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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国家的生存,法家将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面对周围虎视眈眈的邻国,人们对战国时期动荡不安的现实不得不予以正视。理想主义者尽可以发思古之幽情以激发灵感,但是现实主义者却应该面对当前,制定出严厉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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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的秦国采纳法家政策并进而于公元前221年征服、统一了全中国以后,儒法之间的斗争从抽象王国转到了现实世界。在这个新王朝,儒家虽然仅仅是一个哲学流派,但却遭到镇压,它被迫仅仅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战斗。然而,法家的政策很快就为实践证明太激进了,超出了人民的承受能力,失势的贵族与农民于是发动叛乱,秦王朝短命而亡(公元前206年)。尽管它短命而亡,这个王朝已经出色地完成了它的任务,建立了为后世各代取法的政治体制结构。汉朝(公元前206—公元220年)的开国皇帝几乎原封未动地承袭了秦朝的典章制度,其法典基本上是法家式的。[17]因而,尽管法家作为一种思想流派已经失去其显赫的地位,但是它并未被逐出角斗场,直到汉武帝时(公元前140—87年),儒家才最终取得独尊地位,才最终使皇帝贯彻它的思想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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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在其成为中华帝国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的奋斗过程中,被迫接受了已经成为既成事实的法家式政治体制,但是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图去力图改变它。法家的法典击中了儒家思想的要害,因而成为儒家关注的主要方面。帝国法律的性质基本上是惩罚性的,由两部分组成——“律”和“例”。“律”,即基本法,是由王朝的开国皇帝制定的,出于“法祖”的观念,本朝的后代皇帝不得更改之。“例”,即补充法,是对基本法的修订、扩延和修正,实际上,它不过是绕过不敬祖宗的罪名而采取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律”不得更改,但是可以引申变通。[18]因而,尽管最初的汉律没有纳入儒家的思想信条,但是儒家由于得到了汉武帝的支持,他们得以将其思想信条融化到补充法中去。[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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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从来不反对量刑适当的刑罚,刑罚是道德教化的补充形式这一信念在汉代儒家人物中已经深入人心。[20]这些儒家人物对秦王朝的苛刑暴政记忆犹新,因而他们拒绝将法律的施行扩大到使道德教化降居次要从属地位的程度。如果一个人行为合于“礼”,那么就应该给予他特殊关照,刑不及其身。只有那些不肯接受教育、因而被视为畜牲一般的愚民才负有遵守法律、犯罪受罚的义务。由于儒家的伦理原则被广为接受,它们便比法律权威更受尊崇,儒家的“礼”也就被融入法律条文之中去了。“法律的儒化”这一渐变过程,始于汉代,历经六朝(220—589年),隋(589—618年),唐(618—907年)达到其充分发展的时代。此后直到近代法律的出现,其间中国的法典很少有根本性的变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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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斗争中一个根本的问题是人的作用相对于国家的关系问题。中国的皇帝,比如汉武帝,尽管在许多方面从理论上服膺儒家的学说,然而却倾向于实行独裁统治,采纳法家“人的终极目的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22]法家从商鞅(死于公元前338年)时代起就强调以法律、功业和能力为内容的一套严格标准为依据选拔国家官吏,[23]并嘲讽儒家提出的道德、品质、伦常和文化水平等标准。[24]在一个法家统治的国家里,商鞅曾规定人们只能从事一种生业,他还特别规定一部分官吏专门接受法律培训以充当法律的解释者。[25]他规定,政府官吏应是专家,他们升迁的唯一根据是其政绩,“服务于国家本身就是目的”是法家的基本信念。这些观点遭到了儒家的激烈反驳,他们相信道德原则,相信伦常的重要性,相信人本身就是终极目的。汉武帝死后不久,这两派观点之间的争论在著名的“盐铁之争”中达到高潮。在这场争论中,法家的坚决支持者、国家盐铁专卖的执行者们反对那些攻击盐铁专卖合法性的儒生。然而,争论的基本问题却是由法家还是由儒家来控制政府。尽管盐铁专卖没有被取消,儒家还是在整体上取得了胜利,儒家思想逐渐取得了优势地位。[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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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儒家在诸如董仲舒等学者的领导下,通过借鉴和修正,逐渐为帝国政府创制出了一种新的哲学基础,其最终结果便是形成了一种调和式的哲学思想,它既有法家因素又含有儒家因素,为帝国政权提供了新的解释,证明了其存在的正义性。