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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里正上直问题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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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唐西州高昌县诸乡百姓配役官司名籍》中所载人名是高昌县各乡里正,且每位里正旁都注明了上直地点,而在《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中标明上直的只有三位里正,那么,里正上直究竟是什么情况?是不是里正来到县衙报到就是上直呢?我们能不能根据文书的定名,就简单认为《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中所有里正都是上直里正?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认识里正上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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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提到《唐西州高昌县诸乡百姓配役官司名籍》实际上是在安排里正到县司各厅(令厅、丞厅、二尉厅)上直的情况,如果再细致分析文书,就会发现,它是每两行为一个单元的,两行之中是相同的七个乡,只不过顺序不同。如第1、2行中是“戎、昌、西、义、化、城、大”(其中四个是令直,一个是丞直,两个是尉直),而3、4行为“城、戎、西、大、化、昌、义”(其中三个是令直,两个是丞直,两个是尉直)。考虑到两个单元中顺义乡骨苟子和他上直地点是重复的,笔者认为1、2行与3、4行反映了不同时间的里正上直计划。而其他几个乡的里正在两个单元中人名不同,大概表明每个乡的里正之间是按照某种次序轮流上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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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上直的七乡里正中负责丞直的究竟是一个乡还是两个乡?笔者认为应该是一个乡,也就是说七个里正的分工,总是四人令直,一人丞直,两人尉直。因为在前面已提到,在文书中,宁戎乡在两次出现的时候,一次注明“令”,一次注明“丞”。但是在注明“丞”的地方并没有注明里正姓名,大概就说明其所注“丞”是错误的,所以没有注明里正姓名。为什么不会是两人丞直?笔者认为这与唐代前期的四等官制有关。所谓四等官,具体到县司中,令是长官,丞是通判官,尉是判官,其下设有作为主典的佐史若干。严耕望先生在讨论府州上佐(通判官)指出,上佐位尊,有“纲纪众务,通判列曹”之名,而实冗散,在唐前期已无具体职掌,中叶以后闲散更甚[29]。不仅是州府上佐,县的通判官也是这样。陈子昂《九陇县独孤丞遗爱碑》中就记载有“独孤丞上迫宰君,下杂群尉,文墨教令,不专在躬”[30]的情形。这么看来,“文墨教令,不在专躬”的县丞,需要处理的事务相应也会比较少,所以只被安排一个里正上直。对照来看,“亲理庶务,分判众曹”[31]的判官县尉,应该比县丞要繁忙,而每位县尉也只安排了一个里正上直。这样,根据《唐西州高昌县诸乡百姓配役官司名籍》,可以将上直里正的乡与县司各厅对应起来,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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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分工也不是恒定不变的。比如负责令直的安西乡里正,在《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中则被注明负责丞直。这就证明不同乡之间也是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在县司各厅上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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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作为勾官的县主簿,品阶也高于县尉,反而没有安排里正上直,笔者推测有两种可能:(1)是特例。前面提到,高昌县当时的县尉之一是“主簿判尉”,也就是说实际上主簿与尉是一人,所以只用安排一个里正上直即可。(2)是通例。主簿作为勾官,主要负责监察官员,保证文书不违程限,分发纸笔杂物等[32],一般不直接与百姓打交道,故而不太需要熟悉乡里民情的里正协同处理。考虑到《唐西州高昌县诸乡百姓配役官司名籍》中只是标明上直地点为二尉厅,并不以“主簿判尉”的情况而称其高品阶的主簿厅,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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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问题是,在《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中,标明有上直义务的只有三人,其他人的出现是不是一定为上直?笔者认为不是。上面提到里正上直的顺序是按乡排序的,那么其中标出的“丞直”、“令直”、“直”是不是表明安西乡、宁大乡和宁昌乡这几个乡的里正共同承担上直义务呢?应该不是。因为,从文书上来看,如果所标注的上直地点为该乡里正共同的义务,那么宁大乡的“令直”二字也应该像前面的宁昌乡和安西乡一样,标在最后一个里正的后面。所以,笔者认为文书中的“丞直”、“令直”、“直”都是针对其所标注的里正个人而言。也就是说,虽然里正有去县司的责任,但真正的上直里正都是确定的几个,里正的顺序是以乡为单位排定的,并且在每乡的里正中也进行着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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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要如何理解《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中其他里正也要到县衙,并且会被县尉点检的情况?其实,张先生提出的“每年冬初给授田地时期,里正不但要依令造簿通送,而且要按指定日期上值,部分里正并任令直、丞直”的看法就是很好的突破口。根据唐《田令》的规定:“诸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十(一)日,里正豫校勘造簿。至十一月一日,县令揔集应退应授之人,对共给授。十二月三十日内使讫,符下按(案)记,不得辄自请射。”[33]也就是说里正要协助县司处理收授田地之事,他们的具体工作除了预校勘造簿之外,还要在县司直接完成一些给授田地的文书工作。因为唐代乡级政权并不是实体存在,也没有自己的衙署,所以有些文书,直接由里正到县司完成[34]。下引大谷文书1227号,大概就反映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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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达先生已指出这件文书很可能是开元二十九年十二月贾思义、孙鼠居等诸乡里正上值县衙时的牒文[35]。