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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本书以下几章将展示的那样,当其运行之时,县衙不仅仅是作为一个行政机构而存在,它同时也构成了一个社会空间。在这一社会空间当中,由于朝廷明文加以规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几乎完全付之阙如,吏役们的活动,被各种得到当时文化认可、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与做法所共同构成的模式所引导。更进一步来说,虽然裙带关系和拉帮结派的行为经常被用于破坏衙门中那种由非正式的规则和办事流程所构成的制度,但它们更多时候是被用来形成和落实那些非正式规则。在这些例子当中,吏役活动的那些理性成分和非理性化成分共同发挥作用,进而促生了一个既追求实用又持久存在的综合性地方行政制度。只有意识到这种互动,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清代地方政府那些看似自相矛盾的方面,同时我们也才可以站在一个更恰当的位置上面,去分析清代县衙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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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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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衙中的书吏和差役们之所以在学术界很少受到专门关注,另外的一个原因,可以追溯至一个经常被用来研究中华帝国晚期的分析框架,亦即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在这一领域当中,晚近的学术研究成果通常都将其目光聚焦于那些既充满紧张又彼此共生的模式。此类模式,被认为存在于由知县与诸如保甲(在这种制度当中,同一小单元的民户须相互承担连坐责任)、乡官制度等地方组织在县级层面所共同代表的那种用正式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国家权威,以及士绅精英们所享有的那种相较而言并未被如此正式地加以界定但无疑相当强有力的社会性权威之间。(27)然而,无论是将这种关系理解为冲突、合作抑或二者的结合,其倾向都是使用一些在本质上属于两极化的术语,来将地方权威及其支配的这一领域加以概念化。在此过程中,诸如衙门吏役之类的非精英群体在协调国家与社会之关系方面所扮演的模糊但非常关键的角色,已经被忽略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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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应当如何在中华帝国晚期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划分界限的学术争论至今未见停歇,而上述倾向在这种学术争论当中得到了非常清晰的例证说明。粗略来讲,先前的那些学术研究成果在如何划定这一界线方面,大致经历了如下变化:从州县官(28)下移至士绅(29),然后折回州县官,(30)最后又下移至此二者之间的某一点上面。(31)衙门吏役是否存在可被纳入这些概念化框架当中的可能性,此问题仍然有待斟酌,尽管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将这些人简单地放置到上述区分当中的某一端,随后便不再对他们加以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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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华璋将清朝前期那些人数不断增多的衙门吏役,视作“一个被危险地分离出去的群体,这些人由于社会教育背景方面的各种障碍而无缘成为官员和幕友,又由于是在城市中生活和工作而与乡下百姓相区分开来”。(32)然而,尽管华璋意识到了衙门吏役身上这一极其重要的暧昧性,但他仍然将这些人牢牢地放置在那种抗拒国家干预地方事务的地方性权力群体的位置之上。华璋对衙门吏役的讨论,乃是基于他的如下论断,亦即认为书吏和差役们虽然属于正式的(国家)行政架构中的一员,但这些人的主要兴趣仍然集中在衙门那些非正式的(社会)功能方面,并在后一范围内为他们那些本地化的个人私利服务。(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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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一问题在冉玫(Mary Backus Rankin)对晚清时期浙江士绅们所展现的精英能动主义(elite activism)的研究当中只占了一小部分,但她还是提出了一个相反的观点。冉玫强调,衙门吏役虽然生活在地方社区当中,但他们主要是代表国家在办事。她坚持认为,这些为衙门所雇用的办事人员,由于已经在国家机器之最底端的外围开辟出了利益来源,故而会从根本上反对地方权力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当那些地方权力群体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试图通过政治改革打破现状时,吏役们更加会如此行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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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华璋和冉玫,包括杜赞奇(Prasenjit Duara)(35)、黄宗智(36)和孔飞力(Philip A. Kuhn)(37)在内的第三派学者,已经开始将衙门吏役视作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个独立且重要的支点。