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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30 但是,如果说许多书吏都将他们的这份工作视为一种值得自豪的营生方式,那么毫无疑问的是,它仅仅是一种存在于合法律性之边缘并因此当然超出官员们的认知之外的营生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书吏们能够主动地弥补那种由于管理其日常工作的正式法律规定付之阙如而造成的缺陷。但是,不管他们的此种努力是否使得衙门这一其工作场所的运转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理性化,书吏们的这些创造性活动仍然根深蒂固地停留在非正式实践的领域之内。由于其是在清代地方行政之实际需求与清朝中央政府所无力有效落实的制度性控制之间的罅隙当中发挥作用,此制度的那种非正式且法外运行的本质特征,也就意味着关于书吏们内部上述那些规矩和标准的适用仍会引起争议,围绕其内容将出现不同的解释,以及面临着受到某些书吏狭隘地追求一己私利之行为侵蚀的威胁。在这种语境当中,不论是希望长期维持此种生计,还是想迅速地从中获得金钱回报,都需要利用那些不太理性化的、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来加以支持。因此,接下来我将转到对这一更加鲜为人知与模糊不清的衙门实践领域的讨论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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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35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44]
1703123636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第三章 家人、朋党和派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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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38 光绪二十五年(1900)十一月,巴县知县收到一名在该衙署内户房任事长达26年之久的资深书吏所提交的一纸禀文。这位名叫牟泽周的户房典吏恳请知县准许他赴成都参加每年为役满告退的典吏们专门组织的考职。按照户房典吏牟泽周自己的描述,他所遇到的麻烦,源于数年前他曾因遭到几名同在户房工作的经书的诬陷而被勒令从典吏位置上退下来。尽管他最终洗脱了这一诬控并得以重返原位工作,但他还是担心此事会影响到自己参加专门为役满典吏组织的考职的资格。为此,他在禀文当中向知县解释了当时他蒙冤被革去典吏之位的情形,以澄清事情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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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40 去岁王(炽昌)莅任,遭署丁添新之广开贿路,上下沟通,虎视十房,纷纷受害。窥书房尤称利薮,劝书重贿,方保无事。书扪心自问,办公无惭,两袖清风,无力承充。遂于五月十三日暗串本房滥书张监臣等,憩讼捏诬架弊朦霸吞等情控书在案。王主不查虚实,希图忝费丰裕,批讯乎空示革。书遭此不白之冤,室如悬磬,妻啼子号,坐以待毙。(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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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42 我之所以在此原文引用户房典吏牟泽周向巴县知县提出的请求,并非为了展示其文采,而是因为它揭示了巴县衙门关于书吏任用的几个重要方面。在本书第二章当中,我已经探讨了巴县衙门书吏们的内部组织情况,以及其运作所依据的那些非正式的规矩和各种被加以标准化的惯例。牟泽周本人在巴县衙门的书吏生涯,多少可以反映出这一制度的某些特点。牟泽周在同治十二年(1873)时作为一名小书进入巴县衙门户房工作,之后其在户房内的排名逐步平稳上升,最终于光绪二十年(1894)接充该房典吏。然而就在四年之后,他被巴县当地的一名百姓指控伙同其他几名书吏盗用巴县衙门的完粮税票。按照此类纠纷的惯常处理方式,这件事被交由巴县衙门各房典吏们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进行调查。议事会议的成员们在商议后,向知县提交了将牟泽周正式革除的建议。知县同意了议事会议的意见,于是将牟泽周逐出巴县衙署。数月后新任巴县知县莅职,牟泽周于是向其提出重新审议此事的请求,结果获得了新任知县的允准,并最终沉冤得雪,得以重新坐回到原先的户房典吏之位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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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44 如果说牟泽周的书吏生涯体现了巴县衙门内部奉行的各种程序的某种理性化特征的话,那么他的上述请求,同时也展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偏离了此一体现出某种理性化特征的组织模式的面向。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面向是,这整套制度并非仰仗国家例行拨付的经费与薪俸,而是依赖于向当地民众收取各种规费(其中最常见的是在办案过程中收取各种案费)。(181)作为巴县衙门内书吏人数规模最大的房之一,户房负责承办相当大比例的案件。除此之外,户房还负责田亩造册和征收钱粮。这一职责也给户房的书吏们提供了收取规费的更多渠道。正是上述这两类可以从中收取规费的渠道,使得户房被视作“尤称利薮”。但是我们绝不能将书吏们的这些收入都认作是贪腐和滥用手中权力的结果。正如我在本书第二章中所详细讨论过的那样,按照惯例,在这些非法收取的规费当中,有许多是被作为各种地方行政事务运作,以及巴县衙门吏役们之个人生计的经济来源。