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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暂时不考虑衙役们那种低贱的社会地位与其滥用行政权力之间的联系的话,那么上述那种关于衙役们之社会经济背景的看法看起来大体上是正确的。有丰富的证据显示,许多衙役始终在各种边缘性社会阶层之间流动,而在官府的眼中,那些边缘性社会阶层的成员即便并不全是不法之徒,也总是高度可疑的。例如,韩书瑞(Susan Naquin)就曾经描述说,不少衙役是由于被其他那些更受百姓们尊重的宗教组织排斥在外,而结果被白莲教这样的异端民间宗教吸收成为其信徒。(353)就此点而言,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那位来自山东的武林高手王伦(此人同时也是韩书瑞所描述的那场1774年农民起义的领袖),先前便曾做过一段时间的衙役。(354)在巴县档案当中,也有一些与此相类似的零星记载表明,一些衙役与当地的秘密会社、盗匪帮派之间有着某种联系。(355)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在一些可疑的地点发现差役们的身影。就此方面而言,赌场、妓院、客栈、旅店及其他某些以操持非法营生而闻名的场所,诸如此类差役们经常出没的地方,都被清楚地记录在巴县档案里面。在巴县,鸦片烟馆经常被当地差役们作为聚会与请客的场所,而这些鸦片烟馆通常都是由某些差役们自己所拥有并经营的。(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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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单凭某些差役被怀疑在巴县衙门之外经营着各种生意这一点,并不能说明所有的衙役皆有着一种统一的社会地位与社会阶层出身背景。我目前所搜集到的少量关于巴县衙门差役们之家庭经济状况的史料证据,首先来自巴县衙门登记的经制差役信息中关于这些人拥有多少亩耕地的数字记载。除了其姓名、年龄、住址及已经在巴县衙门做了多少年差役等信息,巴县衙门所做的登记还记录了这些差役们各家每年交纳的钱粮赋税。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所交纳的钱粮赋税数额计算出某位差役家中所拥有的耕地数量。表4.4列出了咸丰十一年(1861)时巴县衙门按照经制差役额数雇用的总共40名皂役、粮役、捕役和民壮各自家中所拥有的及平均拥有的耕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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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 咸丰十一年(1861)巴县衙门经制差役们拥有的耕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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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巴县档案,档案号:6.5.18;6.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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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书第一章当中曾引述过历史学家王笛所做的估算,在光绪朝的差不多同一时期,巴县当地民众人均拥有耕地数为1.7亩,每户平均拥有8.5亩耕地。(357)虽然从表4.4来看,有一些巴县衙门经制差役家中所拥有的耕地数量达到甚至超过了王笛估算的上述数字,但王笛所做的那个估算其实具有误导性,因为他估算所得的那些数字,乃是将巴县全境内的耕地总数除以该县的总人口数而得出来的。而在当时,巴县的人口总数包括了重庆城内的那部分人口,因此王笛估算出来的该县民众人均拥有耕地数一定是偏低的。在20世纪早期,巴县位于重庆城内的辖区与其下辖的那些城外农村地区在行政上已经被分开来进行管理,从那时的地籍勘查资料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巴县每户拥有的耕地数量达到了18.67亩。如表4.4所示,巴县衙门的那些经制差役家中拥有的耕地数量远在上述平均数之下。不过,相较于巴县衙门所有经制差役人均拥有的耕地数,他们各自家中所拥有的耕地数差异或许更能说明问题。根据表4.4,巴县衙门的粮役与民壮家中所拥有的耕地数量,要比捕役或皂役家中拥有的都多一些,前者当中的一些人所拥有的耕地数,已经接近巴县全境内的每户平均耕地拥有数。尽管这样说并不是要完全推翻先前那种认为巴县衙门的绝大多数差役们皆出身于那些经济条件欠佳的底层家庭的旧观点,但上述讨论确实表明了这些差役们彼此之间在家庭经济状况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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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清代法令的规定,衙役必须来自那些自家拥有一定数量的田地且在本地的钱粮簿册上列有其名的人家。但是,即使我们获悉了巴县衙门的经制差役们各自所拥有的耕地数,这些数字也只能反映出在巴县衙门工作的一部分差役家中拥有耕地的情况。因此,倘若据此便以为巴县衙门所有的差役均拥有类似前述数字的耕地或者皆有自家的耕地,那将毫无意义。易言之,那些被记录在册的经制差役们所拥有的耕地数量,并不能向我们充分展示巴县衙门差役们的经济来源范围或其每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例如,巴县档案里偶尔有证据显示,至少有一些差役拥有相当可观的自家财产。