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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2972 [清]陈宏谋:《在官法戒录》,清乾隆八年(1743)刊本。该页自序中写道:“然国家设官置吏,官暂而吏久也,官少而吏众也。官之去乡国常数千里,簿书钱谷或非专长,风土好尚或多未习。而吏则习熟而谙练者也。他如通行之案例,与夫缮发文移、稽查勾摄之务,有非官所能为,而不能不资于吏者。则凡国计民生系于官,即系于吏,吏之为责不亦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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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2977 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七月二十一日重庆府严查捕役包庇盗贼诬害平民札。选自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乾隆朝(一)》,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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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2982 清嘉庆十五年(1810)七月十九日巴县衙门刑房开审单。选自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嘉庆朝》,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第110页。该件文书右边写有“刑房清字班”的字样,表明该案子是被分派到巴县衙门刑房,由该房内分别冠以“清”“慎”“勤”为号的三班书吏中的清字班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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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2987 左图为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二月十二日陈洪自愿投充巴县衙门捕班差役状。其文字内容为:“具投充。正里七甲民陈洪为恳恩收录事情。蚁载册粮民,身无过犯,情愿投充天案捕班,勤慎办理公务,以效犬马之力,不得推委。是以恳乞大老爷台前赏准收录施行。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具投充陈洪。”上面还有巴县衙门以朱笔所写的“准充”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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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2989 右图为清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巴县衙门捕头姚章、万珍为陈洪投充捕役作保状。其文字内容为:“具保状。捕头姚章、万珍今于台前与保状事。役实保得陈洪在役班内听候差遣,不致违误公事,中间不致虚冒。保状是实。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具。”上面还有巴县衙门以朱笔所写的“准保”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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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2991 上述二图皆选自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乾隆朝(一)》,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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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2996 光绪朝时由张云轩绘制的《重庆府治全图》,制成于1886年-1890年之间,今在中国国家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美国耶鲁大学图书馆、日本国立公文书馆、日本天理大学图书馆均有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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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2998 上图为从北京大学图书馆藏《重庆府治全图》截取的局部,不仅展示了巴县衙门的整体建筑架构,而且还明确标注了巴县衙门吏役们经常用作集议剖决其内部争执之场所的衙神祠,以及当时办公地点设在巴县衙署里的三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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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03 上图为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一侧的巴县衙门旧址仅存的老房子。2003年由渝中区人民政府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据参考清末绘制的《重庆府治全图》等文献推测,此处当年为清代巴县衙署内的衙神祠。后来历经沧桑,被改造为砖木结构民房,但原有木质撑拱和挂落上的雕花、墙石上的浮雕至今仍清晰可见。巴县衙门旧址现正被保护性修缮,据悉将打造成南宋老鼓楼遗址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陈俊摄于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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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08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献给Ellen与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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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14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中文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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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16 如同我在本书英文版自序中所言,我对此一主题进行研究的学术意图之一,乃是尝试超越那种将清代县衙吏役描述为皆腐败不堪和自私自利的模式化表达。与刑罚残酷和州县官所作的裁判具有不可预测性这两种表达一道,上述这种清代衙门吏役皆是贪腐之辈的刻板印象,长期以来也被用以支持如下预设,那就是认为清代普通百姓竭力避免与县衙公堂发生任何接触。不过,黄宗智在他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所做的研究中已经揭示,实际上有相当数量的清代普通百姓前往县衙打官司。如果清代的书吏和差役们真的像通常说的那样皆极为贪腐,那么普通人怎么可能还会前往县衙打官司?如果县衙这一帝国官僚机构的最低层级被贪得无厌的吏役所充斥,那么整个清帝国的众多县级政府何以实现持续性运转?此外,上述这一切,又能对我们理解清朝统治的基本特征提供何种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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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18 起初正是带着诸如此类的疑问,我开始了对清代巴县档案的探索。这批档案目前被保存在位于成都的四川省档案馆。经过对巴县档案中相关资料长达18个月的研究,我开始建构出一幅与人们先前的设想相当不同的历史图景。我的发现(而且我至今仍相信这是本书最主要的学术贡献)是,在那些支配着清代县级政府行政的成文法规的一旁,还存在着另一种因正式制度无力满足地方政府运作之实际需求而产生的非正式制度。由于这种非正式制度存在于正式法律的界限之外,在定义层面上它就是“非法”的,因而也是腐败的。不过,就算它是一种腐败,它也是一旦消失就会令清代地方政府无法运转的一种腐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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