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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50 所以当氏族部落的外壳为千户百户的编制所替代的时候,成吉思汗仍不得不尽可能地利用由当时尚普遍存在的同族意识所产生的聚合力,去支持他的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这当然是很容易理解的。以当日漠北草原而言,即使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亦需要由人—人关系,而不是以人—地关系为纽带,才得以聚合。也正是由于社会关系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反映落到了实际社会关系的发展之后,当时社会对人—人关系的普遍意识,还相当程度地表现为同族意识。因此,成吉思汗没有其他选择。在这里,观照一下明代以及清初蒙古诸部的状况是很有益处的。经过了千户百户制度的冲击,明代蒙古诸部,即使在形式上也已完全不再是由原生的部族血缘纽带所聚合起来的亲属集团了。它与13世纪初叶以前的蒙古游牧部族,已经有了重大的区别。它所以能聚合不散,虽然仍旧依赖于一般部众对于拥有该部落的黄金家族成员之世代隶属的人—人关系,但此种关系已经不再表现为同血族的意识;同时,普通部众之间的共同血统观念也被长期隶属于同一游牧集团的共同经历与共同历史意识所取代。对相隔两三百年前后的蒙古社会关系的比较告诉我们,尚仍利用同族意识、但毕竟不再以血缘为直接联系纽带的千户百户制度,作为实现这一演化的必经中间环节,具有何等重要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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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52 家产分封观念下的领属权与血缘外壳的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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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54 如上所述,同族意识的利用并不意味着,蒙古国的千户百户组织不过是在它之前的氏族部落外壳的翻版。完全不是这样。实际上,成吉思汗之所以要创造这样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正是为了要利用它来取代氏族部落外壳,以便更有效地实现和维系对全蒙古部众的统治。而在客观上,千户百户制度之取代氏族部落外壳,又对蒙古游牧社会的历史演变进程发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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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56 为什么利用千户百户制度,能够比氏族部落外壳更有效地统治全蒙古呢?因为后者不但在长期的历史过程里,已经变成由氏族贵族实现对其部众的实际人身领属权的固有社会组织形式,而且其存在本身,又反过来从观念上成为旧氏族贵族合法权力的渊源。为了尽可能干净利落地剥夺旧氏族贵族所世代拥有的这种人身领属权,就必须打破旧氏族部落的外壳。而这一步一经做到,除了已经从肉体上被消灭者而外,旧氏族贵族中间的很多人就变成了等级不同的军事—行政官员,负责治理已经整个地沦为成吉思汗的黄金氏族领属民的全体蒙古部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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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58 古代阿尔泰游牧社会中人身领属权的存在,应是非常基本的事实。舒尔曼曾引用过一段叙述,很典型地描写了阿尔泰游牧民分割家庭财产的普遍方式。它指出,当儿子们长大成婚时,便携带一份家产离开父母的家庭。财产分割相对而言较为简单,因为它主要由牲畜构成。这个过程最终留下幼子作为他父亲财产(“未分家子”)的唯一承袭人[82]。除幼子所守家产外,他的兄长们各自分得的部分,至今在鄂尔多斯方言中仍叫“奄出”(emchü)或者“奄出忽必”(emchü qubi),译言“父母在世时给予儿子或诸子们的家产(=牲畜)”[83]。W.巴托尔德指出,在阿尔泰游牧社会中,可以一再地观察到“家产制观念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范畴”的既定趋势[84]。旧氏族贵族对自己统领的游牧部众也像私有的家庭财产一样,在本家庭成员间进行分配。王罕的弟弟札合敢不,因为向帖木真奉献了两个女儿,所以在克烈部灭亡时仍得以继续统领“他行属的每奄出百姓”(imada qariyatan emchü irgen)[85]。“奄出”一词秘史旁译作“梯己”。此种“梯己百姓”,显然不是指处在一般部民层次之下的怯怜口、奴婢等等附属人口,而指分配给札合敢不统率的那部分原属于克烈兀鲁思的人众本身。所以他们在秘史第208节中又被称为札合敢不“自己亲属的每百姓”(ö’erün qariyatan ulus)。把儿坛把阿秃儿次子捏坤太师的孙子札兀合惕,“他的子孙和部落”与察合台兀鲁黑在一起,把儿坛末子答里台斡赤斤之子大纳耶耶,则“连同他的二百名部属”一起被拨到合赤温后王麾下[86]。札兀合惕、大纳耶耶在成吉思汗分民时肯定未预其列,他们的“部落”、“部属”无疑属于当初乞颜部落中的捏坤太师、答里台份下的奄出百姓。由于两人与黄金氏族的血统还不太远[87],所以这种领属关系在元代仍得以部分地获得保留。秘史第120、122等节载录了帖木真与札木合分道扬镳以后往投帖木真的那些氏族部落贵族,其中有很多是带着自己的“圈子”(küreyen)一起行动的。这些“圈子”的主体,无疑就是作为各人分下奄出百姓的氏族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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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60 对于上述奄出百姓的人身领属权,与对于真正私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之间,存在两个重要的区别。