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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例如,“伦常”特指儒家所崇尚的道德秩序当中五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所衍生出来的那些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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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巴县档案,档案号:6.6.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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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清]徐栋辑:《牧令书》,清同治七年(1868)江苏书局刻本,卷4,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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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知县对其手下衙役们缺乏控制的程度,有时甚至近乎荒唐。例如,巴县衙门粮役杨荣奉命去给邻县知县递送几份公文,但杨荣在出发之前病倒,于是他便将这个送交公文的任务转托给了自己的一名邻居。当巴县知县后来得知邻县知县并未收到那几份公文后,便就此事展开了调查,结果发现杨荣委托的那名邻居被人看到曾带着那些公文进了重庆城里的一家鸦片烟馆,并且杨荣的这名邻居及他受托带着的那些公文自此销声匿迹。参见巴县档案,档案号:6.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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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清]徐栋辑:《牧令书》,清同治七年(1868)江苏书局刻本,卷18,第26页,卷20,第46页;[清]不著撰者:《治浙成规》,清道光十七年(1837)刊本,卷18,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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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作为清朝立法者针对地方衙门遭遇到的诸多问题所采取的一种应对举措,那些与衙役及书吏们有关的条款,绝大多数都并非被规定在《大清律例》的律文部分,而是被规定在附于律文之后的那些例文里面。例如,在附于“官吏受财”条律文之后的14条例文当中,至少有11条是针对书吏和差役们的。参见[清]薛允升:《读例存疑》(第5册),黄静嘉重校,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第1031—1037页,律344,例1、2、3、4、5、6、7、8、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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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清]徐栋辑:《牧令书》,清同治七年(1868)江苏书局刻本;[清]不著撰者:《治浙成规》,清道光十七年(1837)刊本;[清]李渔辑:《新增资治新书全集》,清康熙六年(1667)据尚德堂藏版刊印;Huang Liu-Hung,A Complete Book Concerning Happiness and Benevolence:A Manual for Local Magistrates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Djang Chu. Tucson Ariz: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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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清]徐栋辑:《牧令书》,清同治七年(1868)江苏书局刻本,卷4,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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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译者注:厘金是晚清时期创设的一种属于商品流通税性质的新税,因其值百抽一的特点而得名(百分之一为一厘),最初创设于咸丰三年(1853)。在晚清时期,各省厘金名目繁多,厘厂局卡遍地林立,且其中有很多属于私设。关于厘金制度,参见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郑备军:《中国近代厘金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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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巴县档案,档案号:6.6.518;6.6.542;6.6.565;6.6.586;6.6.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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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第230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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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清]徐栋辑:《牧令书》,清同治七年(1868)江苏书局刻本,卷4,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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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巴县档案,档案号:6.6.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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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巴县档案,档案号:6.6.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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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第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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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6;6.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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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四川款目说明书》,收入《近代史资料》(总第64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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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巴县档案,档案号:6.6.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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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6;6.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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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译者注:此处所说的木柜,是指清代各地县衙在每年开征赋税期间,供本地百姓完纳钱粮时将银两包封投入之用的特制木柜。该木柜以封条封住,在顶部开一小孔,摆放于县衙门口或大堂之上(称为“城柜”),但也有不少地方考虑到乡下百姓进城往来不便,于是在该县各乡的适中之地分设“乡柜”。期满撤柜时,由派驻的吏役将其负责的乡柜捆好解运回县衙门,其间不得擅自打开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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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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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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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巴县档案,档案号:6.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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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巴县档案,档案号:6.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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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第336—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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