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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60 对于上述奄出百姓的人身领属权,与对于真正私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之间,存在两个重要的区别。首先,处于这种领属关系之下的领属民,并没有完全丧失人身的自由。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权。其次,它本身不是基于完全私法意义上的领属与被领属关系,而是家产制观念作为私法范畴,其适用性被扩大到法治权领域的结果。后面这一点也使我们有可能将这种人身领属权,与以下将要谈到的本使或使长对于私属人口的权利,在性质上作出一定程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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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62 或许应当强调,“家产制观念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范畴”的现象,绝不仅仅出现在蒙古早期社会的氏族部落中。事实上,在成吉思汗缔造的大蒙古国内部,这种人身领属权甚至更充分地发展起来了。大蒙古国本身也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家产制国家”,成吉思汗并不企图在一般意义上否定对处于他统治下的全体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他只是要剥夺旧氏族贵族对其部民的这种权力,把它变为黄金氏族一家的特权。而前者的人身领属权,又紧紧地与氏族部落的外壳结合在一起,并且是通过氏族部落的固有形式得以实现的。由氏族部落外壳到千户百户制度的转变,就蒙古国统治者的主观动因而言,取决于对草原游牧部众的人身领属权易手之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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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64 以上论述证明,千户百户制度对氏族部落组织形式的冲击,不仅应当从它拆散了一部分氏族部落,将其成员分别编入不同的千户百户这一方面去予以理解。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取代了塞北草原游牧社会组织所一向采取的血缘外壳,为实现家产制观念下的领属权提供了一种新组织形式。蒙古游牧人群社会关系的发展,也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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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66 以下我们就着手研究黄金氏族是如何通过千户百户制度来实现自己对蒙古部众的人身领属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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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68 忽必和“因朱”(īnj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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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70 按千户百户编制起来的游牧民,包括指定给他们使用的牧场乃至畜群,都作为忽必(qubi),在黄金氏族的成员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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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72 村上正二在他的重要论文《蒙古王朝的采邑制度之起源》中说,忽必在最普通的意义上,适用于平等身份者之间的财产(例如作战掳获物)分配观念;在家产制的意义上,它原有只应分与亲族的性质。忽必形式下的对于草原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亦仅属于大汗的黄金氏族。徐霆在1230年代北使南归后报告草地情况说:“其地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各有疆界”。在这里,“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一句,只能理解为“自鞑主下至伪后……亲族”的意思。也就是说,分土分民,或者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因人及地的封授,是在黄金氏族成员的范围内进行的。舒尔曼将上述句子译为from the ruler,the pretended queen,crown princes and princesses,and [royal] relatives down。