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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这之前,邓文英的那位寡母邓刘氏已经抢先一步向巴县知县呈上自己的禀状,断然否认自家田产与邓霓村或邓玉峰的粮户册名有任何关系,并且控告粮班散役汪炳与曾太对她进行敲诈勒索。在提出上述指控时,邓刘氏花了很长的篇幅来描述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皆是安分守己之人,现在正在遭到这两名奸诈的粮役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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孀妇邓刘氏同侄文英,情氏原籍壁邑,胞兄光鲁,辛酉选拔朝考一等京官,归部供职,无嗣。氏以长子文□□□年十五岁。氏夫光焘,名溥轩。由增贡捐教职,未仕,病故。氏孀居,与文英同居。至同治年间,始迁巴邑北碚场正里。世守先兄光鲁宦游所置田业一股,地名蔡家湾。每年仅收租谷百余石以供饷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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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遭本年九月乡约伍焕彩禀邓玉峰抗粮一案。词内粘单指名邓霓村光绪十年上完,至今十余年未纳。该差汪炳、曾太等例应查明饬邓霓村上纳,何以不饬邓霓村,而反借票吓搕?将侄文英押场勒索差费钱十三千文,店账、烟、草鞋等费七千余文,皆系文英亲手交出,该差汪炳始许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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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氏蔡家湾田业一股原粮二钱余分,户口邓溥轩,自光绪元年至今二十年,粮票朗凭可质,何得借案妄诬?从前粮差总役彭太迭次到乡清查,氏夫邓溥轩将氏家历年粮票对质,曾经面斥。何至今差仍蹈前辙?况邓玉峰系属壁邑巴邑同姓远近亲疏各房族堂名。伍焕彩原禀邓玉峰系邓霓村,理应饬霓村完纳,而反指鹿为马,妄诬孀妇同侄文英。该差与伍焕彩有无串弊,似难逆料。氏先兄光鲁在京宦游,曾荷朝廷录用。氏虽至愚,国课攸关,何敢藐抗?该差不照票饬唤,意在借粮诈搕。蠹役藐玩,如不严法究惩,以后差役无异豺狼。(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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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邓刘氏声称邓霓村与邓玉锋乃是同一家粮户,并对登记在邓玉锋名下的那笔欠缴钱粮做出了另一番解释。按照她的说法,无论邓霓村是否曾将其田产诡寄在邓玉峰名下以便能够逃避赋税,这一切都与她家的赋税缴纳无关。邓刘氏反复坚称自家的田产全部都是登记在其丈夫邓溥轩的名下,以此来补充说明邓玉锋这一粮户册名与她家毫无关系。除了上述这些声明,她的那些说辞还诉诸一套关于双方品性的对比阐述,亦即将她自己家庭在贫困艰辛之时所表现出来的品行操守与衙门蠹役们众所周知的贪婪本性加以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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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后的数个月里面,粮班散役汪炳与曾太反复向知县催审此案,并又呈交了其他数份禀状。两人所呈交的禀状上的那些说法,还得到了一份由当地乡保单独呈交给知县的禀状的支持。但是,就在距粮班散役汪炳与曾太两人最初向知县呈交禀状差不多整整一年后才举行的一场堂审当中,巴县知县做出了支持邓刘氏母子的裁决。巴县知县在核验邓刘氏之夫邓溥轩名下的串票后,发现其应缴钱粮业已如数完纳,于是认为这表明邓玉锋的粮户册名与邓文英并非属于同一家。至于邓玉锋未缴纳的那些钱粮,巴县知县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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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邓刘氏家应完钱粮,均已完纳清楚,挚有粮票可凭。至邓玉峰之粮连年欠纳,自应清查明确究系何人所为,因何拖延,再行禀请究追。该乡约粮差等未查的确,辄行□疑妄禀,已属非是。且差役借此需索多钱,更属藐法。当经从宽,分别重责,以示惩警。断令曾太、汪炳将前后所得邓刘氏钱十六千文如数缴案,当堂给与邓刘氏、邓文英具领,除将人证分别保释外,合行札饬。