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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60 除以上这两个职务外,幕府中通常还有下列幕友:掌信函的幕友(书启),为幕主起草信函,缮写或监督信函定稿的缮写;[66]掌登记注册的幕友(挂号),负责登记来往文件、告示和收付款凭单,并负责保管好每一份文件;[67]此外还有负责催收赋税的幕友(征笔)。视幕主所辖地区的大小,有的幕府还有“朱墨”或“红墨笔”,这种幕友负责用黑笔抄写刑名和钱谷起草的文件和传票,用红笔写出关键性词句、加上红色标志和花饰;[68]有负责记账的幕友(账房),这种幕友在某种程度上是出纳员,负责现金的实际收入和支出,记录送出的和收入的礼物、送给上级衙门门房的门包以及款待来访官员的各项花费,这一职务通常由幕主的亲信或他的亲属担任。[69]某些幕府还有负责地税的幕友(钱粮总)和负责讼狱的幕友(案总)。[70]知府和道台的幕府遵循上述大致模式,总督和巡抚的幕府构成也与此相同,只是他们还有负责起草奏章及其他文件的精于文章之道的幕友,有负责教育和军中事务的幕友,以及1861年总理衙门建立后,因为所有督、抚兼署总理衙门大臣,因而在其幕府中又增设了负责外交事务的幕友。[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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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62 幕友除本职工作外,还要协助幕主进行任何一项或所有五花八门的工作,诸如剿捕盗匪、赈灾治河、批阅科考士子参加乡试(the provincial examinations)前县试的试卷[72](原文如此——译者)。刑名通常被看作幕友们的首领,因此,除其本职工作外,他还要禀承幕主的意志负责管理该衙门。由于刑名地位重要,要想在幕府中得到一席职位,通常情况下,刑名的推荐是必要的。[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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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64 幕友的一个主要职能是监督“吏”,防止他们营私舞弊。[74]由于“吏”没有薪俸,而又负责管理卷宗,他们便很有可能私改文件、从税单上勾销纳税人的姓名或标明某人已经纳税等。通过诸如此类的手法捞钱。幕友在业务上是行家,他们对“吏”营私舞弊的花样和手法比幕主要清楚得多,因而就比幕主更容易控驭他们。幕友的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幕主受到上司的参劾,而上司的参劾多半是由于“吏”的营私舞弊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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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66 作为幕主私人聘请的参谋人员,幕友与中央政府没有隶属关系,不能被幕主授予任何官职,也不能以任何官方身份抛头露面。幕主坐堂审案时,刑名不得一同坐堂。[75]另外,幕友应尽可能不出衙门、不出住处。[76]对他们行动的这些限制,是为了防止他们在当地结成关系网以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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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68 幕友在衙门里的地位使他们对地方事务有极大的权力,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左右幕主。由于他们用这种权力既可以为善又可以作恶,幕友和幕主双方的品质就成了至关重要的。操守严谨的幕主可以约束寡廉鲜耻的幕友,而品德高尚的幕友,如汪辉祖,则可以通过艰苦的努力,使贪赃枉法的幕主克己奉公。然而,一旦幕主和幕友双方都只替个人私利打算,贪污腐化之风便会肆行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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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70 一方面,幕府制度是应运而生的,中央政府从未予以正式倡导和批准,但是另一方面,它也并未被看作是非法的,中央政府也没有想取缔它。中央政府宣布,它对中国的一切人、一切事拥有绝对的权力,并决心实践这一权力,但是,一旦像幕府制度这样的情况成为既成事实,它也就承认了这一制度的价值,只是对官员加以约束,力图不使它产生弊端。乾隆七年(1741,应为六年——译者)上谕云:“外省官员事务繁多,势不得不延致幕宾,相助为理,然其中贤否不一,易滋事端。”[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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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72 中央政府严厉谴责的腐化行为是那些损公肥私行为。朝廷一再提醒官员们注意的是:幕主之与幕友的关系,幕友之于衙门中胥吏和当地人士的关系,不同衙门的幕友之间的勾结,以及幕友架空幕主。任何官员不得聘用亲戚朋友做幕友(乾隆元年、五年、二十八年、三十四年,嘉庆五年);[78]官员任职之省份、或邻省500里之内之人,不得聘为幕友;幕主迁转新职,幕友不得相从;而且,幕友在幕满五年须得更换(乾隆三十七年、四十一年);[79]新上任之官不得续聘前任之幕友(乾隆二十八年)。[80]总督、巡抚须将其幕友情况随时知照吏部,各省下级官员亦须将其幕友情况知照督抚,每年年终,督抚须将所辖省区下级官员之幕友情况呈报吏部(乾隆三十七年)。[81]各级官员不得向下级官员推荐幕友,亦不得从下属官员幕府中选拔幕友,也不得允许家庭成员推荐幕友(乾隆三十二年,嘉庆五年、八年、十二年,道光八年、十三年、二十七年)。