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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三 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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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利用产生于同族意识的凝聚力,仍是成吉思汗组编千户百户时的重要原则之一。不过千户百户的划分,毕竟不是氏族部族血缘外壳的翻版,而恰恰是用来取代后者的组织形式。成吉思汗家族依靠这种组织形式来实现他们对全体蒙古部众的人身领属权。“忽必”和“汤羊”分别成为这种领属权在观念上和经济上的体现。以“莎余儿合勒”形式受封的千户百户那颜,实际上成为替黄金氏族管理其领属民的军事—行政官员。处于这种军事、行政的和社会的组织当中的成员,还有各种分别附属于黄金氏族、那颜和一般部众的私属人口。而封建关系则成为当日千户百户组织里的主要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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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族意识的利用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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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组编千户百户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对主动投附的部落或部落分支,基本上不予拆散,即按其原有的划分改编为若干千户或百户。以整部归附的汪古部和斡亦剌惕部,就分别被纳入四千户的编制(按《元朝秘史》汪古有五千户)。翁吉剌惕部最终被划为九千户,基本上也属于这种情况。十三翼之战前就已追随帖木真的把儿坛把阿秃儿长子蒙格秃乞颜,建国时似亦保留了他的敞失兀惕部众,划为一个千户[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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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从各部落中凑集散杂人众,合并另编新千户。由迭该、古出古儿等人所收部众构成的,就是这样的一些千户。第三种情况,是以上两种方式的结合。汪古儿率领下的巴牙兀惕部的某个分支,是与它的使主氏族敞失兀惕集团一起投附帖木真的。1206年汪古儿受封为千户。组成这个千户的,除了汪古儿原来所领有的那一支巴牙兀惕人口外,还包括从其他各处收检聚拢来的巴牙兀惕失散人众[72]。蒙力克的儿子脱栾的千户,是从他父亲千户中分出来的。其中应当有一部分从原来千户带来的晃忽坛部众,同时也有他自己新“收抚”的百姓[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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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编组起来的千户百户当中,一部分氏族部落被打散分置,互相混杂,当然是十分明显的事实。翁吉剌部的分支额勒只斤氏人秃鲁合札儿和撒儿塔儿把阿秃儿两兄弟,被分在忙兀惕部的哲台千户里。现在同一千户内完全有可能互相通婚了。这个额勒只斤氏家族因而与忙兀族人互称亲家(“忽答”)[74]。篾儿乞分部秃答黑邻氏人忽出儿则出现在主要由克烈部众构成的怀都千户里,而后他又被调出来,成为分给旭烈兀的另一个千户的那颜。在这个以篾儿乞那颜为首长的千户中,又有克烈部人秃古儿(怀都长子)在当百夫长[75]。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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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也同样看到,还有一些人口数量较大的部落,在被编进千户百户时,并没有完全离散,甚至根本没有离散。更有甚者,一些原来已经被分散的部落或部落分支,这时按照成吉思汗的命令,又分别被出自该部的某一个功臣重新收聚起来,编为千户。例如察罕豁阿的儿子纳邻脱斡里勒的千户、塔塔儿人忽秃忽惕的千户等等都是如此[76]。这实际上也属于前面所说的第二种情况。至于由以某部族成员为主体的千户来进一步收聚其离散部众的情况,就更为普遍了。例如上引怀都、汪古儿千户的例子,以及由畏答儿后人“收完忙兀人民之散亡者”[77],等等。总而言之,将原来属于同一部族的成员集中组编在一个或若干个千户之中,这起码是当日编制千户百户制度时所采纳的基本原则之一。毫无疑问,产生于同族意识的精神聚合力,即使在成吉思汗当日所创制的草原社会的全新组织形式中,仍然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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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这样呢?从草原游牧经济的特点出发进行考察,便不难找到这个问题的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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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经指出,游牧条件下自然形成的氏族部落,乃是游牧人“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最基本的前提”。他强调说:“我们可以认为畜牧,或者一般说游牧,乃是人类最初的生存形态,部落不是定居在一定地点,而是逐水草放牧的……所以,部落社会,那种天然的社会,不是(暂时)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利用土地底结果,而是它的前提”[78]。当氏族贵族把决定氏族公共事务的权力变为手中的统治特权,逐渐使一般氏族成员沦为自己领属民的时候,他们事实上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原来由该氏族或部族所占有的这片牧地。说游牧人完全不重视土地当然是极不正确的。匈奴国家的实际创建者冒顿单于,面对东胡的讹诈,可以放弃被视为“匈奴宝马”的千里马,放弃单于自己的后妃,唯“地者国之本也”,故虽为弃地,亦不可让[79]。我们看不出,冒顿的这种观念,是受汉人的农业文化影响使然。蒙古远古时代,部族之间为了争夺牧场而发生你死我活的残杀,也可由口碑传说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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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土地对于社会组织形态的影响程度,在农业经济和游牧经济中确实大不相同。