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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01 18         廿五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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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05 这份文书应为折冲府的卫士名簿。唐令规定,“凡卫士各立名簿,具三年以来征防若差遣,仍定优劣为三等。每年正月十日送本府印讫,仍录一通送本卫。若有差行上番,折冲府据簿而发之”[23]。在这份西州某折冲府的卫士名簿中,凡是有勋官身份者,皆注记有“签符见到”、“签符到府”或“签符到”等字样。这里的“签符”,应为由吏部南曹颁发到折冲府的任命勋官的相当于档案副本性质的文书,每个勋官都有一份。又吐鲁番出土《唐天宝元、二年间(742、743)前典魏孝立牒为某人授勋及蠲签事》[24],提到勋官应有蠲签,所指应是蠲符和签符。这是勋官的授任必须通过签符证明的又一例证。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的《唐调露二年(680)七月东都尚书省吏部符为申州县阙员事》[25],是东都尚书省下发的关于统计天下诸州外官阙员办法和状样的符。文书的第1~10行为符文中所附状样,其第8行“〔某〕官某乙”后有小字注记,作“签符久到,身不[ ]某州(后缺)”,史睿的理解是“签符久到,身不到某州”,即签符到了州、府,但新接受任命的官员本人却没有到任[26]。这条材料进一步说明,官员上任是需要签符作为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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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07 敦煌出土的P.2607bv《唐天宝八载敦煌郡诸军府应加阶级状》,为效谷府申报的应加品阶勋级人员的名单,其第6行为“陪戎副尉守别将员外置同正员侯汉子”,行后小字注文为“天五十月十六日授,甲头张栩,签不到,奉天六二月廿九日郡符勘告放攒,天七五月四日到”。注记文字的意思是说:侯汉子的上件官是天宝五载十月十六日所授,根据是敦煌郡收到的攒符以及侯汉子本人的告身,攒符和告身上都注有甲头。但是,颁给效谷府的关于侯汉子任官的签符却没有到府,这就使得侯汉子的任命无法生效。所以,效谷府要向敦煌郡申请勘验,敦煌郡于天宝六载二月廿九日下发郡符,同意勘验告身后可以发放攒符,以确认侯汉子的任官资格。这个攒符当是郡司保留攒符的副件。到天宝七载五月四日,效谷府收到了这份攒符的副件。史睿认为签符就是攒符[27],恐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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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09 签符的具体文书形态及应用场合,限于史料目前尚无法厘清。根据现有材料推测,签符由甲库颁发,其中并不包含制敕或奏抄,不同于转发制敕或御画奏抄的敕符和攒符。至于签符是否完全与告身配套,是否针对包括职事官中的流内官和流外官、散官、勋官和封爵在内的所有应领取告身的身份,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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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11 以上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结合吐鲁番出土文书,对唐代官员授任相关文书进行了分析。从文书行政的环节来看,官员的授任文书包括制敕、奏抄、转发制敕、奏抄的敕符、攒符以及“签符”和告身。其中敕符、攒符、签符,都是由尚书省的相关部司颁发的。尚书省下于州、府的符,都可以成为“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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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13 三 告身与各种省符的送付途径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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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15 官员授任的相关文书中,与地方有关的主要是告身和各种省符。如上所述,告身是颁发给任官者个人的文书。由吏部或兵部抄写的告身,是通过什么途径颁发至受官者个人手中的呢?再者,上述各种省符的下发对象及途径如何?这些都是官员选任相关政务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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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17 首先,告身送付的途径及其颁给受官者本人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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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19 《天圣令·杂令》唐13条规定:“诸勋官及三卫、诸军校尉以下、诸蕃首领、归化人、边远人遥授官等告身,并官纸及笔为写(其勋官、三卫、校尉以下,附朝集使立案分付;边远人,附便使及驿送)”[28]。这是说勋官、三卫及校尉以下卫官的告身,是要通过朝集使来送付的。朝集使带回州府后,再立案分付,即通过县乡里给付至受官者。而对于边远人受官的告身,则要通过便使以及驿递系统来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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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21 《唐会要·选部下》载玄宗开元八年九月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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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23 应南选人……其每至选时,皆须先定所拟官,使司团奏后,所司但覆同,即凭进画。应给签、告,所司为写,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写了,差专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各送本州岛府分付。[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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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27 说明对于开元年间参加南选而受官者,其告身和签符都是要差专使送付至黔、桂等州都督府,然后由黔、桂等都督州的州司再分送至管内州府,最后,告身由管内各州府分付给受官者本人,签符则要分付给相关官司。笔者在前引文中曾经推论,《天圣令》所附唐令中的“边远人”,当与南选有关。