例如,孔飞力将晚清时期的衙门吏役描绘成一个含义清晰的独特群体,认为这些人由于所受教育、训练和个人利益等方面的缘故而无法进入正式官僚阶层之中或成为地方精英。他相信,这一趋势到了民国时期也没有发生明显的改变,因为尽管那时书吏和差役们已被正式纳入国家官僚体制当中,但他们仍在继续与地方精英们围绕着对各种资源的控制而展开竞争,而这样做会损害到国家的利益。(38)在将民国时期的低级别行政办事人员描述为业已演变为其所谓的“赢利型国家经纪(entrepreneurial state brokers)”之时,杜赞奇更是对与上述类似的那种动态过程进行了详细的阐述。(39)在杜赞奇看来,这些低级别行政办事人员即便在行使正式的国家权力之时,也会在国家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外行事。此辈在人数上的不断增多及其所做出的各种掠夺性行为,最终导致了一种杜赞奇称之为“国家政权内卷化(state involution)”的发展模式。杜赞奇认为,正是这一过程造成了国民党政府的正当性丧失。(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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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杜赞奇和孔飞力主要关注的是民国时期的发展情况,但他们所描述的那种低级别行政办事人员潜在地施行自治的可能性,同样可被运用于对清代情形的描述。倘若大多数的清代地方衙门吏役都是在正式法律的控制所能企及的范围之外行事,并且其人数之多已经达到造成州县官的个人监督不再奏效的地步,那么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群体,衙门吏役显然都已经在权力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不管是相较于他们名义上为之效力的帝国政府还是他们在其中发挥具体作用的那个地方社区而言皆是如此。本书后面的几章将会提供关于此类“自治”的充分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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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上述那种方法的问题在于,它沿袭了该研究领域中一种由来已久的倾向,亦即将国家与社会看作永远被锁在相互冲突之中的两个实体,并通常认为这些结构本身就显露出一种独立于那些构成其内容的个体和群体而存在的历史能动性(historical agency)。这一概念框架被发挥到极致之后,业已产生出一批富有洞见并经常引发学术论辩的研究成果,例如近年来那些关于中华帝国晚期和民国时期是否出现了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学术争论。(41)但即便是在这一点上,在那些意识到将某些学术概念进行跨文化普遍运用之危险性的学者们看来,上述方法由于预设了那些文化性的、社会性的和国家性的制度与做法之间乃是彼此清晰分离的,故而它适用于从欧洲经验中总结提炼出来的那些分析框架,但这种情形在中华帝国晚期却并不存在。(42)对概念分析框架本身进行重构,比起那些试图再次将衙门吏役置于国家与社会之二分法当中的某一点上加以分析从而复制上述学术研究倾向的做法,看起来要富有成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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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近期关于清代民事司法的研究中,黄宗智已经朝着上述方向迈出了极具学术价值的一步。(43)在清代司法制度当中,黄宗智辨析出了一个司法实践的中间领域。在那里,县衙公堂的正式机构与非正式的社区调解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从而形成了他所谓的地方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44)在这一方面,黄宗智颇具说服力地论证道,尽管《大清律例》当中缺乏正式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规定,但在实践当中,县衙公堂和《大清律例》仍然经常被地方上的百姓们在民事纠纷中作为救济手段加以利用。黄宗智所用研究方法的一个优点在于,它促使我们意识到中华帝国晚期的国家与社会并非两个相互隔绝的实体,而是经常通过相互交叠和彼此渗透的方式在运行。为了理解这种互动,我们有必要超越对那些正式结构和成文法律的考察,进而审视这些正式结构和法典规定是如何在官方表达和日常实践之间经常自相矛盾的那一领域内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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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下面的几章就是建立在上述构想的基础之上,并试图将其再向前推进一步。在此过程中,我借用了艾森施塔特(S. N. Eisenstadt)所提出的“自由漂流资源”(free-floating resources)这一学术概念。在他的那本著作《帝国的政治体系》中,艾森施塔特将“自由漂流资源”描述为“并非内嵌于或预先就效忠于任何主要的归属性—特殊主义群体(ascriptive-particularistic groups)的人力资源、经济资源、政治支持,以及文化认同”。