(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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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子当中,粮役汪炳与曾太两人虽然未能追讨回他们为邓霓村垫付的那部分钱粮款项,但他们至少应当庆幸自己并没有遭到知县的严厉责罚。而其他遭遇类似情形的粮役们,就没他们两人那样走运了。例如,范荣最初在巴县衙门粮班当散役时,曾与他的上司——该班领役宋超——联名向知县呈交了一纸禀状,在上面列出了当地107家没有偿还两人先前为他们所垫交的田赋与津捐的粮户的名字。知县随即下令,要求那些被控的粮户要么还钱,要么在五天之内带上所有的地契与串票到巴县衙门解决此事。两天之后,一位名叫张开详的本地百姓向知县递交了一份告状,指控范荣及另一位粮役余华(余华是范荣的小舅子)向他勒索十余两银子,而张开详本人并不在知县于催签上列出的那些需要偿还范荣等人为其垫交的钱粮款项的“抗纳粮”民户名单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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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上述指控,粮班领役宋超回答说,张开详实际上是催签上列出的那些需要向其偿还所垫交的钱粮款项的粮户里面某一家人当中的哥哥,但后者先前与本地的一名盐商发生纠纷,最近为了躲避官司而逃离巴县。宋超分析说,既然弟弟如今跑了,那么就应该由哥哥即张开详为其弟承担所欠的债务,因此他才让范荣等人去找张开详要求还钱。不幸的是,知县并不相信宋超所做的上述解释。知县认为粮役宋超、范荣、余华等人是在利用抬垫来敲诈勒索,于是将这三人予以杖责并戴枷示众。宋超作为高级别差役,还被判令向张开详归还10两银子,并下狱监禁。当宋超后来从狱中放出来后,被正式从巴县衙门黜革。(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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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如前所述,宋超后来又回到巴县衙门承充粮役,但是上述这些案子及其他许多与此类似的案子都表明,为了追讨所垫交的钱粮税款而走上公堂状告当地那些欠他们钱的粮户,对于粮役们来说并不是一件很有把握的事情。因此,巴县衙门的粮役们为了在此类纠纷中能够获得一个有利于己方的裁决结果,发展出了他们自己的一套修辞策略,以将自己与社会大众眼中那些关于贪婪成性的衙役的刻板印象切割开来,同时也迎合知县作为一名地方行政管理者所面对的那些相互冲突的利益牵扯。在粮役们的口中,这种抬垫行为始终不被描述成一种粮役们自己借以增加个人收入的办法,而是被形容为那些罔顾钱粮缴纳义务的当地民众给粮役们制造的一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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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呈交给知县的那些禀状的开头部分,粮役们通常会先描述自己业已在巴县衙门忠心当差多年,在奉命催征钱粮时尽心尽责,催征钱粮这一工作对于朝廷的赋税征收而言有多么重要,以及那些逃避钱粮缴纳义务的当地民众又是怎般卑劣狡诈。就像巴县衙门中一群粮班散役们某次曾满腹委屈说的那样,“岂料各粮户等,或巧立名户,或更立堂名,或乖隔年□,推卸不认,多方狡诈,实莫伊何。若经凭约保查实理追,辄借诈索为名栽诬非刑磨搕,希图收谷活家害役”。(418)在这番说辞之后,粮役们通常还会接着强调他们为了垫交钱粮而不断举债,以及在向知县呈交禀状之前曾为了解决此事而多方努力但皆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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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役们所使用的上述这套修辞技法,显然是为了表明自己乃是一名尽忠职守地为官府办事的公人,通常直到禀状行文将要收笔时,他们才会道出实质性问题。例如在光绪三十年(1904)春天,也就是在范荣重回巴县衙门担任粮班领役数年后,他向知县呈交了一份报告,其中列出了当地至少140家未向他偿还先前总共垫交的10余两银子田赋与津捐的粮户名字。他声称自己最近曾亲自前往乡间讨要这笔欠款,然而“伊等恃众一局,抗横凶估,分厘不给。缘条粮丝毫为重,何以抗粮不纳?”(419)知县看到这份报告后,于是给了范荣一道催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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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春天,范荣又向知县呈交了一份报告,抱怨说上次催签中所列的那些粮户中虽然后来有一些已经向他交了欠款,但是还有很多家拒不还钱。范荣在这份报告的结尾处写道,官府规定的春季征收钱粮之截止日期一天天在逼近,但他自己现在已然债台高筑,倘若他再不还清先前的债款的话,则就无法再借到钱来为那些“抗粮”民户垫交钱粮。