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123612
由于衙门书吏们对其个人声誉的自称之词常常被用来掩盖衙门内部大量的你争我夺,以及其他方面的腐败行径,故而人们很容易忽视他们发出的这些声音。否认儒家的那套修辞经常被用于上述这些目的,这么说顶多被认为过于天真。但如果出于同样的原因,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书吏们所声称的那些伦理标准斥为是对某些不可告人的真实动机的纯粹掩饰,那么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在否认主流意识形态(例如儒家思想)对人们在理解人世间的恰当秩序、每个人在该秩序中所处的位置,以及应奉行什么样的伦理行为标准方面的影响力。不仅如此,那样做也会完全忽视了某些由意识形态所驱动的话语的重要性,而这种话语维系着书吏们自己身体力行的那套法外运行、非正式的行政制度。
1703123613
1703123614
在许多方面,书吏们所使用的大量高度模式化甚至仪式化的修辞模式,与官员们之间的往来公文,以及老百姓们呈递到知县面前的那些状纸上所体现的都非常相似。在这些例子当中,那种言外之力(illocutionary force)并非源于某位言说者个人所具有的权威,而是来自该言说者将其所用话语与儒家推崇的那些价值观捆绑在一起而产生的权威。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陈述所表达的真正意图及其言说者的私人动机,相对而言已不那么重要了。真正重要的是这种作为表演性行为的陈述本身所体现的意义,亦即它反映了言说者与帝国的社会政治秩序所赖以建立的基础——儒家推崇的那些理想与价值观——是一致的。
1703123615
1703123616
在这里,上述那些巴县衙门书吏们自己所做的描述,与那些朝廷任命的官员与地方精英们(他们由于所拥有的功名及社会地位,会更加认同那些正统的价值观念)对书吏们的指责,二者当中哪个更为真实,我们对此缺乏据以认定的基准。除了我们对上述问题是否拥有判断能力,书吏们作为个体是否真的持有这些价值观,也不是我们此处打算讨论的重点。在这里,更重要的是,巴县衙门当中那些非正式甚至时常属于非法的实际运作,乃是以儒家关于为政之道的正统观念来作为其言说框架的。就此方面而言,同等重要的还有,巴县知县们在决定是否将某位书吏黜革、留用或者重新接纳其回到衙门任事时,经常会将该人是否良善诚实的声明作为参考的内容之一。就像那个由各种在衙门内部形成并奉行的规矩和程序所构成的制度一样,书吏们宣称自己品行正直且富有从业尊荣感,也就成了他们在巴县衙门里面能够成功谋得这份工作所需具备的部分要求。
1703123617
1703123618
然而,在将儒家话语当中的上述基本要素挪为己用的过程当中,这些在巴县衙门里面任事的书吏们对它们的利用,有意无意地在强调一种与那些被朝廷加以正当化的理想明显不同的公务观念。正如各级官员,以及皇帝们所明确宣称的那样,德政应当是依据如下内容来加以实现的,亦即谦逊地献身于道德劝诫所体现的那些超验价值观、个人的正直品性,以及表现为仁慈的家长主义的无私权威。另一方面,书吏们在认同这些价值观的同时又更进一步,在非正统的意义上将它们与自身的那种功能性效用勾连在一起,利用其来把他们为衙门工作时所获得的收入并以此为生计的做法加以正当化。从这种意义上讲,当那种关于家境贫寒的陈述被用来暗示道德品性时,它就承载着如下这种言下之意,亦即倘若能够一直保持着这种操守,则必然将会获得金钱方面的回报。按照这种说法,在政治道德与作为一种营生手段的书吏工作之间,在德行与某人因其安守本分地劳动而获利之间,便不存在内在的冲突了。如果说这一基本原理代表了对正统信条的颠覆,那么在清代地方政府层面的实践当中,它无疑是被书吏们用来将官方法律所规定的那种向国家提供的临时性劳役,改造为一种高度结构化的、具有可持续性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职业化的营生方式。
1703123619
1703123620
