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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41 面对这些彼此针锋相对的指控与反控,巴县知县最终决定开堂审理此事。在听取了当事人各方所做的证供后,知县最终做出裁决说,由于唐树目前在居义里粮班右班所有领役当中排名第一,故而应当由唐树接充粮班管事之位。这件事到此便结束了。先前嚷嚷着倘若唐树接充居义里粮班管事之位则自己将告退的那些粮役们,无人因为知县做出上述裁决而真的离开巴县衙门,知县也没有对唐清或梁淙被指控的那些滥用手中权力、行贿乃至对其他粮役发出死亡威胁之举加以彻查追究。(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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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43 在做出上述裁决的过程中,巴县知县并未援引任何官方颁布的法令或者正式的指引,这是因为上述这些东西压根就不存在。为了解决这场争端,巴县知县其实是在由纠纷各方及其各自的支持者们针对非正式规则和惯例性程序所做出的前述两种相互冲突的解释当中进行选择。就此而言,巴县知县作为官方政令的执行者对此争端之解决方向的把控,尚比不上巴县衙门粮班当中那些在该班内排名靠前的差役们。这些差役们对其内部事务的掌控,还进一步体现在如下事实上面,亦即除非知县有可能会从其他渠道得知某起违纪事件,不然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差役们才会将请求知县做出惩戒或解决争端作为最后的手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巴县衙门的差役们都是在其所在班内自行商议处理彼此之间的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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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45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64]
1703124146 三 惩戒手段与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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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48 在有关不当行为的指控或者班内发生的纠纷被告到巴县知县那里之前,它们通常是由那些在该班名册当中排名靠前的差役们,或者由各班领役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集体商议处理。就像巴县衙门的书吏们所做的那样,为了使集议的程序显得更具正当性,议事会议通常是在巴县衙门的衙神祠内举行。在处理这些争端的过程中,那些在其班内排名靠前的差役们与议事会议成员们依据相应的行事准则,做出包括训斥、以观后效、罚钱,以及非正式地将其暂时停职等在内的各种惩戒。实际上,通常只有在上述这些惩戒手段都无法解决问题之后,那些严重违反班规的行为才会被呈报给知县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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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50 例如,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巴县衙门居义里粮班的两名领役与两名总役联名控告该班总役向海,并简要描述了他们先前曾诉诸班规并采取过各种内部惩戒手段,但皆无济于事。这四人首先声称,向海在居义里粮班内工作过两年,惯于无视粮班班规。虽然向海不断地因此而受到所在粮班领役的警告,却总是屡教不改,于是粮班领役们在几年前将他从该班的名册上除名。他们接着说道,近来向海又回到粮班中来,并发誓说自己已然改过自新,粮班众人这才同意让向海继续负责他原先被分派的那些事务。然而,自打那以后,向海又恶习重萌,利用手上的权力到乡下勒索钱财。这些粮班领役和总役们陈述,他们已经尽力管束向海,但向海拒不做任何改正,他们生怕向海会对乡下百姓造成更大的扰害。有鉴于此,他们只好请求知县将向海从巴县衙门正式革除,以免向海变本加厉地做出其他滥权之举,并以此维护粮班班规。(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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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52 知县允准了这些粮班领役和总役们的上述请求,正式将向海从巴县衙门当中革除。但是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知县并没有过问向海先前被粮班除名与后来又重返该班工作的那些事情。(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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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54 此类由那些在其班内排名靠前的差役们共同做出的集体行动,经常是明目张胆地违反了朝廷颁布的相关法令。此点在光绪元年(1875)的一起案子中可以看出。当时,巴县衙门怀石里粮班左班的两名领役向知县控告该班散役陶福。除了指控陶福酗酒、赌博和行为放浪,这两名粮班领役还特地提到陶福曾闯入粮班内殴打他人。他们说,陶福向来无视法纪,有一次醉酒后来到粮班找该班总役李周,结果与后者发生争吵。按照那两名粮班领役所做的描述,在随后发生的打斗中,陶福手持一管烟枪,以此猛打李周。结果造成李周的头部受伤颇重,流出来的鲜血染红了李周当时身穿的衣服。这两名粮班领役为此斥责过陶福,但陶福不仅拒不认错,而且还与他们争吵。这两名粮班领役认为像陶福这样不遵法纪的差役对所有人都构成了危害,故而他们恳请知县将陶福从巴县衙门革除。(313)在对上述斗殴事件进行调查之后,知县同意了那两名粮班领役的请求,将陶福逐出巴县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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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56 然而,大约过了一年之后,又是这两名粮班领役再次向知县指控陶福,声称陶福在被黜革后又回到粮班中来,并信誓旦旦地说自己会痛改前非。