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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叁,《唐西州高昌县崇化乡里正史玄政纳龙朔三年(663年)粮抄》,64TAM35:23,第484页;《唐麟德元年(664年)西州高昌县里正史玄政纳当年官贷小子抄》,64TAM35:33,第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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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严耕望:《唐代府州上佐与录事参军》,原刊《清华学报》第8卷第1、2期合刊,后收于《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中华书局,2006,第454~476页。另可参看李锦绣《唐后期的官制:行政模式与行政手段的变革》中关于四等官制解体的部分,收于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2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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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全唐文》卷二一五,中华书局,1983,第2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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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〇“县尉”条,中华书局,1992,第7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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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〇“主簿”条,“主簿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监印,给纸笔、杂用之事。”第7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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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卷二一《田令》,唐令25条,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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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第104~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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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张广达:《唐灭高昌国后的西州形势》,《西域史地丛稿初编》,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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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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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根据《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的记载,“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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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里正不觉脱漏增减”条疏议,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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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李方:《唐西州行政体制考论》,第272~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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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卷三〇《杂令》,唐令15条:诸州持(执)刀、州县典狱、问事、白直,总名“杂职”。州县录事、市令、仓督、市丞、府事、史、佐、计史、仓史、里正、市史,折冲府录事、府、史,两京坊正等,非省补者,总名“杂任”(第3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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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四〇《职官二十二·秩品五》:“外职掌:州县仓督、录事、佐史、府史、典狱、门事、执刀、白直、市令、市丞、助教、津吏、里正及岳庙斋郎并折冲府旅帅、队正、队副等”(第1106页)。标点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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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李浩和赵璐璐都根据《太平广记》的材料讨论了里正到州司上直的情况,可参考。见李浩《论里正在唐代乡村行政中的地位》;赵璐璐《里正与唐代前期基层政务运行研究》,第49~50页。不过,从所用材料看,州司差里正当值是唐代晚期的史料,本文暂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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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根据张广达《唐灭高昌国后的西州形势》的统计,西州可考乡名23个,其中高昌县就有12个,而其他各县一共只有11个。《西域史地丛稿初编》,第116~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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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侯灿、吴美琳:《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巴蜀书社,2003,第5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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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秩序中的汉唐政治与社会 礼仪与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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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时期的“姪”与“兄子”、“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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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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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之推认为,两晋以前姪[1]与姑对称,晋代始与叔对称,到他生活的北朝时期,北方人已经多称男性兄弟之子为姪,而不称兄子、弟子了。《颜氏家训》卷二《风操篇》载:“兄弟之子已孤,与他人言,对孤者前,呼为兄子弟子,颇为不忍;北土人多呼为姪。案:《尔雅》、《丧服经》、《左传》,姪虽名通男女,并是对姑之称。晋世以来,始呼叔姪;今呼为姪,于理为胜也。”[2]清人卢文昭注《颜氏家训》,不同意颜说,引《吕氏春秋·疑似篇》“黎邱部有奇鬼焉,喜效人之子姪昆弟之状”,谓“此即称兄弟之子为姪所自始”。但王引之认为,“子姪”本作“子姓”,“姓”与“姪”草书相似,故“姓”讹为“姪”[3]。按《尔雅·释亲》:“女子谓昆弟之子为姪。”《仪礼·丧服传》:“姪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姪。”[4]这些解释印证了颜说的正确。清人赵翼列举唐宋时期称姪的几个例子,认为唐宋确实以“姪”称兄弟之子[5],这也为颜说提供了注脚。以研究称谓著称的梁章钜亦沿袭颜说[6]。此后凡涉及姪称谓的研究成果,均以颜说为定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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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颜说并非无懈可击,唐礼、宋令在丧服规定中,使用“姪”、“兄弟之子”、“兄弟之女”的状况对颜说形成质疑。《开元礼纂类·丧服制度》“小功五月殇”条:“为姪丈夫妇人之长殇(出嫁姑为之服)。”“缌麻三月殇”条:“为姪丈夫妇人之中殇(出嫁姑为之服)。”[8]《天圣令·丧葬令》附宋《丧服年月》“齐衰期”条:“女在室者为兄弟、姪(姪女在室同)。妇人无夫、子者为兄弟、姪(姪女及姊妹在室亦同)。”“大功九月”条:“女适人为兄弟、姪(姑、姊妹及姪女在室同)。”“小功五月”条:“出嫁姑为姪之长殇(男女同)。”[9]唐礼、宋令对丧服规定虽有粗细之别,但其中的姪、姪女均与姑对称。至于现代意义上与伯、叔对应的“姪”、“姪女”,在礼、令中一律被称为“兄弟之子”或“兄弟之女”。《丧服制度》“齐衰不杖周”条:“为兄弟之子。”《丧服年月》“齐衰期”条:“为兄弟之子(女在室同)。”[10]这意味着,在唐、宋礼、令中,姪仍与姑相对,保持旧有含义,姪之新义[11]并未在礼、令中使用,这与颜之推所说的情况有很大背离。如果颜说正确,那么产生于两晋,逐渐流行于北朝的姪之新义,到唐宋时期就已经行用数百年之久,但是唐礼、宋令却没有继续沿用,而是将姪的含义恢复到原生状态,这是为什么?颜之推的说法与事实是否相符?中古时期姪称谓的运用到底发生了怎样的转变?这一转变传达了怎样的信息?唐礼、宋令与颜说背离的原因是什么?本文拟就这些问题略加探求,以就正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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