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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11 [103] 关于丘的性质,学界尚无定论,本文暂从“居住区”说。参见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 吴简所签名簿“乡”与“乡吏”》,《吴简研究》第1辑,崇文书局,2004;宋超:《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丘”与“里”》,《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间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华书局,2005;王素:《中日长沙吴简研究述评》,《故宫学刊》2006年总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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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13 [104] 《晋书》卷三〇《刑法志》,第9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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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15 [105] 祝总斌:《略论晋律之“儒家化”》,《材不材斋文集(上编)·中国古代史研究》,三秦出版社,2006,第384、3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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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17 [106] 按五服制,期亲包括伯、叔与兄弟之子;小功则包括同堂伯叔父母与同堂兄弟之子。两种亲属关系如均用姪表示,由于不能直接分清亲疏,将会给官员对复仇案件的处理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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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19 [107] 芬兰社会学家韦斯特马克特别强调:“不能因为……某些称谓(笔者按:指类别式称谓)有很大的宽泛性,就以为他们对于亲属的远近亲疏毫无分辨。他们对于某一亲属关系,如果没有单一的词可以表示,那就用两三个词组成一个复合词来代替。”(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1卷,李彬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第241页)唐代以前代表新义的姪是对所有同姓兄弟之子的称呼,就此而言,也可以视为类别式称谓。上述观点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唐代之后以姪为核心的其他称谓为何出现。但是,需要指出,代表新称谓的“复合词”不会马上形成,它应该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就中国古代姪称谓而言更是如此。这是因为,古代本来就有“兄子”、“从兄子”、“从父兄子”之类的称谓可以分辨同性兄弟之子,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一些以姪为核心的新称谓就不是特别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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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21 [108] 余英时:《名教思想与魏晋士风的演变》,《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第4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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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23 [109] 有社会学家认为:“一般说来,应用范围越小的称谓,它所体现的社会功能也就越特殊。”(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1卷,李彬等译,第221页)根据这一理论,由于姪的应用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它所体现的社会功能也就比较一般化了,这显然难以满足特别讲究亲等制度以体现权利和义务的高级士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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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25 [110] 《梁书》卷二八《夏侯亶传》,第4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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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27 [111] 韩树峰:《南北朝时期淮汉迤北的边境豪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194页。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卷二《风操》,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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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29 [112] 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卷二《风操》,第86~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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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31 [113] 以上从政治、社会环境方面对两晋南北朝时期姪不能取代兄子、弟子的解释,只是粗浅的尝试,未敢视为定论,这与资料缺乏有关。审稿专家认为:“当时的口语与书面语差别很大,可以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如口语与雅言间的关系角度做些解释。”这为理解上述问题提供了另一个颇有意义的视角。笔者认为,两种解释虽然有别,但可以并行不悖,即: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对姪取代兄子、弟子形成了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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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33 [114] 《隋书》卷七五《儒林传·序》,第17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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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35 [115] “南朝化”系陈寅恪提出的概念,其后唐长孺、牟发松等对这一观点加以发挥。“北朝主流论”的发轫者是钱穆,田余庆亦曾提及,阎步克则有更具体的论述。较为全面的讨论可参见胡宝国、阎步克、陈爽《关于南朝化的讨论》,http://xiangyata.net/data/articles/a0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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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37 [116] 王小莘认为,与“叔”对称的“姪”系“由北方传入南方而得以流传”(《从〈颜氏家训〉看魏晋南北朝的亲属称谓》)。这种观点显系根据颜之推的说法推测而来,没有多大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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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39 [117] 何谓“普通民众”,何谓“精英阶层”,很难有明确的划分标准,两者之间肯定存在一个过渡性的群体。大致说来,文化素养较深、官位级别较高者为精英阶层。文化与官位密切相关,两晋南北朝尤其如此。因此,精英文化对政府语境有相当大的影响,本文所谓“政府语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精英文化的一种体现。所谓“大众文化”则主要指体现普通民众观念的文化。简牍、文书的撰写人可能有官秩,但级别不会太高,所用称谓更多体现了普通民众的观念。就造像而言,参与者相当广泛,既有普通百姓,亦有帝王将相,但这些人一般不会亲自撰写题记,而是请人代书。代书人会遵照造像者之意撰写题记,但使用何种称谓不关乎题记大意,应该是代书人自行决定,因此,造像者即使是高级官吏,但题记称谓仍是当地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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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43 [118] 关于此点,无须多论,在此仅以户主之妻为中心略举数例。吴简记某人妻,一般记为“妻∕大女∕名∕年龄”,但省略“大女”的情况也十分多见,如1·4918:春妻思年卌筭一;2·3014:妻姑年十六□;3·1333:龙妻妾年五十。分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贰、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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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45 [119]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二《名例律》,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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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47 [120] 吴丽娱:《唐礼摭遗——中古书仪研究》,商务印书馆,2002,第4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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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49 [121] 所引三件书仪内容参见吴丽娱《唐礼摭遗——中古书仪研究》,第400、407~408、44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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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51 [122] 参见吴丽娱《唐礼摭遗——中古书仪研究》,第392、455、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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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53 [123] 胡士云认为“姪儿”之称见于元明时期,并举《醒世恒言》为证,参见氏著《汉语亲属称谓》,第357页。其实S.1725写本书仪中的“姪儿”也算不上最早,上文所引吐鲁番出土北朝文书较之书仪要早一个半世纪,距离元明更有八九个世纪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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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855 [124] 据布洛赫研究,人们所熟知的“采邑”概念在西欧原来仅是口头用语,“被书面文献记录下来,最早的例证见于9世纪末叶。在法国南部的一份契约书中载有这个词语,这些契约是由一些识字不多的办事员起草,其中异乎寻常地使用了口语词汇。在随后的一个世纪中,这个词语出现在朗格多克地区的其他几份档案中。公元1000年前后,布列塔尼地区、法国北部和勃艮第等地区的大法官们虽然非常注意语言的纯洁性,但在这个词汇的使用上也开始屈从于大众语言的压力。”(〔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张绪山译,商务印书馆,2004,第279页)吴简、吐鲁番文书使用姪之新义,与西欧契约文书使用“采邑”概念有些类似,大概也是由于撰写者文化程度不高的缘故。而且这种口语化的称谓与“采邑”一样,最终在使用书面语言的律文疏议中占据一席之地。笔者无意将中国古代与西方强行类比,只想指出在概念使用方面,西方也存在着大众文化向精英文化浸润、渗透的现象,这对理解姪之新义应用的发展过程或许不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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