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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关于巴县衙门中实际差役人数的信息来源,乃是巴县知县有时向重庆知府呈送的一些非正式报告。为了应付朝廷所规定的经制差役额数远远不敷使用的问题,巴县知县采用了一种将两方面情况均向其上峰进行汇报的做法,就像他们在面对经制书吏的额数不敷使用时所做的那样。本书第二章中业已介绍过,一些巴县知县分别向朝廷吏部和重庆知府衙门呈送了不同的差役清册。遗憾的是,在现存的巴县档案中,关于巴县衙门差役情况的非正式报告,在数量上远远少于那些关于该衙门书吏情况的非正式报告。但是,表4.3中的数字,向我们暗示了巴县衙门超出法定额数实际雇用的差役至少达到了怎样的规模。下面引用的数字,包括了巴县衙门在朝廷规定的经制差役额数之外实际雇用的民壮、捕役与粮役的人数,以及知县们在呈交给上峰的报告中宣称已经从巴县衙门当中黜革的那些白役的人数。此种分类再次表明,对这两大类差役的称呼在语义上有着显著的区别,亦即那些在知县看来实有必要而超出法定额数雇用的人手是非经制差役,而“白役”一词则被用来形容那些或许已经在巴县衙门工作了一段时间,但并不被知县认为不可或缺,故而可以随时革退的办事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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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巴县衙门超过朝廷规定的经制差役额数实际雇用的差役人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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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巴县档案,档案号:6.5.12;6.6.111;6.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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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只是一些零星的数字,但是它们还是非常清楚地显示,清朝中央政府规定的巴县衙门经制差役额数与实际在巴县衙门承充差役的人数之间相差甚大。这些数字也意味着,19世纪的清朝中央官员和省级官员们所持的那种观点是正确的,即认为各种超过朝廷规定的经制差役额数而实际雇用的差役人数在逐年增长,尽管实际的情况可能并不像巴县知县刘衡、四川总督岑春煊所说的那样达到几千人的庞大规模。倘若我们回忆一下在本书前面关于巴县衙门书吏情况的讨论当中,巴县知县张铎在光绪二十七年(1901)所报告的该年巴县衙门内的书吏人数,大大低于前一年和后一年所报告的该衙门书吏人数,则这种印象便会被进一步加深。因此,巴县知县张铎在1901年所报告的巴县衙门差役人数,同样也可能颇为保守。而且,我们还必须在这些数字的基础之上,再加上那些居住在巴县境内乡村地区的散役们的人数。这些散役虽然通常是得到时任知县的首肯后在乡村地区为巴县衙门工作,但无论是在例行呈交给朝廷吏部还是重庆知府衙门的任何报告当中,他们的名字都不会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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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巴县衙门实际雇用的差役人数不断增长的原因之一,便是我在本书前几章中经常提及的19世纪时清帝国境内各地县衙所面临的工作负担都在逐渐加重。正如我们在前面讨论书吏的章节中所看到的那样,上述这种地方衙门工作量的增长,体现为那些实际负责公共治安、征收税赋及处理讼案的差役(民壮、粮役和捕役)人数日益增多。例如,在道光十三年(1833),巴县知县区拔熙同意了捕班头役提出的请求,在巴县境内沿江的各里增设了77名捕班散役,以应付这些地区繁忙的交通往来和商贸活动。(336)在半个多世纪之后,巴县知县张铎向重庆知府解释说,虽然朝廷规定的巴县衙门民壮、粮役和捕役之经制额数加起来只有28名,但是巴县衙门要想完成各项行政事务与维持公共治安,则实际需要至少400名差役。(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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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县级衙门内部的经制吏役人员结构与地方行政之实际需要间存在的悬殊差距而言,恐怕没有什么方面会比差役人数体现得更为尖锐。但是,考虑到知县们缺乏监督(更不用说去控制)其手下那些差役们的足够能力,巴县衙门实际雇用的差役人数之日益增长,也不能单纯归咎为衙门工作负担加重造成的结果。毋宁说,正如顾炎武在清初时所认为的,那些超出朝廷规定的经制吏役额数而进入衙门工作的人们,是将受雇为衙门工作当作一种营生手段。易言之,尽管官方对衙役们心怀成见,并且社会大众一贯将承充衙役视为贱业,但是在清代,越来越多的成年男子发现衙役这份工作的收入颇为可观且有安全感,于是将其当作一种富有吸引力的长期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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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岂尽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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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役们在清代史料中给人留下的压倒性刻板印象是,这些人乃是一群“无赖”,是一心只为谋取私利的恶棍、二流子和无数麻烦的制造者。(338)在这些“衙蠹”当中,捕役的名声尤其糟糕。正如曾担任刑部郎中、监察御史等职的清朝官员田文镜在18世纪早期所说的那样,“捕役原与盗贼一气,若不与盗贼相通,不能为捕役矣”。