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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奏请得到了皇帝的批准,两使(节度、观察使)判官、县令、录事参军在京除授者,接受任命后到内殿向皇帝谢恩,其告身则由吏部出给;州县官中的判司、主簿以下低品官,则连上朝时的接见程序(朝对)也省略了,直接到吏部领取告身然后赴任。但是,四年以后,又作出了调整。天成四年十二月己酉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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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诸道州府令录等官告、敕牒,元是中书进纳入内,令阁门宣赐。其判司、主簿官告,旧是所司发遣,受恩命后,赴本任。地里远近,各有程限。比候进纳,恐有停滞沉缓。纸缥轴价钱,近已官破。今后所除州县官告身、敕牒,宜令中书门下指挥,不要进纳,并委宰臣当面给付。贵无留滞,兼免住京破费。[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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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规定除授州县官的告身和敕牒,是由宰相当面给付的。这与中书门下宰相机构职权的政务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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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身需要给付至新任命官员本人。如果官员犯罪被免官或官当,则要追毁告身。如《唐律疏议·名例律》“官当”条规定:“本犯应合官当者,追毁告身”[42];“免所居官”条规定:“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疏议对此条的解释是:“假有父祖名常,冒任太常之职,秩满之后,迁任高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高品,前得冒荣告身仍须追夺”[43]。通过《唐律疏议》的解释,可知一个官员升迁后,其前任官的告身依然由本人保留。经过多次任职的官员,家中有多任告身。所以吐鲁番的氾德达墓中有两份告身。贞元年间河东监军王定远身边带有二十余通告身[44]。后唐明宗天成元年八月甲午诏中也提到,“其所奏判官、州县官,并须将历任告身随奏至京”[45]。因此才会出现“夺一任告身”或“夺多任告身”[46]的区分。即使是免官或官当,也只是追夺其现任官的告身。只有其历任官称中有冒犯父、祖名讳的,则属于冒荣告身,需要追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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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追毁告身的相关规定还有不少。如,隐瞒工商之家的身份且因此免官三年之后还不改正者,需要追毁告身。如果继续保留告身,则等同于“不应为官而诈求得官者”治罪。《唐律疏议·诈伪律》“诈假官假与人官”条疏议曰引《选举令》:“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得仕。其旧经职任,因此解黜,后能修改,必有事业者,三年以后听仕。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者,追毁告身,即依庶人例。”疏议接着解释说:“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若方便不输告身,依旧为官者,亦同‘不应为官’之坐”[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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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论,附葬的告身皆非告身的原件,而是重抄的。告身原件当由家人保留,可作为袭荫的证据等。所以才会出现选人用已亡家人告身骗取出身之事。后唐庄宗同光二年(924年)“十二月壬午敕:《周易》博士冀轸贬磁州司户,《礼记》博士宋澶贬石州司户,《春秋》博士陈处中谪授国子监丞,误保选人故也。选人吴延皓取亡叔告身,改旧名行事,付河南府处死。”[48]又有除授官职时,用已故家人的告身进行冒充以骗取资历的。如《册府元龟》载后唐明宗长兴三年(932年)七月邠州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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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山县令张浩为新平县令,昨进奏院递到正授告身,欲给之时,再问行止,乃称丹山县令名衔,是亡兄承禋,浩即曾有三处摄牒,恐碍格条,不敢给授,其告身却进纳。”中书引验,其前告身名承禋。敕旨:“并令焚毁,赦浩冒名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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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文之后,有一段编修者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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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书除官,堂吏必依格条,追前任名衔。而将承禋为浩,伪滥显然。盖藏其奸,有此除授。而又特赦冒名,不罪堂吏,则贿赂囊橐之弊,无时能革。时有田审回者,论冒名得官人遂城县令魏钦绪事,下御史台推勘,钦绪弃市。今赦承禋而罪钦绪,法令如此,可谓大衰矣。[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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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冒用已故家人告身骗取资历的情况,这条材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事例。尽管其事例都见于五代时期,仍可推知唐代官员亡故后由家属保留告身之情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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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与官员选任相关的各种省符颁下的对象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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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文所论,告身所依托的制敕文书,是要以尚书省符(敕符)的形式下颁至府州的,其受文者当为府州官府。至于府州是否还要以“符”的形式转发授官的制敕文书至县级官府,目前的材料还不足以明确回答。又据上引《通典》载天宝八载六月敕,“旨授官宜立攒符,下诸郡府”,则攒符亦是下发至州府。至于签符,如吴丽娱所论,因其涉及的授官对象不同,与敕符和攒符略有不同。授任一般州县官员的签符也是颁发到州府的。贞元八年(792年)二月户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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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官应直京内百司、及禁中军并国亲勒留人等。户部侍郎卢征奏:伏以前件直司、诸勒留官等,若勒出便带职事,及敕留京官,即合以勒出为上日,外官比敕到为上日。如本司未经奏闻,即合同赴任官例。准贞元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敕:待甲出后,省符到任日,支给俸料者。甲出未带勒留官签符,先下州府交替,理例未免喧争。伏请起今以后,并须挟名勒留,敕到任方为上日,支给料钱。其附甲官有结甲,依前勒留直诸司者,待附甲后,签到州为上日,支给课料。冀塞幸求,庶绝论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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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省符”,应是包括敕符、攒符和签符的,而所谓“先下州府交替”、“签到州为上日”,都说明签符也只是颁发至州府一级。而对于军队系统来说,折冲府卫士任命勋官的签符,据上引《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唐永隆元年军团牒为记注所属卫士征镇样人及勋官签符诸色事》,则是要下发至所在折冲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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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出土唐上元二年(675年)府曹孝通牒为文峻赐勋事(65TAM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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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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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年补左右,请□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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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官两转,其勋既未入手,请给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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