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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上述这类描述最令人感到惊讶的一个特点是,做出这些描述的并非来自巴县衙门外部的人们,而是在巴县衙门内部工作的书吏们自己。在这里,我们再次发现一种看似散漫无章的策略在发挥着微妙的作用。社会大众心中那种认为衙门乃腐败之渊薮的常见观念,为书吏们在知县面前中伤自己的对头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现成手段。但是,如果说一名书吏是在纠纷中利用了社会大众对衙门的上述印象来支持己方说辞的话,那么他这样做绝非要故意谴责自己所操持的这份书吏工作。相反,当他在知县面前告发自己某位同事的卑劣品行时,相比之下,他所做的那些谴责性描述强调了书吏们通常乃是值得尊重的这一点。易言之,以腐败来描绘自己意欲加以中伤的对手,并非因为其对手违反了官方颁布的那些成文规章(实际上,大多数书吏本身都是超出朝廷规定的经制书吏额数进入巴县衙门工作的),而是由于其对手违反了巴县衙门运转实践中所依赖的那些非正式规范,而这些非正式规范是与本分、正直、忠心和孝顺等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价值观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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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名书吏引述其所在房内的那些房规并得到其他书吏们的集体支持时,诸如此类的表述,不管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都可以很有效地影响到知县将做出的决定。例如,卢礼卿先是被时任巴县知县视作一名彻头彻尾的恶棍而被从工房黜革,后来则在另一位巴县知县的眼中变成了一名孝子和难得的办理公事人才,从而得以重返巴县衙门工作。那些非正式的房规和被标准化的惯例性做法,与各种人际关系网络一道,通过上述方式约束着书吏们的行为,从而限制了他们对所在房内各种资源的垄断,维系着将书吏工作作为一种长期营生手段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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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我们将书吏们在巴县衙门当中的工作描述成一份受人尊重、对社会有价值的专业性工作的话,那么我们又将会面对如下这一事实,亦即这份专业性工作的那些价值规范,既违背了由朝廷任命的官员们被要求遵守的那些正式的行政行为准则,又违背了这些正式的行政行为准则建基其上的那些正统的儒家理念。毕竟,像书吏们在衙门当中所操持的这样一份专业性工作,其所依靠的经济基础既非来自国家的常规薪俸,也不能称之为是建立在书吏们自身拥有的各种资源之上。毋宁说,它公开地建立在从地方民众那里所直接收取的那些规费上面。从这种意义上讲,这些衙门内部的功能性职位,被在朝廷所规定的正式制度的领域之外用于交换以获取各种经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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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这一机制在地方层面获得了某种非正式的或者非法的正当性(illicit legitimacy),那么它就会有效地消除任何将县级衙门所扮演的行政角色与它运行于其中的那个社区隔绝开来的界限。因此,在衙门实践的领域内,县级衙门作为独特的外部性政治权威之体现的色彩逐渐变淡,而它作为衙门吏役与当地民众之间展开讨价还价与经济交换的场域之特点则凸显了出来。不过,在我们能够进一步探究巴县衙门在此方面的运作及其与地方社会的关系之前,我们必须先来关注那些在县衙与当地社区之互动关系中起着更直接作用的衙门办事人员——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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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第四章 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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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无不爱民之官,然爱民之政往往不能下逮者,良由蠹役内外勾连,从中扞格,而爱民者或至于厉民。夫律设衙役以供差遣,原不能尽除不用。惟若辈概系匪徒,不顾急公,只图作弊,不可以理喻,不可以情动,不可以德化,不可以恩结,所畏者法而已矣。全赖本管官束缚而驰骤之,俾知畏法,不敢放开手胆。但经有犯,立予严惩,免至酿成案件,则可以保百姓之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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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刘衡(1825—1827年任巴县知县)(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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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的行政系统中,差役的地位相较于书吏更具争议性。尽管他们负责执行大量与县衙行政活动有关的非文职工作,并且作为国家权威在基层的主要执行机制之一而发挥作用,但差役们却被各级政府官员众口一词地视为衙门雇员中最为贪婪腐败的群体。正如我们在前文当中已经看到的,书吏们的工作也遭遇着类似的悖论。但在差役们身上,这种悖论由于其较之于书吏群体的如下几点重要区别而变得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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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差役在总人数上远远超过书吏。因此,要想对人数规模更为庞大的差役群体进行约束,相对而言更为困难。更何况与书吏们不同的是,差役们通常是在衙署之外办差,而这就导致对其的约束变得更为复杂。差役们的这种工作特点,使得他们直接与当地民众发生接触,尽管这也造成他们游离于知县或其幕僚的监管之外。此外,由于其所从事的工作要求具备读写能力,书吏们至少可以声称自己拥有个人荣誉感和道德感,但差役们则不同,他们被认为只不过是卑贱的苦力而已。差役们没有可以自诩的学识,缺乏文字素养方面的训练,不具备拥有前述那些内容当中所蕴含的自我修养的任何可能性,故而差役们被认为天生就不值得信任且无法抗拒贪污腐败的诱惑。因此,如果说官员们对书吏们抱持着相当程度的怀疑态度的话,那么他们对差役们的态度则可谓经常表现出公然的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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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官员们如此看待差役,而差役们在地方行政运作中的实际作用又非常重要,但清政府却几乎没有做过任何对相应的正式制度加以变革的努力。在清政府所采取的那些改革举措里面,没有一项措施是被用来改善县级行政运作当中所存在的结构性问题。这些结构性问题包括,朝廷规定的经制吏役额数在实践中完全不敷使用,以及财政支持方面的严重不足。相反,那些改革举措致力于加重知县在管束其手下差役方面的个人责任,以及加大那些针对存在不法行为的差役的惩罚方式之范围与严厉程度。正如清代官员刘衡在前引评论文字中所提到的,管束差役的重担落在了知县的肩上。然而,很少有官员能够具有刘衡那样的热情和才干。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地方行政运作继续在成文法律规定的界限及其控制之外非正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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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中央政府的官员们倾向将所有的差役全都归类为一心只想中饱私囊的恶棍,认为这些人受雇在衙门中工作的唯一动机便是意欲从腐败行为中谋取私利。