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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64 或许有人会认为,我在本书中对巴县衙门吏役内部各种惯例性做法所做的描述过于自成体系,而并没有将它们与更为广阔的清代国家大环境或历史因素进行足够多的关联。在描绘巴县衙门当中那些错综复杂的细节时,我的确没有将注意力主要放置在诸如西方帝国主义势力入侵、19世纪中期清帝国境内发生的各种叛乱、同治中兴、清末新政改革或收回利权运动等历史大事之上,而所有这些历史大事皆对清朝的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造成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我之所以选择这样做,并非出于对那些历史大事的刻意忽视。我这样做仅仅是因为那些历史大事在县一级的档案中极少被提及。尽管这些历史大事对于中国历史的轮廓及清政府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命运有很大影响,但从巴县衙门吏役们的角度来看,那些历史大事与他们日常的工作方式基本上无甚直接关联。如果说此点会给人留下如下印象的话,亦即由此认为清代地方政府的运作在很多方面是独立于国家大事、朝廷的规划或者官方发动的政治改革努力的,那么如此理解也并非有失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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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66 许多人曾非常慷慨地花费他们的时间和精力对我的这项研究给予惠助。于我而言,在此对他们谨致谢忱,既是我的一种荣幸,也让我感到愉悦。赫尔曼·欧姆斯(Herman Ooms)、爱德华·贝伦森(Edward Berenson)、本杰明·艾尔曼(Benjamin Elman)、迈克尔·曼(Michael Mann)、万志英(Richard von Glahn)、白凯(Kathryn Bernhardt)、欧中坦(Jonathan Ocko)、经君健和康无为(Hal Kahn)等人都曾在我撰写博士论文期间提供了宝贵的建议。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博士论文委员会主席黄宗智教授,是他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不断地给予我建议与鼓励。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求学期间,我有幸与一群非常出色的研究生同学共同学习,他们包括苏成捷(Matthew Sommer)、唐泽靖彦(Yasuhiko Karasawa)、艾仁民(Christopher Isett)、魏达维(David Wakefield)和杜克雷(Clayton Dube)。对于他们给予我的批评、建议,我深表感激。我也要向周锡瑞(Joseph Esherick)、丹·奇洛特(Dan Chirot)、罗威廉(Bill Rowe)、许慧文(Vivienne Shue)和斯坦福大学出版社的匿名审稿人致以谢意,他们在我修改完善本书书稿的过程中仔细阅读了不同阶段的版本,并惠赐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指导。我要感谢斯坦福大学出版社的穆里尔·贝尔(Muriel Bell)、南森·麦克布里恩(Nathan MacBrien)和亚历山德里亚·基亚蒂诺(Alexandria Giardino)等人,他们对本书的付梓给予了极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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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68 美国国家科学院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为我提供的研究经费,使得此项研究成为可能。在中国搜集资料期间,四川省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和四川大学历史系的刘传英给予我很大的帮助。在我返回美国之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中国研究中心和历史系也给予我诸多支持,对此我深表感激。弗吉尼亚大学的两项资助使我得以开展随后的研究,其中包括再次前往中国进一步查阅搜集巴县档案中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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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70 我尤其要感谢我的妻子兼最好的朋友,埃伦·富勒(Ellen Fuller),感谢她给予我的坚定支持和她向我分享的智慧,以及她为了使我的思考和写作能够更为明晰所做的耐心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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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72 白德瑞(Bradly W. 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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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77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21]
1703123078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本书征引的巴县档案史料来源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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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80 巴县档案。本书作者从现藏于四川省档案馆的巴县档案中挑选了若干卷宗加以研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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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82 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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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84 四川大学藏巴县档案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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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86 本书中凡引用巴县档案之处,均采用四川省档案馆编定的目录凡例。注释中的数字分别指的是分类、目录和卷的编号。在引用包含多个互不关联之案件记录的卷宗时,我会添加该卷宗中的具体文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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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88 在引用四川大学藏的巴县档案抄件时,则采用四川大学的工作人员用以分类的凡例:文件类别有一名称,其下面的分类又有另外的名称,之后有一数字用以表示具体引用的某份文书。在必要时,我还会在该数字之后加上当时的年号及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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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90 良法美意坏于奸胥蠹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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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92 ——[清]屠仁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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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097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22]