首先,处于这种领属关系之下的领属民,并没有完全丧失人身的自由。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权。其次,它本身不是基于完全私法意义上的领属与被领属关系,而是家产制观念作为私法范畴,其适用性被扩大到法治权领域的结果。后面这一点也使我们有可能将这种人身领属权,与以下将要谈到的本使或使长对于私属人口的权利,在性质上作出一定程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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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62 或许应当强调,“家产制观念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范畴”的现象,绝不仅仅出现在蒙古早期社会的氏族部落中。事实上,在成吉思汗缔造的大蒙古国内部,这种人身领属权甚至更充分地发展起来了。大蒙古国本身也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家产制国家”,成吉思汗并不企图在一般意义上否定对处于他统治下的全体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他只是要剥夺旧氏族贵族对其部民的这种权力,把它变为黄金氏族一家的特权。而前者的人身领属权,又紧紧地与氏族部落的外壳结合在一起,并且是通过氏族部落的固有形式得以实现的。由氏族部落外壳到千户百户制度的转变,就蒙古国统治者的主观动因而言,取决于对草原游牧部众的人身领属权易手之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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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64 以上论述证明,千户百户制度对氏族部落组织形式的冲击,不仅应当从它拆散了一部分氏族部落,将其成员分别编入不同的千户百户这一方面去予以理解。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取代了塞北草原游牧社会组织所一向采取的血缘外壳,为实现家产制观念下的领属权提供了一种新组织形式。蒙古游牧人群社会关系的发展,也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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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66 以下我们就着手研究黄金氏族是如何通过千户百户制度来实现自己对蒙古部众的人身领属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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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68 忽必和“因朱”(īnj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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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70 按千户百户编制起来的游牧民,包括指定给他们使用的牧场乃至畜群,都作为忽必(qubi),在黄金氏族的成员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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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72 村上正二在他的重要论文《蒙古王朝的采邑制度之起源》中说,忽必在最普通的意义上,适用于平等身份者之间的财产(例如作战掳获物)分配观念;在家产制的意义上,它原有只应分与亲族的性质。忽必形式下的对于草原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亦仅属于大汗的黄金氏族。徐霆在1230年代北使南归后报告草地情况说:“其地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各有疆界”。在这里,“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一句,只能理解为“自鞑主下至伪后……亲族”的意思。也就是说,分土分民,或者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因人及地的封授,是在黄金氏族成员的范围内进行的。舒尔曼将上述句子译为from the ruler,the pretended queen,crown princes and princesses,and [royal] relatives down。这是完全正确的[88]。有的学者认为:“亲族而下”,即包括千户长、百户长等在内,似乎是对于徐文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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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74 在我们的讨论中,先后出现了两个几乎是完全等意的蒙古语辞,即奄出和忽必。还没有看到元代蒙文文献把诸王份子径称为奄出的实例,尽管17世纪的蒙文编年史籍《黄史》(Shara tuji)在追述成吉思汗时代史事时,说他颁赐了许多“奄出”(ömchi)[89]。十分有意思的是,在同时期的波斯语文献里,倒出现了与奄出相对应的突厥语借词injū或īnjū。拉施都丁的《史集·成吉思汗传》不止一次说到,从漠北跟随旭烈兀西征的蒙古军马,按照蒙哥的命令,“全部给旭烈兀汗做īnjū”。