(339)大约一个世纪后,浙江巡抚也表达了与此相类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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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州县衙役向分快、壮、皂、捕四班。别班差使常有调剂,惟捕役专司缉盗,其事独难,而其名目较之三班尤为下贱。闻此间充捕之家,无人肯与为婚。是以州县中不但不能添募,甚至徒悬额缺,虚无一人。其愿充者,又皆豢贼分赃,无恶不作。(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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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浙江巡抚虽然大体上赞同田文镜的看法,但他显然更加意识到,衙役们的贪腐至少部分根源于他们那种低贱的社会地位。除了民壮和禁卒,其他差役们事实上都被归入法律上所称的贱民之列,(341)他们在法律上的身份,等同于娼优、奴仆、戏子及某些在特定区域里面从事某种营生的特殊群体。(342)至于衙役为何被在法律上归为贱民,其原因则不甚清楚。在其对中华帝国晚期的底层社会群体所做的研究中,韩安德(Anders Hansson)猜测说,某些差役的低贱社会地位,部分源于他们所从事的那种工作的性质(例如,他们与罪犯之间的联系,以及与尸体的频繁接触,或者经常由于拷问折磨犯人而将自己所穿的衣服弄脏)。(343)另一种可能的原因解释则是(韩安德和柯慎思[James Cole]都提出了这种观点),只有当衙役这份工作为那些来自被社会大众视为异类的特殊群体当中的人们所独占之后,投充差役才在法律上被归为一种贱业。(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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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无论差役们低贱的社会地位和法律身份是源于何种原因,作为在按照儒家思想建构起来的社会等级秩序中处于最底层的成员,就差役们被认为品行低劣这一点而言,他们与官员、平民(亦即清律中所说的“良民”)构成了鲜明的对比。如同所有的贱民阶层成员那样,差役因其低贱身份而在法律上受到许多限制。例如,所有的差役都被禁止参加科举考试。与书吏们不同,差役们的身份地位处于社会阶层等级体系的最底端,完全没有沿着行政官僚体系向上攀爬的机会。差役们还在法律上被禁止与良民通婚。并且,有些大家族还在其内部制订的族规当中专门规定说,本姓子孙若有投充差役者,则将受到体罚或被从族谱中除名。(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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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役们这种卑贱的地位,也反映在他们于衙门里面所从事的那些日常工作当中。明清两朝颁布的关于服饰违制的法令都规定,差役们只能穿黑色或淡青色的,用茧粗丝制成,或由蚕丝、棉花或粗麻混纺而成的外衣,以作为其低贱身份的外在标识。(346)而且,当一个人到衙门里承充差役时,他往往会弃用自己原来的名字(“良名”),而改换成两个字的新称呼。于是,张自德就变成了张盛,而程世彦则变成了程贵,等等。(347)尽管或许有人会认为此种改名做法乃是基于方便衙门管理的权宜之计,但是书吏们却并不需要像差役们那样更名的事实,说明了差役与书吏的地位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二者之间的差异,也体现在差役们所使用的语言上面。在其呈交给巴县知县的报告或禀状当中,差役们通常会卑微地自称为“蚁”,此外他们还要使用一些敬语,例如“跪禀大老爷台前,为禀”,而书吏们在向知县呈交类似文书时则不使用这些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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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衙门当中那些被用在差役们身上的惩戒措施,更是进一步强化了差役的从属性与低贱身份。即使差役们在许多方面实际上独立于巴县知县的权威之外而行事,但是巴县知县经常对差役们所犯的一些看起来并不怎么严重的过错加以惩罚,以此至少在象征意义上维持其对差役们的控制权。因此,相比于巴县衙门中的那些书吏们很少被知县处以体罚,差役们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在巴县档案里面,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许多差役因犯小错而遭知县严惩的例子。这些犯错的差役,或被巴县知县下令处以杖责、戴枷示众乃至站笼之刑,或被投入县衙的牢房之中监禁。例如,在咸丰二年(1852),当地的一名百姓躲过了巴县衙署门口的四名门子的把守,出其不意地跑到公堂上向知县鸣冤,结果那四名门子因此被知县处以当众掌嘴的惩罚,并且戴枷示众足足一个月。(348)又如,在光绪十三年(1887),巴县衙门有两名差役在奉命前往成都递送公文时,因为走错路而比原定时间耽误了两天,结果被巴县知县处以杖责,并戴枷示众两日。(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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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上述这一切,我们不禁会产生如下疑惑,那就是为何还有人愿意从事衙役这样一种明显遭人鄙视且有不测之险的营生?清代的官员们也经常会问同样的问题。在其所给出的那些答案中,清代的官员们塑造出了衙役们乃是一群不求上进的无赖之徒的经久形象,并认为这些人投身公门的唯一目的就是借机从中贪腐。