然而,鉴于缺乏正式的法律规定来管理这些规费的收取数额及其收取方式,不少书吏常常试图垄断获取这些规费的来源以谋取私利,也就不足为奇了。就此点而言,本书第二章当中所描述的那些书吏们在其内部自己创制出来的房规班规,以及各种被标准化的流程,正是为了保障那些在巴县衙门当中长期任事的书吏们的长远生计,以避免有人对这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进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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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46 然而,我们必须记住,这种在私底下运作的非正式行政实践,乃是由书吏们自己而非由高层的政治权威所控制的。以前述牟泽周那长达26年之久的在巴县衙门内承充书吏的经历为例,这显然违反了清朝中央政府关于书吏服役期限的明文规定。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实施着某种自治的又一证据,可以从户房典吏牟泽周在提及他在该房里面的那些主要对头时将他们称作“滥书”这一点看出来。所谓“滥书”,是指这些人乃是超出书吏人数限额而不当地招募进来工作的。但牟泽周在这里所提到的这一书吏人数限额,并不是朝廷所规定的那种经制书吏额数,因为当时在巴县衙门户房工作的那80多名书吏当中,除三位外,其余的书吏皆是超出朝廷规定的经制书吏额数而违反官方法律规定招募进来的。牟泽周所提及的那个书吏人数限额,实际上是指那些现任书吏们所认为的其所在的房按惯例所能容纳的书吏总人数限额。书吏们之所以在此类事情上能够享有某种自主权,部分原因在于那些新上任的巴县知县并不熟悉当地衙门内部的办事流程与惯例。尽管牟泽周起初被巴县衙门革除、后来提起申诉、最终得以复充及其后请求知县允准其参加役满考职,这一切都是发生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但巴县衙门在此期间却已换了三任知县先后接续主事。巴县知县的换任速度是如此之快,以至于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被放之任之,而极少仰赖其上级官员们的资源投入,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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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48 尽管这套游离于正式法律规定之外的制度对于巴县衙门的实际运转而言极为重要,但它毕竟是非正式的,并且缺乏来自外部的控制。而这也意味着书吏们在解释与运用此套制度的那些规矩和程序时,可以不断地对其加以操控并做出各种很可能会引起争议的不同解释。正如户房典吏牟泽周的前述描述所暗示的,书吏们所在的衙署科房当中经常充斥着各种权谋、诡计和诬告,以至于许多书吏不得不加入行贿的行列,同流合污,以求能够继续待在那里工作。如此一来,仅仅依靠那些成规和惯例,是不足以确保每位书吏的位置、内部晋升或收入的。因此,书吏们有必要与其他同事建立个人关系,拉帮结派,以此作为对那些标准化惯例的补充。姑且不论一名书吏是否故意参与那些勾当,巴县衙门各房内部的权力斗争,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迫使他拉拢其他同事,以谋求相互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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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50 由于受到韦伯的理论架构及其所提出的那些理想类型的深刻影响,学术界以往有关此主题的研究,倾向将这种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联盟之存在,视为一种在一个理性化的官僚组织结构中不正常地背离了其原先制度规定的形式。(182)如此学术处理后的结果是,当我们用“裙带关系”这一名称来形容官僚机构中的那些亲族性联系时,总是带有贬义的意味。对于“裙带关系”之类的人际联盟,清代的绝大多数官员亦抱持着加以谴责的态度。然而,清代的官员们之所以采取上述态度,并非由于他们认为此类体现特殊主义的做法有悖于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那种关于衙门公务的组织原则,而是在于他们坚信此类体现特殊主义的做法有悖于按照儒家思想建立起来的帝国政府的道德根基,因为那样做被认为将会造成个人私利侵入公共领域当中。不过,虽然上述这两种情况下的各自理由有别,但最终的看法却大同小异,亦即它们都认为,私人利益以及那些由其滋生出来的私人关系,只会成为腐败及造成功能失调的滥用权威之行为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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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52 然而,在面对应该采用何种评判标准来研究清代地方政府中的这一问题时,当代的历史学家必须非常谨慎。例如,一方面,倘若我们将存在于那些理性化的结构和体现特殊主义的行为之间的矛盾看作是无可调和的,则实际上是在认同一种从西方工业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概括总结出来的发展轨迹。在这种理论架构当中,我们将会在逻辑力量的驱使下,去追问清政府为什么在事实上没能沿着那种发展轨迹走下去。另一方面,如果我们采用儒家思想或官方正式法律架构中所隐含的那些标准,那么就会认为,这些标准无论在何处皆有着同等的规范性力量,而违背这些标准的行为会被公认为是腐败和滥用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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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54 除了从其与普遍性范畴和理想化模式之关系的角度将个人行为视作其中关键的要素,前面谈到的这两种研究进路都无法帮助我们理解巴县衙门当中的上述情况为何能够长期持续下去。