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124861e+09
1703124861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87]
1703124862 三 尽量不让纠纷进入县衙:非正式纠纷解决渠道的正式化
1703124863
1703124864 按照清代法律的规定,所有的抢劫、盗窃和杀人案件都必须报告给当地衙门。因此,在对此类案件展开调查与提起控告的过程中,当地民众与衙门吏役的直接接触不可避免。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看到的那样,巴县的士绅领袖们试图通过对衙门吏役向当地民众所收取的案费种类、数额与来源进行限制,来尽可能地减轻上述直接接触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1703124865
1703124866 但是在民事纠纷处理的领域,这些当地精英所采用的策略有所不同。在民事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对吏役们所收取的案费数额加以控制这种做法反倒是其次,巴县的士绅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地方社区领袖的调解将那些民事纠纷予以解决,防止它们在发生之初就被闹到县衙那里,以此来避免民众与衙门吏役打交道。在这里,这些士绅领袖们又一次将他们自己描绘为当地民众利益的保护者,而将衙门吏役形容成是对当地百姓福祉的一种实实在在的威胁。就像上述那种对案费收取加以控制的努力一样,这种旨在减少被告到衙门那里的民事讼案之数量的做法,导致当地士绅与巴县知县之间既彼此合作又相互对立。
1703124867
1703124868 在清代,知县们向其上峰抱怨自己管辖的地方非常难治理,以及当地百姓如何健讼,这几乎已经成了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在巴县,此种抱怨看起来的确有着某些事实性依据。在19世纪后半叶,重庆发展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内陆港口城市,大量的外地民众乃至外国人由于上述发展而涌入此地,重庆城内的商贸活动也由此逐渐向城外乡村地区的穷乡僻壤渗透,所有的这些相关因素结合在一起,大大提高了当地发生各种社会冲突的潜在可能性,并因此导致告到巴县衙门的讼案数量激增。
1703124869
1703124870 到了19世纪末,以巴县为中心的川东道,已经被认为是四川全省讼案最多的地区。(511)巴县知县们在其呈交给上峰的那些报告当中,异口同声地将此地描述成是一个极难治理的县份,而当地人口的增长、商贸活动的发展与外国人士的到来,则经常被他们认为是导致巴县讼案激增的主要原因。(512)晚清时期曾在四川的多个县(不过并不包括巴县)担任过知县的周询便说道,巴县的民事讼案与刑事案件在数量上远远高于四川的其他县。事实上,周询甚至称,除了成都及其邻近地区,巴县毫无疑问是四川全省最难治理的地方。(513)
1703124871
1703124872 巴县的士绅们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社会经济的变化是引发各种民事纠纷的一大原因,但他们与清朝的许多官员们一样,将现实中的讼案数量激增,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社会关系破裂,直接归咎于当地衙门中的那些书吏和差役,以及当地一些游手好闲之辈(例如始终存在的讼棍们)。光绪十三年(1887),家住在重庆城外西边的12名秀才与童生联名向巴县知县呈递禀文抱怨道,他们所在的那个场镇由于地处交通要道,商贸往来兴盛,近年来,该地区鸦片烟馆的数量激增,导致当地世风日下。这些人声称,每当发生纠纷时,他们便千方百计地想办法予以调解,但当地的一些声名狼藉之辈与讼师们却来挑拨事端,诱使无知百姓到位于白市驿的县丞衙门(514)打官司,接着差役就会下乡来勒索案费。他们继续写道,这些诉讼导致父子陌路、兄弟阋墙与夫妻离心,所有的这一切都是由那些邪恶的差役与乡间流氓狼狈为奸所造成的,而近来当地县丞衙门讼案数量不断攀升,同样是由于这些败类从中挑唆,结果导致微小的纠纷被闹成大的冲突。(515)
1703124873
1703124874 在将讼案数量的增多与社会道德败坏、衙役们的嗜利需索关联在一起的过程中,巴县当地的士绅领袖们强调自己是友善地解决各种社区纠纷的调停者。为了保护当地百姓免受打官司据说将会带来的那些不幸,巴县的士绅们经常声称当地官府有必要发布告示,将士绅们传统上所扮演的这种民间调停者的非正式角色予以正式化。
1703124875