经典作家极其重视随同对土地的占有而发展起来的定居农业对于人类社会组织形式演变所产生的巨大影响。马克思在我们以上引述过的同一文献中说:“既然人类终于定居下来了,那他们就要受到气候、地理、物质等等各种不同的外部条件以及他们特殊的自然特性(他们的部落特征)底影响,于是这些原始社会便或多或少地发生了变化”。恩格斯也说:“氏族在自己的村落里定居愈久,德意志人和罗马人愈是逐渐融合,亲属性质的联系就愈让位于地区性质的联系;氏族消失在马尔克公社中了。但在马尔克公社内,其成员间原先的亲属关系的痕迹还往往是很显著的。这样,至少在马尔克公社保存下来了的各个国家——在法国北部、在英国、在德国、在斯堪的那维亚——氏族组织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地区组织,因而才能够和国家相适应”[80]。经典作家的意思十分清楚。定居生活的出现,为依据共同居住地来划分人民提供了可能;因而也才有可能利用它来取代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集团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恩格斯正是遵循上述线索,才把希腊国家组织的形成,划分为梭伦前、梭伦时代、克利斯提尼时代这样三个发展阶段的。恩格斯强调,国家的出现当然并不意味着血族团体的绝迹。但是现在,“有决定意义的已不是血族团体的族籍,而只是经常居住的地区了。现在要加以划分的,不是人民,而是地区了;居民在政治上已变成为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了”[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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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所说的国家需要加以划分的不是人民而只是地区,人民在政治上变成“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这种情况,在中世纪游牧经济的条件下,自然极少有可能出现。在如同“未经耕犁的海洋”一般的草原上,游牧人必须一年到头地为他的畜群从自然植物中寻讨生活资料。他们因而也不得不严格地追随着季节的变迁,跨越辽阔的空间,频频往返于冬营地和夏营地。游牧经济的一个重大特点即以季节为节律的远距离流动性。这既使游牧民极难在政治上“变成为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而它的另一个特点,即为适应严峻无情的自然环境而形成的纪律性和集体动作,则更使游牧社会当中的人—人关系比之人—地关系,处在一种明显的相对稳定的状况中,从而也更易于成为缔造游牧社会组织的基本聚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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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当氏族部落的外壳为千户百户的编制所替代的时候,成吉思汗仍不得不尽可能地利用由当时尚普遍存在的同族意识所产生的聚合力,去支持他的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这当然是很容易理解的。以当日漠北草原而言,即使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亦需要由人—人关系,而不是以人—地关系为纽带,才得以聚合。也正是由于社会关系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反映落到了实际社会关系的发展之后,当时社会对人—人关系的普遍意识,还相当程度地表现为同族意识。因此,成吉思汗没有其他选择。在这里,观照一下明代以及清初蒙古诸部的状况是很有益处的。经过了千户百户制度的冲击,明代蒙古诸部,即使在形式上也已完全不再是由原生的部族血缘纽带所聚合起来的亲属集团了。它与13世纪初叶以前的蒙古游牧部族,已经有了重大的区别。它所以能聚合不散,虽然仍旧依赖于一般部众对于拥有该部落的黄金家族成员之世代隶属的人—人关系,但此种关系已经不再表现为同血族的意识;同时,普通部众之间的共同血统观念也被长期隶属于同一游牧集团的共同经历与共同历史意识所取代。对相隔两三百年前后的蒙古社会关系的比较告诉我们,尚仍利用同族意识、但毕竟不再以血缘为直接联系纽带的千户百户制度,作为实现这一演化的必经中间环节,具有何等重要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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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分封观念下的领属权与血缘外壳的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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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同族意识的利用并不意味着,蒙古国的千户百户组织不过是在它之前的氏族部落外壳的翻版。完全不是这样。实际上,成吉思汗之所以要创造这样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正是为了要利用它来取代氏族部落外壳,以便更有效地实现和维系对全蒙古部众的统治。而在客观上,千户百户制度之取代氏族部落外壳,又对蒙古游牧社会的历史演变进程发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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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利用千户百户制度,能够比氏族部落外壳更有效地统治全蒙古呢?因为后者不但在长期的历史过程里,已经变成由氏族贵族实现对其部众的实际人身领属权的固有社会组织形式,而且其存在本身,又反过来从观念上成为旧氏族贵族合法权力的渊源。为了尽可能干净利落地剥夺旧氏族贵族所世代拥有的这种人身领属权,就必须打破旧氏族部落的外壳。而这一步一经做到,除了已经从肉体上被消灭者而外,旧氏族贵族中间的很多人就变成了等级不同的军事—行政官员,负责治理已经整个地沦为成吉思汗的黄金氏族领属民的全体蒙古部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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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阿尔泰游牧社会中人身领属权的存在,应是非常基本的事实。舒尔曼曾引用过一段叙述,很典型地描写了阿尔泰游牧民分割家庭财产的普遍方式。它指出,当儿子们长大成婚时,便携带一份家产离开父母的家庭。财产分割相对而言较为简单,因为它主要由牲畜构成。这个过程最终留下幼子作为他父亲财产(“未分家子”)的唯一承袭人[82]。除幼子所守家产外,他的兄长们各自分得的部分,至今在鄂尔多斯方言中仍叫“奄出”(emchü)或者“奄出忽必”(emchü qubi),译言“父母在世时给予儿子或诸子们的家产(=牲畜)”[83]。