[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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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74 皇帝还诫谕各级官员要特别警惕,禁止其幕友与其他衙门的幕友结党联盟,特别是禁止他们与其亲戚相勾结,禁止他们在当地联姻,禁止他们建立私业,禁止他们利用其在衙门中的特权地位恃强凌弱、炫耀于人,禁止他们向亲朋和其他官员泄露机密消息,总之,禁止他们与当地人士过于亲密(乾隆六年、二十八年、三十四年,嘉庆五年)。[83]“幕友交通作弊,实为害政之端,自应设法清厘,严行饬禁。”[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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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76 以上禁令,若有违犯,责在官员,处分轻则罚俸一年,重则革职,有时吏部会拟出更重的处分。但是,如果官员对违禁事件并不知情,或只有监察不力之责,处分则会轻一些。另一方面,若违禁事件情节严重,有关幕友亦一并由吏部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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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78 以上是消极防范措施。从积极方面来看,为减轻官员对幕友的倚赖,朝廷对那些不用幕友帮助、自己处理政务的官员特予表彰。康熙帝就曾表扬赵申乔,尽管他历任过下至知县、上至巡抚数职,但是没有聘用过一个幕客。[85]乾隆三十八年(1763),朝廷要求各级官员应自行处理一切政务。[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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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80 为了使幕友对政府忠实无欺,雍正元年(1723),皇帝又在一道答复吏部奏陈的上谕中,要求各督、抚将品质优秀的幕客上报吏部,以备简选为官。[87]雍正十三年(1735)和乾隆元年(1736)又重申此谕,但这一谕令却又淹没在种种限制之中:幕友须公正无私,须连当幕友六年,须由推荐之官具保。更有甚者,他们须得参加由督抚举行的考试,然后再等候各省将考卷报部复审、评定等级,最后由钦差大臣选拔任命。[88]由于限制太多,加之经济拮据,并没有多少幕友从这些诏谕中得到好处,直到清朝晚期,这些限制大多已被废除或不再被严格遵守,上述情况才得以改变。[89]然而,这些诏谕赋予了督抚荐举幕友为官的特权,这种特权一直保留到清朝灭亡。这就是说,清朝官僚几乎从一开始就有个人任命下属官吏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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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82 乾隆初年,有人建议将幕友编入国家正式官僚机构,给供职于督、抚幕中的幕友授七品衔,藩司、臬司的幕友授八品衔,府、州、县的幕友授九品衔,以后的幕友是由中央政府任命还是仍由地方官员自行聘请则未涉及。但是,这一建议从未付诸实施,原因在于,授予幕友的品级太低,从幕友相对于幕主的关系上看,会降低幕友的地位,同时幕友在薪水方面会蒙受重大损失。[90]幕府制度还是坚强有力的,是以保护幕友的既得利益,遏制这一使他们变成政府雇员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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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84 朝廷清楚地知道,它试图推行的那些限制在许多情况下是得不到遵行的。乾隆四十一年(1776),朝廷公开承认,禁止从本省聘用幕友和幕友任期五年的限制已是“有名无实”。同时,每年年终向吏部呈报所有幕友情况的做法亦已名存实亡。代之而起的,是朝廷几乎是恳求各级官员以双倍的努力禁止幕友们朋比为奸、营私舞弊。[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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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86 尽管幕友在政府机器的运转方面发挥了必要的作用,尽管从其扮演的道德顾问的角色来看,他们是在维护政府,但是他们首先忠于的却是给他们支付薪水的幕主,他们的首要目的,是使幕主能够履行其职责而不致受到朝廷的处分。幕府是各级官员的家外之家,因而,朝廷害怕它成为又一个盘剥吞蚀的渊薮。朝廷曾发现基于家庭方面的考虑有必要对官员们予以限制,现在又发现基于幕府方面的考虑也有必要对他们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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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88 在任何存在着刻板僵化的或官方组织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人们都会本能地建立起一种非官方的组织与之并存以便开展工作。[92]这种非官方的组织依靠的是人际关系、其成员的品性和它高度的灵活性。在清代政治体制下,有着一整套详细的规章制度和等级制度的官僚政治体制是官方组织,而强调人际关系和专门能力、不受刻板僵化的政府组织制约并由官员个人的私人友谊结成的幕府制度,是非官方组织。要使政府机器得以运转,二者需要互相依赖,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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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90 在和平稳定时期,清政府的官方组织机构是能够起到必要的领导作用的,是能够约束非官方组织的。