1703124876 例如在光绪二十二年(1896),巴县当地的25名士绅与乡保联名向知县呈交了一份禀文。他们在这份禀文当中极力阐述地方社区领袖在民间纠纷解决中所具有的那种重要的社会作用:“为协恳示禁事情。正等办公,仰体至德,民间疾苦,不敢隐匿。如仁恩淳淳示谕,凡我同民,遇有微嫌,尽可乡下了息,不必兴讼,或凭正等开导,解释愤恨,以免拖累倾家,为后日追悔地步。”(516)这些请愿者们还继续描述说,那些讼棍们与恶毒的衙役们是如何唆使当地民众将一些本可由他们调停解决的微小纠纷告到衙门那里,以及这些受骗的百姓们又是如何遭吏役们勒索案费的。他们宣称:“所害者尽忠厚愚朴……种种弊端,难以枚举,哭泣之声,目不忍击。正等不避斧钺,协恳示禁,地方有事,务凭正等理剖,至万难劝息,始准赴有司控告。”(517)
1703124877
1703124878 除了上述那些据称有助于矫正道德风气与维护社会安定的功效,地方调解对于当地的士绅们自己而言也有许多直接的好处。例如,当地一些有权势的人物或家庭在被卷入纠纷之中时,如果能通过非正式的调解进行解决,那么这些人的胜算就会增加,因为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可以让自己所拥有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而这些人本身如果成了其他人之间所发生纠纷的调停者,那么他们控制社区事务的能力就会大大增强,同时也可以向纠纷双方卖人情,以备日后之需。
1703124879
1703124880 士绅们希望具有的这种权威及对当地事务的控制,被他们自己披上了一层声称此举有利于当地社区中所有的本分民众的外衣,并不断地对此予以申说。通过将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与到衙门打官司时遭遇的那些恶人与贪腐进行对比,当地的士绅们再次强化了他们自己的那套说辞,亦即声称自己不仅是当地民众利益的保护者,而且也是一心只为社区福祉、并无个人私利的地方领袖。当地士绅们另一种与此类似但更为直接地试图达到上述目的的做法,则是通过强调当地民众到巴县衙门分设在乡村地区的佐杂衙门打官司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来阻止地方上的纠纷被告到官府那里。
1703124881
1703124882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88]
1703124883 四 巴县知县下辖的佐杂衙门
1703124884
1703124885 在19世纪,巴县衙门拥有两个下辖的佐杂衙门,亦即位于重庆城外向西60里的白石驿的县丞衙门,以及坐落在重庆城外向东60里的木洞镇的巡检衙门。这两个佐杂衙门最初均设立于清代雍正年间,它们的职责都仅限于协助巴县知县镇压盗匪,以及缉拿罪犯,并将其绑送到位于重庆城内的知县衙署候审。(518)按照清代法律的规定,佐杂衙门不得接收民事纠纷的状纸,只有知县才有权理讼。但是到了19世纪,这些佐杂衙门开始承担范围非常广泛的各种行政事务,最终变得不仅可以受理当地民众呈交的词状,并且还能够独立做出裁决,而无须知县复审。(519)
1703124886
1703124887 不过,在这些佐杂衙门当中非正式地设立审理案件的公堂的做法,并非没有遭到过反对。白石驿与木洞镇的社区领袖们曾通过历数这些佐杂衙门的差役们在外的违法勾当与贪腐行为,屡次请求巴县知县及更高级别的官员下令禁止佐杂衙门违例受理词讼的做法。例如在嘉庆十八年(1813),巴县知县董淳便曾针对这样的一份禀文做出了回应,让当地立碑禁止百姓向县丞衙门或巡检衙门递交告状。他下令说,当地民众之间若发生细故纠纷,则他们首先应当争取在当地社区内部解决,而不可直接奔赴衙门打官司,只有在问题无法自行解决时,才可以将纠纷告到知县衙门那里。(520)光绪二年(1876),巴县的12名士绅联名向官府呈交了一份此类禀文,川东道道台姚晋元在收到之后发布了一道与上述类似的命令,禁止巴县当地的佐杂衙门审理案件。姚晋元声明,佐杂衙门审理案件的做法,不仅超出了法律上所规定的佐杂衙门权限范围,而且也为佐杂衙门的吏役们滥收案费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贪腐行为大开方便之门。(521)
1703124888
1703124889 巴县知县们经常公开宣称佐杂衙门的吏役们不得行贪腐之举,但是不管当地的士绅们一再提交此方面的禀文,以及川东道道台与重庆知府对佐杂衙门的此类做法如何一再进行申诫,除了前文提及的嘉庆年间时任巴县知县董淳曾专门就此立碑警示,我尚未发现还曾有另一位巴县知县下令禁止佐杂衙门受理与裁决案件。巴县知县对当地佐杂衙门受理词讼的做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个中原因不难想见。如前所述,巴县衙门以其讼案数量众多而闻名于当时。《大清律例》当中严格规定了所有案件的审结期限,在此种沉重压力之下,知县们必然会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来避免县衙受理大量的民事讼案。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光绪朝时期的巴县知县们不断地向其上峰提出请求,希望能够允许他们任用一些特殊的副手以协助审理细故讼案。(522)由于案件审理的负担非常沉重,巴县知县们无人愿意明确责令其下辖的佐杂衙门不得受理民事讼案。此点完全可以理解。因为在这些知县们看来,禁止佐杂衙门受理民事讼案,只会导致更多的此类案件转而涌入他们自己所在的知县衙署。因此,巴县知县们为了政务上的权宜之计,情愿在某种程度上违反朝廷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甚至可以说是在纵容佐杂衙门审理民事讼案这种从某种程度上讲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1703124890