其实,这是诸里正在县衙完成的牒文没错,但并不意味着这些里正来县衙就是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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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像前面对《唐西州高昌县诸乡百姓配役官司名籍》的分析那样,我们不应该被文书整理者的定名所限制,而应该考察文书所反映的真正信息。对于《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也是如此。实际上,文书告诉我们的时间信息(“二月六日”)就很重要。按照《唐六典》的记载“诸造籍起正月,毕三月”[36],而二月六日正在其中。当然由于纪年的残缺,我们无法肯定该文书所标明的“二月六日”就一定是造籍之年,但应该也出不了造计帐的时间[37]。所以笔者也认为该文书反映的是诸乡里正在造籍或造计帐期间,需要来到县衙协助办公,共同完成造籍帐的工作。不同的是,笔者认为这些是由里正本身职掌所衍生出来的活动,因为按照《唐律疏议》的记载“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38]而县衙为了保证造籍工作的按时完成,专门由县尉(如思仁,由于思仁的职衔是“主簿判尉”,所以他也可能是以主簿的身份负责点检里正)负责,严格时限,防止迟滞,也是理所当然的。它与由里正杂任身份衍生出来的上直不一样。真正负责上直,即到县司各厅值班的里正,只不过是《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中被注明有上直义务的那些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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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应该对里正上直做一个简单的总结。李方先生认为里正是不用天天到县衙上班服役的,他们是唐代最基层的负责人,主要活动场所在乡里,他们每年只在某个特定时间,如冬初,因工作需要,才上值县衙,点名签到。并认为所谓令直、丞直应是指里正到县令厅、县丞厅服役,辅佐令、丞工作,原因是县令、县丞、主簿等并没有佐史辅佐工作[39]。笔者认为,里正在特定时间集体到县衙办公,是基于其职掌而产生的,是工作的一部分。而里正上直,则是诸乡里正按照安排的顺序和时间到县司各厅(令厅、丞厅、二尉厅)值班,协助官员处理事务,他们的上直地点是相对固定的,时间也可能是长期化的。这种具有劳役性质的驱使,应是基于里正杂任身份衍生出来的,是正常工作外的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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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从新出吐鲁番文书看里正的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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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里正而言,广义的上直,可能还要包括夜里的值更。新出吐鲁番文书《唐某年二月西州高昌县更簿》给了我们更多的认识。文书移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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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组文书残破得比较严重,但还是可以清楚地看到,诸乡里正是按照县司的安排值更,而且这种安排是每天制定,并按照注明的时间安排告知相关里正。从时间上看,则从二月十二日至十八日,并无中断。尽管时间仍在造籍帐的期间内,不排除是临时性的安排。但考虑到值更含有巡夜和时间通告两种作用,似乎不应该只是临时性工作,笔者推测,里正值更的制度也应该是一项长期性、制度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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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二月十三日更簿。这是一件相对完整的更簿,从值更的具体安排来看,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由诸乡里正负责的巡更,二是由典狱负责的入狱巡囚。在唐代,里正属于杂任,典狱属于杂职[40],抑或将其并称为“外职掌”[41]。这种身份的接近,可能正好证明了前面关于里正上直是其杂任身份衍生出的一种义务的推测。从更簿中里正值更的部分来看,每天都应有六个乡的里正分别负责一至六更的巡逻。另外还有一乡的里正负责巡更,这大概相当于典狱中的总巡(见本件文书一段29行),也就是每夜有七个乡的里正轮流负责值更。这个数字和前文提到的在《唐西州高昌县诸乡百姓配役官司名籍》中每七乡为一个循环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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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先生在《唐西州诸乡的里正》一文中已讨论过《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中只有七乡里正的情况,认为估计有三种可能:一是本件前后文均缺,二是某些里正迟到或旷职,三是各乡里正轮流上直,不在同日签到点检。这个看法也相当有启发性。只不过李方先生是局限于文书的定名而把所有里正都看做是上直里正,而如前所述,《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中具有上直义务的只有宁昌乡的氾惠、安西乡的曹俭和宁大乡的康洛三位里正。应该有七个乡的里正上直,注明的却只有三个乡的里正,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正是李方先生所提到的第一种可能。因为从本件文书来看,文书前后俱缺损的可能性极大。不过,七个乡并非完全没有意义,因为在《唐西州高昌县诸乡百姓配役官司名籍》中,很清楚地表现出了以七个乡为一个单位的意图(因为从图版上看,文书4行前后皆有余白,肯定不存在由于缺损导致的不完整)。开始时我们不太明白为什么高昌县是以七个乡为单位来安排里正上直的,直到这件更簿的出现,才令人意识到,这个数字上的巧合并不是偶然的,它们之间是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的,即为了使白天的值班和夜晚的值更保持同步的更换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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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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