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122980
1703122981
1703122982
清嘉庆十五年(1810)七月十九日巴县衙门刑房开审单。选自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嘉庆朝》,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第110页。该件文书右边写有“刑房清字班”的字样,表明该案子是被分派到巴县衙门刑房,由该房内分别冠以“清”“慎”“勤”为号的三班书吏中的清字班承办。
1703122983
1703122984
1703122985
1703122986
1703122987
左图为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二月十二日陈洪自愿投充巴县衙门捕班差役状。其文字内容为:“具投充。正里七甲民陈洪为恳恩收录事情。蚁载册粮民,身无过犯,情愿投充天案捕班,勤慎办理公务,以效犬马之力,不得推委。是以恳乞大老爷台前赏准收录施行。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具投充陈洪。”上面还有巴县衙门以朱笔所写的“准充”字样。
1703122988
1703122989
右图为清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巴县衙门捕头姚章、万珍为陈洪投充捕役作保状。其文字内容为:“具保状。捕头姚章、万珍今于台前与保状事。役实保得陈洪在役班内听候差遣,不致违误公事,中间不致虚冒。保状是实。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具。”上面还有巴县衙门以朱笔所写的“准保”字样。
1703122990
1703122991
上述二图皆选自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乾隆朝(一)》,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第87页。
1703122992
1703122993
1703122994
1703122995
1703122996
光绪朝时由张云轩绘制的《重庆府治全图》,制成于1886年-1890年之间,今在中国国家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美国耶鲁大学图书馆、日本国立公文书馆、日本天理大学图书馆均有收藏。
1703122997
1703122998
上图为从北京大学图书馆藏《重庆府治全图》截取的局部,不仅展示了巴县衙门的整体建筑架构,而且还明确标注了巴县衙门吏役们经常用作集议剖决其内部争执之场所的衙神祠,以及当时办公地点设在巴县衙署里的三费局。
1703122999
1703123000
1703123001
1703123002
1703123003
上图为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一侧的巴县衙门旧址仅存的老房子。2003年由渝中区人民政府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据参考清末绘制的《重庆府治全图》等文献推测,此处当年为清代巴县衙署内的衙神祠。后来历经沧桑,被改造为砖木结构民房,但原有木质撑拱和挂落上的雕花、墙石上的浮雕至今仍清晰可见。巴县衙门旧址现正被保护性修缮,据悉将打造成南宋老鼓楼遗址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陈俊摄于2015年6月25日)
1703123004
1703123005
1703123006
1703123007
1703123008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献给Ellen与Rachel
1703123009
1703123010
1703123011
1703123012
1703123014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中文版序
1703123015
1703123016
如同我在本书英文版自序中所言,我对此一主题进行研究的学术意图之一,乃是尝试超越那种将清代县衙吏役描述为皆腐败不堪和自私自利的模式化表达。与刑罚残酷和州县官所作的裁判具有不可预测性这两种表达一道,上述这种清代衙门吏役皆是贪腐之辈的刻板印象,长期以来也被用以支持如下预设,那就是认为清代普通百姓竭力避免与县衙公堂发生任何接触。不过,黄宗智在他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所做的研究中已经揭示,实际上有相当数量的清代普通百姓前往县衙打官司。如果清代的书吏和差役们真的像通常说的那样皆极为贪腐,那么普通人怎么可能还会前往县衙打官司?如果县衙这一帝国官僚机构的最低层级被贪得无厌的吏役所充斥,那么整个清帝国的众多县级政府何以实现持续性运转?此外,上述这一切,又能对我们理解清朝统治的基本特征提供何种启发?
1703123017
1703123018
起初正是带着诸如此类的疑问,我开始了对清代巴县档案的探索。这批档案目前被保存在位于成都的四川省档案馆。经过对巴县档案中相关资料长达18个月的研究,我开始建构出一幅与人们先前的设想相当不同的历史图景。我的发现(而且我至今仍相信这是本书最主要的学术贡献)是,在那些支配着清代县级政府行政的成文法规的一旁,还存在着另一种因正式制度无力满足地方政府运作之实际需求而产生的非正式制度。由于这种非正式制度存在于正式法律的界限之外,在定义层面上它就是“非法”的,因而也是腐败的。不过,就算它是一种腐败,它也是一旦消失就会令清代地方政府无法运转的一种腐败形式。
1703123019
1703123020
若干曾阅读过本书英文版的中国读者向我表示,我对清代衙门吏役过于友好了。前述那些中国读者认为,由于没有充分关注书吏和(尤其是)差役扰害地方民众的各种方式,我实际上忽视了普通百姓在清朝统治下所遭受的诸般苦楚。我对这种批评的回应可分为如下两方面:我并不否认某些清代衙门吏役存在滥用手中权力的腐败行为。实际上,我的看法是,正是许多清代县衙运作方式的上述非正式性特点,通过将县衙的日常运作置于按照成文法律规定开展行政实践的各种界限之外,使得这类腐败行为成为可能。不过,我同时也认为,清代吏役的行政实践尽管是非正式的,但仍然是制度化和为规则所驱动的。我进而主张,清代县衙当中那些非正式实践的这种规则驱动型特征,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约束腐败的作用。正如我在本书中所展示的,由于一些吏役违反清代巴县衙门各种内部规矩(房规、班规)之举威胁到其他衙门雇员的生计和安全,吏役们极为关注此类内部规则的落实。当此类内部规则的遵循受到威胁时,由此导致的那些冲突经常会被提交给知县裁决,正如其他形式的诉讼被呈请知县处置那样。这就导致清代地方行政的正式领域和非正式领域被关联在同一个制度当中。
1703123021
1703123022
自从本书英文版于2000年出版以来,有关此主题的新研究尚不多见。不过在过去几年中,不少更为年轻的中国学者,开始从巴县档案中爬梳清代地方行政所展示的理论面向与实践面向。我希望本书中译本的出版将有助于他们的学术探索。
1703123023
1703123024
最后,我要感谢本书的两位译者尤陈俊和赖骏楠,他们为本书的中译耗费了大量的心力。我也要表达对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及该社编辑刘隆进的感激之情,正是他们使得本书中译本的出版成为可能。
1703123025
1703123026
白德瑞
1703123027
1703123028
1703123029
[
上一页 ]
[ :1.7031229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