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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过,不得停流(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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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年六月廿六录事和尚 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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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们没有抄录的名单中看不出有女性参加的可能,但是,这一兄弟社却是为安定的阿姊身亡进行赠纳。既然对于家中女性身亡也有赠纳的规定,可以想见的是,这种活动绝不可能排斥女性参加。这样的兄弟社,其实主要是结社的人员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亲戚关系,但是绝不是为了保持统一为男性而特别排斥女性的。总之,在各种结社中,确实有以男性为主要成员的结社,但是他们都不会特别强调男性这个性别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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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女人社的性别特征就显得格外突出了。性别及其差异的存在本来属于自然现象,但在以往的任何时代都避免不了对这种自然存在赋予社会意义。就民间结社这个问题而言,众多的结社当然以男性为主,他们并不一定要排斥女性,相反,经常有结社把家庭其他成员也一并包含在内,其中当然包括女性,亲情社的情况尤其如此。P3164《乙酉年(925?)十一月廿六日亲情社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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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社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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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缘康郎悉(媳)妇身故,准例合有吊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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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瓮。人各粟一斗。帖至,限今月廿七日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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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身及粟,于土门前取齐。捉二人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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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酒一角,全不来,罚酒半瓮。其帖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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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分付,不得停滞。如滞者。帖周却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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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用凭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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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年十一月廿六日录事樊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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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名单省略。康郎的夫人去世,这个社的每一名成员都要有赠纳,这一定是社条规定的。在这样的结社里,女人与丈夫同时都在结社的保险行列中,并没有区别。那么,为什么还有女人专门组建只有女性参加的结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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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罗列的资料(二)中,她们说明了自己结社的动机与目的。“盖闻至城立社,有条有格。夫邑仪(义)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若姊,小者若妹,让语先登。立条件与后,山河为誓,中(终)不相违。”她们把结社称作“邑义”,这是朋友之间互相帮助的组织,而“朋友长其志”与“父母生其身”同等相立。这样的妇女结社,似乎也可以称作姊妹社了,因为她们内部的关系是“大者若姊,小者若妹”。从这些文字看来,她们把同性朋友看做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从精神层面看是“长志”的需要,从具体的生活上看,可以起到“危则相扶,难则相救”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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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很有思想史价值的问题也不是没有其他疑问的。S6537V是一件社条样文,不是实用文书,但是,其中前次造句与以上这件女人社社条竟然十分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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