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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吴海珊所声称的那个关于秘密会党已经渗透到巴县衙门里面的断言,无法得到证实。但鉴于秘密会党(尤其是哥老会)当时在重庆城的风行,这样的指控至少貌似可信。另一方面,吴海珊对赵氏兄弟的典吏之位乃是花钱买来的指控,也为如下事实所证实。在赵氏兄弟突然成为刑房典吏之前,他们的名字都未见在巴县衙门上报给重庆知府的那些吏役人员情况报告中有被列出来过。(144)正是赵氏兄弟这种花钱买到典吏之位的做法,以及他们后来企图把持刑房内待承办案件的分派,而非他们兄弟俩那种生意人出身的背景,激怒了吴海珊。如同我们将在本章的后面部分看到的,像吴海珊这样的现任书吏,经常将原本在巴县衙门外面营生的人们进入巴县衙门承充书吏视为对自己生计的威胁。不过在这件事情当中,巴县知县并没有被吴海珊的上述指控所打动,而是认为,有关赵氏兄弟花钱买到典吏之位进入衙门工作、把持着待承办案件的分派、捏造理由提请知县将无辜的书吏从衙门革除等情节,都是吴海珊在自己被巴县衙门革除后发泄怒火而编造出来的。巴县知县维持了此前那个将吴海珊从衙门革除的决定,而并没有对赵镜如或王尚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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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镜如和王尚斌都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时典吏服役期满,于是他们请求参加将于下一年在成都举行的考职,并获得了巴县知县的允准。(146)我们不晓得这两人后来考得怎样,也不知道他们当中是否有人成功跻身低品阶官员的行列。但这种努力本身、他们为之而选择的发展路线,以及知县的那种默许都表明,无论是对于那些穷困潦倒的读书人还是经商失败的生意人而言,投身公门承充书吏都不只是他们万不得已的避难所。正如赵氏兄弟的上述例子所展示的,受雇在衙门中承充书吏,可以为他们在当地的身份等级体系中提供上升之阶,同时也是一种能够被用来在衙门之外进行经济投资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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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书吏们的家庭经济状况又如何呢?这些家庭经济状况对于一个人决定到衙门里投充书吏会有什么样的影响?18世纪与19世纪的史料为我们所呈现的那种书吏们的典型形象,乃是这些人皆是贫困潦倒之辈,而这种贫穷经常被援引来当作促使书吏们走向腐败的动因。正如18世纪中期在多地做过知县的袁守定在其回忆录中所说的那样:“书办大率贫猾无赖,窜身于官,既无职名,又无廪给,赤手在官,势难枵腹从事,惟以作奸剥民,为饮食衣履仰事俯给之计。”(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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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关于书吏们皆普遍出身贫寒的形象刻画,在书吏们所做的那些自我描述中也有反映。当然,在书吏们所做的那些自我描述当中,不会暗示贫困将会导致腐败。这些人不仅将自己描述为“文吏”,而且还自称“寒儒”“寒士”。各种直陈自身家境贫寒故而仰赖在衙门中的这份文书工作以维持生计的说辞,充斥在巴县档案之中。以巴县衙门柬房典吏曾长龄为例,此人在光绪二十年(1894)时因为在办理公务过程中的一次疏失而不得不从衙门告退。翌年,巴县衙门中有八房的典吏联名向新任知县请求允许曾长龄重新回柬房担任典吏。这些典吏们声称,曾长龄先前在柬房工作的那20多年里从未出过差错,其母亲年老久病,家中一贫如洗,当初完全仰赖他在巴县衙门中的这份工作以作衣食之资。他们继续说道,曾长龄在被从巴县衙门黜革后,曾尝试做点小生意,但因缺乏资金而没有成功。这些典吏们又说,柬房当时非常缺像曾长龄那样熟谙公务的书吏。因此,他们请求知县能网开一面准许曾长龄回来。(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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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知县没有答应让曾长龄回到他原来的位置(柬房典吏)上来,因为该位置已经任用了新人。不过,他还是允准了在对曾长龄被从巴县衙门革除后的情况做进一步调查之前,让曾长龄先回来做一名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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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与此相类似但更富戏剧性的对贫寒家境的描述,来自六名先前曾担任巴县衙门代书的人士。光绪三十四年(1908),他们向继张铎之后执掌巴县衙门的知县大老爷上书,请求恢复被前任知县们逐步削减的惯常设置的代书人数。此六人声称,他们都是贫穷的读书人,先前在巴县衙门中担任代书。但是当前任巴县知县张铎在光绪二十五年(1899)组织考选代书时,他们都未能被重新选上,只得改行以教书谋生。不幸的是,当地所有的学校近来都对其课程内容及教学方法进行了调整,不再教授那些旧式的学问,故而他们如今已经没有了谋生的出路。