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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01 7 实给牒,任为公验者。今以状牒,牒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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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05 8 验。故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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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09 9 勘同 福 上元二年八月十五日 府 曹孝通 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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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13 10   参军判兵曹李[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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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17 此件文书为西州都督府勘验文峻申请加勋之事的批文。文峻其人已经镇满10年以上,按照敕文的规定,应该可以加勋两转。然而,“其勋既未入手”,也就是说在户籍上没有落实其应加勋官身份,各种相关待遇也无法享受。于是,他向西州都督府提出申请,希望能够落实应加勋官的待遇,请都督府给牒作为公验。西州都督府的兵曹负责此事,具体由兵曹府名叫曹孝通者经办。曹孝通先查对了政策,即此前的敕文中有“镇满十年,赐勋两转”的规定。接着他通过录事司查检文峻等人的在镇时间,结果显示“并经十年已上”。曹孝通没有查检到给文峻等人授勋的敕文,“检敕虽未获”,但是他有“省给告身”以为据。所谓“省给告身”,就是由尚书省吏部司勋司颁发的勋告。告身之中自然包含有授勋的制敕文书内容,这就是告身的“衔敕”。文峻此前已经是勋官,此次申请的是加勋之事。曹孝通依据的告身,当为文峻出示的以前所授勋告。也有可能是与其同一敕文授勋者提供的告身。那样的话,文峻就必须是甲头,其名字才能出现在别人的告身上。无论如何,文峻前次授予勋官,距此时已经20年以上了,这就是“据省给告身并衔敕授文峻等,补经廿年已上有实”。证据表明,文峻最初获得勋官身份至今已经20年以上,而且在镇也已经满10年以上。根据这些,曹孝通决定给他出具一份证明,“给牒,任为公验者”。这份作为公验的牒文,最后是由曹孝通所在曹司的负责人参军判兵曹李让判署的。此外,此件文书的定名似可改为“唐上元二年(675年)府曹孝通牒为文峻加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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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19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至少在府州一级是应该留存尚书省授官(包括授勋)的制敕文书的。当然是通过尚书省相关部司用省符转发的制敕文书。所以曹孝通才要去“检敕”,而且这个敕是单独的文件,不是告身之中所“衔敕”。文峻当加勋而未加,自然没有新加勋的告身,都督府里也没有找到相关的敕书。按理推测,应该不是都督府把敕书丢失了,可能是朝廷没有来得及对这批人进行加勋,根本就没有相关敕书。如此,则文峻乃是根据往常的规定擅自申请加勋,西州都督府的办事人员也就走走程序而批准了。这个推测的一个依据是,上元前后,正是唐廷对勋官告身的管理比较松弛的时期。上元元年(674年)武则天所上《建言十二事》中,有一条就是“上元前勋官已给告身者无追核”[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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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21 文峻申请加勋并查检相关敕文要到西州都督府,说明县级官府并不留存此类制敕文书。这也许可以说是县级官府没有完备的档案保管制度。又,上引武周延载元年(694年)氾德达轻车都尉告身中,其制书之前的列名为“西州氾德达”,后有小字注高昌县;唐永淳元年(682年)氾德达飞骑尉告身中,其制书之前的列名为“募人西州氾德达”。此种注记方式,某种程度上亦可说明转发授官制敕文书的省符,是以府州为下颁对象的,而府州并不需要转发至县级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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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23 不过,与百姓赋税徭役等密切相关的制敕文书,其内容是需要到乡村中张榜公示的。白居易《杜陵叟》诗中写到,“白麻纸上书德音,京畿尽放今年税。昨日里胥方到门,手持敕牒牓乡村。”[53]表明唐代“王言之制”中的敕牒,某些情况下是需要榜示乡村的[54]。这与复原唐《赋役令》第50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令文作:“诸租、调及庸、地租、杂税,皆明写应输物数及应出之户,印署,牓县门及村坊,使众庶同知。”[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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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25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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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27 综上所述,地方官和勋官等官员的任命,依托于一系列的公文书,构成了唐代地方政务运行中的重要内容。其中,不至尚书吏部参加铨选的选人,主要以勋官、卫官为主,其告身的颁给途径主要是通过朝集使等各种使职送付,然后由州府给付本人。唐前期,尚书省相关部司所颁转发授官制敕文书、御画奏抄的敕符、攒符,以及作为任官凭证的签符等,都只是颁发到州、府一级。这说明州、府在地方政务运行中的中心地位。州、府曹司机构的设置,大体与尚书六部相对应,便是这种中心地位的体现。尽管从朝廷的角度看,刺史、县令都是“亲民之官”,但州、府主要是管“官”,而不像县级机构那样亲民。从国家政务运行的角度看,唐代县级机构的自主性较弱,对州、府行政的依附性很强。即如对地方官员的管理来说,包括没有行政职权的勋官在内,其管理权限,包括告身的给付、省符的存留与核查等,都集中在州、府一级,县级机构并没有管理“官”的权力。而军队系统中授任勋官所颁发的签符则要下发到折冲府,说明其管理“官”的权力比地方州县系统更为集中和更加深入到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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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29 唐代中后期,州、府之上还有道。但是,从国家的角度看,国家行政的重心在州、府而不在道和县,道和县都不作为国家政务运行的中心环节。道从根本上说还是监察区划而非行政区划,具有中央派出机构的性质。而县级机构只是配合州、府行政运作的基层单位,没有与州、府曹司或尚书六部对应的机构设置,其政务运行机制也与州、府大不相同。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则县域的主体地位较强。所以行政区划的变动中,县级区划相对稳定,而州、府级区划则随着国家行政布局的调整常常发生较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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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31 研究唐代地方政务运行机制的材料非常稀少而分散,《唐六典》卷三十《三府、都督、都护、州县官吏》中收录的相关唐令也非常有限,且不完整。本文从唐代国家政务中最重要的选官政务入手,借助《天圣令》及出土吐鲁番文书等材料,力图还原唐代官员授任过程中体现的地方政务运行机制,并进而探讨唐代地方行政层级的特点。在这个题目下,还有一些重要的内容需要研究,如籍帐编造与告身的应用、告身钱的缴纳等。限于篇幅,当另文论之。至于本文的结论,与其说是论证的落脚点,不如说是由官员授任的文书行政问题引发的对于唐代地方行政体制的若干思考。这些思考还很不成熟,敬祈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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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33 (原载《文史》2010年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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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35 [1] 参见游自勇《动态的政治制度史——评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唐研究》第十三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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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37 [2]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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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39 [3] 刘后滨:《〈天圣令〉与唐宋史研究问题空间的拓展》,《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8年9月4 日;《唐代告身的抄写与给付——〈天圣令·杂令〉唐13条释读》,《唐研究》第十四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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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41 [4] (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历代制下》,中华书局,1988,第3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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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43 [5] 参见〔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中华书局,2007,第88~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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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45 [6] 参见孟宪实《唐令中关于僧籍内容的复原问题》,《唐研究》第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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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047 [7] 池田温根据敦煌、吐鲁番出土籍帐文书制作成“籍帐所见授官·勋记注一览表”,列举了27人在籍帐中所注记的官和勋,见《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15~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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