它们也不能解释那些理性化的要素与体现特殊主义的要素明明相互矛盾却为何又在协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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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56 与其将清代县衙的运转看作是体现了那些理性化要素与非理性化要素之间的矛盾,或者将其视为对那些理想意义上的规范的偏离,更有效的做法毋宁是把清代社会当中那些广泛存在的文化性规范视为一种整体,并以此为视角来对清代县衙加以研究。从这个角度来看,那种将县衙比喻成一个村庄的做法颇为贴切。就像一个村庄那样,县衙既是那些被认为是品行正直与值得信赖的人们的家园,也是那些被普遍认为不安本分和工于心计的人们的栖身之地。县衙和村庄各自都有其内部的各种规矩和行为规范。虽然它们受到那些普遍的价值观之约束,但这些内部的规矩和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基本上是在县衙或村庄内部自行制定并奉行的,通常无须外部机构为其提供借以将这些内容予以落实的各种资源。如同在村庄里面那样,县衙当中的那个社会性世界并非主要建立在个体的基础之上,而更多是建立在各种人际关系的基础之上,后者包括亲族关系、庇护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或者有时纯粹只是一些人强迫另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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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58 就像在村庄当中那样,县衙内部也会发生纠纷。这些纠纷或大或小,有时会拆散一家人或者昔日朋党、盟友之间的关系。当冲突扩大到公开场合时,由于担心自己的面子和名声受损,争论者经常会使用极具辱骂性的言辞,将对方斥为卑鄙无耻之人。并且,虽然村庄当中和县衙里面的那些纠纷通常都会通过调解或者私了得以解决,但有时也会闹到正式告官的地步。不管是在哪一种情况下,纠纷各方还得继续低头不见抬头见地在同一座衙署当中工作,而那种觉得自己被对方所伤害和羞辱的积怨性记忆,常常会导致他们之间长期彼此仇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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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60 正是着眼于县衙不仅是一个行政机构而且还是一个社会性世界的这层意义,我对巴县衙门当中各种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进行了研究。通过将这些人际关系放置在个案研究的语境之下加以审视,我展示了亲族关系、庇护关系(patron-client)和派系联盟(factional alliances)各自是怎样形成的,它们之间又如何相互作用,以至于形成了一张张既相互冲突又相辅相成的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由于有关这些人际关系网络的信息主要来自那些对被状告到知县那里的内部纠纷之记载(走到这一步,意味着书吏们内部平时奉行的那些惯例性做法已被打破,并且后续调解失败),我们还应当了解这些人际关系网络是如何被充满矛盾地描述成正直之人的携手结盟或者邪恶之徒的密谋勾结。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纠纷解决的场所和模式都凸显了那套由非正式的规矩、规范和价值观所构成的制度,而那些由忠心和责任所构成的人际关系纽带正是运行在这一制度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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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63 第一节 亲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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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65 关于巴县衙门书吏们当中的亲族关系之证据,主要来自那些申请接充典吏之位者提交给衙门的材料。申请接充典吏之位者被要求在这些材料中列明其祖先三代的姓名。通过相互比较那些申请接充典吏之位者自己提交的材料,以及有关巴县衙门各房吏役人员情况的报告,我们可以从中拼凑出巴县衙门内各房典吏间之亲族关系的基本轮廓。不过,由于这些申请文书只记载了典吏们的情况,它们无法提供关于某一房当中典吏与其下属们之间或者该房典吏的下属们之间是否相互存在亲族关系的任何信息。为此,有必要在具体个案的档案卷宗中,查找关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亲族关系的明确记录。结合上述这两类资料,我们就至少能够勾勒出巴县衙门中所存在的一些比较明显的亲族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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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67 19世纪下半叶,在那些任事于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当中,包含着多个家族派系。而且,其中好几个家族派系不止在巴县衙门某一房当中有其子弟占据着书吏的位置。于是,我们看到牟氏一族在巴县衙门吏房和户房当中都有人担任书吏,(183)申氏一族在仓房和盐房当中均有其子弟任事,(184)而金氏族人则在盐房、仓房、刑房和吏房当中皆有自己的势力。(185)但是就多数情形而言,这些亲族群体倾向集中在巴县衙门的某一房当中工作,例如,陈氏族人便只在承发房承充书吏;(186)许氏、曾氏和陈氏的族人们只任事于工房;(187)何氏族人只在吏房工作;(188)另一个同样姓何但与前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族,其族人只在刑房任事;(189)彭氏族人只在户房当值;(190)李氏族人只在兵房承充书吏;(191)而曾氏族人则只受雇于柬房。