此六人写道,他们若能被巴县衙门重新雇用为代书,那么将能够为其各自的家庭添置薄衣陋食。此六人强调他们自己皆是家境贫寒,父母年迈,且完全缺乏其他赖以谋生的本领。他们声言自己只是想照旧规行事。但是他们也小心翼翼地暗示道,如果他们不被允许重新担任代书,那么他们担心自己在别无其他选择之下,将不得不像讼棍那样,没有得到官方的授权,却以替百姓们写状纸作为谋生的手段,因而将会触犯法禁。最后,此六人在恭维张知县仁德为怀、护佑黎民之后,请求张知县授予他们代书戳记,以使他们能够合法地履行公务。(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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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对于这些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所发生的教育制度改革的牺牲品来说,即使威胁说可能将会被迫像讼棍那样操持违法营生,也不足以打动巴县知县。尽管知县答应将查实此事,但巴县档案当中并没有留下表明当时他采取了任何行动的文字记录。如前所述,就在同一年的晚些时候,四川总督赵尔巽正式下令全省各地衙门禁用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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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便我们对前述曾长龄和六位失业的前代书们自己所作的那些关于其家境贫寒的声称信以为真,史料中的记录也远比这些表述所可能暗示得更加暧昧不清。首先,在巴县档案中偶尔也可见到表明某位书吏拥有颇为可观的财富的轶事证据,例如根据道光六年(1826)的一件巴县档案中的描述,某位典吏在他位于重庆城内的家中至少养了六名小妾。此外,一些书吏有时会向巴县知县告假从衙门离开一段时间,这种事实表明许多书吏并非没有自己的资财或别的经济收入来源。除了需要照顾自己家中生病的父母这种理由,书吏们在向知县告假时最常提出的理由是需要打理家中的各种事务,例如添丁、婚嫁和丧葬,在本族祠堂操办祭祖仪式,偿还或收取生意上的债务,或者是经营家田、家业。虽然大多数的请求似乎都倾向让知县觉得他们是孝义子弟,但参与各种礼仪活动和打理各种家庭事务所需的那些开销,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那种认为书吏们皆是家中穷困潦倒之辈的总体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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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就书吏们拥有一些经济资源这点而言,最具说服力的证据来自如下这一事实:要想在巴县衙门中承充书吏,必须先支付一笔“参费”,其具体数额不等,经书这一位置平均需交50两银子,典吏这一位置的参费更是高达1000两甚至更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书吏皆能轻松地交出这笔费用。实际上,那些为了得到书吏这份工作或者想在书吏们内部的等级体系中爬得更高的人们,常常被迫举债或变卖家产,以凑齐此笔为数相当可观的支出。(150)另外,如果一个人将其受雇在衙门中承充书吏当作自己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一旦他失去这一位置,便无疑将会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尽管如此,大多数的书吏之所以当初选择这份工作作为其营生方式,看起来并非仅仅因为他们被贫穷所迫,而是由于承充书吏能够给他们提供一份颇具吸引力的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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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认为书吏们普遍出身贫寒且其所有收入均是靠贪腐得来的观点,就其本质而言,乃是在用清代官方看待书吏们的那种眼光来对这些人进行形象刻画。那样做还忽视了如下这种可能性,亦即与其说书吏们将其受雇在衙门里工作看作是万不得已之举或者一种能够借此快速敛财的渠道,毋宁说他们将这视为一种能养家糊口的营生方式,以及一种基于能够长期任事并从中获得可持续收入的合理预期而做出的生计选择。在关注那种将书吏们描述为社会大众所鄙视之人的形象刻画的同时,我们也有必要考虑他们的另外一种形象——作为政府雇员的书吏,亦即以在衙门承充书吏为生涯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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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房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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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衙门书吏们那种以此业为生涯的倾向,首先体现于他们在朝廷并未就此颁布任何正式行政法令的情况下,为了使其工作达到一定程度的理性化和结构化而付出的各种努力。正式行政法令为何在此方面阙如,其道理很简单。