这是完全正确的[88]。有的学者认为:“亲族而下”,即包括千户长、百户长等在内,似乎是对于徐文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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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74 在我们的讨论中,先后出现了两个几乎是完全等意的蒙古语辞,即奄出和忽必。还没有看到元代蒙文文献把诸王份子径称为奄出的实例,尽管17世纪的蒙文编年史籍《黄史》(Shara tuji)在追述成吉思汗时代史事时,说他颁赐了许多“奄出”(ömchi)[89]。十分有意思的是,在同时期的波斯语文献里,倒出现了与奄出相对应的突厥语借词injū或īnjū。拉施都丁的《史集·成吉思汗传》不止一次说到,从漠北跟随旭烈兀西征的蒙古军马,按照蒙哥的命令,“全部给旭烈兀汗做īnjū”。“现在,从阿母河岸起直到密昔儿[埃及]与苫国[叙利亚]境内全部疆域上的全部军队,由于上述原因,全是旭烈兀汗及其兀鲁黑中汗位继承者的īnjū”[90]。在《史集·旭烈兀传》里,他又重复地写道,按照蒙哥汗的命令,从前与拜住和绰尔马罕一起派到伊朗的探马军,以及在克什米尔和印度的探马军,所有这些部众,“无论他们驻扎在何处,都归属于旭烈兀;现在全都根据继承法则,成了伊斯兰君主合赞汗的īnjū”。此外,从诸多儿子、兄弟和亲属军队之不在数内之每十人中抽出的二人,亦作为īnjū给予旭烈兀,随同他一起征进并留驻在伊朗[91]。不论蒙哥派旭烈兀西征时的真正动机如何,按拉施都丁的理解,īnjū一词,相对于大汗所属,指分授给黄金氏族各成员私有的份子,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在上引例证中,īnjū所指为游牧人口。与此同时,或者说尤其是后来在中亚,它似乎转而主要用指领地,即“王室私有地产,属于统治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领地;亦指作为属下生活在这样的地域内的民众”[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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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76 村上认为,īnjū这个词,应当就是奄出(emchü)一词的变形。根据比村上论文晚出的德福《新波斯语中的突厥、蒙古语成分》第二卷以及克劳逊《13世纪前的突厥语辞源学辞典》,我们现在知道,作为阿尔泰语的借词,īnjū早在8世纪末即以imjuwa的形式出现于塞语文书,或即意为“属于首领家庭的部族”;在10世纪前半叶和阗塞语文书中,我们又见到它以’ijūwa和’imjū的形式出现,译言部落联盟中属于首领个人的部族[93]。imjuwa形式的出现,或许证明村上关于emchü和īnjū之间具有某种联系的猜测是有道理的。不过它不是由蒙古语直接进入波斯语,而是以突厥语词的inchü的形态借入的。据克劳逊,inchü译言“家庭或氏族财产,并且特别指首领私有的财产”;它的意思与中期蒙古语里的emchü相近,后者意谓梯已(份子)。12、13世纪的突厥人因而用inchü来对译蒙语相应辞汇emchü。又正因为它或许是经由突厥语中介进入波斯语的,所以它在波斯语文献中遂演变为īnjū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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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78 德福已经否定了inchü与yinchü(突厥语,译言珍珠)之间的辞源学联系。不过大概因为他误从海浬士对《蒙古秘史》中“奄出”一词的不正确的转写enchü,遂将蒙语中两个不同的词emchü与inje混为一谈,并且力图追寻inje与突厥语inchü之间的辞源学联系。在这里,仍然是村上的意见更为合理。他指出,秘史中injes(inje的复数形式)一词虽然很容易与emchü/inchü相混,“然而完全是出于另一语源的用词”。蒙语inje译言从嫁者、嫁妆。或许确如海涅士所说,源于汉语媵臣或媵者。emchü与inje二者都出现于《元朝秘史》中,可见它们在中期蒙古语里应是两个互不相同的词汇。另外,inje似与突厥语的inchü没有关系,亦可由以下的文献证据知之。与亦巴合别吉一同被赐给者台的她的私人随从,在秘史里被称为媵哲思(injes,旁译“从嫁”,《元史·怯台传》写作引者思)。但该词在波斯文献中并未以inchü或其波斯语形态īnjū,而是以另一个源于突厥语的借词ēw-oghlānān(译言家内儿郎,即私属人口之谓)来对译的[94]。据德福所引,15世纪下半叶波斯文献中有ēnchūyān wa ēw-oghlānān这样的词组,译言“封领内的服役者们与ēw-oghlān们”[95]。这里的ēnchūyān应即突厥语词inchü的对译,足证这个词与可以用ēw-oghlān来对译的inje,其涵意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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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80 按波斯语文献,依照领属权的划分被授予大汗亲属们的人口和份地,构成诸多的īnjū,其余留在大汗手中的则称为dālāī。后面这个概念,或来源于蒙语dalai-yin qaghan,秘史译言“海内的皇帝”;由其本意而被沿用于指称直属大汗支配的人口与土地。