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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巴县档案,档案号:6.6.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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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巴县档案,档案号:6.6.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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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巴县档案,档案号:6.6.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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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巴县档案,档案号:6.6.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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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第6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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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巴县档案,档案号:6.6.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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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巴县档案,档案号:6.6.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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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巴县档案,档案号:6.6.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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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巴县档案,档案号:6.6.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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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第6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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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第6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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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第622—6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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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译者注:在四川,抬垫这种做法一直到民国时期还继续存在。自从光绪三十四年(1908)四川布政使与按察使联合行文对抬垫予以规范后,到了民国时期,抬垫甚至成为县级政府“税丁”的差务之一,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从晚清到民国,民间性的粮税抬垫机制逐渐被纳入官方性的税收系统中,抬垫利率亦实现了标准化”。参见娄敏、曹树基:《金融、地权与财税:近代四川粮税抬垫的运作机制与环境》,《学术月刊》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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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巴县档案,档案号:6.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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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巴县档案,档案号:6.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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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巴县档案,档案号:6.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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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巴县档案,档案号:6.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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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清会典事例》,北京:中华书局,1991,卷98,第262页。另参见[清]葛士浚辑:《皇朝经世文续编》,清光绪十四年(1888)图书集成局铅印本,卷22;巴县档案,档案号: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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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四川档案史料》1983年第1期,第20页。[译者注:该奏折的全文,亦见于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第220—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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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Jonathan K. Ocko, “I’ll Take in All the Way to Beijing: Capital Appeals in the Qing,”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47, No. 2, p.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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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四川大学藏巴县档案抄件,民刑差役害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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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清]徐栋辑:《牧令书》,清同治七年(1868)江苏书局刻本,卷18,第26页;[清]刘衡:《庸吏庸言》,清同治七年(1868)楚北崇文书局刊本,第14页。除了按照记功次数多寡相应加派办案机会,刘衡所定的这一奖惩制度,还包括对那些奉命传唤相关人等时超过传票内所写的到案限期的差役们进行惩罚,具体为逾限一日记过一次,逾限二日杖责十板,逾限三日杖责二十板,若逾限四日以上,则该差将被枷责革除。参见刘衡:《庸吏庸言》,清同治七年(1868)楚北崇文书局刊本,第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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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清]徐栋辑:《牧令书》,清同治七年(1868)江苏书局刻本,卷20,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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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清]不著撰者:《治浙成规》,清道光十七年(1837)刊本,卷18,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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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清]刘衡:《庸吏庸言》,清同治七年(1868)楚北崇文书局刊本,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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