当将“职业(profession)”一词用于19世纪的清代中国时,实际上是在冒着被卷入一个在当代社会科学领域引发广泛争议的话题讨论之中的风险。在那些同样遭遇此问题的社会学家与其他领域研究者当中,很难就“职业”这一名词应当如何定义达成一致的意见,甚至更困难的是,连在试图对此名词加以界定时应当坚持什么样的标准也众说纷纭。(177)不过,尽管要想达成关于所谓“职业”究竟包含哪些内容的精确认识至今仍困难重重,但这一概念无疑有助于以内部组织为衡量标准,将某些营生方式(occupations)及其相关的制度与实践,与其他的营生方式区分开来。在这一方面,霍华德·沃尔默(Howard M. Vollmer)和唐纳德·米尔斯(Donald L. Mills)曾经提出,职业本身应当被视作一种理想类型(ideal type),也就是说,它是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事物,而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一词则可被用于描述某一营生方式向着上述抽象的理想类型发展并形成各种组织性特征的过程。按照沃尔默和米尔斯的上述说法,任何营生方式因此皆可在由其理想类型与那些完全无序的谋生手段这两端所构成的连续体上找到自己的位置。(178)
1703123621
1703123622
这种研究进路有助于我们理解书吏工作的多个显著特征。这些特征使之区别于晚清时期其他那些缺乏组织性特征的营生方式,同时也有助于分辨书吏工作与那些我们可能更乐意将其识别为“职业”的工作之间的差距。
1703123623
1703123624
一方面,即便是按照最宽泛的定义标准来衡量,巴县衙门的书吏们显然也缺乏与职业化工作相关联的许多要素。这些要素包括:从先前的正式学习中习得了一套抽象的理论,以帮助从业者在各种具体的环境中应付自如;该职业及其从业者们的权威在社会上受到广泛的尊重;建立起了一个拥有法律权利的专业化组织,这个专业化组织既对其成员们的行为加以约束,又维护该职业的整体利益。倘若用职业化的程度来衡量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则他们显然不如清朝的其他从业群体那样先进,例如本杰明·艾尔曼所描述的那些生活在长江下游江南地区的知识分子与考据学派学者们。(179)
1703123625
1703123626
另一方面,巴县衙门的书吏们也展示出了绝大多数当代研究者都会同意将其视为构成“职业化”这一概念之根基的某些特点。这些特点包括:书吏们对其公门生涯有着自己的定位(career orientation);他们掌握了专门的知识并接受过长期的训练;对其所从事的这份工作之特性拥有自我意识;其内部有一套关于办事能力的明确标准;对新加入的成员进行约束,将那些关于如何行事的从业规范适用于全体成员身上,创造出了诸多用来保护群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的内部惩戒程序;以及制定了一套从业道德规范来阐明该工作的社会效用。
1703123627
1703123628
此处的问题并不在于我们是否应当将巴县衙门的书吏们看作一种职业化群体。毋宁说,关键在于书吏们那种意在将其在县衙里面所从事的这份工作打造为一种正当且具有可持续性的营生方式的努力。就此而言,本章所描述的那些内部组织架构、惯例性做法、内部惩戒流程,以及那些公开宣称的从业伦理,可被视作长期任事于衙门当中的书吏们为了保护其生计和个人荣誉感所做的一种努力。通过这种努力,书吏们将自己与社会大众对于他们在衙门中所从事的这份工作的那些刻板印象区分开来。在社会大众的眼中,书吏们在衙门当中的这份工作,要么被视为一种有失尊严的劳役,要么被看作腐败盛行的渊薮。
1703123629
1703123630
但是,如果说许多书吏都将他们的这份工作视为一种值得自豪的营生方式,那么毫无疑问的是,它仅仅是一种存在于合法律性之边缘并因此当然超出官员们的认知之外的营生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书吏们能够主动地弥补那种由于管理其日常工作的正式法律规定付之阙如而造成的缺陷。但是,不管他们的此种努力是否使得衙门这一其工作场所的运转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理性化,书吏们的这些创造性活动仍然根深蒂固地停留在非正式实践的领域之内。由于其是在清代地方行政之实际需求与清朝中央政府所无力有效落实的制度性控制之间的罅隙当中发挥作用,此制度的那种非正式且法外运行的本质特征,也就意味着关于书吏们内部上述那些规矩和标准的适用仍会引起争议,围绕其内容将出现不同的解释,以及面临着受到某些书吏狭隘地追求一己私利之行为侵蚀的威胁。在这种语境当中,不论是希望长期维持此种生计,还是想迅速地从中获得金钱回报,都需要利用那些不太理性化的、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来加以支持。因此,接下来我将转到对这一更加鲜为人知与模糊不清的衙门实践领域的讨论上来。
