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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198 艾森施塔特将这些资源的可利用性纳入他关于世界历史上存在的不同帝国的分类法之中。就其将“自由漂流资源”的可利用性描述为一个既定的社会政治结构之产物而言,他所做的描述仍然是静态的。这一缺陷,近年来在社会学家迈克尔·曼(Michael Mann)关于社会权力来源的著作中得到了克服。在迈克尔·曼看来,最好不要将社会看作铁板一块的或者有其边界的社会体系或结构,而应当将其视为植根于意识形态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军事关系之中的“多重交叠与相互交错的社会空间的权力网络”。(46)除了通过社会性互动来彰显其自身,这些权力网络还通过个体和群体在努力实现各种欲求的过程中那些可资利用的制度化组织方式来发挥其作用。在涵盖了艾森施塔特的“自由漂流资源”概念之包含内容的同时,迈克尔·曼的作品还有另一个优点,那就是较少聚焦于结构,较多关注个体之间的互动,而这种互动的性质将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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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00 我将中华帝国晚期的国家和社会当作各种存在着社会性差异的制度、惯例和资源的汇集地加以看待,而并非将它们视为并列的二元结构,无论是声称它们相互渗透抑或彼此对抗。这些各不相同的制度、惯例和资源,其独占性控制和社会稳定性方面的程度在不断变化,故而围绕它们容易发生各种各样的侵占和竞争。说到资源,我指的是人们在那些为了获得收入、声望和维持生计的日常努力中得来的物质性要素和象征性要素。在中华帝国晚期的县级政府和地方权威那里,这些资源的具体形态非常多种多样,例如对物质性的行政工具(例如个人履历记录、案件卷宗、印信、监狱等)的控制,从组织纪律方面对衙门吏役所做的管束,告到知县那里并对县衙公堂加以策略性的利用,以及由于与帝国的各种制度或者儒家的正统意识形态发生关联而形成的象征资本。对这些资源的利用,受制于个人在特定的政府网络和社会网络当中所处的位置。其中,既有正式的位置,也有非正式的位置;既包括功能性的物理位置,也包括象征性的位置。例如,某位书吏或差役在功能上的不可或缺性,知县这一由朝廷任命并代表皇权的官职,或者地方士绅作为当地领袖和本地利益之保护者而起到的作用。并且,不同的个体和群体对这些资源所做的利用,所产生的收益也极少是单一化的。例如,如果说县衙公堂是作为皇权的一种象征而为当地官府所利用的话,那么它也被那些在衙门中工作的吏役们当作一种纯粹的经济资源而为他们自己的利益服务;同时,它还为当地的百姓们提供了一种用来解决纠纷的可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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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02 尽管上述方法相当模糊,并且在分析上也不及传统的国家/社会两分法那样来得简练,但是它更为紧密地契合了中华帝国晚期县级层面上那种社会政治关系错综复杂的现实。我们将清代县级政府视为一处其中上演着各种协商、交易和竞争的场所(area),而不是将其看作国家与社会在此发生互动的清晰分界线。在清代县级政府当中,那些正式的与非正式的行政因素,与社会制度、惯例性做法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结合在了一起,从而创造出各种既彼此合作又相互冲突的高度地方化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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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04 这一方法提醒我们注意诸如国家(state)、社会(society)与社区(community)之类的术语本身就是一些理论性概念,(47)从而降低了那种传统的能动性/结构(agency/structure)二分法的重要性。而且,尽管此类概念分析框架建构意味着由各种关系和结构所构成的静态内容,但事实上,并不存在此种永久不变性。相反,个人和群体总是想方设法地利用各种新的可用资源与策略。因此,社会关系、政治关系及那些它们借由实现的做法,总是处于一种不断波动和变化的状态之中。清代县衙书吏们从承办讼案过程中攫取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地方精英影响县衙吏役之行事的能力,都是特定群体利用特定资源来达到特殊目的的一些例子。对于个人和群体而言,这些资源的可获得性,会随着各种系统性的变化而相应发生变化。后者包括人口的增长、商贸活动的扩张、由社会冲突演化而成的诉讼案件数量之多寡,以及官府对各种行政手段维持其控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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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06 此外,这一方法还要求我们少去关注那些抽象的结构,而要更为直接地聚焦于历史上的那些“行动者”(agents)本身,亦即那些在一系列结构化的环境、期待与机会中行事的个体及由这些个体构成的群体,即便他们的活动经常在不断地创制、维系和调整着那些结构。这意味着,与先前的那些研究成果相比,我们需要引入一个更加人类学化的视角来审视清代地方衙门的行政实践。借助于这样的做法,我们不仅可以突出社会学家(尤其是历史社会学家)习惯于关注的那些结构和群体性利益,而且还能够凸显某个特定的政治行政制度在它置身其中的那种文化背景下得以展开的各种方式。对于传统上深受贪腐恶名之影响的那些吏役活动来说,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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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08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26]