W.巴托尔德指出,在阿尔泰游牧社会中,可以一再地观察到“家产制观念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范畴”的既定趋势[84]。旧氏族贵族对自己统领的游牧部众也像私有的家庭财产一样,在本家庭成员间进行分配。王罕的弟弟札合敢不,因为向帖木真奉献了两个女儿,所以在克烈部灭亡时仍得以继续统领“他行属的每奄出百姓”(imada qariyatan emchü irgen)[85]。“奄出”一词秘史旁译作“梯己”。此种“梯己百姓”,显然不是指处在一般部民层次之下的怯怜口、奴婢等等附属人口,而指分配给札合敢不统率的那部分原属于克烈兀鲁思的人众本身。所以他们在秘史第208节中又被称为札合敢不“自己亲属的每百姓”(ö’erün qariyatan ulus)。把儿坛把阿秃儿次子捏坤太师的孙子札兀合惕,“他的子孙和部落”与察合台兀鲁黑在一起,把儿坛末子答里台斡赤斤之子大纳耶耶,则“连同他的二百名部属”一起被拨到合赤温后王麾下[86]。札兀合惕、大纳耶耶在成吉思汗分民时肯定未预其列,他们的“部落”、“部属”无疑属于当初乞颜部落中的捏坤太师、答里台份下的奄出百姓。由于两人与黄金氏族的血统还不太远[87],所以这种领属关系在元代仍得以部分地获得保留。秘史第120、122等节载录了帖木真与札木合分道扬镳以后往投帖木真的那些氏族部落贵族,其中有很多是带着自己的“圈子”(küreyen)一起行动的。这些“圈子”的主体,无疑就是作为各人分下奄出百姓的氏族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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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奄出百姓的人身领属权,与对于真正私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之间,存在两个重要的区别。首先,处于这种领属关系之下的领属民,并没有完全丧失人身的自由。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权。其次,它本身不是基于完全私法意义上的领属与被领属关系,而是家产制观念作为私法范畴,其适用性被扩大到法治权领域的结果。后面这一点也使我们有可能将这种人身领属权,与以下将要谈到的本使或使长对于私属人口的权利,在性质上作出一定程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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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应当强调,“家产制观念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范畴”的现象,绝不仅仅出现在蒙古早期社会的氏族部落中。事实上,在成吉思汗缔造的大蒙古国内部,这种人身领属权甚至更充分地发展起来了。大蒙古国本身也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家产制国家”,成吉思汗并不企图在一般意义上否定对处于他统治下的全体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他只是要剥夺旧氏族贵族对其部民的这种权力,把它变为黄金氏族一家的特权。而前者的人身领属权,又紧紧地与氏族部落的外壳结合在一起,并且是通过氏族部落的固有形式得以实现的。由氏族部落外壳到千户百户制度的转变,就蒙古国统治者的主观动因而言,取决于对草原游牧部众的人身领属权易手之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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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论述证明,千户百户制度对氏族部落组织形式的冲击,不仅应当从它拆散了一部分氏族部落,将其成员分别编入不同的千户百户这一方面去予以理解。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取代了塞北草原游牧社会组织所一向采取的血缘外壳,为实现家产制观念下的领属权提供了一种新组织形式。蒙古游牧人群社会关系的发展,也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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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们就着手研究黄金氏族是如何通过千户百户制度来实现自己对蒙古部众的人身领属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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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必和“因朱”(īnj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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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千户百户编制起来的游牧民,包括指定给他们使用的牧场乃至畜群,都作为忽必(qubi),在黄金氏族的成员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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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上正二在他的重要论文《蒙古王朝的采邑制度之起源》中说,忽必在最普通的意义上,适用于平等身份者之间的财产(例如作战掳获物)分配观念;在家产制的意义上,它原有只应分与亲族的性质。忽必形式下的对于草原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亦仅属于大汗的黄金氏族。徐霆在1230年代北使南归后报告草地情况说:“其地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各有疆界”。在这里,“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一句,只能理解为“自鞑主下至伪后……亲族”的意思。也就是说,分土分民,或者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因人及地的封授,是在黄金氏族成员的范围内进行的。舒尔曼将上述句子译为from the ruler,the pretended queen,crown princes and princesses,and [royal] relatives down。这是完全正确的[88]。有的学者认为:“亲族而下”,即包括千户长、百户长等在内,似乎是对于徐文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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