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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当某个典吏位置出缺时,巴县知县便会贴出告示,宣布衙门里面任何一房内有资格的经书均可提出申请。但是,正如在前面业已讨论到的,《钦定六部处分则例》里面规定得非常明确,书吏须由那些先前未在衙门服役过的人来承充。因此,在巴县衙门当中,也并非没有那种某位毫无衙门办公经验的外来之人获得典吏位置的例子。实际上,这是从法律规定层面而言获得典吏这一位置的唯一的合法途径。但是,尽管这种途径符合正式法律的规定,但由外来者接充某房典吏,经常会遭到巴县衙门内那些现任书吏们的质疑。法律规定和惯常做法之间的这种潜在冲突,可以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巴县衙门户房勤字班的九名经书所联名提交的禀状上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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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这九名户房经书在禀状中声称,该房清、慎、勤三班的典吏们向来都一起参与对房内公事的处理。这些经书们认为,若由那些几乎完全欠缺在巴县衙门中承办公务所需的技能或知识的外来之人接充该房典吏的话,则这些新晋典吏接着便会将其追随者或亲属招进该房,而后者关心的只是其个人的私利。这些经书们说道,当户房勤字班原先的那名周姓典吏从该位置上告退后,该位置由另一位同样姓周但并非前者亲属的书吏接充。但不幸的是,后者死在其典吏任上。这九名户房经书最近听说有一位姓陈的人将会被任命为典吏来接管该班。他们已经与此人交谈过,该人称自己来自长胜村,在那里经营一家药铺。这九名经书质疑道,该人在处理巴县衙门公务方面毫无经验,且户房当中的现任书吏们皆不认识他,这样的人怎么能够管好户房那些相当复杂的日常运作呢?他们于是向巴县知县请求说,户房勤字班中有两三名经书都已经在此工作了许多年,完全能够胜任该班典吏的位置,故而应当从他们当中选拔一人接充典吏,以便发挥这些人在技能和知识方面的特长,并避免正在处理的公务被打乱。(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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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事例中,巴县衙门户房勤字班的经书们不仅反对外来的毫无办理衙门公务经验之人来该班工作,并且坚持要从自己班内那些已在此工作多年的经书中选择接充典吏者。在这类情形中,问题的关键既在于那名被质疑的外来人选的个人技能,也在于此人与该班内其他书吏的熟悉程度和人际关系。比如,在上述那九名户房勤字班经书向知县递交禀状的七年之前,所有在巴县衙门户房勤字班做事的20名经书,也都曾表示希望能由他们自己所在班内的人来接充典吏之位。他们声称,按照惯例,典吏应从该班中选出,而典吏作为该班的主事者,必须与该班经书们保持良好的关系,以确保能够办理好公务。倘若其他班的经书被任命为勤字班的典吏,则该班的公务必将受扰。(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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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许多类似的指控那样,巴县衙门户房勤字班的书吏们为了证明其主张是正当的,暗示说若由不熟悉业务并可能对该班现任书吏们怀有敌意的外来之人来主持其班内的事务,则可能会导致扰乱该班公务的后果。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巴县知县并不愿意给予书吏们如此大程度的自主权。巴县知县强调,只有他才掌握委任典吏的权力,经书们不得利用此类借口来控制所在房或班内的各项事务。(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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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知县从户房清字班中挑选了一名经书到该房勤字班接充典吏。不过,尽管知县力图(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将此类事务掌控在自己手中,那名新被任命的典吏实际上是前述签名请愿的那九名经书当中的某人的兄弟。这一例子表明了巴县衙门的书吏们有着实际控制其所在房内事务的能力。(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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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不是所有的巴县知县都会像上面那位那样固执。事实上,为了维持房内事务运行的顺畅,以及避免在对典吏的任命上发生旷日持久的争吵,大多数巴县知县甚至都会不大情愿地放弃了对典吏之任命的控制权。例如,在光绪二十年(1894),来自巴县衙门刑房的十名经书联名请求知县进一步落实从房内排名靠前的那些书吏当中选拔接充典吏者的房规。这些经书首先说道,该房现任的张姓典吏即将役满告退,而他们担心有人将试图乘机窃取该位置(“飞参”),因为在国彰等几位前任知县主政巴县时,当时便有好几名典吏都是以违反房规的方式获得了刑房典吏这一位置的。结果,由于那些人并不熟悉刑房的职责,于是造成了许多失误和混乱。这十名经书强调,刑房的职责异常复杂,且十分重要。按照惯例,该房的两名典吏均是从其房内的三个班当中选拔,以避免造成办事出错和引起同事们的敌意。而目前在刑房当中,除了他们十人,其他的书吏都是没有经验的新手。这十名书吏接着声称,倘若他们自己不向知县上报此事,则担心那些新手书吏当中有人会与其他居心不良之辈合谋希图窃取典吏之位。