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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52 但是,正如我们在本书前面几章当中已经反复看到的那样,清代巴县衙门的行政实践在很多方面都无法与韦伯的上述模型完全契合。归根结底,清代巴县衙门的书吏与差役们本身既不能被视为国家利益的主要代表,也不能被看作是社会利益的根本守护者。毋宁说,这些人应当被同时看作既是国家的代理人,又是一个扎根于当地社区的专业群体,并且还是一群将其手中掌握的各种资源进行最大化利用以寻求改善自身处境的个体。此外,这些人的许多行为,倘若按照官方正式行政制度的规定来看则皆属腐败之举,但实际上却不仅在清代各地方政府当中司空见惯,并且还是后者的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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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54 基于以上几点考虑,我自己的研究重心既非聚焦于清代巴县衙门内部的实际办事程序相对于官方正式规定的偏离,也不是放在大量实际发生的无疑属于衙门吏役滥用其手中权力的案例上面,而是将巴县衙门的实践当作一种游离于正式法律规定之外的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之体现加以检视。这种法外运行的地方行政制度当中所包含着的,既有各种正式的制度,也有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此外还有国家的、社会的和个人的各种资源与利益。对清代巴县衙门上述方面的探讨,有助于揭示国家结构与地方社区之互动的真正性质,而不是其在理论上的那种性质。这种互动经常与清朝中央政府所宣扬的那些儒家正统规范形成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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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56 在本章的以下几节当中,我将稍稍跳出巴县这一研究对象范围,来探讨上述这种游离于正式法律规定之外的非正式行政制度对于我们理解晚清时期的国家与社会有何意义。我要在此特别强调的是,那种存在于正式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活动与非正式的行政活动之间的距离,是如何表明看似静止不变的清朝政府之结构内部正在发生着各种变化。同时,我还想指出,在中国帝制时期的那最后数十年里面,由此在县级层面造就的那种司空见惯的行政活动模式,对于帝国政府与各个地方社区之间的关系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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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58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91]
1703124959 第一节 非正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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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61 衙门吏役的低贱地位,主要是由于它在早期是与朝廷征派的劳役联系在一起。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绝大部分书吏与差役并非以给朝廷服短期劳役的形式出现在衙门当中,而是将其作为他们自己主要的营生方式。在承充吏役逐渐变成一种专门营生方式的过程中,他们展示出了韦伯所称的官僚组织的许多特点。这些特点主要包括,形成了各种有关其人员招募、训练、内部晋升与任务分派的规矩,建立起各种关于任务执行的规范性标准及相应的惩戒手段与控制方法,众人有其职业定位(career orientation),以及存在着一种对外部权威进行防御与抵制的明显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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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63 除了衙门吏役向民众收取各种规费这一问题,清朝的官员们同样关心的,还有衙门吏役的上述那种实际自治。这是因为,朝廷会利用各种正式颁布的行政法规,来对那些代表皇帝治理各方的官员们独立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察,而与由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员们不同,吏役们并不受那些正式颁行的行政法规之约束。其原因很简单,亦即从法律角度来讲,衙门吏役在其中发挥作用的整个结构就压根不应该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将书吏与差役称作非法的“官僚”们。以“非法的‘官僚’们”来称呼这些人,乃是为了借其表达衙门吏役的许多做法就其本质而言并不符合正式法律的规定乃至经常属于非法之意,同时还以此强调他们的这些做法由于构成了一种在官僚制地方政府当中被非正式地加以正当化的制度,从而在整体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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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65 即便清代县衙的实际做法体现出了我们或许认为任何官僚组织都会具备的许多理性化因素,但县衙内部组织的非正式基础,也为诸如亲族关系、派系联盟、庇护关系等非理性因素在其中发挥作用留出了广阔的空间。