不过,南选授官的告身是差专使送付的,而“边远人遥授官”的告身则是“附便使及驿送”,说明二者还不完全是一码事。晚唐五代时期,诸道设在京师的进奏院在中央和地方的文书传递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送付告身亦为其重要职能之一[30]。如后唐明宗长兴三年(932年)七月邠州奏:“丹山县令张浩为新平县令,昨进奏院递到正授告身”[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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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29 其他官员的告身如何送付,目前还没有找到相关史料的明确记载。参照记载五代时期有关给付告身相关规定的记载,可以推知到吏部参加铨选的人,都是要在吏部领取告身的。而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命,则当由宰相或皇帝亲自颁给告身。在外地者,则要派专使送付。据《安禄山事迹》载,“天宝九载八月二日,又加(安禄山)河北道采访处置等使。注曰:命寿王瑁书告身,并装金平脱函、瑞锦裱、钿轴,令内常侍郭全羽送焉。”[32]又如宪宗元和元年西川刘辟被俘至阙下,“帝御兴安楼,命中使降楼诘其反状。辟曰:‘臣不敢反,五院子弟为恶,臣不能制。’帝又令诘之曰:‘朕遣中使送旌节、告身,何不受?’辟引罪无辞,命献太清宫太庙太社,即日并戮于子城之西南隅。”[33]又,“牛僧孺为东都留守,判尚书省事。开成三年九月,授尚书左仆射,仍令右军副使王元直赍告身宣赐。旧例,自留守除,内官无送诰身使。帝以僧孺顷在淮南,六表让官,故特遣中人宣密旨,便令赴阙。”[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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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31 《天圣令·杂令》唐13条是作为“右并不行”的唐令而抄录的,说明宋代并不遵行这个原则。其不行于宋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勋官、卫官制度在唐宋间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二是宋代官员告身统一都由官府提供纸笔抄写,并不存在自写的问题。唐代告身书写的材料并不统一,故有自写之说。胡三省在《资治通鉴》注引陆游曰:“江邻几《嘉佑杂志》言唐告身初用纸,肃宗朝有用绢,贞元后始用绫。余在成都见周世宗除刘仁瞻侍中告乃用纸,在金彦亨尚书之子处。”[35]即使在唐前期告身都用纸,但所用纸张和装裱的标准也未见有统一的规定。《唐会要》载天宝“十三载三月二十八日敕旨,授官取蜀郡大麻纸一张写告身”[36],也并不是针对不同级别官员的详明规定。北宋则在太祖时期就制定了所有告身用纸和褾、轴的统一标准。乾德四年四月诏:“复位官告院所用内、外文武官告身绫纸、褾、轴”[37]。针对不同级别官员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三是从五代开始官员的任命文书发生了变化。与唐制不同的是,宋代官员的任命中,敕牒与告身并行[38]。敕牒是所有官员的任命都要行用的一个文书环节,即官告、敕牒都要给付到受官者手中[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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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33 五代时期,使府判官和州县官告身和敕牒的颁给,经历过多次调整。从由吏部出给告、敕,到由皇帝宣赐,后来又改为由宰相当面给付。后唐明宗天成元年(926年)七月中书门下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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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35 近奉宣旨:“使府判官、州县官告身、敕牒,今后据通数进纳,仍会祗候宣赐者。”旧例朝廷命官,除将相外,并不宣赐官告。因伪朝条流,凡准宣授官,即特恩颁赐。今使府判官,皆许本道奏请,或闻多在京师。至于令录,悉是放敕后,本官自于吏部出给告、敕,中书不更管系。今若为点检所授官吏器能,欲令亲承圣泽,臣等商量,自两使判官、州县令录在京除授者,即望令于内殿谢官,便辞赴任,不更进纳官告。其判司、主簿以下,极是卑秩,不合更许朝对。敕下后望准旧例处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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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39 这个奏请得到了皇帝的批准,两使(节度、观察使)判官、县令、录事参军在京除授者,接受任命后到内殿向皇帝谢恩,其告身则由吏部出给;州县官中的判司、主簿以下低品官,则连上朝时的接见程序(朝对)也省略了,直接到吏部领取告身然后赴任。但是,四年以后,又作出了调整。天成四年十二月己酉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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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41 应诸道州府令录等官告、敕牒,元是中书进纳入内,令阁门宣赐。其判司、主簿官告,旧是所司发遣,受恩命后,赴本任。地里远近,各有程限。比候进纳,恐有停滞沉缓。纸缥轴价钱,近已官破。今后所除州县官告身、敕牒,宜令中书门下指挥,不要进纳,并委宰臣当面给付。贵无留滞,兼免住京破费。[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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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45 这里规定除授州县官的告身和敕牒,是由宰相当面给付的。这与中书门下宰相机构职权的政务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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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47 告身需要给付至新任命官员本人。如果官员犯罪被免官或官当,则要追毁告身。如《唐律疏议·名例律》“官当”条规定:“本犯应合官当者,追毁告身”[42];“免所居官”条规定:“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疏议对此条的解释是:“假有父祖名常,冒任太常之职,秩满之后,迁任高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高品,前得冒荣告身仍须追夺”[43]。通过《唐律疏议》的解释,可知一个官员升迁后,其前任官的告身依然由本人保留。经过多次任职的官员,家中有多任告身。所以吐鲁番的氾德达墓中有两份告身。贞元年间河东监军王定远身边带有二十余通告身[44]。后唐明宗天成元年八月甲午诏中也提到,“其所奏判官、州县官,并须将历任告身随奏至京”[45]。因此才会出现“夺一任告身”或“夺多任告身”[46]的区分。即使是免官或官当,也只是追夺其现任官的告身。只有其历任官称中有冒犯父、祖名讳的,则属于冒荣告身,需要追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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