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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巴县档案中的内政类档案在时间上几乎涵盖了清朝定鼎中原之后全部十位皇帝的在位时期,但其中保存至今的19世纪之前的资料非常支离破碎,以至于无法用来对该时期巴县衙门的行政运作进行细致描述。不过,相较于19世纪之前的此类资料的保存状况欠佳,19世纪的巴县衙门档案资料之保存状况有很大的改善,其中以光绪朝(1875—1908)的档案最为丰富。单单这一时期的档案,就几乎占到了现存巴县档案内政类全部4500卷档案的一半。(3)因此,我最初的研究是建立在从光绪朝巴县档案中挑选出来的500多卷档案之基础上,而为了从中挑选出那些可用于本课题研究的档案资料,我花了10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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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多卷这一数字可能会有某些误导性,因为并非所有的卷宗都是互不相关、自成一体的。例如,同一起纠纷可能会在数个分开来各自编目的卷宗当中均有被提及;反之,不少卷宗当中包含了多起案件及其相关的记录,经常是多达50条至80条互不相关的条目被包含在同一个卷宗之中。因此,我的档案资料抽样工作虽然未能做到穷尽,但还是获得了足够多的素材来对清代的一个县衙是如何被组织起来并维持其日常运作的情况加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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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这一描述扩大到光绪朝之外,我后来再次回到四川省档案馆搜集了清朝其他皇帝在位期间的一些档案文献。尽管相较于光绪朝巴县档案的上述情况,我后来搜集到的那些档案文献,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完整性方面都大有不及,但它们还是为我先前所做的那番描述增添了深度,且并没有在实质性内容方面将其改变。因此,尽管在诸如巴县衙门吏役的总人数及其内部组织情况等细节上,光绪朝之前的档案文献所反映的情况与光绪朝的档案文献有所不同,但在各种主要的非正式运作模式方面,两者则是一以贯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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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些档案文献提供了先前未被研究者们注意到的大量细节,但要想对这些档案文献加以利用,也同样会遭遇任何利用地方档案做研究的历史学家皆将面对的诸多难题和陷阱。其中的难点之一,源于本书力图理解的那些惯例性的、非正式的运作方式所具有的高度地方性。例如,有关巴县衙门吏役们的内部组织架构及其程序的信息,很少会在某一份或某几份档案文献当中被全面提及。除了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某位书吏或差役需要向巴县知县就某种特定惯例做出解释,这些信息通常是零星散落在很多个不同的卷宗之内,且往往是用高度当地化的惯用语加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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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鉴于巴县衙门吏役内部奉行的许多程序均是非正式的,而此类惯例性做法又常常有违清代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条文当中那些关于行政程序的说明,不大具有可被作为参考指引的价值。简言之,我要研究的,恰恰是那些从未想要让巴县衙门之外的人们知悉的地方性知识。因此,历史学家常常发现自己身处类似于考古学家那样的位置,要去搜集各种零碎散乱的证据,以期能够重新合理地构建出一幅关于上述那一切究竟是如何实际运作的综合性图景。但在此过程中,我们将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不同的档案文献之间彼此无法衔接的问题,而这至少会给这幅图景的某些部分留下使其在不同程度上归于无效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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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档案作为历史文献加以利用的第二个难点,在于许多档案文献所具有的那种话语性特征(discursive nature),以及应当如何就其中那些关于事件和人物的主观性描述展开诠释这一问题。在那些关于巴县衙门吏役内部纠纷及衙门吏役与当地百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冲突的记录当中,此问题变得极为突出。我们必须注意到,如同在其他被提交至更高级别的官员那里进行处置的冲突那样,这些争端中各方当事人所给出的证词首先是一种表达。纠纷各方所持的皆是一种经过其主观建构的说辞,它是讲给一位特定的听众——作为司法者的知县——来听的,其目的是赢得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裁决结果。在县衙公堂之上,证词的主观性成分尤为突出,因为此时相对而言更为重要的常常不是某一行为本身,而是知县对各方当事人的道德品性和意图的看法,还有知县对该行为是在何种条件下和情境中被付诸实施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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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案件当中,某人所提出的一些客观性主张,可以通过参阅其他资料予以印证。例如,某人是否曾在某一时期受雇于衙门,或者衙门内各房各班之间是否曾订立过关于他们自己均予认可的各种办事程序的合约。与此相类似的,如果某位书吏或差役被发现过去曾遭到过多起类似的指控,那么他此次被判败诉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大,尽管这绝不意味着该项指控的内容就可以因此被证明属实。不过即便如此,我们也不应假定对纠纷事件的任何特定表述在本质上就是真实的。这是因为,知县采信这种表述而非另一种表述,本身并不意味着前者就必定为真。和所有人一样,知县们也会犯错,他们同样会受其自身的成见与利益的影响,进而被那些成见与利益所操纵,犯下一些愚蠢的错误。我们也不应当自以为与那些纠纷事件的发生时间相隔了一个多世纪,就能够比当时针对那些纠纷事件做出裁断的知县更好地辨别出个中真伪。尽管在档案馆中扮演业余侦探之角色的做法颇具吸引力,但事实上,我们仍然无法掌握许多档案文献的“真实内容”,尤其是那些关于当事人之动机和性格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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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我们来说,探讨某种说法究竟是否属实,最终还是不如将此类说法本身作为研究对象来得更有意义。某起纠纷所指向的实质性目的,争端各方所使用的言辞,以及某起争端是在何处、以何种形式被告到知县那里请其进行裁决的,这些都可以提供各种有用的信息。例如,衙役们之间围绕某起具体讼案收取陋规的“权利”所发生的争端,常常是被告到知县那里请后者做出裁决,而这一举动本身说明了,在承办讼案过程中收取陋规的做法尽管从形式上看属于违法,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却具有某种惯例意义上的正当性(customary legitimacy)。(4)与其相类似的是,某一特定的请求或指控被提出,首先意味着的并非这些说法本身确系属实,而是提出该请求或指控的人们觉得知县至少有可能会认为其说辞可信并予以采纳。无论某位或一群衙门吏役是否被其他人认为是品行正直之人,他们自称为人正直和品行端正的说法,其本身就很值得我们琢磨。同样重要的,还有那些作为此类声称之基础的价值观(无论它们是被明确言明还是暗含其中),以及那些被用来表达这些价值观的话语要素。那些针对人物和事件的主观表达,并非凭空捏造而来。毋宁说,为了使它们能被知县采信,此类表达除了受到提出请求之人或涉讼者的个人利益之支配,同时还必须与那些由特定文化所决定的规范和期待保持一致。