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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官员们如此看待差役,而差役们在地方行政运作中的实际作用又非常重要,但清政府却几乎没有做过任何对相应的正式制度加以变革的努力。在清政府所采取的那些改革举措里面,没有一项措施是被用来改善县级行政运作当中所存在的结构性问题。这些结构性问题包括,朝廷规定的经制吏役额数在实践中完全不敷使用,以及财政支持方面的严重不足。相反,那些改革举措致力于加重知县在管束其手下差役方面的个人责任,以及加大那些针对存在不法行为的差役的惩罚方式之范围与严厉程度。正如清代官员刘衡在前引评论文字中所提到的,管束差役的重担落在了知县的肩上。然而,很少有官员能够具有刘衡那样的热情和才干。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地方行政运作继续在成文法律规定的界限及其控制之外非正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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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中央政府的官员们倾向将所有的差役全都归类为一心只想中饱私囊的恶棍,认为这些人受雇在衙门中工作的唯一动机便是意欲从腐败行为中谋取私利。与此相类似的看法,也影响到当代研究清朝差役的绝大多数学术论著的分析框架。而如今有了巴县档案可供研究利用,我们得以有机会超越先前那些认知中的刻板印象与缺漏之处。本章及下一章将展示,巴县衙门中的差役们,并非如同居于庙堂之上的官员们所想象的那样乃是蛇鼠一窝的恶棍。事实上,他们是作为一个总人数非常庞大且其内部高度层级化的群体在运作。差役们之间不仅各自所拥有的权力大小不同,而且还根据收入的多少、工作稳定性程度乃至于内部地位的高低而彼此进行区分。在这个结构当中,并不存在任何由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操作性规定,而是由巴县衙门的差役们自发形成了一套私底下奉行的办事规矩与标准化做法,以用来维持他们的生计与达到减少衙门内部各种竞争的效果。在此过程中,这些其中包括了大量非法存在的非经制差役的衙役们在其内部创造出一套关于行政办事人手雇用的制度,而这套制度很少受到他们名义上所服务的帝国朝廷所颁布的那些正式法令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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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将通过勾勒巴县衙门差役们的内部组织情况及他们的主要职责,来对这套非正式制度加以探讨。在对巴县衙门所雇用的差役人数进行初步估算后,我将讨论他们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他们是如何试图将其中大部分人(那些非经制差役)在巴县衙门内那种严格来讲属于非法的存在进行正当化的。在本书第五章当中,我将继续探讨巴县衙门差役们的内部运作,例如差役的招募、服役期限、惩戒手段及人际关系网络。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我将检视差役们身上所体现的这些相互矛盾的特征,是如何影响他们在巴县衙门当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他们与当地百姓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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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内部组织与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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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en runner”是对中文“差役”一词便捷却并不严谨的英文翻译,对“差役”一词更有文采的英文翻译是“drafted service”。“差役”一词本身源于北宋时期的“差役法”。根据北宋时期的“差役法”,地方上的一些头面人物被官府招募来作为驻扎乡村的行政办事人员并为官府承办临时性事务。作为宋朝地方政府的基石,这些乡村行政头目负责一些基础性的行政事务,例如保管乡村的各种簿册、维护公用设施、设立地方慈善机构、为衙门征解钱粮,以及维持地方上的治安。由于上述这些工作转由地方社区自己来负责,故而当时的县衙只是临时性地雇用了一批由门役、禁卒、仵作、更夫、轿伞夫、皂役等组成的衙役。这些衙役主要都是在衙署的范围之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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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央集权在明代和清初逐步加强,上述绝大多数的地方行政职能都被划归地方衙门负责,而这就要求地方衙门必须配备更多的办事人手来行使上述职能。在此过程中,“差役”一词演变为特指那些在衙署之外执行上述任务的衙役。在巴县,根据其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不同,这些人手被分为四大类,亦即粮役(或称快役)、盐役(或称盐差)、捕役和民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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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差役”一词常常被不加区分地用来泛指衙门当中所有非从事文书工作的衙役,但在以下的章节中,我用这个词来特指前述那四类人。由于他们是在乡村地区执行任务,故而会与当地百姓直接发生接触。在这四类人当中,粮役和捕役构成这些衙门雇员中的最大部分。这两类差役作为行政办事人手的重要性,以及官方对他们在衙署之外的所作所为的关切,都反映在如下这一事实上面,亦即19世纪的巴县档案中关于差役的记录大部分都是关于这两类人员。