1703123098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第一章 非法的“官僚”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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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100 倘若没有县衙当中的那些书吏与差役,清帝国的统治便无法正常地运转。书吏与差役们在知县(知县乃是清帝国规模庞大的官僚序列中品级最低的正印官)的直接领导下,从事着下列这些最基本但非常关键的工作,例如文书案卷的起草、誊抄和归档,清丈田地后的造册,田宅交易的登记,接收状纸并转呈给知县,官府文告的张贴,执照与许可的颁发,与上级衙门的文书沟通,以及其他一切与县衙日常事务相关的事项。除了落实上述行政职责,作为贯彻朝廷权威的最重要机制之一,书吏与差役们还在下列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缉捕、关押人犯,维持地方治安,以及征收税赋。从上述情形来看,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衙门吏役“为官之爪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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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102 尽管地方衙门中的吏役们在清帝国的行政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极为重要,但清代的官员们对这些人持公然蔑视的态度。地方衙门中的书吏和差役们普遍被贬作最为奸诈狡猾与贪得无厌的恶棍,而这与县级以上官员们自称的那种道德风范与正直品性形成了强烈的对比。正如19世纪的一位评论者有感而发的那样,“今天下之患,独在胥吏”,“吏之骄横,与官长同。缙绅士大夫,俛首屈志,以顺从其所欲。小民之受其渔夺者,无所控诉,而转死于沟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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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104 官场当中对衙门书吏和差役们的这种憎恶,当然并非直到清代才出现的新现象。早在宋朝(960—1279)之时,官员们便经常对书吏和差役们表现出一种敌意。一方面,这种敌意本身深植于那一时代的意识形态变化与社会转型之中。另一方面,在唐代之后各中央王朝以迄清末的那段时间(960—1911)里,随着皇权的持续巩固和日益集中,对县级行政人员产生了相较于以往而言更大的需求。但是,官职的获得,变得越来越与个人在科举考试中的脱颖而出息息相关,同时也与那种由科举考试所营造的“精英士人文化”密不可分。即便是在北宋时期(960—1127),也没有任何书吏或差役会被看作是官,因为“官”这个词通常指的是那些由朝廷正式任命的人员。书吏和差役们只是当地被雇来在县衙中从事一些特定工作的办事人手,故而在他们获得这份工作之前,并不要求其拥有一段曾受过科考教育之洗礼的经历。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官员与衙门吏役之间在社会地位方面形成了一道裂痕的同时,又发展出另一道专业方面的裂痕,而后者在中华帝国往后的岁月中将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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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106 上述这道裂痕的出现,与“理学”正统观念在宋代的形成紧密相关,而中华帝国晚期的社会政治秩序正是建立在这一学派的思想基础之上。按照理学的观点,政治权力乃是“君子”方可拥有的特权,而这些人担任官职所需的个人素养与道德品质,则是由朝廷以向其授予某个职官品级的形式予以承认。相较而言,书吏和差役只是有一技之长的行家里手而已,像他们这样的具体行政事务承办者,其价值仅在于其所掌握的那些狭义上的“技艺”。实际上,正是吏役们的这种实用性功能及其所掌握的那些狭隘的技能,使得他们没有资格担任高阶的官职。(8)由于他们缺乏从儒家经典当中广泛获得文字素养方面的训练,以致未能为其中所蕴含的那些正统的社会价值观与政治伦理所熏陶,衙门吏役被认为显然不适合行使官员所拥有的那些权力。衙门吏役在正统观念中被视作“小人”。于是,他们在衙门当中所从事的工作,也因此被与那些在社会当中为人们瞧不起的卑贱工作形式联系在了一起。在社会大众的观念里面,只有那些生活极度穷困潦倒之辈,或者那些希望通过接近官府权力以实现其不良居心的败德之人,才会愿意投充吏役从事这些卑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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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108 诸如此类的态度,既植根于意识形态、教育背景和社会身份上的差距,又由于行政依赖性和行政控制的那些实际操作问题而变得更加复杂。虽然书吏与差役们通常被人们鄙视为唯利是图的贪墨之辈,但生活在中华帝国晚期的评论者们承认,吏役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及其对当地情况、习俗和百姓们的熟悉,对于维持地方行政运转而言至关重要。无论是从社会方面还是制度上来讲,衙门吏役与有品秩的官员们之间的那些分界线都已被牢牢地建立起来,于是问题就变成了如何维持对这些“衙蠹”的控制,以及怎样使他们那种由于在行政架构中占据了功能性位置而获得的影响力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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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110 在此方面的第一道防线,就是对在衙门当中任何特定的房或者整个衙门里面工作的吏役总人数进行限制。在北宋王朝最后的那几十年里,中央政府曾就此规定了严格的经制吏役额数,并对衙门吏役的服役期限加以限制。书吏与差役们并非由朝廷任命,故而他们并不受制于那套适用于职官考评、惩戒和奖掖的控制体系。于是,对衙门吏役实际加以监管和训诫的责任,就直接落到了知县们的头上,知县个人将要为其所在衙门中这些所雇办事人手的任何劣行承担责任。对朝廷规定的各衙门经制吏役额数,以及知县个人所具有的权威的依赖,就成了中国帝制时期后来那套用成文法律加以规定的控制体系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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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112 但这一控制体系自其创设之初就无法正常运转。北宋时期王安石在11世纪时的变法,虽然在很多方面皆归于失败,却通过在国家行政的范围内规定了为数更多的任务,从而大大增加了县级政府的工作量。因而,当北宋朝廷在为落实关于衙门经制吏役额数的法令规定而念兹在兹之时,县级政府的实际工作需求,正在迫使知县们雇用远超朝廷所明文规定的衙门经制吏役额数的办事人手。(9)在随后的数百年间,这种存在于衙门经制吏役之法定额数和实际所需人手数量之间的差距,更是由于人口滋长、帝国社会经济复杂性的加剧、地方行政单位总数量相对于人口总数的比例不断下降,以及衙门吏役不断地将许多原先由地方社区完成的行政职责收归己手,而变得日益恶化。(10)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不仅知县那种本就令人怀疑的能够有效控制其手下吏役的能力变得更加脆弱,而且,对很多行政运作过程的实质性控制,逐渐落入那些违反朝廷所颁法令的明文规定而进入衙门工作的非经制吏役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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