皇帝和官僚之间固有的紧张关系,尽管通过“儒学的帝国化”大大缓和,但仍旧是一种产生矛盾的力量;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媒介——这种媒介曾经使士大夫阶层成为真正的杰出人物——依旧有活力。[93]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念仍旧是儒家的,幕友仍旧是官场的附庸,他们并没有什么打算来改变这一制度或由自己充当领导角色。然而,到了19世纪中期,现行社会制度受到猛烈的冲击,外国的入侵导致了新的两极分化:皇帝与官僚之间的紧张关系被中西之间的紧张关系所掩盖。君臣携手并肩,联合了起来对付外来的威胁,但是现实形势已经超出现行制度之外,那群官僚政治体制中的杰出人物们已经失去了领导能力——即发明力和创造力。[94]那些少数仍可被看作是领袖人物的有远见的中国政治家于是转向幕府制度,它的非官方性和灵活性使他们得以根据自己的主张去尝试着对付西方。那些有发明力创造力、能使中国承受内乱外患冲击的人,被吸引进幕府制度之中,但是,由于严峻的局势提供了新的机会,他们中许多人又脱离了仅仅做幕友的小天地,升迁到掌握实际领导权的王国。中国正在被迫改变自己,在这个变化进程中,幕府制度的规模得到了扩大,重要性得到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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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92 [1]《辞海》(台北:中华书局,1959),上,第183, 202页;全增祐:《清代幕僚制度论》,载《思想与时代月刊》第31期,第29页。日文词“Bakufu”也是用这两个字,指幕府时代将军的军人政府。日本幕府和中国幕府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基本保持军事性质,是军事中央集权的工具,而后者不仅有军事性质,还有民政性质,而且是地方性的。见C.D.托特曼:《控制幕府权力的斗争》,载《日本论文集》,第一卷,第4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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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94 [2]1963年11月21日就该词与加利福尼亚大学陈世骧教授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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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96 [3]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第5册,第81卷,第2449页;全增祐:《清代幕府制度论》,《思想与时代月刊》,第31期,第29页。代雁门即今山西北部雁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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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198 [4]司马迁:《史记》,第81卷,第2449页;全增祐前引文,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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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200 [5]《后汉书·班固传》(应为《班彪传》——译者),卷70,上,页7,载《二十四史》(上海:同文书局,1884);《辞海》(台北)上,第10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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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202 [6]理雅各译:《儒家经典著作》,Ⅱ,第197页。(《孟子·公子丑章句上》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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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204 [7]司马迁:《史记》,第5册,卷85《吕不韦列传》,第2510页;第6册,卷104《田叔列传》,第2780页;全增祐前引文,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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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206 [8]《后汉书·王堂传》,卷61,第12页;张纯明:《清代的幕制》,载《岭南学报》,Ⅸ,第2期,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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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0208 [9]这里所谓地方官员,包括从督抚到县令和级地方官僚。在汉代,幕府专用于部级和州级。到宋代,幕府制度则包括县级和县级以下。军事幕府也是这样,在宋代,某些低级军官(如防御使)也有幕府。全增祐前引文,第29—30页;张纯明前引文,第30、31—32页;薛福成:《叙曾文正公幕府》,载左舜生辑:《中国近百年史资料初编》,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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