与此相类似的看法,也影响到当代研究清朝差役的绝大多数学术论著的分析框架。而如今有了巴县档案可供研究利用,我们得以有机会超越先前那些认知中的刻板印象与缺漏之处。本章及下一章将展示,巴县衙门中的差役们,并非如同居于庙堂之上的官员们所想象的那样乃是蛇鼠一窝的恶棍。事实上,他们是作为一个总人数非常庞大且其内部高度层级化的群体在运作。差役们之间不仅各自所拥有的权力大小不同,而且还根据收入的多少、工作稳定性程度乃至于内部地位的高低而彼此进行区分。在这个结构当中,并不存在任何由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操作性规定,而是由巴县衙门的差役们自发形成了一套私底下奉行的办事规矩与标准化做法,以用来维持他们的生计与达到减少衙门内部各种竞争的效果。在此过程中,这些其中包括了大量非法存在的非经制差役的衙役们在其内部创造出一套关于行政办事人手雇用的制度,而这套制度很少受到他们名义上所服务的帝国朝廷所颁布的那些正式法令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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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将通过勾勒巴县衙门差役们的内部组织情况及他们的主要职责,来对这套非正式制度加以探讨。在对巴县衙门所雇用的差役人数进行初步估算后,我将讨论他们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他们是如何试图将其中大部分人(那些非经制差役)在巴县衙门内那种严格来讲属于非法的存在进行正当化的。在本书第五章当中,我将继续探讨巴县衙门差役们的内部运作,例如差役的招募、服役期限、惩戒手段及人际关系网络。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我将检视差役们身上所体现的这些相互矛盾的特征,是如何影响他们在巴县衙门当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他们与当地百姓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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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内部组织与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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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en runner”是对中文“差役”一词便捷却并不严谨的英文翻译,对“差役”一词更有文采的英文翻译是“drafted service”。“差役”一词本身源于北宋时期的“差役法”。根据北宋时期的“差役法”,地方上的一些头面人物被官府招募来作为驻扎乡村的行政办事人员并为官府承办临时性事务。作为宋朝地方政府的基石,这些乡村行政头目负责一些基础性的行政事务,例如保管乡村的各种簿册、维护公用设施、设立地方慈善机构、为衙门征解钱粮,以及维持地方上的治安。由于上述这些工作转由地方社区自己来负责,故而当时的县衙只是临时性地雇用了一批由门役、禁卒、仵作、更夫、轿伞夫、皂役等组成的衙役。这些衙役主要都是在衙署的范围之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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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央集权在明代和清初逐步加强,上述绝大多数的地方行政职能都被划归地方衙门负责,而这就要求地方衙门必须配备更多的办事人手来行使上述职能。在此过程中,“差役”一词演变为特指那些在衙署之外执行上述任务的衙役。在巴县,根据其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不同,这些人手被分为四大类,亦即粮役(或称快役)、盐役(或称盐差)、捕役和民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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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差役”一词常常被不加区分地用来泛指衙门当中所有非从事文书工作的衙役,但在以下的章节中,我用这个词来特指前述那四类人。由于他们是在乡村地区执行任务,故而会与当地百姓直接发生接触。在这四类人当中,粮役和捕役构成这些衙门雇员中的最大部分。这两类差役作为行政办事人手的重要性,以及官方对他们在衙署之外的所作所为的关切,都反映在如下这一事实上面,亦即19世纪的巴县档案中关于差役的记录大部分都是关于这两类人员。在下面关于巴县衙门里的这些重要成员是如何被组织起来工作的描述中,我们必须谨记一点,那就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此类组织结构并非建立在依靠成文法律之指引的基础上面,而是建立在当地衙门内部奉行的惯例性做法及一些非正式程序的基础之上。尽管这种组织结构偶尔也被一些巴县知县改革过(例如就像刘衡所做的那样),但有关其人员的招募、内部排名、晋升、管辖事务分工,以及围绕上述事项所发生的纠纷之解决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差役们自己决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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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工与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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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书第一章所述,粮役这类在清代巴县衙门当中人数最多的行政办事人手,被分派到怀石里、居义里和西城里这巴县当地三个不同的“里”工作。在嘉庆年间(1796—1821),这三个里的差役被进一步各分为左右两班。(272)在那之后不久,这两个班又被再分为单双月轮班,一轮在单月当值而另一轮则在双月当值。类似书吏们是在巴县衙署里面某个特定的房乃至班办公,差役们是在其当值的某个特定的里、班和轮执行任务。在上述这三个里工作的差役们被统称为“三里”或“三里六班”,其内部组织结构参见表4.1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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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巴县衙门粮役的内部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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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早期,巴县衙门的粮役们只在当地乡村地区执行任务。当时,重庆城内的行政事务主要是由皂役与民壮来执行。但是到了18世纪末,重庆城的快速发展,使得当地衙门的政务负担也加重了许多。为了帮助应付这些行政事务方面的重负,粮役们开始在重庆城里执行一些任务,并最终在此方面完全取代了皂役与民壮。但是由于重庆城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划,故而没有在重庆城内单独配备粮役,而是由前述三个里的巴县衙门粮役们按照每个里十天轮班一次的方式来共同承担此项差使。不过,这种临时性的职责分工也造成了巴县衙门粮役们内部的关系紧张,并且一直是19世纪后期该衙门粮役们之间发生冲突和相互控告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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