在下面关于巴县衙门里的这些重要成员是如何被组织起来工作的描述中,我们必须谨记一点,那就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此类组织结构并非建立在依靠成文法律之指引的基础上面,而是建立在当地衙门内部奉行的惯例性做法及一些非正式程序的基础之上。尽管这种组织结构偶尔也被一些巴县知县改革过(例如就像刘衡所做的那样),但有关其人员的招募、内部排名、晋升、管辖事务分工,以及围绕上述事项所发生的纠纷之解决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差役们自己决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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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工与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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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书第一章所述,粮役这类在清代巴县衙门当中人数最多的行政办事人手,被分派到怀石里、居义里和西城里这巴县当地三个不同的“里”工作。在嘉庆年间(1796—1821),这三个里的差役被进一步各分为左右两班。(272)在那之后不久,这两个班又被再分为单双月轮班,一轮在单月当值而另一轮则在双月当值。类似书吏们是在巴县衙署里面某个特定的房乃至班办公,差役们是在其当值的某个特定的里、班和轮执行任务。在上述这三个里工作的差役们被统称为“三里”或“三里六班”,其内部组织结构参见表4.1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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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巴县衙门粮役的内部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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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早期,巴县衙门的粮役们只在当地乡村地区执行任务。当时,重庆城内的行政事务主要是由皂役与民壮来执行。但是到了18世纪末,重庆城的快速发展,使得当地衙门的政务负担也加重了许多。为了帮助应付这些行政事务方面的重负,粮役们开始在重庆城里执行一些任务,并最终在此方面完全取代了皂役与民壮。但是由于重庆城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划,故而没有在重庆城内单独配备粮役,而是由前述三个里的巴县衙门粮役们按照每个里十天轮班一次的方式来共同承担此项差使。不过,这种临时性的职责分工也造成了巴县衙门粮役们内部的关系紧张,并且一直是19世纪后期该衙门粮役们之间发生冲突和相互控告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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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粮役们不同,巴县衙门的捕役们则是在上述三个里范围之内的十个更小的“里”(273)之基础上被划分为若干组。例如,一名粮役可能会称自己是西城里的粮役,但一名在同一区域工作的捕役却可能会更详细地说出自己是负责哪一个更小的里的捕役。对捕役们的管辖区域范围加以限制,乃是为了与他们作为维持当地公共治安的行政办事人手的功能限定相匹配。就像粮役们一样,在上述十个里工作的捕役们也被细分为左右两班及单双两轮。不过和粮役们有所不同的是,重庆城内另设有自己的一队捕役,这些捕役被长期派驻在重庆城内的29个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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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衙门粮役和捕役们的内部组织结构,都是在一个强调连带责任的等级体系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乾隆年间,当地衙门各班的捕役和粮役都是在一名头役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头役负责监督其所率领的若干名下属执行任务。但是到了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随着差役人数的增多,巴县知县们试图通过加重连带责任的方式,来至少从表面上维持对差役们的控制。因此,刘衡在19世纪20年代任巴县知县期间,曾将巴县衙门的各班差役又分编为若干个五人小组,每组由一名“总头”负责。(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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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差役人数在19世纪后半叶的日渐增长,使得进一步强化这些人的责任及对他们的管束成为当务之急。到光绪朝时,巴县衙门各班捕役和粮役的总头,由六到十名不等的领役负责监管,而这些领役们则在一名管事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役是巴县衙门里面按照朝廷所定的经制吏役额数而设置的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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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书吏当中的典吏们一样,差役当中的领役们拥有颇大的实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领役们的任命文书上面盖有知县的印信,他们要对所有被分配到其所在的班上乃至轮上的任务承担责任,此外还负责给其下属分派工作及招募新人。