(45)这些“自由漂流资源”的存在,有助于产生艾森施塔特所称的“普遍化权力的贮藏所”(reservoir of generalized power),而后者可以被不同的社会群体或职业群体用来追求各种不断发生变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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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森施塔特将这些资源的可利用性纳入他关于世界历史上存在的不同帝国的分类法之中。就其将“自由漂流资源”的可利用性描述为一个既定的社会政治结构之产物而言,他所做的描述仍然是静态的。这一缺陷,近年来在社会学家迈克尔·曼(Michael Mann)关于社会权力来源的著作中得到了克服。在迈克尔·曼看来,最好不要将社会看作铁板一块的或者有其边界的社会体系或结构,而应当将其视为植根于意识形态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军事关系之中的“多重交叠与相互交错的社会空间的权力网络”。(46)除了通过社会性互动来彰显其自身,这些权力网络还通过个体和群体在努力实现各种欲求的过程中那些可资利用的制度化组织方式来发挥其作用。在涵盖了艾森施塔特的“自由漂流资源”概念之包含内容的同时,迈克尔·曼的作品还有另一个优点,那就是较少聚焦于结构,较多关注个体之间的互动,而这种互动的性质将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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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中华帝国晚期的国家和社会当作各种存在着社会性差异的制度、惯例和资源的汇集地加以看待,而并非将它们视为并列的二元结构,无论是声称它们相互渗透抑或彼此对抗。这些各不相同的制度、惯例和资源,其独占性控制和社会稳定性方面的程度在不断变化,故而围绕它们容易发生各种各样的侵占和竞争。说到资源,我指的是人们在那些为了获得收入、声望和维持生计的日常努力中得来的物质性要素和象征性要素。在中华帝国晚期的县级政府和地方权威那里,这些资源的具体形态非常多种多样,例如对物质性的行政工具(例如个人履历记录、案件卷宗、印信、监狱等)的控制,从组织纪律方面对衙门吏役所做的管束,告到知县那里并对县衙公堂加以策略性的利用,以及由于与帝国的各种制度或者儒家的正统意识形态发生关联而形成的象征资本。对这些资源的利用,受制于个人在特定的政府网络和社会网络当中所处的位置。其中,既有正式的位置,也有非正式的位置;既包括功能性的物理位置,也包括象征性的位置。例如,某位书吏或差役在功能上的不可或缺性,知县这一由朝廷任命并代表皇权的官职,或者地方士绅作为当地领袖和本地利益之保护者而起到的作用。并且,不同的个体和群体对这些资源所做的利用,所产生的收益也极少是单一化的。例如,如果说县衙公堂是作为皇权的一种象征而为当地官府所利用的话,那么它也被那些在衙门中工作的吏役们当作一种纯粹的经济资源而为他们自己的利益服务;同时,它还为当地的百姓们提供了一种用来解决纠纷的可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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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上述方法相当模糊,并且在分析上也不及传统的国家/社会两分法那样来得简练,但是它更为紧密地契合了中华帝国晚期县级层面上那种社会政治关系错综复杂的现实。我们将清代县级政府视为一处其中上演着各种协商、交易和竞争的场所(area),而不是将其看作国家与社会在此发生互动的清晰分界线。在清代县级政府当中,那些正式的与非正式的行政因素,与社会制度、惯例性做法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结合在了一起,从而创造出各种既彼此合作又相互冲突的高度地方化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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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方法提醒我们注意诸如国家(state)、社会(society)与社区(community)之类的术语本身就是一些理论性概念,(47)从而降低了那种传统的能动性/结构(agency/structure)二分法的重要性。而且,尽管此类概念分析框架建构意味着由各种关系和结构所构成的静态内容,但事实上,并不存在此种永久不变性。相反,个人和群体总是想方设法地利用各种新的可用资源与策略。因此,社会关系、政治关系及那些它们借由实现的做法,总是处于一种不断波动和变化的状态之中。清代县衙书吏们从承办讼案过程中攫取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地方精英影响县衙吏役之行事的能力,都是特定群体利用特定资源来达到特殊目的的一些例子。对于个人和群体而言,这些资源的可获得性,会随着各种系统性的变化而相应发生变化。后者包括人口的增长、商贸活动的扩张、由社会冲突演化而成的诉讼案件数量之多寡,以及官府对各种行政手段维持其控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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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一方法还要求我们少去关注那些抽象的结构,而要更为直接地聚焦于历史上的那些“行动者”(agents)本身,亦即那些在一系列结构化的环境、期待与机会中行事的个体及由这些个体构成的群体,即便他们的活动经常在不断地创制、维系和调整着那些结构。这意味着,与先前的那些研究成果相比,我们需要引入一个更加人类学化的视角来审视清代地方衙门的行政实践。借助于这样的做法,我们不仅可以突出社会学家(尤其是历史社会学家)习惯于关注的那些结构和群体性利益,而且还能够凸显某个特定的政治行政制度在它置身其中的那种文化背景下得以展开的各种方式。