“现在,从阿母河岸起直到密昔儿[埃及]与苫国[叙利亚]境内全部疆域上的全部军队,由于上述原因,全是旭烈兀汗及其兀鲁黑中汗位继承者的īnjū”[90]。在《史集·旭烈兀传》里,他又重复地写道,按照蒙哥汗的命令,从前与拜住和绰尔马罕一起派到伊朗的探马军,以及在克什米尔和印度的探马军,所有这些部众,“无论他们驻扎在何处,都归属于旭烈兀;现在全都根据继承法则,成了伊斯兰君主合赞汗的īnjū”。此外,从诸多儿子、兄弟和亲属军队之不在数内之每十人中抽出的二人,亦作为īnjū给予旭烈兀,随同他一起征进并留驻在伊朗[91]。不论蒙哥派旭烈兀西征时的真正动机如何,按拉施都丁的理解,īnjū一词,相对于大汗所属,指分授给黄金氏族各成员私有的份子,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在上引例证中,īnjū所指为游牧人口。与此同时,或者说尤其是后来在中亚,它似乎转而主要用指领地,即“王室私有地产,属于统治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领地;亦指作为属下生活在这样的地域内的民众”[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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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76 村上认为,īnjū这个词,应当就是奄出(emchü)一词的变形。根据比村上论文晚出的德福《新波斯语中的突厥、蒙古语成分》第二卷以及克劳逊《13世纪前的突厥语辞源学辞典》,我们现在知道,作为阿尔泰语的借词,īnjū早在8世纪末即以imjuwa的形式出现于塞语文书,或即意为“属于首领家庭的部族”;在10世纪前半叶和阗塞语文书中,我们又见到它以’ijūwa和’imjū的形式出现,译言部落联盟中属于首领个人的部族[93]。imjuwa形式的出现,或许证明村上关于emchü和īnjū之间具有某种联系的猜测是有道理的。不过它不是由蒙古语直接进入波斯语,而是以突厥语词的inchü的形态借入的。据克劳逊,inchü译言“家庭或氏族财产,并且特别指首领私有的财产”;它的意思与中期蒙古语里的emchü相近,后者意谓梯已(份子)。12、13世纪的突厥人因而用inchü来对译蒙语相应辞汇emchü。又正因为它或许是经由突厥语中介进入波斯语的,所以它在波斯语文献中遂演变为īnjū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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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78 德福已经否定了inchü与yinchü(突厥语,译言珍珠)之间的辞源学联系。不过大概因为他误从海浬士对《蒙古秘史》中“奄出”一词的不正确的转写enchü,遂将蒙语中两个不同的词emchü与inje混为一谈,并且力图追寻inje与突厥语inchü之间的辞源学联系。在这里,仍然是村上的意见更为合理。他指出,秘史中injes(inje的复数形式)一词虽然很容易与emchü/inchü相混,“然而完全是出于另一语源的用词”。蒙语inje译言从嫁者、嫁妆。或许确如海涅士所说,源于汉语媵臣或媵者。emchü与inje二者都出现于《元朝秘史》中,可见它们在中期蒙古语里应是两个互不相同的词汇。另外,inje似与突厥语的inchü没有关系,亦可由以下的文献证据知之。与亦巴合别吉一同被赐给者台的她的私人随从,在秘史里被称为媵哲思(injes,旁译“从嫁”,《元史·怯台传》写作引者思)。但该词在波斯文献中并未以inchü或其波斯语形态īnjū,而是以另一个源于突厥语的借词ēw-oghlānān(译言家内儿郎,即私属人口之谓)来对译的[94]。据德福所引,15世纪下半叶波斯文献中有ēnchūyān wa ēw-oghlānān这样的词组,译言“封领内的服役者们与ēw-oghlān们”[95]。这里的ēnchūyān应即突厥语词inchü的对译,足证这个词与可以用ēw-oghlān来对译的inje,其涵意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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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80 按波斯语文献,依照领属权的划分被授予大汗亲属们的人口和份地,构成诸多的īnjū,其余留在大汗手中的则称为dālāī。后面这个概念,或来源于蒙语dalai-yin qaghan,秘史译言“海内的皇帝”;由其本意而被沿用于指称直属大汗支配的人口与土地。旭烈兀所领相对黄金氏族而言全都属于他的īnjū。但就伊利汗家族内部而言,只有其中分授给王室成员们的那些才称为īnjū,留在伊利汗手中的又成了dālāī[96]。全部人口和土地之划分为īnjū和dālāī两部分,正可以看成是“家产制观念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的典型表述。彼特鲁舍夫斯基根据阿里札答将īnjū分为王室成员受封地和君主个人所有地产(īnjū-i qass或amlāk-i qass)两类的论述,认为dālāī即指后一类的īnjū,并由此主张īnjū wa dālāī一词意为“全部的īnjū土地,其中也包括国君的īnjū”[97]。作者进而用合赞汗时代分给军队的伊克塔(iqtā‘)来自于被他认为属于君主个人私产的dālāī土地,来解释为什么全部蒙古军队都被算作是君主的īnjū[98]。这种观点,似乎还缺少足够的论证,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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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82 领属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汤羊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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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84 黄金氏族对全蒙古游牧民之人身领属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即所谓“汤羊”。