与此同时,儒家也开始创制抑制法家独裁权力及滥用这种权力的制度。[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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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刻板的法家思想和秦王朝的苛刑暴政对儒家来说是可诅咒的东西,然而帝国的政治体制却是作为这两种思想流派的混合物发育成长着,法家思想贯穿于整个中华帝国的历史——虽则有时它是披着儒家的外衣出现的。法家大师韩非子(死于公元前233年)的著作,尽管令后代许多儒家学者所厌恶,但却世世代代被研读诵习,完整地流传至今。[28]唐代后期,在“亲法”的名义下法家有过一次复兴;[29]宋代,王安石由于主张任用专家为政府官吏、主张以政绩为根据公正地选拔官吏等,被一些学者指为法家。[30]唐代以降对儒家官僚政治而言最为基本的科举制度的公正职能和极大程度上依赖人际关系的幕府制度的专家性质,似乎所反映的与其说是儒家思想,毋宁说是法家思想。然而,尽管上述修正发挥了作用,使得法家君主专制和儒家官僚政治得以携手并肩治理这个帝国,两派之间的明争暗斗却从未消除,争论的基本问题依旧存在:到底人本身就是目的呢,抑或仅仅是国家的工具?有宋一代(960—1279年),儒家的观点占了上风,占据这一领地直到西人东来,尽管偶尔也有个别讲究实际的儒家政治家对法家理论表现出极大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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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年,半开化的满族人以征服者的姿态进入中国,并用汉族的方式进行统治。作为统治者,他们沿袭以前历代中国帝王的做法,采用法家学说,置国家利益于人民利益之上。他们乐于维护这种状态,乐于维护其统治者的地位。为此,他们承袭了明代几乎所有的政策和制度,只是为适应其特殊需要所必需时才对其有所变动。他们所继承的政府体制是多少个世纪发展演变的产物,但是其基本结构是法家式的。明代的“律”几乎被原封未动照搬过来,由于其中许多条文可上溯到秦汉时代,它也基本上是法家的工具。因而,清代的政府结构,与以往历代一样,呈现出法家专权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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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满族人所征服并统治的这个社会,基本上是个儒家社会,其指导思想是对家庭的忠诚和符合道德的行为(“仁”和“礼”),而不是法律和制度。这些儒家道德规范的旗手是士绅。士绅是个与众不同的社会集团,他们通过一次或数次科举考试,获得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特权。尽管他们人数相对来说并不多,但对于中国社会其他阶层而言,他们是儒家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支持者和仲裁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精通儒学的经典。政府官吏正是选拔自这一集团。但是,士绅集团的成员并非世袭,每个成员都必须亲自通过科举考试。[31]正是这些官绅“儒化了法律”,并用儒家的道德说教指导着帝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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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历代帝王一样,清代统治者也认识到,要保证其统治地位,他们必须要“使天下士绅悉入彀中”。国家注重法律,但士绅注重教化,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教化(“礼”)比法律更为重要。[32]而且,与前朝相比,清统治者在与士绅的关系上处境更为不利,因为作为满族人,他们被视为野蛮人。忠于明朝的遗老遗少们奋起抵抗满族人对中国的占领,因为他们是外邦人——这是中国民族主义的最初萌芽。但是对绝大多数明智的汉族人来说,满族人并不是要将其统治合法化的一个少数民族或一个地区的崛起,而是野蛮人自愿采纳的儒家文化。因此,清统治者力图在支持儒家思想上“比汉族人有过之无不及”。他们不能变更儒家信条以适应自己的需要,因为掌握和仲裁儒家信条的是士绅,但是清统治者能够而且运用了这些信条作为取信于汉族人并统治中国的手段。他们还大肆宣扬这一信念,即一个有道德的人不能做有悖于国家利益的任何事情:“如果人人都孝亲敬长,就不会有人犯罪了。”[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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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立其统治地位,满族人用尽了手段,既有道德的又有法律的,既有儒家的也有法家的,以确保皇位掌握在自己的子孙手中。其武库中最重要的武器是科举制度。科举考试操之于上,但其依据是儒家经典,且为举国上下普遍接受,以其为通向财富、权力和荣誉的途径。科举考试是人们进入官场和获得官场固有权益的途径,除此之外,它还是将士绅从意识形态上塑造成为观念僵化、思想保守的这样一个群体的手段。