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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讨论的只是就女人结社的具体功能,对此,看不出与其他结社的任何差异,而结社的功能当然不限于此,下文中将继续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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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女人社的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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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结社都要开展一定的活动,而所有的活动都有一定的经济负担。在以上四件社条或社条稿件中当然也无例外地涉及这个问题。一定的结社活动与一定的经济负担联系在一起。比如丧葬互助是结社的常见目的,其中涉及的经济问题,主要是通过分散负担的办法解决丧葬这个重大经济难题。就此而言,是没有性别存在的。在当时的环境中,丧葬是一个人和一个家庭很重大的事情,重视丧葬与重孝是有密切关系的。因为个人负担丧葬费用的能力有限,通过结社的方式,建立一种公共支援和保障体系,把每个人都会遇到的这个难题平均分摊给更多的人,以减轻一个人或家庭一时的经济压力。在所见的四个结社中,只有第四件属于佛教信仰的燃灯结社,前三件都有丧葬互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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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州的众阿婆结社,对于结社成员的身亡,规定是其他成员赠纳“麦壹斗,出饼五个”。显德六年女人社的相关规定是,若有人身亡,其他人“人各油一合,白面壹斤,粟壹斗”。袿坊巷女人社规定是“纳面壹斗”。因为罚条属于预防性的条款,它基本不在社人考虑的经济负担之内,所以没有援引的必要。就这些规定必需的赠纳物品数量而言,是否具备了与男性结社进行对比的条件呢?如果可行,则可以比较出彼此的经济地位,否则,必须另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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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在所知非女人结社的其他结社而言,为了比较出女人结社的经济负担,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结社规定的经济支援的范围和具体项目,二是每次赠纳和支出的个人平均数量。在所知的女人结社中,经济支援和奉献的都是粮食作品,如油、麦和粟,在有燃灯项目的结社中当然也包括燃灯油。没有见到布匹方面的赠纳规定。对此,可以作为一个对比点,寻找相应的对比视角。S2041《大中年间儒风坊西巷社社条》规定“或孝家营葬,临事主人须投状,众共助成,各借布壹疋,不纳者罚油壹胜(升)”。P3988《景福三年五月十日敦煌某社社条》对此没有规定,他们虽然是一个丧葬互助结社,但一切都要临时商量决定,叫做“色物临事商量”,但“色物”通常就是指布匹丝绸之类。S8160亲情社社条有残缺,丧葬互助的数量至少有“净粟一斗”,下文残缺,不知是否还有其他物品。P4525《太平兴国七年二月立社条一道》对于社人死亡规定是“合有吊酒壹瓮”。因为实用的社条有限,这样的统计意义自然也就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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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司转帖中,有一部分是身亡转帖,其中只要文字没有残缺,都有物品赠纳的数量与种类规定,这些资料可以让我们了解敦煌民间结社的一般经济支出。在28件社司转帖中,可以统计的都有粮食赠纳,如麦、粟、酒和饼,有的还有柴。其中另有色物即布匹、绫绢的占一定数量,共15件,超过50%。在没有色物赠纳的13件结社转帖中,9件属于亲情社或兄弟社。这类结社的身亡转帖一共是12件,也有3件兄弟社和亲情社是有色物赠纳的,当然所占比例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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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亡转帖赠纳物品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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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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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简单对比,我们可以了解到,女性结社在所有结社中,就丧葬赠纳的数量与品质而言,如果根据我们划定的标准:色物的赠纳存在与否,那么她们属于赠纳比较少的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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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种情况可以让我们从一个视角了解女性结社的经济问题:从罚则看结社的仓储功能有无。《大中年间儒风坊西巷社社条》(S2041):“所置赠孝家,助粟壹斗,饼贰拾,翻须白净,一尺捌寸,如分寸不等,罚麦壹汉斗,人各贰拾翻。一所有课税,期集所敛物,不依期限齐纳者,罚油壹胜,用贮社。一或孝家营葬,临事主人须投状,众共助成。各助布壹疋,不纳者罚油壹胜。”这里令我们注意的是有的结社是有仓储的。