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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61 虽然这组文书残破得比较严重,但还是可以清楚地看到,诸乡里正是按照县司的安排值更,而且这种安排是每天制定,并按照注明的时间安排告知相关里正。从时间上看,则从二月十二日至十八日,并无中断。尽管时间仍在造籍帐的期间内,不排除是临时性的安排。但考虑到值更含有巡夜和时间通告两种作用,似乎不应该只是临时性工作,笔者推测,里正值更的制度也应该是一项长期性、制度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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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63 值得注意的是二月十三日更簿。这是一件相对完整的更簿,从值更的具体安排来看,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由诸乡里正负责的巡更,二是由典狱负责的入狱巡囚。在唐代,里正属于杂任,典狱属于杂职[40],抑或将其并称为“外职掌”[41]。这种身份的接近,可能正好证明了前面关于里正上直是其杂任身份衍生出的一种义务的推测。从更簿中里正值更的部分来看,每天都应有六个乡的里正分别负责一至六更的巡逻。另外还有一乡的里正负责巡更,这大概相当于典狱中的总巡(见本件文书一段29行),也就是每夜有七个乡的里正轮流负责值更。这个数字和前文提到的在《唐西州高昌县诸乡百姓配役官司名籍》中每七乡为一个循环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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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65 李方先生在《唐西州诸乡的里正》一文中已讨论过《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中只有七乡里正的情况,认为估计有三种可能:一是本件前后文均缺,二是某些里正迟到或旷职,三是各乡里正轮流上直,不在同日签到点检。这个看法也相当有启发性。只不过李方先生是局限于文书的定名而把所有里正都看做是上直里正,而如前所述,《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中具有上直义务的只有宁昌乡的氾惠、安西乡的曹俭和宁大乡的康洛三位里正。应该有七个乡的里正上直,注明的却只有三个乡的里正,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正是李方先生所提到的第一种可能。因为从本件文书来看,文书前后俱缺损的可能性极大。不过,七个乡并非完全没有意义,因为在《唐西州高昌县诸乡百姓配役官司名籍》中,很清楚地表现出了以七个乡为一个单位的意图(因为从图版上看,文书4行前后皆有余白,肯定不存在由于缺损导致的不完整)。开始时我们不太明白为什么高昌县是以七个乡为单位来安排里正上直的,直到这件更簿的出现,才令人意识到,这个数字上的巧合并不是偶然的,它们之间是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的,即为了使白天的值班和夜晚的值更保持同步的更换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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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67 六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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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69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唐代里正的上直没有之前所理解的那么宽泛,并非里正大规模到县司协同办公就是上直。上直是有特定含义的,包括白天在县司各厅的上直和夜晚的值更[42],它可能是一种组织化、长期化、固定化的制度,与里正在编制户籍、计帐和给授田地时大规模来到县司协同办公性质不同。里正上直应该是从其杂任身份中衍生出来的一种“役”,它和里正本身的职掌是相辅相成的,从各个方面协助县司实现各项统治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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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71 从县司来看,长期有一定量的里正上直,对于官员尤其是长吏了解种种民情大有裨益,政务信息由此也可以比较通畅。然而对里正而言,以西州为例,高昌这样的大县还可以以七乡为一个单位在诸乡和诸里正间进行循环,对于其他诸县来说,里正的循环频率估计要快得多,因为交河等县的乡里数比高昌县要少得多[43]。但是唐代的里正,主要是前期(本文所讨论的文书主要集中在唐太宗、高宗之世)的里正,他们之所以甘心被公家驱使,除了可以得到免课役的特权之外,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借此得到成为流外胥吏的机会,甚至是入流的机会。李方先生在《唐西州九姓胡人生活状况一瞥:以史玄政为中心》一文中详细描绘了史玄政从里正开始,一步一步获得升迁,最终成为流内官员的过程。而吐鲁番出土的《范隆仁墓志》也反映了这种由里正而获得升迁的情况,据载范隆仁被“一县铨擢,任为百家之长。乡闾叹其平恕,乡里赞其无私。駈役数年,选任高昌县佐使。在曹肃肃,录司无稽滞之声,公务勃勃,比曹推其无怠。嘉声遐迩,美誉皆闻,简拔强能,补于新兴副城主,在城检校,百姓歌谣”[44]。所谓百家之长,就是里正。范隆仁由县司拣选任命为里正之后,经过几年的驱使,成为高昌县佐使(史),进而又因强能,补为新兴副城主,可谓“官运亨通”。这大概就是里正甘心为公家驱使的一个重要动力。当然,尽管对于大多数里正而言,可能最后获得入流的几率并不高,但至少是他们可望而可及的一个前景,值得他们为之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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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73 (原载《西域文史》第二辑,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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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75 [1] 里正杂任之身份及其免课役的特权,因为《天圣令》的刊布而获得无可怀疑之法令依据。具体令文见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卷三〇《杂令》唐令15条,中华书局,2006,第377页;同书卷二二《赋役令》唐令15条,第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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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77 [2] 《唐律疏议》卷一一《职制律》“役使所监临”条疏议:“‘杂任’,谓在官供事,无流外品。为其合在公家驱使,故得罪轻于凡人不合供官人之身”。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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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79 [3] 《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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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81 [4] 《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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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83 [5] 《敦煌研究》198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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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85 [6] 《敦煌学辑刊》199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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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87 [7] 《敦煌吐鲁番研究》第4卷,中华书局,1999,第265~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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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89 [8] 《敦煌吐鲁番研究》第9卷,中华书局,2006,第187~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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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91 [9] 卢向前主编《唐宋变革论》,黄山书社,2006,第89~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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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93 [10] 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东洋文化》第68号,1988;收入氏著《西域史地丛稿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第122~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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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95 [11] 《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律》“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条疏议,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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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97 [12] 李方:《西州行政体制考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第271~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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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299 [13] 李浩:《论里正在唐代乡村行政中的地位》,《山东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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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301 [14] 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7~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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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303 [15] “昌 氾惠尉”上原有墨笔圈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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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305 [16] “西 马才令”上原有墨笔圈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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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307 [17] “尉陈”旁原有倒书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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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309 [18] 文书号:64TAM35:41(a)-2,《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叁,第4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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