1644年满族人入关伊始,便恢复了科举考试,1679年康熙帝(1662—1723年在位)举行了“首次大规模的‘博学鸿词科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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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统治者掌握政治权力后,还要掌握教化权力。皇帝本人就很注重儒学,钦封以前各代文章、行为与其思想和谐一致的名儒为“圣人”。强调社会责任和伦常的宋代程朱学派是保证对社会进行牢固的思想控制的绝妙工具,因而从顺治(1644—1662年在位)到乾隆(1736—1796年在位)诸帝不断地既对儒家经典本身予以笔评,也对宋儒们那些博学的论著加以笔评,并将朱熹(1130—1200)的著作结集印行天下。帝国的权力正在创造出“帝国的儒学”。[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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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儒学”被广为承认,归根到底,取决于士大夫阶层、宗族和家庭的反应,特别是由于官员人数相对于人口总数而言微乎其微(州县一级总共只有约1500个缺)。[36]因此之故,清统治者发展了继承明代而来的地方的考试制度和学校制度,鼓励扶持讲学、兴办宗族学校和义学。他们还建立了一种公开宣讲儒家道德观念的制度,这种制度规定,每月举行两次公开演讲,邻近所有的中老年人、读书人和普通群众均须出席;他们还运用“神明教化”的原则,在京城和各省建立庙宇神殿,皇帝本人亲自致祭,并在遍布帝国的各州县设立名目繁多的祭祀。[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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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还向他的臣民颁布有关道德的训诫,如康熙帝的《圣训》,这是16条道德箴言的汇编,颂扬孝敬父亲,遵从兄长。1724年,雍正帝(1723—1736年在位)将其扩充为一篇一万字的专题论述,名之曰《圣谕广训》,以便使之更容易被那些“村鄙野老”理解领会。[38]这些诫谕通过皇权的有意“儒化”,已成为帝国统治中为世人认可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清统治者不过是继承了明代前期即已确立的那套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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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敬父母,尊重兄长;敦族睦邻,管教子孙;克尽职守,勿干刑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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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清朝诸帝强调儒家的道德准则,他们毕竟是专制君主,基于此,为了控制中国社会各个方面,他们也必然依赖法家的治国之道。从清朝建立开始,他们便采用了一套严格并且包罗广泛的法律制度,以保证全国对帝国权力的服从。读一读清朝的法典,你便会觉得它是由那些深知人类恶习的人士编纂的,似乎竭尽全力来防范不法之徒任意胡为。然而,清朝的法律主要是刑法,西方那类契约法和财产法在这里只体现为地方的习惯法和私人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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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清统治者在实施法律时,也像维持和平和秩序一样,却又依赖于各主要社会势力的合作,结果是法律机构承认并支持乡村中存在的村长统治村民、年长者管束年轻者的制度,承认并支持老年人在家庭和宗族中的地位。因而,保守势力在社会上的统治地位,由于其较之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对官府更为顺从,便被保持下来。此外,通过族规及社会的、经济的压力,宗族和家庭比中央政府更能有效地进行道德伦理教育,因此有关家庭和伦常的社会行为准则的教育便主要留待民间自己进行。“《大明律》制定时,明太祖(1368—1398年在位)的孙子要求‘所有有关五常之法应尽多考虑人的因素,即使于律有损亦在所不惜。’”[40]法律是制定了,但它仅能支持家长和族长的权威,家长和族长则依赖于族规,而族规基本上是道德说教。制定这些规章主要是用来警告那些作奸犯科的人改过自新,这样就不必诉诸法律了。[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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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对于法律的态度是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即使在当今台湾也是如此。对一个人来说,如果他承认他不得不去打官司,那无异于承认他在与他人的关系上出了大麻烦。“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42]一旦问题通过他人调解和伦常之情不能解决,人们就不再照顾情面了,这就是儒家制度下的诉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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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不愿意打官司,除了道德因素外,还有一层非常实际的原因:打官司通常意味着灾难临头。