如前所述,某位差役是否有获取经济资源的多种渠道(这一点经常会具体体现为要求拥有相当可观的自家财产),对于该人是否能够在所在班内晋升为领役而言非常关键。能够进一步说明巴县衙门差役们拥有一定数量的经济资源的证据,源于如下事实,亦即巴县衙门的差役若想在其班内爬到更高的位置,则必须交出一笔相应的费用(详见本书第五章的讨论)。最后,我们不应该忽视的一点是,衙役这份工作本身可以带来相当可观的潜在收入,而这些收入既可以用来买田购地,也可以用来做生意,以及投资到重庆城当时那些新兴的商贸活动中去。例如,当总人数超过60人的一群皂役在咸丰九年(1859)被从巴县衙门黜革后,几乎所有的这些被革差役都报告说,他们将在重庆城内靠经营各类小生意维生。(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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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史料记载表明,以往那种认为差役们皆系一些穷困潦倒之辈的旧见如今需要得到修正,因为并非所有的差役都是因为贫穷才选择从事这份工作。而且,即使是对于那些穷困潦倒的人们来说,重庆城当时正在快速发展的经济活动,也为他们提供了除到衙门投充差役外的其他各种谋生机会,而后者并不都会像投充衙役那样被社会大众习惯性地视为身份低贱。但这些人不仅自己选择了投充衙役,并且还在巴县衙门中度过了他们最年富力壮的人生阶段。这一事实表明,在正不断发生各种变化的19世纪中国社会当中,衙役在法律上的那种低贱身份所具有的污名,正在变得不那么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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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在法律上对不同群体的身份加以分类的做法,乃是清政府为了如下目的所做的各种努力之产物,亦即将其对于理想社会秩序的憧憬,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关于社会政治的正统观念,加诸全体民众身上。就此点而言,最为关键的就是,在清代,那些在法律上被划入贱民阶层的人们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故而也就无法参与到科举考试所支撑的那种精英文化中来。但这并不是说,这种将不同人们的身份地位在法律上加以分类的做法或理念,对于当时的每个人而言都有着同等程度的规范性价值或者皆与各人直接相关。尤其是对于那些生活在清朝社会底层的人们而言(例如生活在城市与农村的穷人,以及其他那些向下流动的社会阶层中的百姓),这些划分与理念根本就不重要。对于那些几乎从不认为自己有着符合正统观念的社会地位,而且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会被精英群体所鄙视的人们来说,衙役这份工作,很可能被这些人看作一种可以借此过上像样生活的颇具吸引力的谋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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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是之故,与其将差役所从事的这份工作视为一种普遍遭人鄙视的劳动形式,还不如把投充差役看成在一个不断分化与扩展的社会当中发展着的诸多营生方式之一。而且,就像大多数从事某种营生的人们那样,巴县衙门的差役们也试图将他们所选择的这份生计,在某种程度上加以正当化。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巴县衙门的差役们采取了与前述书吏们相同的策略,有意地让他们自身远离社会大众心目中的那种贪腐形象,以此来证明他们所从事的乃是一种值得人们尊重且有其社会价值的服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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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品行端正的公人与道德败坏的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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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巴县衙门当中的绝大多数差役都是超过朝廷所定的经制吏役额数而被非法雇用的,但是这些衙役一直试图将他们在地方衙门中的角色予以正当化,以此来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在此过程中,他们对儒家正统学说的利用,从成效本身来看似乎并不起眼。儒家话语所承载的,终归是那些关于正直人品与良好名声的观念,以及对其加以表述的媒介。但是在将儒家话语里面的一些内容加以挪用的过程中,巴县衙门的差役们显然表达了一种关于何谓正派的行政服务性工作的非正统观点,就像我们在本书前面讨论书吏的那部分中所看到的一样。根据巴县衙门差役们所做的此类表述,他们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向当地民众收取费用,以作为对自己勤勉服务的报偿,这种做法丝毫不违背那种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德政理想,相反,这是维持推行德政的政府的必要手段。而且,为了达到上述那种效果,巴县衙门的差役们试图利用社会大众将衙役视为贪赃枉法之恶棍的刻板印象作为反衬,来凸显他们自己乃是忠诚可靠的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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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役们的个人品行与其所从事的这份工作的正当性之间的关联,在巴县衙门中的高级别差役呈给巴县知县的那些文书之起首处的常用套语里面有非常鲜明的体现。