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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31 《天圣令·杂令》唐13条是作为“右并不行”的唐令而抄录的,说明宋代并不遵行这个原则。其不行于宋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勋官、卫官制度在唐宋间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二是宋代官员告身统一都由官府提供纸笔抄写,并不存在自写的问题。唐代告身书写的材料并不统一,故有自写之说。胡三省在《资治通鉴》注引陆游曰:“江邻几《嘉佑杂志》言唐告身初用纸,肃宗朝有用绢,贞元后始用绫。余在成都见周世宗除刘仁瞻侍中告乃用纸,在金彦亨尚书之子处。”[35]即使在唐前期告身都用纸,但所用纸张和装裱的标准也未见有统一的规定。《唐会要》载天宝“十三载三月二十八日敕旨,授官取蜀郡大麻纸一张写告身”[36],也并不是针对不同级别官员的详明规定。北宋则在太祖时期就制定了所有告身用纸和褾、轴的统一标准。乾德四年四月诏:“复位官告院所用内、外文武官告身绫纸、褾、轴”[37]。针对不同级别官员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三是从五代开始官员的任命文书发生了变化。与唐制不同的是,宋代官员的任命中,敕牒与告身并行[38]。敕牒是所有官员的任命都要行用的一个文书环节,即官告、敕牒都要给付到受官者手中[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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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33 五代时期,使府判官和州县官告身和敕牒的颁给,经历过多次调整。从由吏部出给告、敕,到由皇帝宣赐,后来又改为由宰相当面给付。后唐明宗天成元年(926年)七月中书门下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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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35 近奉宣旨:“使府判官、州县官告身、敕牒,今后据通数进纳,仍会祗候宣赐者。”旧例朝廷命官,除将相外,并不宣赐官告。因伪朝条流,凡准宣授官,即特恩颁赐。今使府判官,皆许本道奏请,或闻多在京师。至于令录,悉是放敕后,本官自于吏部出给告、敕,中书不更管系。今若为点检所授官吏器能,欲令亲承圣泽,臣等商量,自两使判官、州县令录在京除授者,即望令于内殿谢官,便辞赴任,不更进纳官告。其判司、主簿以下,极是卑秩,不合更许朝对。敕下后望准旧例处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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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39 这个奏请得到了皇帝的批准,两使(节度、观察使)判官、县令、录事参军在京除授者,接受任命后到内殿向皇帝谢恩,其告身则由吏部出给;州县官中的判司、主簿以下低品官,则连上朝时的接见程序(朝对)也省略了,直接到吏部领取告身然后赴任。但是,四年以后,又作出了调整。天成四年十二月己酉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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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41 应诸道州府令录等官告、敕牒,元是中书进纳入内,令阁门宣赐。其判司、主簿官告,旧是所司发遣,受恩命后,赴本任。地里远近,各有程限。比候进纳,恐有停滞沉缓。纸缥轴价钱,近已官破。今后所除州县官告身、敕牒,宜令中书门下指挥,不要进纳,并委宰臣当面给付。贵无留滞,兼免住京破费。[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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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45 这里规定除授州县官的告身和敕牒,是由宰相当面给付的。这与中书门下宰相机构职权的政务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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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47 告身需要给付至新任命官员本人。如果官员犯罪被免官或官当,则要追毁告身。如《唐律疏议·名例律》“官当”条规定:“本犯应合官当者,追毁告身”[42];“免所居官”条规定:“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疏议对此条的解释是:“假有父祖名常,冒任太常之职,秩满之后,迁任高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高品,前得冒荣告身仍须追夺”[43]。通过《唐律疏议》的解释,可知一个官员升迁后,其前任官的告身依然由本人保留。经过多次任职的官员,家中有多任告身。所以吐鲁番的氾德达墓中有两份告身。贞元年间河东监军王定远身边带有二十余通告身[44]。后唐明宗天成元年八月甲午诏中也提到,“其所奏判官、州县官,并须将历任告身随奏至京”[45]。因此才会出现“夺一任告身”或“夺多任告身”[46]的区分。即使是免官或官当,也只是追夺其现任官的告身。只有其历任官称中有冒犯父、祖名讳的,则属于冒荣告身,需要追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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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49 唐代追毁告身的相关规定还有不少。如,隐瞒工商之家的身份且因此免官三年之后还不改正者,需要追毁告身。如果继续保留告身,则等同于“不应为官而诈求得官者”治罪。《唐律疏议·诈伪律》“诈假官假与人官”条疏议曰引《选举令》:“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得仕。其旧经职任,因此解黜,后能修改,必有事业者,三年以后听仕。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者,追毁告身,即依庶人例。”