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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31 资料来源: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2∗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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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33 说明:人名后的年份,为该人接充盐房典吏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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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35 根据上述安排,金宪章本应在其堂兄金倬云从盐房典吏位置上告退时向后者支付80两银子。但不知何故,他并非按照上述方案所规定的那个数额支付,而是向金倬云支付了100两银子,这便搅乱了之后的支付流程。如此一来,当金宪章从盐房典吏位置上告退时,其弟金振元便需要付给他80两银子。而这也同样意味着,当金振元从盐房典吏之位上告退时,他将可以向该位置的接充者陈翰屏索要60两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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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37 然而,就在王炳森接充过世的前任典吏陈翰屏留下的那个位置后两个月,更早些时候便已从典吏位置退下来的金振元向巴县知县递上一纸告状,控告王炳森没有向他支付流摊银。而这起案件一拖便是七个月之久。正如金振元在其呈交给知县的第一份告状中所称的那样,他提起控告的主要理由是,先前当他从盐房典吏之位上告退时,该位置的接充者陈翰屏本应向其交付60两银子的流摊银。按照金振元的说法,问题出在陈翰屏声称自己当时没有足够多的银两可以向他一次性付清全部数额。于是金振元便与陈翰屏订立了一份合约,约定由陈翰屏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分期付清该欠款。但是陈翰屏连约定好的第一笔欠款都尚未交付便病故了,故而金振元认为,现在就应该由接充陈翰屏之位的新任典吏王炳森来向他付清全部的60两欠款。金振元还提及,为了解决此事,他自己在提起控告前的一个月便从城外乡下来到重庆城里,但是王炳森固执地拒绝支付任何欠款,于是他没有办法,只好到县衙告官。知县同意调查此事,并再次责令由巴县衙门各房现任典吏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对此进行调查后向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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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39 或许是由于金振元担心王炳森有操控议事会议中那些典吏们之态度的能力(正是这些典吏们不久前同意举荐王炳森接充盐房典吏),又或许是因为他并不信任以其堂兄弟金敬修为首的任何议事会议成员,不管是基于上述哪种原因,在向知县提起上述控告的五天之后,金振元又呈上另一份新的告状,恳请知县尽快解决这一纠纷。他在这份状纸中提醒知县说,由于王炳森目前正在巴县衙门当中承充典吏,那些与其共事的典吏们恐怕很难提出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上报给知县,因此他才含泪哀求知县大老爷尽快查明此事。(217)但知县没有理会金振元的这一请求,而是宣称在没有拿到议事会议交来的调查报告之前,他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待来年衙门开印恢复办公之后,(218)他才会就此事做出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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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41 次年春节过后,巴县衙门开印恢复办公。议事会议也在此时向知县提交了调查报告。这份调查报告先是介绍盐房当中先前达成的那份关于流摊银支付方式的合约的内容,接着大致描述了王炳森和金振元两人之间目前的争端,并提出了议事会议自己建议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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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43 至金倬云役满,照前摊,除减银二十两外,只应领金宪章银八十两,均各缴领立案。殊倬云长收宪章银二十两,遂成百两。由是构讼,供明在案。□□□□□执百两之数,除摊二十,振元实缴宪章银八十两不虚。兹振元役满,意在仍执八十两之数,除摊二十,要炳森缴银六十两。炳森言振元只应缴宪章银六十两,振元□□□□□□□□□翰屏虽未缴领,亦应摊银二十。伊只认缴二十。书等劝振元于金倬云长收不计,劝炳森于陈翰屏未满役不计,合当给银四十两与振元缴领。(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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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45 知县同意了议事会议建议的这一调停方案,并责令各方照其办理,不得继续再就此事提出任何请求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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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47 但是,尽管知县做出上述定夺,王炳森和金振元两人仍然继续提出控告与反诉,各自都声称议事会议的处理意见不公,认为是在偏袒对方。王炳森抱怨金振元与金敬修之间的亲族关系不当地影响了议事会议的意见。实际上,王炳森根本就否认他对金振元有任何欠付的款项。王炳森质问金振元怎么会胆敢要求他交60两银子的流摊银。他声称,自己很愿意按照房规和之前达成的那份合约交20两银子,但这些钱应该交给陈翰屏的遗孀陈金氏,以避免他自己与陈氏族人之间发生冲突。(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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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49 由于金振元再三抱怨王炳森是在故意拖延以至于他因为不得不继续住在城中客栈等待消息而花了不少冤枉钱,知县最终拗不过他,于是传召相关人等到堂进行审理,以求一劳永逸地解决此事。