例如他们在上面写道:“跪禀大老爷台前,为禀明作主事情,役等奉公体德,毫无违懈……”在诸如此类的开场白之后,通常紧接着的文字内容则是关于其家境贫寒,以及已然在巴县衙门当中服役多年且从未出过任何差错的描述,以此来进一步证明自己擅长此份工作且向来品行正直。例如在光绪二十一年(1895),一位名叫姚恩的业已被从巴县衙门革除的前怀石里粮班总役,在他先前所在班内的三名领役的支持下,向巴县知县请求允准其重新回来工作。姚恩所写的禀文,可谓那些被黜革的差役们向巴县知县提出希望能够允准其重回衙门工作的恳求之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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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恩首先讲述了他在巴县衙门已然工作了许多年,随后围绕那起在他看来导致其被蒙冤逐出巴县衙门的事件之相关情况加以解释。他声称,自己为巴县衙门执行公务的时间超过了20年,其在衙门内的记录或名声并无丝毫污点。在该年五月,有一份来自川东道衙门的公文要在五日之内被递送至成都。姚恩派粮班散役朱崇去递送这份公文,但朱崇由于生病而耽误了公文的如期送达,结果被从巴县衙门革除。而姚恩也因为派差不妥而遭知县训斥,并同样被从巴县衙门革除。(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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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所呈的禀文之结尾部分,姚恩描述了自己如何家境贫寒,以此表明他自己全无借承充差役来中饱私囊或者有什么贪腐敛财之举,并且声称自己全然仰赖在巴县衙门中本分工作来养家糊口。他写道,自己家徒四壁,父母已然风烛残年,膝下子女尚年幼,而其妻子又体弱多病,有这么多人靠他来养活,但家中余粮却又很少,因此只有恳求知县大发慈悲,原谅他之前所犯的过错,允许他重新回到巴县衙门担任粮班总役。(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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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日后,怀石里粮班的多名领役向知县呈交了一份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禀状,声称姚恩对其先前所在粮班的运作不可或缺,故而他们联名恳求知县能够允准姚恩重新回粮班工作。这些领役在禀状上说道,其所在的粮班缺乏有经验的足够人手来处理交办的大量工作,故而若少了在行的姚恩的帮助,则该班事务将无法处理。知县最终同意了姚恩的上述恳求,允准他重新回到巴县衙门担任粮班总役。不过,知县依然维持自己先前所作出的将那名粮班散役朱崇从巴县衙门黜革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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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差役能否让巴县知县撤销他先前作出的将其从衙门革除的裁决,以及是否能够在其所在班内发生的争端当中胜出,很大程度上乃是仰赖存在于差役们内部的等级体系。这个等级体系给予差役们一定的象征资本。如果某位高级别差役多年来能够沿着这一巴县衙门差役内部的等级体系逐步提升其位次,而并没有遭衙门黜革或与任何不法行为有瓜葛,那么他就可以自诩在其承充差役期间有着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道德素养与品行操守。而在差役们内部等级体系的另一端,像散役及诸如帮役那样被临时雇来的办事人手,则被描述为品行未经证实之辈,因此被认为更有可能作奸犯科。巴县知县们倾向接受上述差役形象刻画,这一点可以从不同级别的差役之工作在相对稳定性程度方面的差别上看出来。例如,在光绪二十年(1894)被巴县衙门革除的22名捕役当中,有14人是散役,5人是总役,只有3人是领役。(361)差役们对其内部等级体系的利用,也在一些告状里面有所体现。在这些告状当中,当领役与总役在遭到其同事指控时,他们会被对方称作散役甚至白役,而那些控告他们的差役之所以如此为之,正是为了让知县对这些遭到指控者的个人品行产生怀疑。下面将要讨论的巴县衙门民壮戴成的案子,便是此类案件中能够很好地说明此点的例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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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八年(1902),巴县衙门中由刘金率领的来自民壮左班的七名领役向知县报称,一名来自民壮右班的名叫戴荣的散役,最近因敲诈勒索、酗酒闹事及枉顾法纪而被从所在班的名册上除名。但是,戴荣悄悄地将自己的名字改为戴成,并请求民壮左班的领役们允许他到该班工作。这些领役们抱怨,他们当时出于好心才同意了戴荣的这一请求,但之后戴荣本性不改,依旧贪婪暴虐,不仅欺骗该班的每位同事,违反班规,鱼肉乡民,而且还经常酗酒打架。因此,这些领役们声称他们已别无他法,只得恳求知县将戴荣从巴县衙门革除。知县同意了这些领役们的请求,将那位如今改名为戴成的戴荣逐出巴县衙门。(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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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知县做出上述裁决后半个月左右,戴成本人向知县呈交了一份禀状。在这份禀状当中,他不仅否认自己曾在民壮右班中使用过另一个名字工作,而且还针对那些领役们声称他是一名散役的说法进行了驳斥。