旭烈兀所领相对黄金氏族而言全都属于他的īnjū。但就伊利汗家族内部而言,只有其中分授给王室成员们的那些才称为īnjū,留在伊利汗手中的又成了dālāī[96]。全部人口和土地之划分为īnjū和dālāī两部分,正可以看成是“家产制观念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的典型表述。彼特鲁舍夫斯基根据阿里札答将īnjū分为王室成员受封地和君主个人所有地产(īnjū-i qass或amlāk-i qass)两类的论述,认为dālāī即指后一类的īnjū,并由此主张īnjū wa dālāī一词意为“全部的īnjū土地,其中也包括国君的īnjū”[97]。作者进而用合赞汗时代分给军队的伊克塔(iqtā‘)来自于被他认为属于君主个人私产的dālāī土地,来解释为什么全部蒙古军队都被算作是君主的īnjū[98]。这种观点,似乎还缺少足够的论证,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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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82 领属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汤羊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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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84 黄金氏族对全蒙古游牧民之人身领属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即所谓“汤羊”。彭大雅相当准确地写道:“皆视民户畜牧之多寡而征之,犹汉法之上供也。”当然除汤羊而外,游牧民还有其他许多负担。徐霆指出,在漠北草地,“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盖鞑人分管草地,各出差发,为各地分站中之需,上下亦一体”[99]。由于统治权在最高层次上与对于部众的人身领属权合为一体,草原民户为维持游牧国家所负担的义务和属民对领主的贡纳全部被视为“草地差发”。尽管如此,作为贡纳直接缴给黄金氏族的汤羊,仍然在草地差发中占据着一种很特殊的地位。它在元代一直称为“尚食羊”,由宣徽院执掌其征收等事宜[100]。似乎不应以一般的牧畜税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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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86 征收上供羊的定额,是窝阔台即位后确定的。据秘史,窝阔台下令:“这的百姓处群(sürüg)的一个二岁羊年年里与者”。蒙语sürüg译言家畜的群,此处没有说明究竟以多少头羊为一群计。据《元史·太宗纪》记载,可知实际上是百羊输一,马牛如之[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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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88 在这里,我们碰上一个使人颇感困惑的问题。按照秘史所言,上供羊是缴纳给“海内的皇帝”(dalai-yin qaghan)即大汗的。而且从窝阔台将它“宣布于诸王、驸马等知道”看来[102],其征收范围,也应包括已经作为奄出忽必分授给诸王驸马等亲属的领属民们。另一方面,几乎完全没有直接材料可以告诉我们,这些诸王、驸马的封民,作为人身役属关系在经济上的体现,又要向他们的封主缴纳一些什么样的贡纳?不时需索无疑是存在的。关键是作为规定的常贡,其一般情形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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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90 在这里,只能根据很少几条极其零散的材料做一些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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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92 首先,封授给诸王驸马等亲属的领属民,显然要向他们的封主纳贡。前面曾提到过克烈部人怀都。由于他的“基本千户和他的儿子们全部留在那里[合罕处],留在自己的根源处(huchāūr)。[供职于该千户内的忽出儿]便从诸千人队中征收了赋税(qūbchūr)送到我国[即伊朗],旭烈兀把忽出儿从怀都的千户中抽调出来;由于他为人机灵,他便派他管辖那几个千户中的一个”[103]。从漠北解送到伊朗去的qūbchūr,不属于西征军队的奥鲁。后者最初位于阿力麻里[104],后来只当愈加西移,根本不在漠北。从奥鲁征收的军饷,也从未叫qūbchūr。同时,也没有什么理由像《史集》的俄译者那样,把这种qūbchūr解释为救济贫困的赋敛[105]。这里提到的“诸千人队”,必定是旭烈兀所分得的那部分位于漠北本部的基本游牧部众。也正因为如此,他才有权力把忽出儿从其中的怀都千户抽调出来,并任命他为“那几个千户”中另一个千户的那颜。