1703124891 但是,在当地士绅们的眼中,此种权宜之计实际上导致了该县的讼案总数增多,因为那样做相当于在巴县多了两处能够审理民事讼案的场所。按照当地士绅们的上述逻辑,禁止佐杂衙门擅受民词,将能够防止此类案件轻易地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故而会迫使至少一部分的纠纷重新回到当地社区内部通过非正式的程序加以解决。因此,地方精英们与知县们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分歧,并不在于其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虽然双方所给出的理由各不相同,但他们最终都希望能够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毋宁说,他们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种既定做法的假定功效。
1703124892
1703124893 上述这种冲突,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发生在巴县的一起事件中得到了典型的展示。当时,以贡生刘成章为首的43名家住巴县境内木洞镇附近各村的士绅们,联名向巴县知县傅松龄呈递了一纸禀文。他们此次是控诉当地巡检衙门的吏役们与讼师施展诡计诱使无知百姓将一些琐碎的纠纷告官。除了描述巡检衙门中的那些吏役们是如何对当地百姓敲诈勒索,这些士绅们还强调了他们自己作为社区纠纷调停者的角色,以及通过社区调解来解决纠纷的做法相较于通过正式诉讼来解决纠纷的优越性。这些士绅们在其呈交的禀文中写道,当地但凡有纠纷发生,他们便会公平正直地予以解决,“务期同□,俗美风清”。(523)在这份禀文的结尾处,他们恳请时任巴县知县傅松龄效仿24年前川东道道台姚晋元所下的那道命令,禁止位于木洞镇的巡检衙门受理民事讼案。时任巴县知县傅松龄对上述当地士绅们呈递的禀文做出了回应。不过,他虽然对当地巡检衙门吏役们那些滥用权力扰害良民的行为严加斥责并下令禁止,但并没有专门禁止佐杂衙门受理民事讼案的做法。
1703124894
1703124895 不到一个月后,这些士绅们又向巴县知县呈上了另一份禀文。除了再次列举位于木洞镇的巡检衙门当中那些吏役们的贪腐行为,这些士绅们还指责巴县知县傅松龄先前所下的那道命令存在诸多问题。他们在禀文中写道,光绪二年(1876)时,当地耆老张显贵等人曾向时任川东道道台姚晋元上控位于木洞镇的巡检衙门违例大开讼庭、擅受民词而鱼肉乡愚,川东道道台姚晋元收到后发布了一道告示,禁止木洞镇的巡检衙门擅自受理民事讼案。这些士绅们声称他们自己在仔细查阅了川东道道台姚晋元当年所颁布的那道告示内容之后,发现其中明确写道巡检衙门的唯一职责是协助知县缉捕罪犯,并将当年的那份告示内容誊抄了一份,附于此次所交的禀文之后,一道呈给巴县知县过目。这些士绅们在禀文中接着写道,不管当下的公务如何艰巨繁杂,朝廷颁布的法令都严禁佐杂衙门擅受民词,但是木洞镇的巡检衙门却无视这些规定,公然违反川东道道台姚晋元当年所下的禁令。这些士绅们认为,巴县知县傅松龄先前虽然曾下令禁止巡检衙门的吏役鱼肉百姓,但并没有禁止巡检衙门受理民词。他们用责备的口吻写道,或许巴县知县还没有意识到当地巡检衙门的贪腐有多么严重,并声称官府若不对此采取行动,则吏役鱼肉百姓的恶行将不可能得到根除。这些士绅们还写道,巴县知县乃是当地百姓的父母官,岂能对巡检衙门的上述恶行无动于衷?在这份禀文的最后部分,这些士绅们写道,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他们才将当年川东道道台姚晋元所颁布的那道命令之内容誊抄了一份附上,并联名请求现任巴县知县下令禁止木洞镇的巡检衙门擅受民词。(524)
1703124896
1703124897 这些士绅们通过反复提及当年川东道道台姚晋元所下的那道禁令,几乎不加掩饰地威胁巴县知县说,倘若知县不对此事加以处理,则他们将会告到其上级官长那里。但巴县知县傅松龄并不理会上述威胁,而是答复说他先前已就此事下过命令,并警告这些士绅们不得再就此滋事。
1703124898