因此,他们恳请知县下令禁止新手书吏觊觎典吏的位置,并规定以后若遇到典吏行将告退的情形,则由该现任典吏会同其所在房内的高级别书吏们,从在该房排名最靠前的那三名经书当中挑选一人来接充典吏之位。(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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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例子,以及与此相类似的其他案例当中,巴县知县应允了书吏们所提出的请求,并通过发布相应指示的方式,将书吏们所主张的这种惯例性做法实际确定了下来。尽管书吏们主张的这套甄拔典吏的流程不仅有违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令,而且实际上也妨碍了那些按照正式法令规定所作的典吏任命,但上述惯例性做法借由被写进了盖有知县印信的卷宗记录当中的形式,获得了知县的首肯而具有了某种效力,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此类争端中被援引作为处理的依据。虽然书吏们在其内部创制的那套非正式规矩并非在所有方面都能够获得上述那种程度的正当化,但是有关典吏任命的上述现象,无疑提供了一个绝佳的例证,它向我们展示了巴县衙门的书吏们是如何在其公门生涯当中为自己争取到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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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非法行为的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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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认为书吏们是将其在衙门中的此份工作视为一种全职营生手段的看法,当然并非一种崭新的认识。早在宋朝之时,帝国的官员们就留意到,书吏们看来可以无限期地盘踞在其位置上,而这种情况又被当时的很多人进一步当作断定衙门书吏通常皆是贪腐违法之辈的证据。上述观念到了清代仍然未有多大的改变。书吏们在行政活动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并没有受到尊重,也很少有人关注书吏们的总人数、其收入来源及他们在衙门内的生涯发展,绝大部分的书吏们都被朝廷的官员们视作行政活动的“私生子”。在后者看来,这些人不仅滥用官府权力,而且还疏于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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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朝廷高官们对书吏们持上述看法,当时的许多书吏还是投入了经年累月的时间与精力,以求在这份高技能要求的工作中获得内部晋升,以及相应的权威。由于其在衙门公务处理中那种不可或缺的作用,书吏们可以借此为生。他们不仅依靠在其内部奉行那些体现理性化之特征的办事程序,而且还通过为其自身及这份工作主张某种意义上的正当性和声誉,来捍卫此种谋生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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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诉求至少有其一定的历史根源。在宋朝将官职与科举功名联系起来的改革之前,县衙里的书吏之位通常被低级士绅们视为步入仕途的起点。而且,即使当书吏的社会地位在宋明两朝急剧下降时,低级功名的拥有者和地方上那些权势人家的子弟们将书吏之位作为逃避其他异常繁杂的劳役之手段的情况,也并非鲜见。事实上,直到晚明时期的一条鞭法改革和清初将劳役货币化且与田赋合并一块征收的改革之后,书吏们的工作才正式沦为一种“差役”。(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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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即便那样,书吏们仍然从其工作及训练的那种特点中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象征资本。与那些衙役不同,书吏这份工作需要具备文字素养。因此,书吏们通常能将他们自己与当时主流文化所认同的那些正直观念,以及与文字素养和文字工作有关的自我修养联系在一起。此种关联,由于书吏们时常自言其曾是儒门弟子而得到强化。这也可以从巴县衙门各房内诸班的名称被冠以“清”“慎”“勤”三字这一点上得到印证。自宋朝以来,此三字便被作为衙门各房下属诸班的常用班号,以从道德层面对所有吏役加以诫勉。(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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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此类将书吏工作视为一种值得尊重的营生方式的论调,在巴县知县们的言辞里面偶尔也能见到。刘衡(1776—1841)在1825年至1827年间曾任巴县知县,因其努力整治该衙门当中先前存在的各种腐败而深孚众望。他有一次曾使用下述这些措辞来表达其对书吏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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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衙门设立书吏,佐助本官,分办公事……本县以为,公门中好修行。为书吏者,不但守法,兼可积德,若果能随事随时留心行善,必有好报。