依据清代律例政令中的相关规定,绝大部分在衙门里面工作的书吏(那些人数众多的非经制书吏),从一开始就不应当出现在衙门当中。由于缺乏对其具体工作加以管理的正式规范,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在其内部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规矩和惯例性做法,以用来将诸如招募新人、内部晋升和分派各种有利可图的任务等事项加以规范化,同时通过对那些腐败和滥用手中权力的极端个案进行内部惩戒的方式,来避免因此招致长官的连带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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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套制度在巴县衙门的日常运作中所占据的核心地位,可见之于如下这一事实:当书吏们之间发生争端而闹到知县面前时,他们经常会援引这些各式各样的规矩作为依据,而知县通常也将会采纳这些规矩,以作为一种具有约束力和说服力的裁断依据。由于绝大多数的巴县知县任职此地的时间都很短,他们并不熟悉这些惯例性做法的实际由来。在这一方面,很少见到有哪位巴县知县对书吏们承办公务时所遵循的那些标准化流程加以质疑。事实上,这些规矩构成了一类由书吏们自己在其内部创制并加以奉行的非正式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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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规矩的焦点通常是某一个具体的房。例如,在书吏们相互之间向知县提出的控告当中,那些遭到其同事控告的书吏常常并非被指控违反了正式颁布的法律规定,而是被认为违反了巴县衙门某房内部的规矩(“房规”),或者有时说得更具体,违反了某房下属某班内部的规矩(“班规”)。此类状纸中那些遭到指控的事项,偶尔也包括某些贪腐行为与对当地百姓滥用手中权力的行为,不过通常更多的则是涉及各种被认为破坏了所在房内的例行办事流程的行为。然而,向巴县知县提起控告,乃是上述这些规矩遭到破坏的各种情形当中书吏们最后采取的救济手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诸如此类的争端是由巴县衙门某一房内的成员们在其内部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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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部惩戒与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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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县衙门的某一房内部,当要执行这些规矩或者解决某起争端时,首先是由在该房下属相关的班工作的所有书吏共同商议此事应如何处理。如果其他的书吏都认为某人违反了那些惯例性程序,那么后者便将受到其同事们的指责,并且此事会被记录在该名书吏的个人档案里面。(151)这一层级的内部惩戒方式可能是交纳一笔罚金,抑或更常见的是由那名被大家认为违反了惯例性程序的书吏做东摆上几桌酒席,邀请该房所有的成员都来参加。但无论是采取何种具体的惩戒措施,只要犯错的书吏表明了悔意并承诺以后将会改正,那么事情通常就会得到淡化处理,他也会被允许继续留在该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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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该争端无法在上述层级得到解决,抑或那名犯错的书吏在遭到多次警告后仍然拒不悔改,又或者情况反过来,亦即倘若某位书吏认为他在该房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那么这起事件就可能会被提交给一个由各房典吏们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进行调停。当有这种需要之时,该议事会议的成员们将会在巴县衙署内的衙神祠集众剖断。议事会议成员们是到衙神祠里处理此类事宜,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注意。除了被作为中立地处理巴县衙门里面这些各房内部或者房与房之间发生的争端的场所,衙神祠内所供奉的神祇,还被视为一种意味着由知县代表官方在场的精神性对应物(spiritual counterpart)和象征性替代品(symbolic proxy),就像在中国各地对城隍的供奉那样。(152)议事会议的成员们在衙神祠内集议剖断,因此使得此类事情的处理具有了某种程度的神圣性与正当性。倘若改在别的地方处理此类事宜,则未必能够获得这种神圣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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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衙门中所有在册的书吏都有权诉诸该议事会议剖决其内部发生的争端。不过,这种集议的权威仅限于调停与申斥。