1703124899 就像违反朝廷所颁布的正式法令而实际雇用了大量的非经制吏役并且允许衙门吏役私底下收取各种陋规那样,傅松龄等历任巴县知县所面临的那种繁重的政务压力,注定了他们在实践中无法严格按照朝廷关于佐杂衙门的政策与法令行事,即便那样做不是完全没有一丁点可能性。因此,虽然巴县知县傅松龄出言斥责该县巡检衙门吏役们的贪腐之举,但他并不准备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禁止巡检衙门作为知县衙署的一个分支机构参与该县的司法活动,即便巡检衙门受理民词的做法乃属违例之举。令人遗憾的是,关于上述这段特殊插曲的案卷记载,到此便无下文。不过,我们至少可以推断说,傅松龄能够应付那些对他所下命令表示不满的士绅们后续可能采取的其他进一步行动,因为傅松龄后来一直安然待在巴县知县这一位置之上,直到三年后期满离任。(525)况且,在巴县档案的记载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位于木洞镇的巡检衙门曾停止受理当地百姓向其提起的民事讼案,或者该巡检衙门的吏役们曾停止向那些到该衙门打官司的民众收取案费。
1703124900
1703124901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89]
1703124902 第四节 余论
1703124903
1703124904 清代县级政府的财政紧张,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吏役们所收取的案费,既被作为县衙各种政务活动的运作经费来源之一,又是衙门吏役们的生计来源。这种收入来源在县衙内部的重要性,表现为书吏与差役们在他们内部自己制定并奉行着关于案件管辖分工与案费分配的各种规矩,而这些内容详尽的内部规矩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成文化的。并且,尽管这种向当地百姓收取司法陋规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朝廷颁布的法令,但案费的收取至少具有一种非正式的正当性。巴县知县们愿意对那些围绕案费收取及其分配而在吏役们内部发生的争端进行裁决,这一事实本身便可说明此点。此外,虽然对于收取案费的行为缺乏那种来自官方正式法令规定的外部控制,但它毕竟受到本地惯例及那些由巴县衙门的吏役们自己订立并在其内部奉行的各种规矩与规范性标准的约束。这些规矩与标准不仅帮助巴县衙门的吏役们在其内部尽可能公平地分派待承办的案件,而且还将那些惯例所允许的案费收取行为(即便从官方正式规定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属于违法)与各种恶名昭彰的滥权贪腐之举区分开来,从而使得吏役们所从事的这份工作被描述成一份可行的正当营生。
1703124905
1703124906 所有的这些都表明,地方衙门的吏役们身上所背负的那种被认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肆意鱼肉百姓的传统形象,如今需要得到修正。首先,我们需要对清朝官员与士绅们笔下那些关于衙门贪腐行为的描写重新加以检视。而我们先前关于衙门吏役的那些臆想皆来源于此。正如在巴县衙门内部发生的争端当中那些互扞的吏役们将中伤对手作为己方的话语武器那样,那种针对所有衙门吏役所作的谴责,同样也能被衙门之外的人们用来服务于自己的各种利益。易言之,我们应当将这种关于衙门吏役贪腐的说辞,看作是地方精英们与知县们争夺在当地的权力与影响力时所利用的一种策略或资源。
1703124907
1703124908 与我们长久以来对清代法律制度的想象不同,衙门吏役所收取的案费并没有“高不可攀”得以至于会让人们打消掉到衙门打官司的念头。同样的,与清朝的官员与士绅们经常所宣称的相反,那些诉讼当事人也并非都是受到了诡计多端的差役和讼师的诱骗才到衙门打官司。在当时商业贸易兴盛发展与人口数量迅猛增长的社会大背景下,巴县的居民们有其自身的各种充分理由,对正式的司法制度予以利用。将一起纠纷告到知县那里的做法,加大了任何民事冲突的赌注。因为这样做会给其对手造成直接的心理压力,从而有助于在堂外和解过程中争取到一个更有利于己方的结果。无论那些抢先告官者是否真的想将该案子一直打到知县做出最终的裁决,上述这种给其对手造成的直接压力,在纯粹的非正式调解当中是无法获得的。
1703124909
1703124910 作为打官司时应能预料到的一个环节,案费是纠纷升级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在衡量告官之利弊时所面对的成本之一。人们对书吏、差役及他们收取的那些五花八门的规费的通常看法,可被视为取决于该诉讼当事人处于诉讼过程中的哪一位置。对于那些被人告到县衙或者最终败诉的人们来说,这些案费当然会被他们视为一种不公正的沉重负担,而吏役们收取案费的行为也会被其看作贪腐。但对于那些胜诉者而言,这些案费则是他们为了获得某种有利于己方的结果而需付出的代价。而且,由于各种案费逐渐被非正式地加以标准化,上述这种经济成本估算变得更为容易。因此,案费收取的被标准化,至少使得到衙门打官司在费用方面相较而言更加容易预见,从而造成那些进入正式司法制度的纠纷数量有所增多。
[ 上一页 ]  [ :1.70312486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