对于传统上深受贪腐恶名之影响的那些吏役活动来说,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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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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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对清代县级政府的看法中,衙门吏役的贪腐形象乃是最为经久不衰的陈词滥调之一。鉴于此类形象在清代史料中比比皆是,上述这种印象不足为奇。但让人难以理解的是,竟然极少有学术研究成果对清代地方行政的此方面进行过深层次的或富有细节的探讨。导致出现这种学术空白的原因,至少有一部分是由于腐败这一概念本身非常含糊,很难对其进行精确的界定与分析。(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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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欧美地区的社会科学家一般都已不再将政治腐败或行政腐败看作整体性道德衰退的征兆,而是将其视为个别官员的一种异常行为。(49)因此,近些年来的一些学术研究成果,试图通过将特定的行为与既有的法律规定(各种明文规定的相关法条),或者公职人员行为的公认典范(关于公职人员之行为的各种规定),或者公众对官员行为的看法(对何谓公共利益的各种解释),进行相互对照,来对何谓腐败加以界定。所有的这些学术努力及其所提出的那些行为模式,从其根子上讲都潜藏着韦伯所提出的“理性化官僚制(rationalized bureaucracy)”这一理想型概念,以及此概念对个人私利与公职人员在制度、社会上的职能所做的那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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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述方法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它在非西方的历史情境中的可适用性。首先,如同罗宾·西奥博尔德(Robin Theobald)所指出的,此方法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缺陷,因为一个过于精确化的“官僚制职位(bureaucratic office holding)”概念,未能将那种任何公职人员都能随意动用的权力和其他那些阻碍完全理性化的习惯性要素考虑在内。(50)沿着与其相类似的思路,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已经论证说,几乎在所有的政治制度当中都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形式的腐败,而那种就何谓被公认为正统的政治行为之标准加以规范性评价的倾向却忽略了这一因素。(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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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一些社会科学家已经开始不再将腐败看作一种堕落或病态的现象,而是将其视为一种能够起到某些促进作用的行为模式,(52)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 Scott)便是持此种看法的学者们当中的一员。这些学者主要聚焦于20世纪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研究,他们对道德标准和行为标准在那些并不存在此方面规范或者此类规范仅是被部分内化了的国家环境中的可适用性进行质疑。在科林·利斯(Colin Leys)声称腐败行为经常可被服务于一些积极的目的之后,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也认为,某些通常被人们视作腐败的行为,实际上相当于一种满足不同需求的渠道;若离开这种渠道,则更为正式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亦将无法幸存。(53)在此方面,那些规范化了的腐败模式或许可被看作一种替代性的非正式政治制度,它与那些正式设立的制度结构,以及为人们所公认的规范一道发挥着作用。(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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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与前述学术处理方式类似的倾向,在西方的中国研究领域也显而易见。例如,那些在19世纪来到中国的西方观察者们,将清朝的地方官员和衙门吏役收取各种陋规的做法视为整体性腐败和道德败坏的体现。(55)差不多一个世纪之后,研究中国帝制时期官僚制度的著名学者白乐日(Etienne Balazs)又对此种观点加以重申,认为腐败是帝制晚期的中国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他承认,令其感到疑惑不解的是,这样的一种体制是如何能够在如此长久的时间里持续发挥作用的。(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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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西方学者们已经开始摆脱前述那些流传甚广的看法。此类学术成果结合了一系列令人印象深刻的方法论,其中包括结构主义诠释和文化主义诠释,以及诸如理性选择理论和委托—代理/成本—收益模型之类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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