1703123209 三 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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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11 在人们对清代县级政府的看法中,衙门吏役的贪腐形象乃是最为经久不衰的陈词滥调之一。鉴于此类形象在清代史料中比比皆是,上述这种印象不足为奇。但让人难以理解的是,竟然极少有学术研究成果对清代地方行政的此方面进行过深层次的或富有细节的探讨。导致出现这种学术空白的原因,至少有一部分是由于腐败这一概念本身非常含糊,很难对其进行精确的界定与分析。(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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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13 在20世纪,欧美地区的社会科学家一般都已不再将政治腐败或行政腐败看作整体性道德衰退的征兆,而是将其视为个别官员的一种异常行为。(49)因此,近些年来的一些学术研究成果,试图通过将特定的行为与既有的法律规定(各种明文规定的相关法条),或者公职人员行为的公认典范(关于公职人员之行为的各种规定),或者公众对官员行为的看法(对何谓公共利益的各种解释),进行相互对照,来对何谓腐败加以界定。所有的这些学术努力及其所提出的那些行为模式,从其根子上讲都潜藏着韦伯所提出的“理性化官僚制(rationalized bureaucracy)”这一理想型概念,以及此概念对个人私利与公职人员在制度、社会上的职能所做的那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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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15 但是,上述方法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它在非西方的历史情境中的可适用性。首先,如同罗宾·西奥博尔德(Robin Theobald)所指出的,此方法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缺陷,因为一个过于精确化的“官僚制职位(bureaucratic office holding)”概念,未能将那种任何公职人员都能随意动用的权力和其他那些阻碍完全理性化的习惯性要素考虑在内。(50)沿着与其相类似的思路,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已经论证说,几乎在所有的政治制度当中都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形式的腐败,而那种就何谓被公认为正统的政治行为之标准加以规范性评价的倾向却忽略了这一因素。(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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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17 西方的一些社会科学家已经开始不再将腐败看作一种堕落或病态的现象,而是将其视为一种能够起到某些促进作用的行为模式,(52)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 Scott)便是持此种看法的学者们当中的一员。这些学者主要聚焦于20世纪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研究,他们对道德标准和行为标准在那些并不存在此方面规范或者此类规范仅是被部分内化了的国家环境中的可适用性进行质疑。在科林·利斯(Colin Leys)声称腐败行为经常可被服务于一些积极的目的之后,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也认为,某些通常被人们视作腐败的行为,实际上相当于一种满足不同需求的渠道;若离开这种渠道,则更为正式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亦将无法幸存。(53)在此方面,那些规范化了的腐败模式或许可被看作一种替代性的非正式政治制度,它与那些正式设立的制度结构,以及为人们所公认的规范一道发挥着作用。(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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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19 许多与前述学术处理方式类似的倾向,在西方的中国研究领域也显而易见。例如,那些在19世纪来到中国的西方观察者们,将清朝的地方官员和衙门吏役收取各种陋规的做法视为整体性腐败和道德败坏的体现。(55)差不多一个世纪之后,研究中国帝制时期官僚制度的著名学者白乐日(Etienne Balazs)又对此种观点加以重申,认为腐败是帝制晚期的中国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他承认,令其感到疑惑不解的是,这样的一种体制是如何能够在如此长久的时间里持续发挥作用的。(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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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21 近年来,一些西方学者们已经开始摆脱前述那些流传甚广的看法。此类学术成果结合了一系列令人印象深刻的方法论,其中包括结构主义诠释和文化主义诠释,以及诸如理性选择理论和委托—代理/成本—收益模型之类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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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23 不过,虽然这些研究成果已经提出了很多有关腐败与经济发展之联系的富有价值的学术洞见,但当将类似的方法论适用于对帝制中国时期的分析之时,却只能在个别例子中取得极其有限的成功。(57)研究行政腐败的所有学者最经常遭遇到的难题,依然是如何界定“腐败”这一术语本身。