(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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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69 巴县衙门书吏们当中存在的上述这种亲族网络,可被用来服务于多个目的。从最显而易见的层面来看,这种亲族关系有利于确保他们自己能够跻身巴县衙门书吏的行列。一旦被招募进巴县衙门某一房办事后,当该书吏被卷入某起纠纷或发现自己成为被他人指控的对象时,他的那些同在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亲人们便是其最可靠的后盾。此外,这种亲族关系还可以为与其他那些同自己并无亲缘关系的现任书吏们建立各种联系提供便利。站在一名高级别书吏的角度来看,他的某位值得信赖的同事的儿子、兄弟、叔父或姻亲,通常会被视为同样值得信赖且不会对自己构成威胁。最后,如果某一房是由单一个家族派系,以及与其合作的盟友所主宰,那么这一家族掌控该房的各种资源便会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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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71 然而,亲族网络也会面临一些对其不利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与清代中国的其他一些地区不同,在巴县衙门当中,没有约定俗成的惯例允许书吏之位可以被在亲族内部直接继承。尽管书吏的新人招募或内部晋升有时确有可能是由亲族关系所促成,但它们终归还是要受制于本书第二章当中所描述的那些巴县衙门书吏们内部奉行的规矩和程序。推动创制并奉行这些规矩和程序的力量,当然是源于那些与垄断该房各种资源的亲族群体并无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书吏们对前者之做法的反对。易言之,书吏们可以并且确实经常将其一些族亲提携进入巴县衙门任事,但他们在这样做时,也必须遵照该房所有成员都认可的那种惯例;有人被指控意欲绕开惯例行事,正是巴县衙门各房内部所发生的纷争当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而此种纷争将会被呈请由各房典吏们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调停解决,乃至由知县亲自进行裁断。巴县衙门各房内部这些亲族群体的上述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之间的张力,导致它们在如何被加以表述时呈现出了明显的模棱两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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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73 一方面,作为营生方式的书吏工作既需要具备文字素养,又须了解当地的情况,并且还要熟悉衙门的各种运作程序,故而其合适人选并不容易寻找到。在这种情况下,现任书吏们的亲族圈便被作为能够提供合乎上述要求之现成人才的储备库。例如,在举荐某人到巴县衙门承充小书或经书时,举荐人通常会提及被举荐人有亲人过去曾在或者现在就在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以此作为该被举荐人具备承充书吏所需的必要技能之明证。(193)并且,这样做除了证明被举荐人在技能方面可以胜任,还能够给人以被举荐人在品格方面同样也合乎要求的感觉。因此,在光绪二十五年(1899),一名小书因他那位同在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的兄长名声颇佳且多年来尽忠职守,而得以被提拔为经书。这种将能力和品格视为能够在家族内部传承的观念,也可以在巴县衙门典吏张武城的身上看到。在他那些呈给知县的报告和禀状当中的开头部分,张武城皆习惯性地声称其父亲和祖父都曾长期在巴县衙门承充书吏且无污点。(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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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75 然而,如果说亲族关系通常被书吏们作为自己所具能力和品格的正面证明,那么它同样也可以被用来证明存在着由裙带关系所导致的贪腐,而非尽忠职守。例如,先前曾任柬房典吏的曾长龄声称自己是由于受到冤枉才被不公正地从巴县衙门当中革除,故而向知县提交禀状,希望能够允准他重新回到原先的位置上工作。曾长龄在向知县提出上述请求时写道,自打其祖父开始,他所有在巴县衙门当中承充书吏的亲人们都是尽忠职守地协助知县处理公务。而曾长龄的对头则从完全相反的角度对曾家人加以描绘,声称从曾长龄的祖父开始,曾家人便利用其在巴县衙门内的关系及势力,使其族中三代恶棍先后混入衙署,把持并阻挠公务长达20多年之久。(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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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677 上述那些感到不满的书吏们利用巴县衙门各房内部的房规对其对手的亲族关系进行反面诠释,这一点意味着,尽管亲族网络遍布巴县衙门内部,但单一个亲族群体能够垄断对某一房的控制的例子少之又少。在多数情况下,此种情形只会发生在巴县衙门那些人数规模较小的房当中,在后者那里,监督和反对的力量都相对较弱。但即便如此,由单一个亲族群体控制某一房的局面也很难持久。因为当出身于某个亲族群体的典吏役满告退,而与该亲族群体无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其他人员作为小书和经书新加入该房时,该亲族群体在该房当中的势力便会无可避免地开始走向衰落。为了展示这些亲族群体是如何形成与维系的,并了解哪些因素会对这些亲族群体在巴县衙门当中的生存起到削弱效果,下面我将借助对金氏一族及其于光绪年间在巴县衙门当中承充书吏的相应记载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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