它既无权将某位经书从巴县衙门正式革除或将其名字从该房卯册上除去,也不能剥夺某位典吏的位置。倘若该议事会议认为必须采取上述这些措施,或者无法在这一层级解决问题,则卷入纷争的书吏便会向知县呈上一纸告状请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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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此类惩戒措施与争端解决过程所具有的那种团体性特征,在如下这一事实中得到了反映,亦即在那些呈给巴县知县的文书当中,极少有仅列出一名书吏的姓名的情况。(153)例如,那些指控某位典吏的告状,大多数时候是由来自巴县衙门某一房或某一班的一群经书共同联名提起。而在那些希望知县革除某位现任经书的禀文中,提出该请求的典吏会将其多名下属的名字也列在自己的名字后面,以表明他的这一行为在其所在房内还得到了其他书吏的支持。毫不奇怪的是,在这些文书当中,指控对方滥用或伪造他人签名的情况极其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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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知县对这些指控的反应,倾向采纳提起指控者本人的那些建议。在那些指控某位书吏存在违反房规的情况进而请求将其从衙门革除的案例当中,我没有看到有哪位巴县知县对犯错的书吏做出比提起指控者的那些请求更为严厉的处罚,或者采取了提起指控者未曾建议过的其他惩罚措施。即便是在那些被指控的不当行为明显违反了《大清律例》中的规定,故而应当处以笞杖刑和徒刑的情形当中,巴县知县也没有超出提起指控者的那些请求而严格按照《大清例律》中的相应规定执行法度。(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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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衙门书吏们之间那些引发彼此争议的要求或发生的相互冲突,通常主要是集中在某人没有按惯例交纳参费、高级别的书吏向其下属勒索额外的费用、某位书吏针对其对头向知县提出的那个请求将他从衙门革除的诉请进行反驳,而其中最常见的,则是对分派待承办案件这一权力的把持或滥用。在上述各种情形当中,巴县知县都是在扮演着终局公断者的角色,亦即知县不是在这些争端刚开始时就会出现,而是直到最后方才介入其中。倘若某起争端的相关情况并不很清楚,或者涉及的那些房规并未被令人信服地加以阐明,那么巴县知县可能就会让前述提及的议事会议或某房(通常是吏房)做进一步的调查。一般说来,巴县知县将会在收到调查报告之后举行堂审,让争执各方与证人均到堂陈述并各自提出证据。和前面讲过的一样,巴县知县最终做出的裁决,同样很少超出当事人所提出的那些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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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知县们一直是在那些提起诉请者的建议范围内做出裁决,此点非常值得我们注意。而且,绝大多数巴县知县都要求在就这些争端正式举行堂审之前,必须先由该争端所涉的房进行内部的惩戒和调停。倘若书吏们之间的某起争端没有清楚言明此前曾试过内部解决,便径直提交给知县裁断,那么知县通常会明确让前述那个议事会议先进行深入调查,并责令所涉人等遵从议事会议的处断,不得再行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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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其自身的日常工作量,巴县知县们显然乐意将那些属于可以通过内部惩戒加以解决的问题首先交由书吏们自行内部处置。就此而言,巴县知县对待书吏们之间发生的那些争端的态度,大体上类似其对待民间诉讼的那种态度,亦即明显更加偏爱非正式的调解而不是正式的裁决。借由默认书吏们在内部惩戒和争端处置等方面拥有实质性自主权,巴县知县们同时赋予了书吏们一种其作为拥有自我约束能力的工作群体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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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几节将通过检视巴县衙门书吏之承充保举、任用和内部晋升这些最容易发生争执的领域,来粗略描述上述领域当中的标准化做法。(本书的第六章将会谈到,在分派待承办案件这一领域,也采用了与此相类似的标准化流程。)然而,我们在一开始就应注意到,这里看到的都是一些非正式制度失灵的例子,故而在这些例子当中,发生争执的书吏们只能求助于知县的权威。而我们没有看到的是实际上远远更为常见的众多例子,而在那些例子当中,房规得以执行,相应的惩戒方式被施加于那些违反房规的书吏身上,并且在知县未介入其中或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解决了那些内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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