1703123631
1703123632
1703123633
1703123634
1703123636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第三章 家人、朋党和派系
1703123637
1703123638
光绪二十五年(1900)十一月,巴县知县收到一名在该衙署内户房任事长达26年之久的资深书吏所提交的一纸禀文。这位名叫牟泽周的户房典吏恳请知县准许他赴成都参加每年为役满告退的典吏们专门组织的考职。按照户房典吏牟泽周自己的描述,他所遇到的麻烦,源于数年前他曾因遭到几名同在户房工作的经书的诬陷而被勒令从典吏位置上退下来。尽管他最终洗脱了这一诬控并得以重返原位工作,但他还是担心此事会影响到自己参加专门为役满典吏组织的考职的资格。为此,他在禀文当中向知县解释了当时他蒙冤被革去典吏之位的情形,以澄清事情原委:
1703123639
1703123640
去岁王(炽昌)莅任,遭署丁添新之广开贿路,上下沟通,虎视十房,纷纷受害。窥书房尤称利薮,劝书重贿,方保无事。书扪心自问,办公无惭,两袖清风,无力承充。遂于五月十三日暗串本房滥书张监臣等,憩讼捏诬架弊朦霸吞等情控书在案。王主不查虚实,希图忝费丰裕,批讯乎空示革。书遭此不白之冤,室如悬磬,妻啼子号,坐以待毙。(180)
1703123641
1703123642
我之所以在此原文引用户房典吏牟泽周向巴县知县提出的请求,并非为了展示其文采,而是因为它揭示了巴县衙门关于书吏任用的几个重要方面。在本书第二章当中,我已经探讨了巴县衙门书吏们的内部组织情况,以及其运作所依据的那些非正式的规矩和各种被加以标准化的惯例。牟泽周本人在巴县衙门的书吏生涯,多少可以反映出这一制度的某些特点。牟泽周在同治十二年(1873)时作为一名小书进入巴县衙门户房工作,之后其在户房内的排名逐步平稳上升,最终于光绪二十年(1894)接充该房典吏。然而就在四年之后,他被巴县当地的一名百姓指控伙同其他几名书吏盗用巴县衙门的完粮税票。按照此类纠纷的惯常处理方式,这件事被交由巴县衙门各房典吏们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进行调查。议事会议的成员们在商议后,向知县提交了将牟泽周正式革除的建议。知县同意了议事会议的意见,于是将牟泽周逐出巴县衙署。数月后新任巴县知县莅职,牟泽周于是向其提出重新审议此事的请求,结果获得了新任知县的允准,并最终沉冤得雪,得以重新坐回到原先的户房典吏之位上来。
1703123643
1703123644
如果说牟泽周的书吏生涯体现了巴县衙门内部奉行的各种程序的某种理性化特征的话,那么他的上述请求,同时也展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偏离了此一体现出某种理性化特征的组织模式的面向。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面向是,这整套制度并非仰仗国家例行拨付的经费与薪俸,而是依赖于向当地民众收取各种规费(其中最常见的是在办案过程中收取各种案费)。(181)作为巴县衙门内书吏人数规模最大的房之一,户房负责承办相当大比例的案件。除此之外,户房还负责田亩造册和征收钱粮。这一职责也给户房的书吏们提供了收取规费的更多渠道。正是上述这两类可以从中收取规费的渠道,使得户房被视作“尤称利薮”。但是我们绝不能将书吏们的这些收入都认作是贪腐和滥用手中权力的结果。正如我在本书第二章中所详细讨论过的那样,按照惯例,在这些非法收取的规费当中,有许多是被作为各种地方行政事务运作,以及巴县衙门吏役们之个人生计的经济来源。然而,鉴于缺乏正式的法律规定来管理这些规费的收取数额及其收取方式,不少书吏常常试图垄断获取这些规费的来源以谋取私利,也就不足为奇了。就此点而言,本书第二章当中所描述的那些书吏们在其内部自己创制出来的房规班规,以及各种被标准化的流程,正是为了保障那些在巴县衙门当中长期任事的书吏们的长远生计,以避免有人对这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进行滥用。
