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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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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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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陈绍昌是陈翰屏的一名族亲,他曾经在请求知县任命陈翰屏的弟弟为盐房典吏的禀状上签名。在这份禀状上,陈绍昌称自己是一名“文生”。金瑞廷的出身情况,我们尚不得而知。金振元和金宪章都声称金瑞廷是其侄子。但金瑞廷是否为金在熔和寡妇陈金氏的弟弟,以及是否为金振元、金宪章这一辈中排行第四的那位兄弟(其具体姓名在案卷中未见写明)的儿子,我们目前都还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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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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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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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巴县档案,档案号:6.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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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虽然巴县档案中没有直接的记载证明是王炳森赶走了金在熔,但是金在熔的名字在光绪二十一年至光绪二十三年(1895—1897)从盐房的书吏名册上消失了。也就是说,金在熔被从盐房除名,是发生在上述金振元被打的事件不了了之和王炳森自己被从典吏之位上革除之间的那一段时间内。加上继王炳森之后接充该位置的那位新典吏对王炳森赶走所有那些当初是由金振元招募进来的书吏这一做法的评论,看起来金在熔正是王炳森发起的这场旨在剪除对手羽翼的行动的一个牺牲品。另见巴县档案,档案号:6.6.281;6.6.334;6.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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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巴县档案,档案号:6.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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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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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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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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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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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巴县档案,档案号:6.6.532。该份档案,后被收入《四川档案史料》1983年第1期,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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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巴县档案,档案号:6.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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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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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巴县档案,档案号:6.6.263;6.6.331。金殿阳和金敬修是在吏房承充经书,而金赞尧则是作为该房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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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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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4;6.6.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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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巴县档案,档案号:6.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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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巴县档案,档案号:6.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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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巴县档案,档案号:6.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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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巴县档案,档案号:6.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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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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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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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仓房典吏这一在该起纠纷中引发争议的位置,其先前出缺是由申克昌被革退而引起。申克昌是该房前任典吏申番昌的弟弟,而申番昌的前任则是金敬修的侄子金燮阳。申氏兄弟是申秉章的儿子,而申秉章是金敬修那位在盐房工作的侄子金倬云的同事。关于申氏兄弟和刘策之间的纠纷,参见本书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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