在听取了各方的证词(包括王炳森声称自己已将20两银子交给了陈翰屏的遗孀陈金氏的新证词)之后,知县裁决王炳森还应另外付给金振元30两银子,同时宣布金振元与陈翰屏之间先前订立的约定从此全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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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51 倘若知县以为他这样做就终于可以摆脱这件麻烦案子的纠缠,那么他就过于乐观了。就在此次堂审后两个月左右,陈翰屏的遗孀陈金氏在其夫家陈氏家族中的几位成员支持下,控告她的叔叔金振元,声称金振元没有将一笔与流摊银无关的旧账偿还给她的丈夫。这名寡妇坚持说,她的叔叔金振元利用陈翰屏的去世和知县近来关于盐房流摊银一事做出的定夺,以逃避上述这笔与流摊银无关的债务,金振元这样做欺骗了她,使她的家庭无法获偿应得的债款。因此,她恳请知县责令金振元偿还这笔债务。不过这一次,知县不再像之前那样对寡妇陈金氏表示同情,而是拒绝了她的上述请求。知县声称,王炳森先前已付给这名寡妇20两银子,而且他自己之前已宣布陈翰屏和金振元之间原先所有的约定作废。不仅如此,知县还严厉地警告这名寡妇此后不得再为此等微不足道的小事来打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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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53 这个故事在现存巴县档案中的结局,以三天之后金振元又提交了另一份新的状词而告终。他控告王炳森与这名寡妇合谋侵夺其合法拥有的财产。金振元声称,在这起阴谋中,王炳森和这名寡妇得到了他那位劣侄金瑞廷的帮助,而金瑞廷近来和王炳森一道参与了多起敲诈劣行。这三个人接着又拉上了寡妇陈金氏夫家的亲戚陈绍昌,以及当地一位名叫熊子岑的恶棍入伙。(221)王炳森借口要将欠款还给金振元,邀金振元到盐房收钱。金振元在这份告状上就此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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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55 于昨日至伊房给银,□至未防,况炳森不惟局串骗害,胆支金□预统子岑、瑞廷等隐匿伊房。见书始进,瑞廷、金氏将书发辫抓捏,□□□应领,不由分论,又被子岑等各执烟枪拳足,打书牙腮、两膀、腰肋、背胁等处。伤沉卧床,众皆咸知。而炳森并勒书收银三十,而□□仅收银一定,经礼吏刘运昭和质过交。怜书垫款数年,拖今讼累。兹遭伊等局勒凶殴,禁地无法,银悬命危,只得□□□□□□严究,以肃衙规,而儆效尤。深沾,伏乞。(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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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57 知县被针对上述发生在巴县衙门里面的故意伤害行为所提起的控诉所警醒,于是同意彻查此案。他命人查验金振元的伤势,并拘审了金瑞廷、陈绍昌和熊子岑。可惜的是,现存巴县档案中有关此案的卷宗记录仅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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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59 鉴于王炳森在受到上述几轮控告之后仍然能够留在盐房典吏的位置之上,我们只能推断认为后来他成功地为自己做了辩护。不过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的头几个月,也就是在被控殴打金振元后一年半左右,金瑞廷和王炳森再度被人告到知县那里。这一次,他们被指控合谋从当地一家领有官府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运输行那里骗走了200两银子。在先前的另一起同样是控告金瑞廷的官司当中,金瑞廷曾被判须交200两银子给这家运输行。金瑞廷自己后来承认,由于王炳森在这场骗局中给予他支持,作为回报,金瑞廷曾同意对一名无辜的书吏进行诬控,以达到将后者从巴县衙门赶走的目的。(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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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61 王炳森由于被知县查出在上述这起运输行事件中动手脚,而被从巴县衙门正式黜革。(224)可是就在他离开巴县衙门之前,王炳森设法铲除了当初是由其宿敌金振元招募进盐房工作的所有小书和经书。而金振元的侄子金在熔,也成了王炳森这场旨在剪除对手羽翼的行动之受害者。随着金在熔的离去,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盐房长达三十多年的发迹史,也就黯然落幕。(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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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63 上述有关金氏族人的记载,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关于一个有着共同血缘关系的大宗族是如何在巴县衙门某房当中获得影响力的具体例子,而且也展示了这种影响力可能是以何种方式消亡的。如前所述,巴县衙门内部并不存在允许书吏的位置可以在其亲属当中进行继承的惯例性规定。然而,一旦有人被招募进巴县衙门而成为被登记在册的书吏,他就可以利用其身份招募多位族人或家人也进来工作,而这些人从进入巴县衙门工作之日起,会沿着书吏们内部的等级体系往上攀爬。所有在巴县衙门盐房工作的金氏族人都是以此种模式发展的,直至有一天他们占据了盐房里面被登记在册的全部书吏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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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65 然而,即便是在盐房这样一个书吏人数很少的房当中,单一个家族的垄断也是难以持久的。其中最直接的困难在于,此家族必须能够一直保持拥有足够多的适龄后备成员以接续进入巴县衙门承充书吏。尤其是对于生活在重庆城外乡村地区的那一支金氏族人而言,困难就更大了,因为其中的一些家族成员不得不留在当地乡下从事自家的农作。因此,尽管金氏族人能够想方设法成功把持盐房典吏的位置长达15年之久(连续三个典吏役期),但是盐房内所有的或者多数的在册书吏位置皆被金氏族人所占据的时间则要短得多。不幸的是,发生在那些出身重庆城外乡下、符合典吏承充条件的金家人之间的内耗,导致他们最终失去了盐房典吏这一位置。