清律在执行中,不仅被告要被拘禁,原告及证人也要被一并拘禁。人既被拘禁,还得向衙役、捕快、狱吏等各有关人员送礼送钱,往往造成被拘禁者倾家荡产、身染疾病甚至瘐毙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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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赓芸,清代著名循吏,曾任漳州知州。漳州俗悍,多械斗,号难治。李赓芸召乡约里正问之曰:“何不告官而私斗为?”皆曰:“告官或一、二年狱不竟,竟亦是非不可知,先为身累。”[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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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司法状况糟糕的首要原因,在于县官们的事务性工作过于繁重,对于那些无所不包的律例通常都不熟悉。由于如果出了冤狱,不论是否出于故意,都可导致他们被革职甚至丢掉身家性命,因此许多县官便害怕审案决狱。对案子迁延不办既不费力又无风险,不必冒被上司稽查的危险。司法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司法机关腐败堕落、徇情枉法成风,因此,人们对是否能得到公正的判决没有信心。清统治者对这一恶劣现象并非无所觉察,有时甚至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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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帝(1662—1723年在位)在一件奏章上批道:“如果百姓不畏惧公堂,如果他们自认为总能顺利打赢官司,诉讼案件就会以惊人的数量增加。由于人们在切身利益上易于自欺,因而争讼案件将漫无止境,即使倾帝国一半的人力也不足以处理另一半的讼案。故朕希望对于打官司的人不必体恤,这样他们自会厌倦官司,畏惧县官……”[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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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统治者希图通过兼用法律制度和儒家德教的手段保证其永久统治。然而,厘定道德准则的是被统治者自己,一般情况下,他们倒更喜欢由他们自己解决自己内部的争端,安排婚嫁,协调财产和土地的买卖,以及在这个复杂的社会中其他一切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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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但是由于没有任何一个家庭自身就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因而在社会日常职能的运转中,“超出家庭之外”(“extra-familial”)的社会关系便同样重要。任何一个在中国人中间生活过的人,无论他是在台湾,在中国大陆,抑或是在海外华侨中间,均为其朋友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震惊。如果一个人想要得到一份工作,或要安排签订一项合同,或要操办一件婚事,或要请人帮忙,或要赠送一件礼物,或有急事请人跑腿,通常都是找一个朋友来帮助。中国人的友情十分复杂,没有几个西方人 能够彻底理解它。这种关系对中国社会的渗透程度以及这种关系的深浅、所负义务的轻重,其层次之多远远超出了西方同一概念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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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五常”的第五“常”便是“朋友”。这里似乎孔圣人为等级森严的中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设置了一个安全阀。在家庭内部,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是分成等级的,这种等级关系,特别是基于辈分的长幼关系,被推广之于全社会。这种等级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身份地位,妨碍了人们之间思想感情的自由交流。在中国,做儿子的没有人感到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对父亲谈论自己遇到的问题,即使有,也微乎其微。长辈有绝对的权威,晚辈唯有洗耳恭听长辈的教导。但是朋友之间是平等的,可以随心所欲地互相倾吐自己的心声。用以描述亲密朋友的词“知己”,清楚地概括了这种关系是亲密无间的、无所不可以向对方谈论的。对朋友,你可以谈论对家庭成员、对你的长辈或晚辈所不敢谈论的你的内心感情、志向、愿望、遇到的问题和你的苦闷。在儒家等级森严的世界中,惟有朋友之间是平起平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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