彭大雅相当准确地写道:“皆视民户畜牧之多寡而征之,犹汉法之上供也。”当然除汤羊而外,游牧民还有其他许多负担。徐霆指出,在漠北草地,“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盖鞑人分管草地,各出差发,为各地分站中之需,上下亦一体”[99]。由于统治权在最高层次上与对于部众的人身领属权合为一体,草原民户为维持游牧国家所负担的义务和属民对领主的贡纳全部被视为“草地差发”。尽管如此,作为贡纳直接缴给黄金氏族的汤羊,仍然在草地差发中占据着一种很特殊的地位。它在元代一直称为“尚食羊”,由宣徽院执掌其征收等事宜[100]。似乎不应以一般的牧畜税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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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86 征收上供羊的定额,是窝阔台即位后确定的。据秘史,窝阔台下令:“这的百姓处群(sürüg)的一个二岁羊年年里与者”。蒙语sürüg译言家畜的群,此处没有说明究竟以多少头羊为一群计。据《元史·太宗纪》记载,可知实际上是百羊输一,马牛如之[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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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88 在这里,我们碰上一个使人颇感困惑的问题。按照秘史所言,上供羊是缴纳给“海内的皇帝”(dalai-yin qaghan)即大汗的。而且从窝阔台将它“宣布于诸王、驸马等知道”看来[102],其征收范围,也应包括已经作为奄出忽必分授给诸王驸马等亲属的领属民们。另一方面,几乎完全没有直接材料可以告诉我们,这些诸王、驸马的封民,作为人身役属关系在经济上的体现,又要向他们的封主缴纳一些什么样的贡纳?不时需索无疑是存在的。关键是作为规定的常贡,其一般情形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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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90 在这里,只能根据很少几条极其零散的材料做一些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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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92 首先,封授给诸王驸马等亲属的领属民,显然要向他们的封主纳贡。前面曾提到过克烈部人怀都。由于他的“基本千户和他的儿子们全部留在那里[合罕处],留在自己的根源处(huchāūr)。[供职于该千户内的忽出儿]便从诸千人队中征收了赋税(qūbchūr)送到我国[即伊朗],旭烈兀把忽出儿从怀都的千户中抽调出来;由于他为人机灵,他便派他管辖那几个千户中的一个”[103]。从漠北解送到伊朗去的qūbchūr,不属于西征军队的奥鲁。后者最初位于阿力麻里[104],后来只当愈加西移,根本不在漠北。从奥鲁征收的军饷,也从未叫qūbchūr。同时,也没有什么理由像《史集》的俄译者那样,把这种qūbchūr解释为救济贫困的赋敛[105]。这里提到的“诸千人队”,必定是旭烈兀所分得的那部分位于漠北本部的基本游牧部众。也正因为如此,他才有权力把忽出儿从其中的怀都千户抽调出来,并任命他为“那几个千户”中另一个千户的那颜。解送到伊朗去的qūbchūr,就是这部分领属民对于其封主的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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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94 其次,诸王、驸马等人所得的贡纳中,必定有一部分需要奉献给大汗。明确的证据,就是前引《元史·英宗纪》关于翁吉剌部“岁输尚食羊”的记载。翁吉剌部的上供羊,世祖时为二千头,后增为三千。当时漠北游牧民,交付给一个牧奴的羊就有“二千余头”[106]。翁吉剌部显然不止只有二十万头羊;也就是说,他们交付宣徽院的上供羊,远不足百羊输一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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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96 由上述两点,似乎可以推测说,属于诸王驸马的领属民,他们按百羊输一缴纳的上供羊,可能是由诸王驸马与大汗共同分享的。联系到中原地区的丝料征收,属于大汗的民户,每户交系官丝十一两二钱(中统时增一倍,下同),而五户丝户每户交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两种户计交纳丝料的总数相等,惟分给诸王勋戚的五户丝户所纳,由大汗与封主分享。在这里,由裂土实封到衣食租税的变化,当然是受到汉地传统制度影响的结果。但是,对于来自封民贡纳的经济收益的分配方式,应当仍旧是蒙古旧制的沿用。由丝料收入的分配推想黄金氏族对漠北游牧民上供羊的分享原则,或许不至于大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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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98 对莎余儿合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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