他担心如果不强迫那些抗拒不交故而对朝廷不忠的粮户缴清钱粮的话,那么恐怕当地其他粮户将群起效仿,如此一来,钱粮征收将会变得十分困难。(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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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范荣在他提起的指控当中特意使用了“抗粮”一词,但显而易见,这场纠纷实际上是私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因为粮役已经替粮户垫交了钱粮税款。不过即便如此,范荣向知县所做的恳求的言下之意非常清楚,那就是倘若他先前垫交的那些钱粮税款无法从粮户那里收回,则将来他很可能就会因此无法凑足这部分的钱粮差额如数交给巴县衙门。就像在其他很多的类似情形中那样,知县意识到范荣所暗示的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下令要求那些粮户们尽快向范荣偿还后者先前为他们垫交的本金及利息,否则将会拘捕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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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知县在此类案子当中对粮役们的支持,不可避免地导致抬垫的月利息远远高出三分。而这又将造成更多的当地民众状告粮役利用抬垫进行敲诈勒索。在此类案件中,巴县知县对待粮役的态度,往往要比对待那些被认为向不相干的百姓敲诈钱财的差役时宽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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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写在当地某位百姓所呈交的一份告状上的批词当中,巴县知县周兆庆道明了为何在此类案子当中宽待粮役的原因。那名提交告状的百姓声称自己前些日子因为患病,故而未能在巴县衙门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前如期完粮。当他几天后来到巴县衙门时,被告知负责其所在地方的粮役已经替他垫交了钱粮税款,他现在须向那名粮役偿还所垫交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该粮户于是抱怨说,粮役此举无异于假公肥私。周兆庆针对这名百姓所呈告状的如下批词,可谓是言简意赅地对那些拖欠钱粮的粮户们加以训诫的一种文字样板:“该世职不早完粮,致被差抬累,实由于自取。且差役抬垫银两,多由借贷而来,亦难令其赔累,着即自向粮差加息算还,完事可也。”(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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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知县们倾向将粮役利用抬垫向粮户们收取利息的做法当作一种刺激粮户们不敢拖缴钱粮的办法,此点在光绪十一年(1885)发生的如下这起案子中得到了更为鲜明的展示。当时,有八名来自巴县本地的士绅(“绅粮”)向知县国璋抱怨说,那些垫交钱粮的衙役们为此收取的利息实在太高。这群绅粮解释,在过去的那两年里,巴县境内的粮食收成普遍很糟,故而有很多粮户都无法照数完粮。但是粮役们无视民间疾苦,反而利用上述情况先替粮户垫交钱粮,然后再收取高昂的利息。他们明确向知县提出恳求,希望知县能够体恤这些穷苦的百姓,下令将任何抬垫的利息限制在月息三分之内。(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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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当地穷苦百姓的怜悯,巴县知县国璋同意了这些绅粮们的上述恳求,下令此后粮役们抬垫时所收取的利息须控制在月息三分以内。不过他也提醒这些绅粮们说,那些被粮役们抬垫而收取高昂利息的“受害”百姓,最终还是要为他们自己所欠下的钱粮负责。国璋写道:“查究粮扫数,迭次示谕展限两□,各粮户并不依期上纳。经人抬垫,实由玩延自误。惟据禀押勒多索等情,如果非需,大为粮户之累,尔等协退加利息三分,赴房完纳揭票,事属可行。抑该房及粮差等查照□里,毋得故违勒索,致干提究。”(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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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待那些拖欠钱粮税款的民众之态度方面,国璋之后继任巴县父母官的知县们几乎皆是毫不逊色地严厉。