通过将注意力集中到诸般争端及其相关表达的这一方面,我们就可以更好地理解文化、意识形态和个人利益之间的互动,而县衙这一社会性世界(social world)正是建立在这种互动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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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会认为,我在本书中对巴县衙门吏役内部各种惯例性做法所做的描述过于自成体系,而并没有将它们与更为广阔的清代国家大环境或历史因素进行足够多的关联。在描绘巴县衙门当中那些错综复杂的细节时,我的确没有将注意力主要放置在诸如西方帝国主义势力入侵、19世纪中期清帝国境内发生的各种叛乱、同治中兴、清末新政改革或收回利权运动等历史大事之上,而所有这些历史大事皆对清朝的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造成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我之所以选择这样做,并非出于对那些历史大事的刻意忽视。我这样做仅仅是因为那些历史大事在县一级的档案中极少被提及。尽管这些历史大事对于中国历史的轮廓及清政府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命运有很大影响,但从巴县衙门吏役们的角度来看,那些历史大事与他们日常的工作方式基本上无甚直接关联。如果说此点会给人留下如下印象的话,亦即由此认为清代地方政府的运作在很多方面是独立于国家大事、朝廷的规划或者官方发动的政治改革努力的,那么如此理解也并非有失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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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曾非常慷慨地花费他们的时间和精力对我的这项研究给予惠助。于我而言,在此对他们谨致谢忱,既是我的一种荣幸,也让我感到愉悦。赫尔曼·欧姆斯(Herman Ooms)、爱德华·贝伦森(Edward Berenson)、本杰明·艾尔曼(Benjamin Elman)、迈克尔·曼(Michael Mann)、万志英(Richard von Glahn)、白凯(Kathryn Bernhardt)、欧中坦(Jonathan Ocko)、经君健和康无为(Hal Kahn)等人都曾在我撰写博士论文期间提供了宝贵的建议。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博士论文委员会主席黄宗智教授,是他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不断地给予我建议与鼓励。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求学期间,我有幸与一群非常出色的研究生同学共同学习,他们包括苏成捷(Matthew Sommer)、唐泽靖彦(Yasuhiko Karasawa)、艾仁民(Christopher Isett)、魏达维(David Wakefield)和杜克雷(Clayton Dube)。对于他们给予我的批评、建议,我深表感激。我也要向周锡瑞(Joseph Esherick)、丹·奇洛特(Dan Chirot)、罗威廉(Bill Rowe)、许慧文(Vivienne Shue)和斯坦福大学出版社的匿名审稿人致以谢意,他们在我修改完善本书书稿的过程中仔细阅读了不同阶段的版本,并惠赐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指导。我要感谢斯坦福大学出版社的穆里尔·贝尔(Muriel Bell)、南森·麦克布里恩(Nathan MacBrien)和亚历山德里亚·基亚蒂诺(Alexandria Giardino)等人,他们对本书的付梓给予了极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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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科学院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为我提供的研究经费,使得此项研究成为可能。在中国搜集资料期间,四川省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和四川大学历史系的刘传英给予我很大的帮助。在我返回美国之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中国研究中心和历史系也给予我诸多支持,对此我深表感激。弗吉尼亚大学的两项资助使我得以开展随后的研究,其中包括再次前往中国进一步查阅搜集巴县档案中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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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尤其要感谢我的妻子兼最好的朋友,埃伦·富勒(Ellen Fuller),感谢她给予我的坚定支持和她向我分享的智慧,以及她为了使我的思考和写作能够更为明晰所做的耐心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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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德瑞(Bradly W. 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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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本书征引的巴县档案史料来源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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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档案。本书作者从现藏于四川省档案馆的巴县档案中挑选了若干卷宗加以研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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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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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藏巴县档案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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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中凡引用巴县档案之处,均采用四川省档案馆编定的目录凡例。注释中的数字分别指的是分类、目录和卷的编号。在引用包含多个互不关联之案件记录的卷宗时,我会添加该卷宗中的具体文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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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用四川大学藏的巴县档案抄件时,则采用四川大学的工作人员用以分类的凡例:文件类别有一名称,其下面的分类又有另外的名称,之后有一数字用以表示具体引用的某份文书。在必要时,我还会在该数字之后加上当时的年号及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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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美意坏于奸胥蠹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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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屠仁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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