疏议接着解释说:“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若方便不输告身,依旧为官者,亦同‘不应为官’之坐”[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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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51 如上所论,附葬的告身皆非告身的原件,而是重抄的。告身原件当由家人保留,可作为袭荫的证据等。所以才会出现选人用已亡家人告身骗取出身之事。后唐庄宗同光二年(924年)“十二月壬午敕:《周易》博士冀轸贬磁州司户,《礼记》博士宋澶贬石州司户,《春秋》博士陈处中谪授国子监丞,误保选人故也。选人吴延皓取亡叔告身,改旧名行事,付河南府处死。”[48]又有除授官职时,用已故家人的告身进行冒充以骗取资历的。如《册府元龟》载后唐明宗长兴三年(932年)七月邠州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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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53 “丹山县令张浩为新平县令,昨进奏院递到正授告身,欲给之时,再问行止,乃称丹山县令名衔,是亡兄承禋,浩即曾有三处摄牒,恐碍格条,不敢给授,其告身却进纳。”中书引验,其前告身名承禋。敕旨:“并令焚毁,赦浩冒名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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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57 奏文之后,有一段编修者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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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59 凡中书除官,堂吏必依格条,追前任名衔。而将承禋为浩,伪滥显然。盖藏其奸,有此除授。而又特赦冒名,不罪堂吏,则贿赂囊橐之弊,无时能革。时有田审回者,论冒名得官人遂城县令魏钦绪事,下御史台推勘,钦绪弃市。今赦承禋而罪钦绪,法令如此,可谓大衰矣。[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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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63 对于冒用已故家人告身骗取资历的情况,这条材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事例。尽管其事例都见于五代时期,仍可推知唐代官员亡故后由家属保留告身之情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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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65 其次,与官员选任相关的各种省符颁下的对象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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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67 据上文所论,告身所依托的制敕文书,是要以尚书省符(敕符)的形式下颁至府州的,其受文者当为府州官府。至于府州是否还要以“符”的形式转发授官的制敕文书至县级官府,目前的材料还不足以明确回答。又据上引《通典》载天宝八载六月敕,“旨授官宜立攒符,下诸郡府”,则攒符亦是下发至州府。至于签符,如吴丽娱所论,因其涉及的授官对象不同,与敕符和攒符略有不同。授任一般州县官员的签符也是颁发到州府的。贞元八年(792年)二月户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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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69 内外官应直京内百司、及禁中军并国亲勒留人等。户部侍郎卢征奏:伏以前件直司、诸勒留官等,若勒出便带职事,及敕留京官,即合以勒出为上日,外官比敕到为上日。如本司未经奏闻,即合同赴任官例。准贞元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敕:待甲出后,省符到任日,支给俸料者。甲出未带勒留官签符,先下州府交替,理例未免喧争。伏请起今以后,并须挟名勒留,敕到任方为上日,支给料钱。其附甲官有结甲,依前勒留直诸司者,待附甲后,签到州为上日,支给课料。冀塞幸求,庶绝论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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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73 其中的“省符”,应是包括敕符、攒符和签符的,而所谓“先下州府交替”、“签到州为上日”,都说明签符也只是颁发至州府一级。而对于军队系统来说,折冲府卫士任命勋官的签符,据上引《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唐永隆元年军团牒为记注所属卫士征镇样人及勋官签符诸色事》,则是要下发至所在折冲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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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75 吐鲁番出土唐上元二年(675年)府曹孝通牒为文峻赐勋事(65TAM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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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77 1 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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