戴成坚称自己事实上是一名领役,完全不是像那些指控他的领役们所说的那样只是一名散役。戴成强调自己是一名老实本分的公人,而他多年来在巴县衙门中的效力,如今正在面临所在班中的派系势力与裙带腐败的威胁。按照戴成在其禀状中的说法,他在民壮左班当中效力多年,一直没有出过差错,亦无任何不当之举,并且实际上还是在该班内排名第二的领役。在该班中排名第一的领役刘金多年来只是挂名而已,实际上是由总役胡林代行刘金的职责。当该班的管事去世后,民壮左班的差役们原本决定推举刘金与戴成来共同接替该位置。然而就在此时,刘金却纵容其徒弟胡林伪造文书,以便将后者的家人招进巴县衙门承充总役。根据戴成的说法,当他拒绝与刘金、胡成等人同流合污后,那两人恼羞成怒,对他提起诬告并恶语诽谤。戴成表示自己曾将这起争端提交给巴县衙门吏役内部的议事会议处理,但胡成与刘金两人在议事会议进行调停时拒不出席。而且,当议事会议针对上述伪造文书一事展开调查时,胡成与刘金都声称自己对此毫不知情。因此,戴成最后恳请知县核查该班的人员卯册并重新考虑先前对他作出的那个黜革决定。(363)但是对于戴成而言非常不幸的是,他的上述声辩未能说服知县,后者依然维持其先前所作出的将戴成从巴县衙门革除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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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那些领役们针对戴荣所进行的并且最终如愿以偿的抨击,并不包含有任何特定的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可提起控告的理由。它只是采用了一种从人品上对其对手进行粗线条诋毁的方式,将戴荣与那些关于腐败的刻板印象关联在了一起,声称戴荣乃是生性贪婪暴虐、经常酗酒闹事、惯于敲诈勒索、不断违反班规与藐视法纪之人。上述说辞的字里行间,无一不是在暗示戴荣只不过是一名散役,是一名其品行不值得信任、平素行事不负责任的无赖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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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双方所使用的这些言辞套路,乍看上去有些怪异,因为他们都是诉诸那些只会让知县觉得其对衙役们之本性的一贯怀疑再次得到了确证的刻板印象。不过当我们深入思考之后,则可以发现纠纷双方所用的策略非常明确。那就是,纠纷双方利用人们关于衙役的那些刻板印象,来描述某位特定的差役的贪腐行为和越轨之举,以便将对方的那些行为与大部分老实本分工作的差役所具有的正直人品区分开来,并声称自己乃是属于后一种类型的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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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必须记住,这些描述是在差役们内部发生的争端被告到知县那里的过程当中才呈现出来的,而当走到了这一步时,差役们内部奉行的那些用来解决彼此之间所发生的争议的规矩、程序与手段都业已失灵。在这种情况下,纠纷双方针对自己与对手分别做出的那些区别性描述,乃是为了迎合那位本就对衙役群体心怀成见并与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特定听众,亦即知县。但是,如果说这些描述有时也会被用于达到各种奸诈的目的的话,那么这也并不意味着差役们所诉诸的那些基本准则就必然是虚假的。实际上,这些人能够在他们自己与其他差役之间发生的争端当中利用此种形象刻画,本身就意味着知县承认那些声称衙役当中也有许多忠实正直之人的说辞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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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述那些关于其自身品性的描述是由差役们自己建构出来的,并且他们经常利用这些描述来抬高自己与诋毁对手,但是这些描述多少反映出许多差役是如何看待他们自己及其所从事的这份工作。与书吏们一样,差役们当中的许多人都将这份工作视为一种营生方式,并在这份工作上度过了他们的青壮年岁月。由于并不存在关于此方面各种具体办事流程的任何正式标准与法定指引,于是差役们便试图通过在其内部奉行他们自行商定的各种规矩、程序与规范性行为准则,来捍卫自己的这份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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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役们受雇在巴县衙门当中所从事的这份工作,虽然存在上述这些理性化的因素,但仍然被视为一种非正式的、游离于正式法令规定之外的行政办事人手雇用方式,且在其运作过程当中,并非借助于由外部力量加以界定的结构或监督。因此,与其他任何营生方式相类似,在衙役这一行当中是否能取得成功,不仅依赖于对该群体内部自行订立并奉行的那些规矩与标准的运用,而且也依赖于其家庭成员、庇护人与同事们的支持。倘若缺乏这种支持,则像上述戴成那样的民壮就会在其所在班内差役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当中被其反对者所孤立,从而被后者描绘成贪婪腐败之辈。本书第五章将集中考察巴县衙门差役们当中的那些人际关系网络和联盟,来检视此方面的衙门实践。届时我们将会再一次看到,尽管这些人际关系网络经常被认为是基于腐败之目的而形成的,但在许多方面,它们也是清代地方行政得以运作的基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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