领役们同时还要负责其所在的班执行任务时发生的所有开销。(275)事实上,是否有经济能力支付上述开销,乃是能否从事差役这行最主要的条件之一,尤其是对于领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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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役们还要对其下属们的所有行为负责,并且,他们一旦被发现对其下属疏于管束,便会受到责罚乃至被从衙门革除。例如,在光绪十九年(1883),巴县衙门的两名捕役被控在奉命押送一名带枷犯人时光顾鸦片烟馆,而且这两人在吸食鸦片时一时疏忽,致使该犯人逃跑。除了这两名捕役要被杖责,巴县知县还下令,倘若不能将该逃犯在半个月内缉拿归案,则这两名捕役所在的那个班内的所有领役都将要被处以一种叫作“站笼”的严厉惩罚。(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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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光绪朝时,在领役之下,巴县衙门还保留有先前刘衡担任巴县知县时所设置的总役。自从刘衡担任巴县知县之后,巴县衙门里面总役的人数明显增多。并且,总役直接负责对绝大部分工作的分派,正是他们使得差役们得以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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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总役之下还有散役。与领役和总役在当班时就住在衙署里面不同,散役们通常居住在乡村地区。这种雇用方式使得散役在巴县衙门当中的地位明显模糊不清。通常的流程是,当一项任务被指派给某个班时,该班领役再将该任务分派给某一位总役,该总役在号簿上被登记为“承役”或“承差”后,接着便前往相应的场镇或乡村,与在那里的一名散役共同执行该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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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领役们须对其下属的行事负最终责任一样,总役们也要对其所监管的那些散役们的行为负责。因此,光绪十一年(1885)时,巴县衙门粮班散役张处奉命前往邻县递送文书,因迟到了一天,他被巴县知县责罚。而那名分派张处承办此事的粮班总役,也因为“派差不妥”而被巴县知县下令打了一顿板子。(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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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领役、总役和散役的姓名皆被登记在一本关于各班人手的非正式名册之上,由巴县衙门刑房书吏负责保管。除了这些被非正式地登记在册的差役,每班另外还有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办事人手,他们的姓名通常并不被登记在册。后者被称为“帮役”,或者被更为轻蔑地唤作“白役”。(278)由于“白役”这个称呼明显带有贬义且含义模糊,故而有必要在这里稍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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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帮役”和“白役”都是指那些没有被衙门长期雇用,而只是短期雇来承担一些特定的辅助性工作的当地民众。对“白役”的鄙视,源于如下事实,亦即尽管《钦定六部处分则例》规定各地衙门在任务繁重时可以有限地雇用一些临时帮役(在书吏的人手紧缺时亦可如此),但使用未经登记在册的人员(在朝廷法令中特别提到的“白役”)的做法则是被绝对禁止的。(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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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即便如此,由于朝廷所定的经制吏役额数无法满足地方衙门对行政办事人手的实际需求,故而知县们被迫长期雇用一些超出经制吏役额数的差役。这群由总役与散役组成的人员被巴县衙门以上述非正式的方式雇来为其办事,其姓名被登记在非正式的名册之上。但从朝廷的角度来看,以及按照官方法令的规定,此类超出朝廷所定的经制吏役额数而被长期雇用的人员,与那些被衙门短期雇用的未登记在册的人员并无什么区别,他们都是白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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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名不在经制吏役额数之内的差役如何被加以称呼,取决于言说者希望如何对他进行描述。例如,在巴县知县们呈交给其上峰的报告当中,他们经常将那些在其默许之下为衙门办事的所有非额设人手都称作帮役,以此掩盖其在经制吏役额数之外非法雇用了其他办事人手的事实。反过来,当高级别的差役们在请求巴县知县革除其某位下属时,为了用最糟糕的词来形容后者,就可能会将那名下属称作“白役”,即便该人已经作为一名散役或总役为巴县衙门工作了许多年。与此类似,一名仅是按照前述非正式的方式在巴县衙门做了登记的差役,通常会被那些指挥其办理临时性事务的差役称为“帮役”。而当这名“帮役”遭到他人质疑或抨击时,指控他的那些人则会称其为“白役”。为了减少上述做法所导致的概念含混不清,我将“白役”一词限定在用来特指那些未被衙门正式登记在册、仅仅是临时被雇来为衙门提供辅助性工作的办事人手。对于那些长期为衙门工作的差役,不论他是否被非正式地登记在册还是压根就没做登记,我都将他们统称为非经制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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