1703123645
1703123646
然而,我们必须记住,这种在私底下运作的非正式行政实践,乃是由书吏们自己而非由高层的政治权威所控制的。以前述牟泽周那长达26年之久的在巴县衙门内承充书吏的经历为例,这显然违反了清朝中央政府关于书吏服役期限的明文规定。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实施着某种自治的又一证据,可以从户房典吏牟泽周在提及他在该房里面的那些主要对头时将他们称作“滥书”这一点看出来。所谓“滥书”,是指这些人乃是超出书吏人数限额而不当地招募进来工作的。但牟泽周在这里所提到的这一书吏人数限额,并不是朝廷所规定的那种经制书吏额数,因为当时在巴县衙门户房工作的那80多名书吏当中,除三位外,其余的书吏皆是超出朝廷规定的经制书吏额数而违反官方法律规定招募进来的。牟泽周所提及的那个书吏人数限额,实际上是指那些现任书吏们所认为的其所在的房按惯例所能容纳的书吏总人数限额。书吏们之所以在此类事情上能够享有某种自主权,部分原因在于那些新上任的巴县知县并不熟悉当地衙门内部的办事流程与惯例。尽管牟泽周起初被巴县衙门革除、后来提起申诉、最终得以复充及其后请求知县允准其参加役满考职,这一切都是发生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但巴县衙门在此期间却已换了三任知县先后接续主事。巴县知县的换任速度是如此之快,以至于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被放之任之,而极少仰赖其上级官员们的资源投入,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1703123647
1703123648
尽管这套游离于正式法律规定之外的制度对于巴县衙门的实际运转而言极为重要,但它毕竟是非正式的,并且缺乏来自外部的控制。而这也意味着书吏们在解释与运用此套制度的那些规矩和程序时,可以不断地对其加以操控并做出各种很可能会引起争议的不同解释。正如户房典吏牟泽周的前述描述所暗示的,书吏们所在的衙署科房当中经常充斥着各种权谋、诡计和诬告,以至于许多书吏不得不加入行贿的行列,同流合污,以求能够继续待在那里工作。如此一来,仅仅依靠那些成规和惯例,是不足以确保每位书吏的位置、内部晋升或收入的。因此,书吏们有必要与其他同事建立个人关系,拉帮结派,以此作为对那些标准化惯例的补充。姑且不论一名书吏是否故意参与那些勾当,巴县衙门各房内部的权力斗争,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迫使他拉拢其他同事,以谋求相互支持与帮助。
1703123649
1703123650
由于受到韦伯的理论架构及其所提出的那些理想类型的深刻影响,学术界以往有关此主题的研究,倾向将这种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联盟之存在,视为一种在一个理性化的官僚组织结构中不正常地背离了其原先制度规定的形式。(182)如此学术处理后的结果是,当我们用“裙带关系”这一名称来形容官僚机构中的那些亲族性联系时,总是带有贬义的意味。对于“裙带关系”之类的人际联盟,清代的绝大多数官员亦抱持着加以谴责的态度。然而,清代的官员们之所以采取上述态度,并非由于他们认为此类体现特殊主义的做法有悖于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那种关于衙门公务的组织原则,而是在于他们坚信此类体现特殊主义的做法有悖于按照儒家思想建立起来的帝国政府的道德根基,因为那样做被认为将会造成个人私利侵入公共领域当中。不过,虽然上述这两种情况下的各自理由有别,但最终的看法却大同小异,亦即它们都认为,私人利益以及那些由其滋生出来的私人关系,只会成为腐败及造成功能失调的滥用权威之行为的根源。
1703123651