在这样的背景下,举荐其姻亲陈翰屏来接充盐房典吏之位,可被视为金氏族人为了在盐房当中至少还能保有一些势力而采取的一种妥协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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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67 上述那些在巴县衙门盐房承充书吏的金家人的故事,还展示了同一亲族的成员们并不总是团结一致地行事,尽管亲族群体在社会大众当中的形象常常是以其中盛行裙带性控制和相互偏袒而著称。就像绝大多数的血缘群体那样,金氏族人也因为个人之间的相互憎恶和宿怨而发生分裂,而这大大削弱了他们在盐房当中维持其大家族影响的能力,甚至造成他们在盐房立足的机会也最终丧失。这种相互仇视,在金振元被其侄子、侄女及他侄女夫家即陈家的姻亲们所殴打那件事情当中得到了鲜明的展示。另外,生活在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并未得到他们生活在重庆城里的那些同宗不同支的堂兄弟们的帮助,也显示了这个大家族的两支之间很可能长期存在着某些宿怨。事实上,自从金倬云于光绪十年(1884)离开巴县衙门盐房后,居住在重庆城内的这一支金氏族人就再无一人在盐房当中任事,而来自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当中,也无人在巴县衙门其他那些有他们出身重庆城里的堂兄弟们在其中工作的房里面承充书吏。其结果是,自从出身重庆城外乡下的这一支金氏族人从盐房当中消失不见后,整个金氏一族在该房的影响力也就黯然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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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69 同样也非常有可能的是,生活在重庆城内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当时正忙于其他方面的事情,而无暇顾及巴县衙门中这个书吏人数规模相对较少的盐房。出身农村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各房当中的势力长消只是发生在盐房,而有关出身重庆城里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各房当中的情况记录,则例证了还存在着另一种发展模式。在这里,我们发现出身重庆城内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那些人数最多且最具影响力的房里面都有他们的子弟在其中承充书吏。此外,出身重庆城内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并非将其个人全部的书吏生涯仅仅局限在巴县衙门某一个房当中,而是经常从一个房换到另一个房工作。于是,与出身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在盐房的发展情况相比,出身重庆城内的那些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内的亲族势力发展模式,要远远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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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71 最后,尽管现存巴县档案的记录没有显示出身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当中曾有人被控涉嫌滥用手中权力,但在出身重庆城内、在巴县衙门很多房中皆有其子弟承充书吏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当中,却经常有人被控把持所在房内的各种资源与滥用手上的权力。在下一节当中,我们将会看到,上述的这些指控,很可能都是由在巴县衙门内那些人数规模较大的房中工作、并非出自金氏一族的其他书吏们所提起的,他们将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内的势力看作对自己的威胁。又或者说,这些指控乃是某些担任典吏的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力所导致的结果。但是,不论这些指控来自何方及是否属实,本章接下来的这一节将表明,为了能够在面临这些指控时保护自己并强化自身的利益,同一宗族的个别成员可能会利用一些替代性的人际关系网络,有时甚至是以损害本宗族在巴县衙门内的整体影响力为代价。尽管出身重庆城内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的好几个房内都有其子弟承充书吏,但关于他们的故事,主要是发生在虽然人数较少却非常关键的吏房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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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73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47]
1703123774 二 吏房:兄弟与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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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76 当金倬云和他那些同样来自重庆城外乡下的堂兄弟们在盐房站稳脚跟时,来自重庆城内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则正在开创他们在巴县衙门负责粮食(“谷”)、财务(“钱”)和刑事案件(“刑名”)的多个不同房当中承充书吏的传统。(226)例如,在金倬云于光绪十年(1884)从盐房典吏的位置上役满告退前不久,他的堂弟金燮阳便已经开始在巴县衙门的仓房承充经书;(227)当仓房典吏于光绪十一年(1885)亡故后,时年22岁的金燮阳升为该房典吏,直至五年后役满告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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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78 不幸的是,在出身重庆城内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当中,我们没有找到金倬云这辈人里面除他之外的其他金氏族人也被招进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直接档案记载。但是,截至光绪四年(1878),金倬云的两位亲戚即金殿选和金殿元兄弟两人,当时都在巴县衙门当中人数规模最大的房——刑房——的不同班工作。(228)金殿元一直留在刑房担任经书,直至后来为了照顾他生病的母亲,才于光绪十八年(1892)离开该房。相形之下,他的兄弟金殿选在巴县衙门当中的经历则要丰富精彩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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