于是粮班的领役们同意陶福回来当一名散役。但是陶福并未信守他先前所发的誓言,而是很快地又恢复了老样子。这两名粮班领役还说,就在最近这段时间里,陶福还企图偷盗知县发给另一名粮役的差票,并且威胁说谁如果敢阻拦他,那他就会杀了谁。知县并没有对他自己先前将陶福从巴县衙门黜革之事做任何评论,而是再次同意采用那两名粮班领役提出的惩戒方式。陶福因此被处以一个月的监禁,并且被勒令在回到粮班工作后不得再在该班滋事。(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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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58 《大清律例》当中对于此类事情的处置规定得非常清楚。按照其规定,任何被黜革的差役倘若图谋重新回到衙门内工作,则将被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而任何知县如果允许这样的人重返其衙门工作,那么该知县就要被革除现职,并连降二级。(315)巴县衙门的差役们对那些不仅有违《大清律例》中的相关规定,而且很可能将会严重危及知县仕途的处置流程公开进行描绘,这一事实表明这些衙役们在使用各种内部惩戒手段方面有着事实上的自治权,同时也展示了朝廷颁布的相应法令规定被搁置不用到了何种程度。巴县知县默许衙役们按照其内部班规处置此类事情,既表明了他对上述那种自治的默认,也体现出他本人缺乏落实此方面的正式法令规定或者对其手下那些差役们的内部事务加以有效干涉的能力。巴县知县在此方面的力不从心,最为明显地体现在衙门内实际所雇差役之人数这件事情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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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60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65]
1703124161 第三节 “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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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63 全国各地县衙的经制差役额数早在清初之时就已被固定下来,同时被固定下来的还有各地所承担的田赋与徭役的定额。这些都被公布在各省的《赋役全书》里面。朝廷的官员们对那些经制差役尚且抱持着不信任的态度,故而他们将超过法定额数雇用的差役们看作是造成地方贪腐和治理无方的渊薮,也就不足为奇了。(316)将这些所谓的流氓、恶棍和蠹虫从衙门当中清除出去,于是就成了反复出现在18世纪和19世纪清朝中央政府的那些谕旨、奏折和通行(317)之中的常见主题。(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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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65 17世纪的官员和政治思想家们通常相信,吏役工作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其中满是各种可以借机贪腐的机会。17世纪著名的经世思想家顾炎武(1613—1682)所写的下述这段文字,可被视为此种看法的典型代表(他同时也提出了关于如何解决许多地方衙门都超出法定吏役额数而雇用了大量非经制差役这一现实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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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67 一邑之中食利于官者,亡虑数千人。恃讼繁刑苛,得以吓射人钱。故一役而恒六七人共之。若不生事端,何以自活?宜每役止留一正、副供驱使,余并罢,遣令自便营业。而大要又在省事,事省则无所售。其吓射即勒之应役,将有不愿而逃去者,尤安民之急务也。(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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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69 正如上述这些观察所表明的,顾炎武清醒地意识到,即便是在清朝早期,衙役们的工作也并非像朝廷起初所预想的那样只是一种临时性劳役,而是被这些人自己当作一种营生方式。但是,几乎没有哪位在任的官员会像顾炎武那样乐观地认为光靠减少衙门事务就能改变此种局面。相反,在清代官场当中普遍存在着如下共识,亦即认为鉴于各地县衙的行政负担实际超过了朝廷规定的经制吏役额数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知县们可被允许雇用一些超过经制吏役额数的办事人手以作为权宜之计,但这种做法要被严格限定为临时性的应对措施。当知县们临时雇用这些非经制差役时,会被朝廷严厉地告诫须对此类人员加以管束(具体的手段包括将这些人的情况详细登记在册、让这些人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经常对这些人进行定期的视察,以及对其中的违规者施以体罚等)。(320)尤其是,知县们会被告诫绝不可以听信这些人的阴谋诡计、纵忍他们的龌龊勾当或被他们的狡诈所摆布。(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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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71 而且,尽管知县们被允许短期雇用一些超过经制吏役额数的办事人手,但是在整个清朝,长期使用这些非经制人员的做法是被明确禁止的。《大清律例》当中特别规定,任何官员若雇用超出经制吏役额数的编外人手,则将被处以杖一百的惩罚,并且所添设的非正身吏役每增加三人,对该官员的惩罚便随之加重一等。