即便是在那些认为腐败乃是国家发展中一个潜在的积极因素的学者们那里,何者构成腐败的问题,实际上也依然含糊不清,或者只是将其草草地加以打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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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25 在其对那些有关此主题的社会科学研究文献所做的学术回顾当中,安妮·德泽纳(Anne Deysine)评论说,大多数的政治科学家都潜在地认定每个人看起来都知道,至少在主观上知道,什么是腐败,故而如何定义腐败的这一难题如今已经逐渐被他们所忽略。(58)在中国研究这一领域,此种看法以詹姆斯·迈尔斯(James Myers)的下述观点为其代表。他认为尽管在细节上存在着各种差异,但是所有关于腐败的定义都分享着一个共同的主题,亦即“担任公职的官员在观念上被认为背离了某种关于公正的标准”。(59)不过,如果说这一解决方案使得政治学家们得以从原先那种如何针对“腐败”下一定义的困境当中解脱出来,进而将其主要注意力转移到当代腐败问题中那些较不棘手的方面,那么它也回避了历史学家们最为关心的如下这些问题:与那些担任公职的官员生活在同时代的人们,是根据谁的有关公正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腐败的?在哪些情况下,以及由谁来适用这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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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27 为数甚少的曾对清代衙门腐败问题有所关注的历史学家们,总的来说都不愿意直面上述这些问题。例如,瞿同祖将清代地方衙门书吏们的“越轨”行为看作至少部分是由于文化价值观与社会地位不一致而导致的结果。他这样写道:“易言之,当某人缺乏正当化的手段来获得他想要得到的那些价值(例如金钱报酬、工作机会)之时,他往往就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寻求得到这些价值。”(60)对于这种解释,瞿同祖补充道,清代地方衙门吏役的腐败也可以被视为规范化行为的一种变体,因为就像在其他的营生方式中那样,倘若他们当中的大多数成员都在从事某些特定类型的活动,则这些人将会对该群体中的其他人员施加压力,以使后者与自己保持一致。瞿同祖认为:“因此,政府和公众所认为的越轨行为或腐败,也可以被看作是对那些按照营生方式加以界定的行为标准的遵从。”(61)但是瞿同祖并没有对上述这种容易引发争议的看法之具体含义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相反,他始终将其关注点聚焦在那些使清代地方层级的官僚制在功能上失灵的因素上面,并继续重复着他对自己所搜集来的各种史料所秉持的那种看法,亦即认为清代地方衙门吏役当中那种普遍存在的腐败构成了社会大众和帝国政府之间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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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29 这种不加批判地运用相关史料的做法所存在的显而易见却很少为人们所承认的问题,后来被吕元骢(Adam Lui)加以强调。吕元骢指出,衙门吏役的那种贪腐恶名之所以流传甚广,至少部分原因是留下此类历史记载的人们(帝制中国晚期的官员、学者及精英们)正是那些既有理由也有手段对衙门吏役公开地进行严厉谴责之人。然而,尽管吕元骢提出了这一难能可贵的学术洞见,但他后来还是像清代史料中那些千篇一律的记载一样,将衙门吏役这些地位低下之辈描述成“百姓们无法摈弃、唯有尽可能地予以忍受的一群自私自利的懦夫与社会地位卑微的讨厌鬼”。(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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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31 如上所述,清代地方衙门中的吏役们之所以声名狼藉,在过去(今天仍然如此)主要是由于他们向任何与衙门发生接触的人们收取各种陋规。收取此类费用的做法为清代法律所明令禁止,但所有的地方衙门吏役皆在不同程度上仰赖这些费用生活。故而,据此得出衙门吏役确实贪腐这一结论,有其一定的道理在。就利用公职谋取个人私利这一关于何谓腐败的理解要点而言,从20世纪西方人的感受来看,上述结论可能听起来是正确的。但是,此结论乃是依赖一个被以严格的法律术语或伦理术语加以表述的标准,而这一标准乃是由清代社会中那些被赋予了权力的文字片段提供给我们的。除了将精英们的表述不适当地加以普遍化并形成一些被适用于中国社会当中所有人身上的规范性标准,上述那些认为清代地方衙门吏役皆腐败不堪的宽泛假定,还预设了在公共的资源、结构与私人的资源、结构之间存在着一道明晰的界线。然而,本书的研究将证明,这样的一种界限区分在清代的地方行政活动中并不存在。关于这一点,没有什么会比县衙公堂的那些运作展现得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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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33 根据学者们、官员们和清代各位皇帝们的看法,县衙公堂显然不是被打算用作解决地方百姓之间所发生的民事纠纷的场所。公堂,通常来说还有《大清律例》,它们想要达到的目的,乃是通过对各种具体罪行慎重地处以相应的惩罚,来维持存在于秩序和混乱之间的那种宇宙平衡,从而强化皇权。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县衙公堂不仅是做出刑事惩罚之决定的场所,而且更重要的,它还是一个仪式中心。就此而言,县衙公堂,以及公堂上所有的装饰和文字,都象征性地代表着皇权与更高层级的原则及正义之间不偏不倚的结合;它们也因此被视为对儒家所憧憬的那种社会政治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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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35 而衙门吏役们收取陋规的这种做法,公然地将司法行政活动与他们的个人私利联系在了一起,从而有着对前述所预设的那种县衙公堂之正当性功能造成损害的危险。