是以本县于书吏中遇有无心过失,多从宽宥原。原以书吏虽系在官人役,究有体面,与各班差役不同。养尔等之廉耻,即以激发尔等之天良也。(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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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上述文字乃是出自一名在清代官场上被公认为有着相当高的道德标准且通常对衙门吏役持批评态度的官员之口,刘衡的这段评论显得更为观点鲜明。书吏们将其自己描述为乃是一群注重道德品格之人的类似形象刻画,在巴县档案中亦时常可以见到。在这种语境当中,前述我们看到的书吏们那些极力声称自己家境贫寒的文字,也可被理解为是他们在主张自身品行清廉。因为如果腐败就其定义本身而言意味着贪腐之辈不至于贫困潦倒的话,那么其言下之意则是,贫穷的人不可能会是腐败的。按照同样的方式,书吏们向知县暗示自己曾学过儒家经典和已在衙门中任事多年,也是旨在证明他们与知县本人共享着同一套价值观。例如,我们可以将刘衡的上述评论,与光绪十三年(1887)巴县衙门户房经书蔡洪儒在下述禀状中所使用的措辞进行比较。当时,户房经书蔡洪儒就那些未被衙门登记在册的“白书”的滥权问题,向巴县知县递状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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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读儒书,有志未逮,心存方便,寄身公衙。每见啄朴凌愚,握拳透爪;偶窥施奸舞弊,怒发冲冠。三尺俱在,公令何等森严?一钱即诛,吏胥毫弗戒惧?不知书吏为进身之阶,即应奉公而守法。公门亦造福之地,自家方便为栽培。所以朝廷各房量设帮书一名,原为慎公少弊起见,乃伊等计不出此,反视朋参为聚利之阶。饕餮居心,豺狼成性。神人共怒,天理不容。以故近年来疾疫灾殃半由此辈所积,刀兵水火多因汝等酿成。兴言及此,不禁切齿心酸,而深为之悼叹者矣。窃维房钱粮重地,而典吏每以谙练老成,尽派苦差,即廿载家徒两壁。朋参新伙,概经优务,不数年,户拥千厢。(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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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表示担心由于天道失衡与上苍愤怒而给当地降临灾祸以作为警示,作为一名久操此业的书吏,蔡洪儒更可能是被那些不受其控制的外来者进入巴县衙门承充书吏而对其位置、收入产生的威胁所直接触动。然而,通过将儒家那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修辞套用到各种关于腐败的大众印象之上,像蔡洪儒这样的书吏们试图在其内部等级当中划出某些分界线。按照蔡洪儒的说法,如果说衙门有时会不幸沦为某些欲壑难填的无赖之徒的聚集地的话,那么它也可以是那些一心只想为民众服务的良善诚实之辈寄身工作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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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衙门书吏们对其个人声誉的自称之词常常被用来掩盖衙门内部大量的你争我夺,以及其他方面的腐败行径,故而人们很容易忽视他们发出的这些声音。否认儒家的那套修辞经常被用于上述这些目的,这么说顶多被认为过于天真。但如果出于同样的原因,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书吏们所声称的那些伦理标准斥为是对某些不可告人的真实动机的纯粹掩饰,那么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在否认主流意识形态(例如儒家思想)对人们在理解人世间的恰当秩序、每个人在该秩序中所处的位置,以及应奉行什么样的伦理行为标准方面的影响力。不仅如此,那样做也会完全忽视了某些由意识形态所驱动的话语的重要性,而这种话语维系着书吏们自己身体力行的那套法外运行、非正式的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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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方面,书吏们所使用的大量高度模式化甚至仪式化的修辞模式,与官员们之间的往来公文,以及老百姓们呈递到知县面前的那些状纸上所体现的都非常相似。在这些例子当中,那种言外之力(illocutionary force)并非源于某位言说者个人所具有的权威,而是来自该言说者将其所用话语与儒家推崇的那些价值观捆绑在一起而产生的权威。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陈述所表达的真正意图及其言说者的私人动机,相对而言已不那么重要了。真正重要的是这种作为表演性行为的陈述本身所体现的意义,亦即它反映了言说者与帝国的社会政治秩序所赖以建立的基础——儒家推崇的那些理想与价值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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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上述那些巴县衙门书吏们自己所做的描述,与那些朝廷任命的官员与地方精英们(他们由于所拥有的功名及社会地位,会更加认同那些正统的价值观念)对书吏们的指责,二者当中哪个更为真实,我们对此缺乏据以认定的基准。除了我们对上述问题是否拥有判断能力,书吏们作为个体是否真的持有这些价值观,也不是我们此处打算讨论的重点。在这里,更重要的是,巴县衙门当中那些非正式甚至时常属于非法的实际运作,乃是以儒家关于为政之道的正统观念来作为其言说框架的。