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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丛书拟收入在实践法史与法理、实践经济史与经济学,以及中国乡村的实践历史、现实与理论研究领域内的此类著作,也包括讨论中国创新的著作,这些创新已经发生在实践内,却尚未得到充分的理论关注和表述。我们的目标是要形成一系列具有比主流形式主义研究更适合中国历史、现实的问题意识和理论观念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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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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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宰仁厚》,载《点石斋画报》第35号,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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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石斋画报》创刊于1884年,1898年停刊,前后历14年。该图为吴友如所画,所配文字为:“上海县差人张春生,系谢庆、蔡锦之副身也。前日,奉提某姓抢蘸一案,擅将案内无名之图甲并提到案。图甲备诉原委。邑尊怒喝,笞百六十板,以儆其擅。不料笞至满百,遽扒起向外逃走。堂上下人众累累,几乎失笑。夫官长耳目难周,私提私押等事,往往而有。若夫既经喝责,岂有受责未终而遽思逃遁者。后虽备责满数,犹属邑尊之仁慈也。如此藐法,笞之宜加数倍,否则刁风易长耳。(疼痛难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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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何耿绳:《学治一得编》,清道光十七年(1837)刊本。该页写有“书差为官之爪牙,一日不可无,一事不能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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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陈宏谋:《在官法戒录》,清乾隆八年(1743)刊本。该页自序中写道:“然国家设官置吏,官暂而吏久也,官少而吏众也。官之去乡国常数千里,簿书钱谷或非专长,风土好尚或多未习。而吏则习熟而谙练者也。他如通行之案例,与夫缮发文移、稽查勾摄之务,有非官所能为,而不能不资于吏者。则凡国计民生系于官,即系于吏,吏之为责不亦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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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七月二十一日重庆府严查捕役包庇盗贼诬害平民札。选自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乾隆朝(一)》,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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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庆十五年(1810)七月十九日巴县衙门刑房开审单。选自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嘉庆朝》,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第110页。该件文书右边写有“刑房清字班”的字样,表明该案子是被分派到巴县衙门刑房,由该房内分别冠以“清”“慎”“勤”为号的三班书吏中的清字班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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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为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二月十二日陈洪自愿投充巴县衙门捕班差役状。其文字内容为:“具投充。正里七甲民陈洪为恳恩收录事情。蚁载册粮民,身无过犯,情愿投充天案捕班,勤慎办理公务,以效犬马之力,不得推委。是以恳乞大老爷台前赏准收录施行。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具投充陈洪。”上面还有巴县衙门以朱笔所写的“准充”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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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图为清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巴县衙门捕头姚章、万珍为陈洪投充捕役作保状。其文字内容为:“具保状。捕头姚章、万珍今于台前与保状事。役实保得陈洪在役班内听候差遣,不致违误公事,中间不致虚冒。保状是实。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具。”上面还有巴县衙门以朱笔所写的“准保”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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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二图皆选自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乾隆朝(一)》,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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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朝时由张云轩绘制的《重庆府治全图》,制成于1886年-1890年之间,今在中国国家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美国耶鲁大学图书馆、日本国立公文书馆、日本天理大学图书馆均有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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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从北京大学图书馆藏《重庆府治全图》截取的局部,不仅展示了巴县衙门的整体建筑架构,而且还明确标注了巴县衙门吏役们经常用作集议剖决其内部争执之场所的衙神祠,以及当时办公地点设在巴县衙署里的三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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