更加令官员们和地方士绅感到不安的是,他们通常都相信,吏役们为了攫取钱财,会诱骗当地百姓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到县衙打官司,然后强迫涉讼百姓交出各种极其高昂的费用。诸如此类的做法,特别是将那些原本通过非正式的民间调解便可解决的纠纷正式闹上县衙公堂,其结果只能是破坏了当地百姓们之间的和睦相处。因此,衙门吏役被认为不仅贪得无厌,而且还对士绅阶层和皇权赖以为基的那种社会秩序构成了实实在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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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37 英语学术界早先对清代法律的研究,几乎都原封不动地接受了前述那些关于衙门吏役的形象刻画。一旦将那些看法与如下这种广为流传的观点——认为《大清律例》是国家权威所专横使用的一种完全刑罚化的工具——相结合,许多学者便会得出结论说,这一制度无法提供那种他们认为胜任且公正的司法行政活动。(63)在此领域中非常流行的一种看法还认为,由于任何即便仅是稍稍涉足正式的诉讼过程的人们都会不断地遭到衙门吏役的敲诈勒索,于是地方上的百姓们将步入县衙公堂打官司视为一场不惜任何代价加以避免的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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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39 不过,这一领域中更为晚近的学术研究成果,已经开始对学界早期的那些研究成果当中存在的上述成见和流传甚广的看法发起挑战。(64)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新一代的研究成果已经证明,为了理解清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无论是将其视为一个规范性社会理念的贮藏所,还是把它看作帝国政府之权威的体现,都有必要超越那些正式结构和《大清律例》中的条文规定,来考察这些条文规定是如何在清代司法实践中被加以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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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41 本书旨在通过揭示县衙公堂不仅在清代司法制度中而且在地方衙门的诸多基本行政职能中均占据了中心的位置,从而对上述正在扩充的知识体系之内容加以拓展。就此而言,在承办讼案过程中所收取的各种费用,是非常关键的财政来源,它们不仅提供了养活一大批全职工作的衙门吏役所需的个人酬劳,而且还为巴县衙门内各房各班的运作提供了所需的经费。案费的收取,不仅远未构成一种造成地方衙门功能失调的腐败形式,反而还经常被当作地方衙门行政活动的财政支柱。同样,如同本书将展示的,在对巴县衙门吏役内部那些围绕案费收取而发生的纠纷进行裁决时,知县本人通常也声称一些规费的收取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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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43 如果仅看其表面便接受了精英们和官员们关于衙门吏役皆系贪腐之辈的那些描述,那就将会冒着忽视了这些非正式的法外做法实际上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的风险。我之所以反复申言此点,其原因并非在于要给清代地方衙门吏役翻案正名或者将他们从历史上的那种恶名中拯救出来。本书后面的各章将详细地阐明,巴县衙门吏役们所经常从事的一些行为,即便是以与其生活在同时代的人们就何谓腐败所持的那些最狭义的界定作为标准来加以评判,也会被视为贪腐。(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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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45 我的目的是双重的。首先,我们必须尽可能地对如下做法加以区分:哪些是尽管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看属于非法,却有助于维系清代地方行政的各种功能的通常做法;而哪些又是连那些非正式的程序与规范都加以违反,故而纯属敲诈勒索或谋取私利的行为。诚然,这两者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不清,甚至有时是故意如此为之。但倘若仅仅是为了追求逻辑上的清晰性而完全忽略了上述这种区别,则将会使腐败这一术语无法得到任何有意义的学术运用。更为重要的是,那样做还会遮蔽清代地方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真实关系,并使得那些形式上违法的做法为何能够长期延续下去(更不用说这些做法的理性化)这一问题变得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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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47 沿着相同的思路,我还要指出,帝制中国晚期的精英们和官员们留下的那些资料当中所刻画的吏役贪腐形象,其本身就需要细加辨析。如果不这样做的话,那么精英们坚持的那些标准中所隐含的规范性价值观,以及正式的行政架构,都将不可避免地被奉为至上标准,从而使得我们无法看清各种非正式的法外做法所实际起到的重要作用。不仅如此,若不这样做的话,则还将会使得我们无法洞察到被大肆道德化渲染的贪腐吏役形象本身就是一种被建构的描述。这种描述是以儒家话语作为基础,并通过其加以表达。就儒家话语被用来帮助维系一种特定的社会政治等级制度而言,衙门吏役的诸般腐败形象,也应当被看作各种用来保护特定的利益和权力结构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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