就此方面而言,同等重要的还有,巴县知县们在决定是否将某位书吏黜革、留用或者重新接纳其回到衙门任事时,经常会将该人是否良善诚实的声明作为参考的内容之一。就像那个由各种在衙门内部形成并奉行的规矩和程序所构成的制度一样,书吏们宣称自己品行正直且富有从业尊荣感,也就成了他们在巴县衙门里面能够成功谋得这份工作所需具备的部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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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将儒家话语当中的上述基本要素挪为己用的过程当中,这些在巴县衙门里面任事的书吏们对它们的利用,有意无意地在强调一种与那些被朝廷加以正当化的理想明显不同的公务观念。正如各级官员,以及皇帝们所明确宣称的那样,德政应当是依据如下内容来加以实现的,亦即谦逊地献身于道德劝诫所体现的那些超验价值观、个人的正直品性,以及表现为仁慈的家长主义的无私权威。另一方面,书吏们在认同这些价值观的同时又更进一步,在非正统的意义上将它们与自身的那种功能性效用勾连在一起,利用其来把他们为衙门工作时所获得的收入并以此为生计的做法加以正当化。从这种意义上讲,当那种关于家境贫寒的陈述被用来暗示道德品性时,它就承载着如下这种言下之意,亦即倘若能够一直保持着这种操守,则必然将会获得金钱方面的回报。按照这种说法,在政治道德与作为一种营生手段的书吏工作之间,在德行与某人因其安守本分地劳动而获利之间,便不存在内在的冲突了。如果说这一基本原理代表了对正统信条的颠覆,那么在清代地方政府层面的实践当中,它无疑是被书吏们用来将官方法律所规定的那种向国家提供的临时性劳役,改造为一种高度结构化的、具有可持续性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职业化的营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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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将“职业(profession)”一词用于19世纪的清代中国时,实际上是在冒着被卷入一个在当代社会科学领域引发广泛争议的话题讨论之中的风险。在那些同样遭遇此问题的社会学家与其他领域研究者当中,很难就“职业”这一名词应当如何定义达成一致的意见,甚至更困难的是,连在试图对此名词加以界定时应当坚持什么样的标准也众说纷纭。(177)不过,尽管要想达成关于所谓“职业”究竟包含哪些内容的精确认识至今仍困难重重,但这一概念无疑有助于以内部组织为衡量标准,将某些营生方式(occupations)及其相关的制度与实践,与其他的营生方式区分开来。在这一方面,霍华德·沃尔默(Howard M. Vollmer)和唐纳德·米尔斯(Donald L. Mills)曾经提出,职业本身应当被视作一种理想类型(ideal type),也就是说,它是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事物,而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一词则可被用于描述某一营生方式向着上述抽象的理想类型发展并形成各种组织性特征的过程。按照沃尔默和米尔斯的上述说法,任何营生方式因此皆可在由其理想类型与那些完全无序的谋生手段这两端所构成的连续体上找到自己的位置。(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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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研究进路有助于我们理解书吏工作的多个显著特征。这些特征使之区别于晚清时期其他那些缺乏组织性特征的营生方式,同时也有助于分辨书吏工作与那些我们可能更乐意将其识别为“职业”的工作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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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即便是按照最宽泛的定义标准来衡量,巴县衙门的书吏们显然也缺乏与职业化工作相关联的许多要素。这些要素包括:从先前的正式学习中习得了一套抽象的理论,以帮助从业者在各种具体的环境中应付自如;该职业及其从业者们的权威在社会上受到广泛的尊重;建立起了一个拥有法律权利的专业化组织,这个专业化组织既对其成员们的行为加以约束,又维护该职业的整体利益。倘若用职业化的程度来衡量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则他们显然不如清朝的其他从业群体那样先进,例如本杰明·艾尔曼所描述的那些生活在长江下游江南地区的知识分子与考据学派学者们。(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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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巴县衙门的书吏们也展示出了绝大多数当代研究者都会同意将其视为构成“职业化”这一概念之根基的某些特点。这些特点包括:书吏们对其公门生涯有着自己的定位(career orientation);他们掌握了专门的知识并接受过长期的训练;对其所从事的这份工作之特性拥有自我意识;其内部有一套关于办事能力的明确标准;对新加入的成员进行约束,将那些关于如何行事的从业规范适用于全体成员身上,创造出了诸多用来保护群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的内部惩戒程序;以及制定了一套从业道德规范来阐明该工作的社会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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