体现理性化的运作程序与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联盟这两类实践要素之间的关系,不应当被看作相互对立的,毋宁说,它们是在协同运作。由于并没有任何从外部加诸其身的正式法令对衙门吏役的内部组织及其运作程序加以规定,而知县通常又对当地衙门吏役行事的惯例性程序缺乏了解,故而吏役们经常有必要借助各种人际联盟,通过在其内部创设房规班规及执行这些房规班规所需的纪律惩戒机构的方式,来使他们的这份工作能够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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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67 在衙门吏役们的惯例性办事流程之创设与维系方面,人际关系网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此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书吏和差役们在其内部协商订立了许多合约,通过这些合约对彼此互助的条件与限制、待承办案件的分派、不同房或班之间的案件管辖分工等事项加以规定。就像书吏和差役们经常互控的那样,这些合约与人际联盟有时会被吏役们用来把持衙门中的各种资源,或者掩盖各种敲诈勒索的行为。不管怎样,由于吏役们内部的行事是在法外运作,各种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联盟也被作为在彼此之间建立起忠诚、互惠的纽带,以及衡量个人操守的标准。因此,这些人际关系网络不仅对于维持吏役雇用体制的稳定而言非常重要(只有在稳定的吏役雇用体制当中,每一位书吏或差役才能够对其所从事的这份工作有合理的预期),而且也是清代县衙赖以为基的那种非正式行政惯例的绝对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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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69 在学术界,传统的做法是倾向将这种特殊主义侵入原本应当体现理性化特征的官僚机构之中的情况,看作一种自私自利的、异常的乃至最终会导致功能紊乱的行为方式。(533)但是正如我在这里所强调的,衙门吏役的实际行为所展现出来的理性化与个人化这两个不同的面向,并不一定就会彼此冲突。它们也可以相互促进。从这个意义上讲,衙门吏役的实际行为,将官僚制程序与那些盛行于中国帝制晚期的社会之中的文化规范与社会惯例结合在了一起。通过诉诸这些同样被普遍化了的规范,衙门吏役也为自己所操持的这份从正式法律角度来看属于非法的营生,确立起了一定程度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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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71 虽然朝廷对各地县衙当中大量存在的非经制吏役及其行事大加斥责,但是这些人凭借着他们对于县衙行政事务处理而言的不可或缺性及此类行为的惯例性特点,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非正式的正当性。在为他们自己的这些做法进行辩护的过程中,衙门吏役会拐弯抹角地强调,那些按照正式法律规定来看属于违法的程序,对各种县衙事务的顺利运转及知县征收赋税、维持治安的能力而言有多么的重要,从而将自己的行为与知县自身的仕途发展挂起钩来。但是,吏役们对自己所从事的这份工作作为一种营生方式的认同,远远超出了简单地将其视为一种权宜之计。书吏和差役们在对儒家正统文献当中的一些话语要素加以利用的过程中,向人们展示了这些意识形态结构是如何有助于形成关于何谓正确行为的观念,甚至被用来将各种非正统的行为方式予以正当化。易言之,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是,各种规范性价值与正统的话语形构(534),被创造性地用来为地方上各种就正式行政架构所做的改造提供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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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73 例如,在本书前面几章当中,我们已经看到,巴县衙门的吏役们当中不断有人呈递禀状,恳求知县按照儒家正统思想所推崇的那些伦常来规范吏役内部的人际关系,尤其是尊长与卑幼之间的关系(比如师徒关系)。我们也已经看到,与那些发生在更广阔的社区当中的纠纷一样,吏役们在衙门内部发生的纠纷,在理想的情况下也是优先通过调解让双方达成妥协,而不是通过诉讼加以解决。倘若调解失败,则经常会有一方通过控告对方逆伦的方式,在知县面前对其对手的人品加以中伤。在所有的这一切当中,吏役们力图让人们认可的是,他们对于维护正确的社会政治秩序而言有着重要的功用。因此,尽管县衙大量雇用非经制吏役的做法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违例之举,但吏役们的这份工作及其行为被建构成为一种公共服务,一种由品行正直之人所从事的值得尊重的营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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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75 如同本书第二章所阐述的那样,衙门吏役们那些自称品行正直的说法,很容易被看作他们在试图以此来掩饰其各种贪污腐败、滥用权力的行为。此种观点颇具诱导性。毫无疑问,吏役们的此类自诩之言,经常会被他们自己以上述方式加以利用。但是,倘若我们全盘否认衙门吏役宣称自己注重操守的那些自我表达,则会给予官员与士绅们所做的类似自诩之言以一种特别的优待,亦即暗示后者当中并不带有类似的个人私利。官员与士绅这些精英们的利益通常聚焦于积累更多的象征资本,而衙门吏役的利益则可能更集中在攫取各种物质要素方面,此点并没有减弱上述两大群体各自在利用主流的社会价值观来证明自身追求之利益的正当性时投入的热情。