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126035
(180)巴县档案,档案号:6.6.476。
1703126036
1703126037
(181)这些规费虽然在表面上与韦伯所描述的受薪(prebendal)职员的俸禄(benefices)相似,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十分明显。如同韦伯所描述的那样,受薪的职位乃是由特定的封建关系所构成的宽泛综合体的特点之一。那些占据受薪职位的人员,通常都是一些拥有土地的社会精英,这些人接受俸禄,以表示他们对统治者的个人服从。就此而言,受薪职位本身被视为此职位拥有者的私人财产,因为他可以自由地处置他所拥有的这一职位(没有客观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相反,清代县衙当中书吏之流的承役者,既不是那些拥有半自治权力的社会精英当中的一员,其所承充的这一位置,也并非被视作那种不可侵犯的宏大社会政治秩序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多数情况下,清代县衙当中的书吏和差役们依靠收取各种规费作为其生计来源。并且,他们在县衙当中的这种工作及其对各种规费的收取,比韦伯针对受薪职位所做的任何描述都更为具体。鉴于上述这些差异,在与清代的书吏工作有关的场景当中使用“俸禄”或“受薪”之类的词几乎毫无意义,尤其是考虑到这些名词本身带有某种并不契合于中国历史语境的附属性观念和意涵时就更是如此。
1703126038
1703126039
(182)例如Thomas A. Metzger,The Internal Organization of Ch’ing Bureaucracy:Legal,Normative,and Communicative Aspect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3,Conclusion。
1703126040
1703126041
(183)巴县档案,档案号:6.6.252;6.6.270;6.6.280;6.6.338;6.6.341;6.6.476。
1703126042
1703126043
(184)巴县档案,档案号:6.6.257;6.6.263;6.6.270;6.6.312;6.6.331。
1703126044
1703126045
(185)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1;6.6.272;6.6.312;6.6.319;6.6.331;6.6.421。
1703126046
1703126047
(186)巴县档案,档案号:6.6.263;6.6.287;6.6.292;6.6.230。
1703126048
1703126049
(187)巴县档案,档案号:6.6.250;6.6.269;6.6.319;6.6.331;6.6.550;6.6.587。
1703126050
1703126051
(188)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2;6.6.548。
1703126052
1703126053
(189)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2;6.6.319。
1703126054
1703126055
(190)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9;6.6.331;6.6.333。
1703126056
1703126057
(191)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2;6.6.319;6.6.3047;6.6.3404。
1703126058
1703126059
(192)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1;6.6.319;6.6.331。
1703126060
1703126061
(193)巴县档案,档案号:6.6.281;6.6.552。
1703126062
1703126063
(194)巴县档案,档案号:6.6.552;6.6.590。
1703126064
1703126065
(195)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1。曾长龄的对头李广庭继而宣称,曾长龄在其哥哥与女婿的配合下从事贪污行为,并且,曾长龄最近之所以抨击李广庭,是因为李广庭曾拒绝与他们同流合污,结果曾家人恼羞成怒。参见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9;6.6.313。这起争议的结果,参见后文当中有关金敬修的讨论。
1703126066
1703126067
(196)出于文字风格尽量简约方面的考虑,在以下的讨论中,我将更多使用“家族(clan)”一词,而不使用更为精确但也更为繁冗的“共同血缘群体(common descent group)”一词。“家庭(family)”一词则被用来指那些各自聚集成为不同核心的出生单元,以及这些出生单元在更大群体的各个分支与组成部分当中所缔结的姻亲们。在所有的这些论述中,除了表明存在着以其成员共同拥有财产或者祭祀共同的祖先为表征的有着自我意识的组织,我避免使用“直系血亲(lineage)”这一词语。
1703126068
1703126069
(197)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1;参见附录二中的巴县衙门内金氏族人关系树状图。
1703126070
1703126071
(198)巴县档案,档案号:6.6.421。
1703126072
1703126073
(199)巴县档案,档案号:6.6.421。
1703126074
1703126075
(200)巴县档案,档案号:6.6.266。
1703126076
1703126077
(201)在光绪朝时,巴县衙门盐房登记在册的书吏人数从三名到六名不等。当然,此人数不包括该房里面的那些小书、帮书或其他一些未登记在册的人员。
1703126078
1703126079
(202)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2。亲族成员之间的相互扶持,可以从如下事实中反映出来:金倬云的一名下属申秉章的儿子,在光绪十六年(1890)接充金倬云的侄子金燮阳在仓房的典吏位置。参见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2。关于金燮阳其人,详见后文的讨论。关于申秉章及其两个儿子申克昌、申番昌的行为,参见本书第二章。
1703126080
1703126081
(203)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2。金宪章和金倬齐之所以有机会填上巴县衙门盐房的这几个经书位置空缺,是由于金倬云的两名下属李申之和申秉章此时已顺利晋升为该房典吏。
1703126082
1703126083
(204)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9。
1703126084
[
上一页 ]
[ :1.70312603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