(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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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咸丰五年(1855),四川总督黄宗汉在一道责令该省各地衙门将所有超过朝廷规定的经制差役额数而实际雇用的差役予以黜革的指示中就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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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差役之人,尽系无业游民。一经注名册簿,即借衙门为护身符。或包揽词讼,或窝庇匪徒,或教供扳害,借事开花,或设计生方,吓诈财物。论其行为举动,实与光棍无殊。(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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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并非所有的清代官员都是如此断定衙役们来自社会当中的哪一类人。至少有一些清代官员认为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性,亦即并非所有投身公门的差役起先便有着作恶之心,衙役们后来之所以会朝着违法乱纪的方向堕落,乃是因为他们无法抗拒这份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各种诱惑。19世纪时出任监察御史的周栎园在评论导致衙役们贪腐的各种原因时,便极为雄辩地提出了这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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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尽无良?有苦读无成,不得已而流为胥役者;有家原温饱,借之以撑持门户者;有资身无策,赖此以克衣食者。初心不过如此,岂望作恶害人?无奈一入衙门,习与性殊,日复一日,心胆遂雄。官偶一顾问,遂曰:“上人喜我也,事宜行止,惟我之言是听。”偶一经管,遂曰:“事权在握也,为福为祸,惟我之力能操。”从前畏法之心,不胜其嗜利之心。此后奉公之事,皆化为害人之事矣。(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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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说周栎园的上述观点意味着向下的社会流动乃是那些想在衙门当中找到一份工作的差役们的行为动因之一,那么他的这番话也响应了清朝的许多官员所秉持的一种信念,亦即认为当那些由于先前未受过文字素养方面的训练与儒家伦理的熏陶,以至于品德有失和毫无操守的人们靠近权力时,这些人将会无可避免地走上贪腐和滥用权力的歧途。衙役们出身于贫苦人家、在社会当中被边缘化并且似乎天生就有做坏事的习性,这种描述不仅代表着清代的人们对这些人的典型印象,而且也影响着今天的人们提及清代衙役时对这一群体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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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暂时不考虑衙役们那种低贱的社会地位与其滥用行政权力之间的联系的话,那么上述那种关于衙役们之社会经济背景的看法看起来大体上是正确的。有丰富的证据显示,许多衙役始终在各种边缘性社会阶层之间流动,而在官府的眼中,那些边缘性社会阶层的成员即便并不全是不法之徒,也总是高度可疑的。例如,韩书瑞(Susan Naquin)就曾经描述说,不少衙役是由于被其他那些更受百姓们尊重的宗教组织排斥在外,而结果被白莲教这样的异端民间宗教吸收成为其信徒。(353)就此点而言,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那位来自山东的武林高手王伦(此人同时也是韩书瑞所描述的那场1774年农民起义的领袖),先前便曾做过一段时间的衙役。(354)在巴县档案当中,也有一些与此相类似的零星记载表明,一些衙役与当地的秘密会社、盗匪帮派之间有着某种联系。(355)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在一些可疑的地点发现差役们的身影。就此方面而言,赌场、妓院、客栈、旅店及其他某些以操持非法营生而闻名的场所,诸如此类差役们经常出没的地方,都被清楚地记录在巴县档案里面。在巴县,鸦片烟馆经常被当地差役们作为聚会与请客的场所,而这些鸦片烟馆通常都是由某些差役们自己所拥有并经营的。(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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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单凭某些差役被怀疑在巴县衙门之外经营着各种生意这一点,并不能说明所有的衙役皆有着一种统一的社会地位与社会阶层出身背景。我目前所搜集到的少量关于巴县衙门差役们之家庭经济状况的史料证据,首先来自巴县衙门登记的经制差役信息中关于这些人拥有多少亩耕地的数字记载。除了其姓名、年龄、住址及已经在巴县衙门做了多少年差役等信息,巴县衙门所做的登记还记录了这些差役们各家每年交纳的钱粮赋税。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所交纳的钱粮赋税数额计算出某位差役家中所拥有的耕地数量。表4.4列出了咸丰十一年(1861)时巴县衙门按照经制差役额数雇用的总共40名皂役、粮役、捕役和民壮各自家中所拥有的及平均拥有的耕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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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 咸丰十一年(1861)巴县衙门经制差役们拥有的耕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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