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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罗继祖:《〈清明〉绝非杜牧诗》,《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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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朱易安:《〈清明〉诗不是杜牧作的吗?》,《河北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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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张泽咸:《唐代的节日》,《一得集》,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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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张庆捷:《杜牧〈清明〉诗与扫墓风俗无关》,《文学遗产》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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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曹海东:《唐代清明节与扫墓风俗问题辨证》,《文学遗产》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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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宋)孟元老著、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注》卷七《清明节》,中华书局,1982,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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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宋)陈元靓:《岁时广记》卷十七《清明》,《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清光绪十万卷楼丛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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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宋)陈元靓:《岁时广记》卷十七《看车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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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顾学颉校点《白居易集》卷三十三《律诗》,第7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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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罗时进:《孤寂与熙悦——唐代寒食题材诗歌二重意趣阐释》,《文学遗产》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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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宋)宋敏求编、洪丕谟等点校《唐大诏令集》卷八十《丧制》,学林出版社,1992,第4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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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五十二《上陵》,中华书局,1988,第14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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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秩序中的汉唐政治与社会 宗教与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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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齐地“尚巫”之风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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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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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巫”之风,流行于两汉全境、朝野上下。在上者,朝廷设有巫官体系,王侯将相豢养巫师成风,以至于发生了多次为害剧烈的“巫蛊之祸”;在下者,民间普遍信仰巫师的法力,特别是在祭祀、治病、辟邪驱鬼等当时人极为重视的领域,给巫师留下了太多太大的活动空间[1]。所以,晁错提出募民以实边的实施方案,还要在边疆地区为巫师以及巫术活动预先提供条件:“为置医巫,以救疾病,以修祭祀,男女有昏,生死相恤,坟墓相从,种树畜长,室屋完安,此所以使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也。”[2]由此来看,官方承认巫师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会角色。特别是敬畏巫师成为普遍的社会心态,造成了“巫祝赋敛受谢,民畏其口,惧被祟,不敢拒逆;是以财尽于鬼神,产匮于祭祀”[3]的局面。西汉中期的有识之士已经在揭露:“今世俗饰伪行诈,为民巫祝,以取厘谢,坚贿健舌,或以成业致富,故惮事之人,释本相学。是以街巷有巫,闾里有祝。”[4]直到东汉末年,还需要杰出的思想家继续批判“妇人不修中馈,休其蚕织,而起学巫祝,鼓舞事神,以欺诬细民,荧惑百姓妻女。羸弱疾病之家,怀尤愤愤,易为恐惧。至使奔走便时,去离正宅,崎岖路侧,风寒所伤,奸人所利,盗贼所中。或增祸重祟,至于死亡,而不知巫所欺误,反恨事神之晚,此妖妄之甚者也。”[5]可见尚巫之风与汉王朝相伴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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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地域文化的角度来考察,尚巫之风最盛的地区有:南部的楚、越之地(越巫在汉武帝时甚至在长安大行其道),北部的匈奴地区(“胡巫”的势力也曾渗透到中原腹地),中原地区有以陈为代表的华夏巫风,西部有秦之分野(含巴蜀),东部则有齐鲁地域。各地巫风并存,既有相互交融,也保留着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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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有齐鲁地区特点的巫文化以及“尚巫”风俗,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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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巫儿”习俗,是富于个性的齐地巫文化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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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儿”之俗的来源,班固在《汉书·地理志下》中归咎于春秋时期的齐襄公。“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齐襄公的“淫乱”之举,在史书上一直是受批判的对象,他的乱伦行为理应受到人们的摒弃,不可能形成一种风俗并延续到汉代。因此,近年间有安作璋、王志民、刘德增等学者在他们各自的论著中,对齐地“巫儿”风俗的成因,另作推论,各有高见,不乏精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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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更为关注的是“巫儿”风俗的实际内容。它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其一,长女名为“巫儿”,终身不嫁,当地风俗是否允许她们有性生活?从班固把这一风俗与齐襄公的兄妹“淫乱”相联系来看,似乎在暗示着家内性关系的存在。这是需要研究社会史、婚姻史的学者关注的问题。如果上述暗示属实,表明汉代的齐地还保留着相当原始的“族内血缘群婚”的残留形态。其二,“巫儿”在各自的家中主持祭祀,其实际身份就是“家巫”。因为主祭本来就是巫师的职责所在。“民之精爽不贰,齐肃聪明者,神或降之,在男曰觋,在女曰巫,使制神之处位,为之牲器。”[7]这是由上古流传到汉代的巫觋文化观念,巫师有崇高地位的历史源头当在此。每家都有一位主持祭祀的女巫,真可谓“家为巫史”了。如此,则齐地巫风之盛,实为全国之冠。此外,司马迁在记述春秋战国之交齐国的一段历史时,保留了一条可作参考的齐俗材料。贵族田乞(即田常)设计打败国、高二相,使人到鲁国召回避难的公子阳生,私匿田乞家中。随后,田乞开始了他的政治运作。“田乞请诸大夫曰:‘常之母有鱼菽之祭,幸来会饮。’会饮,田乞盛阳生橐中,置坐中央,发橐出阳生,曰:‘此乃齐君矣!’大夫皆伏谒。”[8]这位被侥幸扶立的齐君就是齐悼公。笔者更感兴趣的是,对田乞(常)自称其母有祭祀之事,汉代学者何休所做的注释:“齐俗,妇人首祭事”。何休是齐地人,他所说的妇人主持祭祀的“齐俗”,恐怕不仅仅是指古俗,极有可能延续到汉代。虽然这里出现的主持家祭的女性是母亲而非长女“巫儿”,但毕竟可以证明齐人确有以女子主持祭祀之俗。其三,在巫风盛行之处,主持家祭的“巫儿”必定在家内有较高的地位,甚至存在着操持家政的可能性。那么,“巫儿”与男性家长(即其父兄)的关系如何?这是研究家庭制度及其变迁史的学者应该感兴趣的问题。在推崇宗法制(以嫡长子继承为其核心)的地区,如鲁地,根本不可能出现家中长女拥有特殊地位的现象。是否可以猜测,齐地是以“巫儿”的形式,保留了上古东夷文化中不同于“周礼”的残存因子?但是,传世史料没有提供汉代的齐地女子拥有特殊家庭地位的佐证,只能存疑待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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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儿”习俗,确实显示了一种地域特点鲜明的齐地巫文化的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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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神仙—方士”一流人物,本不以齐地为限,但实以齐地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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