他们的罚物,并不是即时消费,而是储藏起来。而上引第三件女人社条《戊辰年(968)正月廿四日袿坊巷女人社社条》中关于罚则是如此规定的:“或若怠慢者,捉二人后到,罚壹角。全不来者,罚半瓮。众团破除。”众团破除,指的是社人共同使用。对于酒的破除,相信就是大家共同饮用。这样,我们发现,罚则可以区分出两种情况,一类是贮社,另一类是社人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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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东西可以贮社,什么东西可以破除呢?对此可以说一目了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能够储存的,粮食、布匹、油类等可以储存,如果罚则中是这些可以储存的东西,则可以推测这样的结社是有仓储设施的。有一些东西是不能储存的,比如酒和筵席,这些都是即时消费的。所以,如果结社的所有罚则中只是这类物品,那么可以推测这样的结社可能没有仓储设施。这是必须明确的,因为有的结社的罚则中,既有粮食、布匹,也有酒,罚则中的这个区别是因事而定的,所以不能见到罚酒就以为是没有仓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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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所知道的全部女人结社中,所有的罚则都可以看作即时消费的,没有可以用来储存的东西。所见有三种类型的罚则,一是酒,二是筵席,三是棍棒相加。《显德六年(959年)正月三日女人社社条》的罚则是酒席加棍棒。《戊辰年(968年)正月廿四日袿坊巷女人社社条》的罚则是酒、羊和筵席。筵席属于即时消费,非女性结社中也有同样的资料。P4525《太平兴国七年二月立社条一道》中规定,生死、建福、燃灯斋会时后到罚酒半瓮,不来罚酒一瓮。集会的时候,有人扰乱秩序,要罚酒宴一席,“众社破除”。罚则中的物品如果不能贮藏,那么其他赠纳物品也应该只限于当时使用。这种类型的结社肯定不只是女性结社,但是,所有知道的女性结社都属于这种类型的结社。另外一种结社与女性结社无缘,那就是有后代继承前代要求的结社。就是说,女性结社,相对而言是属于规模较小、经济活动有限、结社时间也相对有限的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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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从女性结社考察当时女性的经济地位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参考。女性可以单独结社并展开一些独立的经济活动,这证明她们有一定经济独立性、一定经济能力和一定的经济地位。但是,她们的这些条件都是有限度的,即是说对当时的男性而言是有限度的。虽然我们无法判断这些结社的女性的具体家庭背景,最多知道有的女性结社成员之间的居住地很近,但是可以推测她们绝不是来自那种没有任何经济实力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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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性别界限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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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知道的女性结社文书,可以进行这样的描述:这些妇女结社,有的是以居住临近为条件的,两个坊巷社就是明证。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条件,绝不可以认为所有这个坊巷的妇女都参加了这个结社。因为不是所有女人(具备第一条件者)都同意和遵守社条,所以结社一定有许多因素才可以成立。参加结社的人,一定也只能是部分女性。从上文资料中可以看到,众阿婆社是26人,以侯富子为社长的女人社是15人,袿坊巷女人是12人,博望坊巷是13人。结社是众人商量的结果,每个人都是自愿的。就此而言,这些妇女结社与其他结社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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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这些妇女结社显然有两个条件要具备:一是女人,二是同意并遵守社条。女人结社严格遵守性别界限,这是最引人注意的问题。现在所知的敦煌民间结社中,有的结社一定以男性为主,比如官健社,是由士兵组成的,完全是男性结社。另外,有一种兄弟社转帖,说明这个结社成员的关系都是兄弟,如P4987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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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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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缘安三阿父身亡,准例合有赠送。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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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壹斗,祭盘准旧例,并送葬。帖至,限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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