1703123652
然而,在面对应该采用何种评判标准来研究清代地方政府中的这一问题时,当代的历史学家必须非常谨慎。例如,一方面,倘若我们将存在于那些理性化的结构和体现特殊主义的行为之间的矛盾看作是无可调和的,则实际上是在认同一种从西方工业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概括总结出来的发展轨迹。在这种理论架构当中,我们将会在逻辑力量的驱使下,去追问清政府为什么在事实上没能沿着那种发展轨迹走下去。另一方面,如果我们采用儒家思想或官方正式法律架构中所隐含的那些标准,那么就会认为,这些标准无论在何处皆有着同等的规范性力量,而违背这些标准的行为会被公认为是腐败和滥用权威。
1703123653
1703123654
除了从其与普遍性范畴和理想化模式之关系的角度将个人行为视作其中关键的要素,前面谈到的这两种研究进路都无法帮助我们理解巴县衙门当中的上述情况为何能够长期持续下去。它们也不能解释那些理性化的要素与体现特殊主义的要素明明相互矛盾却为何又在协力运行。
1703123655
1703123656
与其将清代县衙的运转看作是体现了那些理性化要素与非理性化要素之间的矛盾,或者将其视为对那些理想意义上的规范的偏离,更有效的做法毋宁是把清代社会当中那些广泛存在的文化性规范视为一种整体,并以此为视角来对清代县衙加以研究。从这个角度来看,那种将县衙比喻成一个村庄的做法颇为贴切。就像一个村庄那样,县衙既是那些被认为是品行正直与值得信赖的人们的家园,也是那些被普遍认为不安本分和工于心计的人们的栖身之地。县衙和村庄各自都有其内部的各种规矩和行为规范。虽然它们受到那些普遍的价值观之约束,但这些内部的规矩和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基本上是在县衙或村庄内部自行制定并奉行的,通常无须外部机构为其提供借以将这些内容予以落实的各种资源。如同在村庄里面那样,县衙当中的那个社会性世界并非主要建立在个体的基础之上,而更多是建立在各种人际关系的基础之上,后者包括亲族关系、庇护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或者有时纯粹只是一些人强迫另一些人。
1703123657
1703123658
就像在村庄当中那样,县衙内部也会发生纠纷。这些纠纷或大或小,有时会拆散一家人或者昔日朋党、盟友之间的关系。当冲突扩大到公开场合时,由于担心自己的面子和名声受损,争论者经常会使用极具辱骂性的言辞,将对方斥为卑鄙无耻之人。并且,虽然村庄当中和县衙里面的那些纠纷通常都会通过调解或者私了得以解决,但有时也会闹到正式告官的地步。不管是在哪一种情况下,纠纷各方还得继续低头不见抬头见地在同一座衙署当中工作,而那种觉得自己被对方所伤害和羞辱的积怨性记忆,常常会导致他们之间长期彼此仇视。
1703123659
1703123660
正是着眼于县衙不仅是一个行政机构而且还是一个社会性世界的这层意义,我对巴县衙门当中各种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进行了研究。通过将这些人际关系放置在个案研究的语境之下加以审视,我展示了亲族关系、庇护关系(patron-client)和派系联盟(factional alliances)各自是怎样形成的,它们之间又如何相互作用,以至于形成了一张张既相互冲突又相辅相成的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由于有关这些人际关系网络的信息主要来自那些对被状告到知县那里的内部纠纷之记载(走到这一步,意味着书吏们内部平时奉行的那些惯例性做法已被打破,并且后续调解失败),我们还应当了解这些人际关系网络是如何被充满矛盾地描述成正直之人的携手结盟或者邪恶之徒的密谋勾结。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纠纷解决的场所和模式都凸显了那套由非正式的规矩、规范和价值观所构成的制度,而那些由忠心和责任所构成的人际关系纽带正是运行在这一制度当中。
1703123661
[
上一页 ]
[ :1.70312361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