但是,我们不应该通过将所有建立在意识形态之上的话语(无论是出自官员与士绅之口,还是吏役们自己所言)都简单地等同于各种旨在使权力神秘化的虚伪尝试,来解决这一论题。倘若进行上述那种简单化的等同对待,则意味着,当时各种被不同的人们宣诸于口的价值观,总是在为一些不可告人的但在某种程度上更为真实的动机做掩饰。如果那样做的话,那么也就属于不加反思地预设了我们作为无利益纠葛的后世旁观者,有能力从诸多可以观察到的行为模式当中提炼概括出上述的那些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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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77 我讲这番话的言下之意是,在对权力与权威加以分析时,我们不能抛开二者运行于其间的价值观体系,而是必须认真对待那套用意识形态包装起来的语言及其所反映的各种价值观。儒家的各种道德规范作为个人或群体之惯习的基本组成部分,在那些关于道德、礼仪与正义的观念之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当这些道德规范被同样的人们用来为自己的身份与生计进行辩护乃至做最大化利用时,也同样是如此。正如此点所暗示的,我们不能将历史行动者们关于自己奉行何种价值观的那些主观性宣称,与我们自己在对他们进行研究时所诠释出来的那些客观性利益割裂开来。毋宁说,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权力、正当性与占支配地位的话语形构所表达的各种文化价值观之间,存在着混乱且复杂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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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79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嵌入在这些话语形构当中的各种价值观,是在全社会当中被以同样的方式或为了同样的目的而加以理解、表达或运用的。恰恰相反,正是通过上述方面的各种差异,我们才得以对那个从其他许多方面来看似乎静止不变的社会政治结构当中实际存在着的动态变化有所了解。而在地方衙门吏役的腐败问题上,此种情形表现得最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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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82 第二节 地方衙门吏役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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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84 在我们关于中国帝制晚期县级行政的所有印象当中,流传最广且历久不衰的便是认为地方衙门吏役普遍贪腐成性。地方衙门的吏役们据说都会利用其手中的权力肆意敲诈勒索当地百姓,同时又能够避开官府各种旨在对他们加以管束的措施,而这使得这些邪恶的书吏与差役们成为人们在地方政府之施政舞台上经常遭遇到的恶棍。但是,此种印象主要源自精英与官方编纂的著述中所提供的那些历史证言。直到非常晚近,我们都还无法获得足够的文献资料来超越此类单一维度的人物形象刻画。不过随着诸如巴县档案之类的清代地方衙门档案逐渐开放供研究者们利用,我们终于可以针对人们长期以来所抱持的某些假定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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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86 首先,我们显然需要将历史上关于地方衙门吏役贪腐行为的表述,与地方衙门内部由各种日常做法与惯例性程序所构成的现实区分开来。如同我们在本书前面几章当中已经看到的,那套关于腐败与行政伦理的话语,经常被不同的当事人策略性地利用来达到各种特定的目的。例如,巴县知县们频繁地对这套话语加以利用,以作为警告吏役们切勿贪得无厌和督促吏役们遵照其所下命令行事的一种行政手段,而地方士绅们则使用与此相类似的策略,来强调他们自己在各种社区事务处理中所具有的那种权威在道德上和社会上皆被人们认可。不仅如此,我们也已经看到,地方衙门吏役们自身也会经常利用此类修辞,来将他们当中的贪腐之辈与正直之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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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88 地方衙门吏役们对这些话语形构的运用,尤其值得我们注意。他们所做的此种运用强调,应当将各种严格来说并不合法却属于惯例的做法,与那些甚至连各种非正式的行政行为规范也违反了的做法区分开来。而在绝大多数精英和官员们的笔下,这种区分即便没有被全然抹杀,也是变得模糊不清。但这种区分对任何试图超越那套关于吏役皆是腐败之辈的修辞,进而达到一种对于吏役们实际做法的有效理解而言,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这种区分也表明,关于腐败的表述并不是一元化的,而是可以被创造性地加以改造与选用,以满足不同的个体在各种特定情形当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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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90 首先从吏役们在地方衙门当中的存在本身来看,有时他们当中的几乎所有人都参与了各种违反官方法令规定的行为,因此可以被定性为腐败。