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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69 内外官应直京内百司、及禁中军并国亲勒留人等。户部侍郎卢征奏:伏以前件直司、诸勒留官等,若勒出便带职事,及敕留京官,即合以勒出为上日,外官比敕到为上日。如本司未经奏闻,即合同赴任官例。准贞元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敕:待甲出后,省符到任日,支给俸料者。甲出未带勒留官签符,先下州府交替,理例未免喧争。伏请起今以后,并须挟名勒留,敕到任方为上日,支给料钱。其附甲官有结甲,依前勒留直诸司者,待附甲后,签到州为上日,支给课料。冀塞幸求,庶绝论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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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73 其中的“省符”,应是包括敕符、攒符和签符的,而所谓“先下州府交替”、“签到州为上日”,都说明签符也只是颁发至州府一级。而对于军队系统来说,折冲府卫士任命勋官的签符,据上引《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唐永隆元年军团牒为记注所属卫士征镇样人及勋官签符诸色事》,则是要下发至所在折冲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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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75 吐鲁番出土唐上元二年(675年)府曹孝通牒为文峻赐勋事(65TAM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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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77 1 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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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81 2 三年补左右,请□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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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85 3 官两转,其勋既未入手,请给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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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89 4 敕镇满十年,赐勋两转,付录事司检文峻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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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93 5 经十年已上。检   敕虽未获,据省给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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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997 6 并衔   敕授文峻等,补经廿年已上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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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01 7 实给牒,任为公验者。今以状牒,牒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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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05 8 验。故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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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09 9 勘同 福 上元二年八月十五日 府 曹孝通 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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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13 10   参军判兵曹李[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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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17 此件文书为西州都督府勘验文峻申请加勋之事的批文。文峻其人已经镇满10年以上,按照敕文的规定,应该可以加勋两转。然而,“其勋既未入手”,也就是说在户籍上没有落实其应加勋官身份,各种相关待遇也无法享受。于是,他向西州都督府提出申请,希望能够落实应加勋官的待遇,请都督府给牒作为公验。西州都督府的兵曹负责此事,具体由兵曹府名叫曹孝通者经办。曹孝通先查对了政策,即此前的敕文中有“镇满十年,赐勋两转”的规定。接着他通过录事司查检文峻等人的在镇时间,结果显示“并经十年已上”。曹孝通没有查检到给文峻等人授勋的敕文,“检敕虽未获”,但是他有“省给告身”以为据。所谓“省给告身”,就是由尚书省吏部司勋司颁发的勋告。告身之中自然包含有授勋的制敕文书内容,这就是告身的“衔敕”。文峻此前已经是勋官,此次申请的是加勋之事。曹孝通依据的告身,当为文峻出示的以前所授勋告。也有可能是与其同一敕文授勋者提供的告身。那样的话,文峻就必须是甲头,其名字才能出现在别人的告身上。无论如何,文峻前次授予勋官,距此时已经20年以上了,这就是“据省给告身并衔敕授文峻等,补经廿年已上有实”。证据表明,文峻最初获得勋官身份至今已经20年以上,而且在镇也已经满10年以上。根据这些,曹孝通决定给他出具一份证明,“给牒,任为公验者”。这份作为公验的牒文,最后是由曹孝通所在曹司的负责人参军判兵曹李让判署的。此外,此件文书的定名似可改为“唐上元二年(675年)府曹孝通牒为文峻加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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