这般质疑很容易招致非议:睡虎地秦简整理成员皆为一时之选,怎么能够怀疑他们的看法或结论呢?以此为前提而展开的研究,又怎么会存在所谓的问题?虽如此,笔者仍认可张建国文中的话语:“简牍整理者提出的看法虽然扫清了许多研究上的障碍,但是也可能在人们头脑中形成先入为主的成见,导致走上同一条思路而忽略还有其他做出的选择”,引导整个学术界在以后的思考中形成某些思维定式[8]。此话可能并不严谨,但至少给人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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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回到本文的主题,笔者不得不指出的是:传世及出土文献中所见,有些是律篇名无疑,但有些也未必尽然。比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律、令篇名均单独书写,不难判定。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每条文字末尾均记有篇名或篇名简称,或有学者认为未必都可称之为“律”(详后),但从岳麓书院秦简[9]及《二年律令》同名或近乎同名律篇看,如田律、金布律、行书律、传食律等篇,又如关市与□市律、军爵律与爵律等篇,判定睡虎地《秦律十八种》多数为律篇名似无大碍。张家山汉简所见,如“蛮夷律”、“奴婢律”、“匿罪人律”、“舍亡人律”等,仅是律条援引时的省称,而非如有些学者所言律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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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点并非笔者之发明。早在50多年以前,滋贺秀三就注意到律、令名称可在三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情况便是“指各条文乃至其中的一个事项(律条)”。他的说法仅是针对传世法律典籍而言,长久以来也未受到国内学术界的关注[10],但笔者认为在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中也仍适用。实际上日本学者大庭脩很早就已在文章中指出此点[11]。研究中既然存在认识误区,即将律条名误视为律篇名,自然要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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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律条名与律条称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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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秦汉律篇目问题的核心,是要区别律篇名与律条名,如此则需从“篇题”入手。学术界对简牍帛书标题或篇题的研究,多以《目录学发微》、《古书通例》为基础。余嘉锡据传世文献概括的两个基本原则,即“以事与义题篇”、“摘首简之数字以题篇”[12],也为今人普遍认可且又有所发展[13]。“篇题”有大小之别,大题、小题亦非绝对:篇题相对章题而言,无疑可称为大题;相对书名而言,也只能算作小题。证以出土简帛所见篇题[14],余氏所言依然可信。具体到秦汉律令,如《田律》、《效律》、《亡律》、《贼律》等,较之章题或“小题”(即律条名)而言,则是大题,亦即律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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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着重考察的是章题或“小题”,古人堤汉律目简是重要资料。古人堤遗址位于湖南省张家界市,1987年考古人员对之进行发掘,出土汉代简牍共计90片。整理者依据其中的纪年简(汉和帝永元、汉安帝永初),并参照书写内容及简文书法,大致判定其为东汉时期遗物。两方残缺严重的木牍,整理者认为是汉律(编号14)及汉律目录(编号29)。其中,汉律目录木牍分栏书写,第一、二、三栏大都残破,第四、五、六栏墨迹尚存。以下选择性地列出保存比较完好的《贼律》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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揄封 □□□ □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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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封 □子贼杀 殴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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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子(?)贼杀 贼燔烧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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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食□肉 父母告子 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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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杀人 奴婢贼杀 贼伐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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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杀以刀 □□偷 贼杀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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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杀戏(逆序插入) 殴父母 犬杀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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