但是,这些行为当中的绝大多数都是由于正式行政制度的缺陷而不得不然,故而它们尽管表现为一种腐败的形式,却是一种内生于正式行政制度本身之中的腐败,若无这些行为,则清代的各个地方政府将无法运转。因此,那种从法律角度严格加以界定的腐败标准,无法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清代地方衙门的吏役们许多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非法的行为之惯例性特征与功能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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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92 为了阐明这一点,我们或许可以再次回到经常被认为是吏役贪腐之渊薮的某些行为上来进行观察,亦即各种规费的收取。在精英和官员们认为构成腐败的各种行为当中,没有其他哪种行为遭到的口诛笔伐,会比吏役们向到当地县衙打官司的民众收取案费的做法所受到的抨击更加众口一词或言辞激烈。实际上,衙门吏役向当地民众收取规费的行为,被普遍认为是其他腐败形式的根源,无论后者是具体表现为超过朝廷规定的经制吏役额数招募了大量的编外人手,还是那些非经制吏役久踞其位而不从县衙告退。相较于吏役们其他任何做法,他们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向当地民众收取案费之举,更是被描述为一种违反清帝国政府所奉行的那些道德伦理准则的行为,因为此种做法被认为导致个人私利侵入了公共事务的领域当中。(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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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94 但是,鉴于清廷在法律上所规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存在着各种缺陷,通过非正式方式收取的规费便成了一种不可或缺的行政运作经费来源。在地方层面,某些形式的规费收取及数额被认为构成了腐败,甚至连吏役们本身也对其予以禁止,但是也有其他一些收取规费的行为则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甚至被视作县衙司法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到了19世纪中叶,收取各种案费的做法是如此常见,以至于吏役们被允许收取的案费种类及数额有时还被刻在石碑之上,以供打官司的民众参考。而当衙门吏役们宣称其所从事的这份营生具有正当性及他们自己也有个人荣誉感时,这些人所诉诸的正是上述那一层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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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96 与清代官员和精英们所言的不同,地方衙门的吏役们没有必要诱骗当地民众到县衙打官司,以期从那些不幸的受害者那里勒索钱财。那种认为地方衙门吏役收取案费的行为导致19世纪讼案增多的说法,长期以来令人感到困惑,因为从其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似乎完全违反直觉。恰恰相反,吏役们向当地民众勒索各种案费或者其他类似的东西,应当会阻止民众将细故纠纷告到知县那里,而不是像官员与精英们经常说的那样将会助长民众去县衙打官司。为了理解官员与精英们上述那种说法的背后逻辑,我们必须意识到,此说法乃是植根于一种认为普罗大众皆是被动行事并且彼此之间基本无甚区别的观念,而儒家关于道德型政府的理念也正是建立在这一观念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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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998 根据孔子在《论语》中对道德型政府所做的经典阐述,在德政的氛围熏陶之下,平民百姓的行为将会更少为关于自身私利的算计所驱使,而是更多地受到当地官员及那些有教养的地方精英们的引导,就像风过之处草会弯腰那样。(536)在此类正面的影响下,普通百姓(良民)就会自我约束,不将那些鸡毛蒜皮的纠纷告上公堂,而是通过调解这种社会性矫正制度来加以解决。事实上,地方民众将此类细故纠纷告到衙门的那种举动,只能被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解释,亦即要么当地的官员与社区领袖们未能做到以其身体力行的道德教化来影响与引导民众,要么他们的此类影响与引导作用正在被那些为害地方且贪腐成性的衙门吏役与讼棍们所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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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000 但是正如本书第六章所描述的那样,在晚清社会那种伴随着人口增长、社会分化与商业活动扩张性发展而不断加速的社会经济分化过程当中,地方上的民众完全有各种自己的充分理由到衙门打官司,而不是由于受到那些诡计多端的衙门吏役之诱骗才如此行事。而且,尽管当地的许多民众毫无疑问地会遭到衙门吏役需索案费的掠夺性行为之扰害,但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地方衙门吏役收取案费的通常水平,要比清代官员与精英们笔下夸张描述的那些所收钱财数额少很多。清代官员与精英们针对吏役收取案费的行为加以夸张描述,其本身应当被视作一种试图以此来阻吓百姓不要再动辄到衙门打官司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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