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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社条,共有9行文字,其下应该有名单。这件文书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编号:北新882。黄霞的文章已经有这件文书的录文,命名为《博望坊巷女社规约》。郝春文先生《〈敦煌社邑文书辑校〉补遗(一)》有新的校录,命名为《博望坊巷女人社社条稿》,因为“原件之文字有修改、涂抹痕迹,且最后未列人名,应为草稿”[13]。余欣先生也进行了校录,命名为《丙申年四月廿日博望坊巷女人社社条》,并且特别利用了原文决定删除的部分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这里采用余欣先生的录文,删除部分也予以保留(用方括号的方式),而命名则认同郝春文先生关于草稿的意见。文中有“抹破旧条,再立条”一句,大家都没有讨论,笔者认为,这应该标示这样的信息:这个结社原来就存在,但现在出了问题,于是更改社条。这件文书就是新社条的草稿。这与上文(二)情况很相似。如果认真对待的话,应该说,这个女人社其实是一个燃灯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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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申年四月廿日,博望坊巷女人因为上窟燃灯,众坐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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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年上窟一日】一齐同发心,限三年。【愿满。上窟,逐载上一日,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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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济济锵锵,接礼歌欢,上下和睦】愿满。每年上窟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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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聚】物色代到,【看临将决】录事帖行,众社齐来,停登税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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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过去桥梁二万九】自从立条已后,便须齐齐锵锵,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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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礼歌欢,上和下睦,识大敬小。三年满后,任自取散,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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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录事三官把勒。众社商量,各发好意,不坏先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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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抹破旧条,再立条。日往月来,此言不改。今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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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得一十三人,自列名目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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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确实是一件草稿,在前面删去的部分,后来的正文又吸入,修改涂抹严重。最后一行,在同纸背面。文中依然存在着别字。1行:商议的“议”字写作“仪”。4行:“代”应作“带”。6行:“取散”,应为“聚散”。9行:“已后”,应为“于后”。余欣对这件文书进行了详细的考释,对一部分词汇进行了来源考证,指出:“其中的文辞或本自五经,或源于佛典,或见于诗赋,皆典有所出,颇有自来。”关于这件文书的书写时间,文中标志的丙申年,黄霞先生推测或者是876年,或者是936年。总之,虽然是社条的草稿,对我们理解妇女结社仍然是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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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女人结社的具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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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所知的以上这些女人结社,可以进行种类上的区分。就功能的单一与复合而言,两种情况都存在。先谈第四件社条,阅读这件文书的内容,可知这个博望坊巷的13位女性所结之社,是一个上窟燃灯社,与比较多的丧葬等结社有所不同。与其他已知的三个女人社性质也不同,由于缺少丧葬互助内容,应是单一的佛教供养结社。因为结社的活动只有上窟燃灯,而且制定了三年期限,所以这个结社属于短期单向型的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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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上窟燃灯”,敦煌文书中还有其他资料可以提供佐证。敦煌研究院藏《庚戌年十二月八日夜燃灯社人遍窟燃灯分配窟龛名数》,就是一件燃灯社十二月八日在莫高窟燃灯的分配方案,对于我们理解燃灯社的活动很有帮助。金维诺先生考证这件文书的时间是公元1011年,即北宋的大中祥符四年[15],现在一般认为是公元951年,即后周广顺元年[16]。不管具体时间如何,当时莫高窟的石窟约有675窟。马德先生研究莫高窟的历史,发现可以找到记录的整个莫高窟的燃灯举动,只有这么一次[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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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望坊巷女人社这样的有一定时间限制、结社目标单一的女人结社,仅此一见。宁可、郝春文先生研究北朝至隋唐五代间的女人结社,则在唐以前的历史资料中发现了更多属于佛教信仰方面女人结社的证据。其他女人社中,还存在复合型功能的结社。关于佛教信仰在敦煌女性中的地位,是不能低估的。信仰佛教,至少在精神层面满足了这些结社人的一些需要,为此她们要付出一定的物质代价,当然是以她们的认可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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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辰年正月廿四日袿坊巷女人社社条表明,这个只有12名社人的结社,规模不大。结合显德六年(959年)正月三日女人社社条的内容,可以了解到,这是一个丧葬互助性质的结社,没有其他方面的内容,所以是一个单一型的结社。这个活动单一的结社的主要内容虽然表述不太清楚,但属于丧葬互助是没有问题的。丧葬的对象究竟是什么人呢?对此,社条的文字有些费解。关于丧葬互助的对象,只有两句,一是“各自荣生死者”,二是“或有凶事荣亲者”。在显德六年(959年)正月三日女人社社条中,对于丧葬互助的对象规定得很清楚:“社内荣凶逐吉,亲痛之名,便于社格。人各油一合,白面壹斤,粟壹斗。便须驱驱,济造食饭及酒者。若本身死亡者,仰众社盖白躭拽便送,赠例同前一般。”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本身死亡,一是荣凶逐吉,即是说后者不等于前者,后者排除了前者。对比起来,戊辰年正月廿四日袿坊巷女人社社条规定属于后者而不属于前者,即是说这里的互助对象是不包括自身死亡在内的。那么,也就是只有一种情况下,这个结社才会“纳面壹斗”,就是家中发生社人亡故。如果社人自身死亡呢?这个社条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应该就是没有这方面的互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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