就在国璋从巴县知县任上离开尚没几年,当地的三名士绅向时任巴县知县提出了与上述相类似的请求。他们说道,虽然粮役为粮户抬垫的做法在巴县司空见惯,但是即便粮户还清了本息,仍然有一些肆无忌惮的粮役经常拒不将盖有官印的完粮串票交给粮户。这三名当地士绅就此写道:“粮票以为奇货可居,往乡勒索一倍,勒收数倍,尚不饱腹。”(424)在对某位遭受过无良粮役利用抬垫进行敲诈的乡民之惨状进行描述后,这些士绅恳请知县对此加以关注并下令禁绝此种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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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前任巴县知县所做的那样,时任巴县知县拒绝对被上述三名士绅指控借抬垫进行敲诈勒索的粮役们加以惩治。这名知县给那三名当地士绅们的批词言简意赅地表明,知县们被普遍认为对其手下那些“爪牙”们唯利是图的行为缺乏切实控制这一点,是如何被他们利用来作为借以落实钱粮征收之朝廷政令的一种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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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维正之供,不容延欠。因恐民力或有未逮,故分为上下两忙,为时不为久。果系良民,一经开征,自心踊跃轮将,断无催科之累。无如良莠不齐,每年无着之户,为数甚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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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限极严,处分极重,势不能不责令抬垫。既令抬垫,则不能不重负利息。所以一经查获,差役辈多非□类,势心向其取盈,此固理之所必有者。然而粮有一定之数,与其加之于后,何若早完于前?差役借搕之端,断不可开;粮民抗延之咎,无有应得。二者有犯,均干法纪。所请照定加数之恶,殊非政体,应毋庸议。(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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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知县们对那些在执行其他公务过程中有敲诈勒索之举的差役们严厉谴责时所用的激烈措辞,在上述这两起案子当中,那两位巴县知县对待粮役之抬垫行为的态度,可以说是相当不在乎。那两名知县似乎在说,粮役们的确生性奸猾,令人生厌,但是如果人们希望逃过他们的魔爪,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法令规定及时完纳钱粮。用巴县知县霍勤炜光绪二十八年(1902)秋天在一张于全县境内张贴的布告当中所写的一番话来说,那就是,缴纳田赋与津捐的最后期限是本月十八日,尔等百姓若不在此之前完粮而坐等粮差抬垫,则必将追悔莫及。(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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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上述这些例子所展示的,抬垫这种做法在许多方面与知县自己的各种利益攸关。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好处是,抬垫为知县提供了赋税收入,既能完成本县赋税定额的征缴,又至少可以部分贴补各项行政开销。而且,抬垫这种做法也为知县提供了一种督促本县民众注意衙门规定的完粮期限的便捷手段。就此点而言,加收利息与对衙役们本身皆是贪婪成性之辈的那种预设,一道被知县们作为行政策略,通过让那些迟交钱粮的粮户因被粮役抬垫而蒙受经济损失,来浇灭当地民众当中任何打算消极抗粮的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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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县衙的上述需求使得抬垫这种做法在当地具有了某种正当性,并且允许粮役们在执行征收钱粮任务时可以借此获得相对稳定的个人收入,那么在更高层的官员们眼中,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一种极为狡猾的腐败行径。因此,到了19世纪末与20世纪初,随着抬垫行为在当地的进一步泛滥,四川省级衙门与朝廷不断地以保护百姓不受衙役盘剥的名义,试图将这种做法加以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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