(322)《大清律例》当中同时还规定,任何正身衙役在执行任务时,若违禁私带白役同去,则要被处以杖一百,并从该衙门黜革。(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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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73 或许是慑于朝廷的上述警告,知县们都宣称自己业已处理好了超过经制吏役额数雇用办事人手的问题。这是清朝官场上最为常见的谎言之一。(324)但无论知县们在其例行呈报给京城吏部的该衙门吏役人员情况报告当中如何声称,实际的情况仍然是绝大多数的知县根本没有能力对其衙门内的那些办事人手施以有效的控制。在担任巴县知县期间,刘衡就曾简明扼要地提及同侪们所遭遇的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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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75 律设衙役以供差遣,原不能尽除不用。然止应留额设十数名,其余冗役概行革除。惟革役大非易事,官虽革役,而役不自革,是以有瞒上不瞒下之说。(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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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77 在19世纪,四川因其全省各级衙门当中超过经制吏役额数实际雇用的非正身差役人数极多而丑名在外。例如,陕西道监察御史程伯銮在嘉庆二十三年(1818)从四川老家探亲回来后,向皇帝上奏道,四川全省各地县衙里面的粮役、捕役人数皆已普遍超过千人。(326)在四川省内,巴县的此方面情况尤为突出。刘衡曾声称,他将把这些“衙蠹”从巴县衙门当中清除出去,作为自己身为当地知县的首要政务之一,并说他甫至巴县,就发现当地衙门中有不少于7000名从事各种工作的差役。通过精明地给衙役们分派工作以使这些人无法从中捞到油水,以及在许多行政事务的处理过程中亲自出席,刘衡宣称他在巴县衙门中裁革了近6800名差役。(327)不过刘衡自己也承认,鉴于重庆地区命案多发及当地存在由于商业纠纷而引起的大量诉讼,巴县衙门有必要雇用100余名差役,而这个数字仍然大大超出巴县衙门被允许雇用的经制差役额数。(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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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79 就算刘衡所说的巴县衙门当中超过经制吏役额数的非正身差役人数之多,以及他后来裁革的那些差役人数在一定程度上有夸大其词和自我吹嘘之嫌,但这些数字还是反映出,即便是对于一位非常勤于公务的知县来说,如何对其手下的这些差役们加以有效管束仍然是个大问题。而且,即使像刘衡这样有魄力的知县确曾做了一些制度改革,但还是无法阻止在他从巴县衙门离任之后不久,先前的那一切便迅速卷土重来。例如,刘衡从巴县知县任上离开仅仅八年后,光是在巴县衙门捕班内部记录该班工作分派情况的簿册上,就列有319位在该班工作的捕役的名字。(329)到了19世纪末,这些数字还在不断上升。光绪二十九年(1903),四川总督岑春煊抱怨说,根据他私下所做的调查,在巴县,粮班、捕班及壮班各自雇用的差役人数均在5000人到6000人之间。(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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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81 尽管实际为巴县衙门工作的差役人数显然远远超过朝廷规定的该衙门经制吏役额数,但我们仍然应该对程伯銮、刘衡和岑春煊等清朝官员上述所宣称的他们发现巴县衙门当中的差役多达数千人的说法保持高度的怀疑。由于这些数字是下级官员们为了迎合其上峰而写的,故而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夸大,以便从修辞角度为其发布的布告、上呈的奏折及就其政绩所做的说明增添力量。真相是,在清代的任何一个县衙当中,究竟具体有多少名差役在里面工作,对此无人能够确切知晓。不过,借助巴县档案中留存至今的一些资料,我们可以估算出位于巴县衙门的经制差役额数与官员们所宣称的上述庞大数字之间的大致实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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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83 在清朝早期,巴县衙门的差役们按照朝廷颁布的法令分为四类群体,亦即皂役、门役、扛伞和粮役。在顺治年间(1644—1662),上述四类群体的朝廷额设总人数为139人。到了乾隆二年(1737),这个朝廷所定的巴县衙门经制差役额数,被逐步压缩到69人以减少衙门开支,并且一直沿用到清朝结束。(331)除了对上述四类群体有经制差役额数之限制,仵作、禁卒、更夫,以及在雍正朝新设立的捕役与民壮,(332)也都有单独规定的经制人员额数限制。从乾隆朝早期到清朝灭亡,如表4.2所示,巴县衙门上述九类群体的经制差役总额数为69人。毫不令人意外,这个数字正是咸丰、同治和光绪三朝历任巴县知县例行正式上报给京师吏部的巴县衙门差役总人数。(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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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85 表4.2 巴县衙门的经制差役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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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90 资料来源:朱之洪等修、向楚等纂:《民国巴县志》,台北:学生书局,1967,卷6,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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