解送到伊朗去的qūbchūr,就是这部分领属民对于其封主的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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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94 其次,诸王、驸马等人所得的贡纳中,必定有一部分需要奉献给大汗。明确的证据,就是前引《元史·英宗纪》关于翁吉剌部“岁输尚食羊”的记载。翁吉剌部的上供羊,世祖时为二千头,后增为三千。当时漠北游牧民,交付给一个牧奴的羊就有“二千余头”[106]。翁吉剌部显然不止只有二十万头羊;也就是说,他们交付宣徽院的上供羊,远不足百羊输一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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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96 由上述两点,似乎可以推测说,属于诸王驸马的领属民,他们按百羊输一缴纳的上供羊,可能是由诸王驸马与大汗共同分享的。联系到中原地区的丝料征收,属于大汗的民户,每户交系官丝十一两二钱(中统时增一倍,下同),而五户丝户每户交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两种户计交纳丝料的总数相等,惟分给诸王勋戚的五户丝户所纳,由大汗与封主分享。在这里,由裂土实封到衣食租税的变化,当然是受到汉地传统制度影响的结果。但是,对于来自封民贡纳的经济收益的分配方式,应当仍旧是蒙古旧制的沿用。由丝料收入的分配推想黄金氏族对漠北游牧民上供羊的分享原则,或许不至于大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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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298 对莎余儿合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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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00 在dālāī与emchü形式下覆盖全蒙古游牧部众的人身领属权,既然基于家产制观念之上,则对于千户、百户那颜的名位与权力的封赏,就不可能属于同样性质的法权范围。此种封赏,与忽必或emchü相区别,在当时蒙古语中叫做莎余儿合勒(soyurqal)。村上正二最早在《蒙古王朝的采邑制度之起源》一文中,极精辟地分析了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间的重要区别。他指出,诸千户那颜不过意味着作为由兀鲁思主人(ejen)所委任的行政长官而统率着千户集团,“并非自始就含有千户的领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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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02 正如同中原汉地的诸王“位下”与功臣“投下”从形式到内容都在逐渐靠拢一样,在中亚,与位下相当的īnjū和与投下相当的莎余儿合勒之间,其区别似乎也越来越变得模糊起来。但是这种现象,根源于上述蒙古旧制与被征服地区的既存传统这两者的相互叠合,而不是纯粹地由忽必和莎余儿合勒的性质本身所规定的。所以必须将伊朗地区后来的īnjü制度以及莎余儿合勒制度,与它们在漠北草地的形态加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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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04 这里不能不提到弗拉基米尔佐夫在蒙古学领域中的里程碑之作《蒙古社会制度史》。本书的许多论述,在它发表半世纪后的今天仍然可以被看作不易之说。但是,细绎本书关于11至13世纪蒙古封建制开端的论述,未免使人觉得,作者似乎过分热衷于把当日蒙古制度与西欧典型的分封制下的封建制度作机械的、牵强的类比。作者硬将黄金氏族与诸千户百户那颜之间的关系,按照“君主(汗)→诸王(亲王)即份地—兀鲁思的领主→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罕→可卜温(诸王)→那颜”的公式,纳入以牧地的多级占有制为基础的等级制封建藩臣结构中去[107]。在这样的结构中,可卜温和那颜对游牧民众的权利,只有等级的、而没有性质的区别。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不同,仅被理解为等级的差别。而那颜对其千户或百户中游牧民的权利,于是也就被等同于可卜温们所拥有的对其属众的人身领属权。而且,在正确地批评那种认为“游牧民无论过去和现在都不知道土地所有制形式,不知道土地占有”的错误看法的同时,弗拉基米尔佐夫自己又从相反方面颠倒了牧地占有权与对于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的关系。他多次强调赏赐给千户百户那颜的是“作为封地”、“作为世袭封地”的游牧地域[108]。好像与西欧农业条件下的典型封建制一样,对于附着在土地上的人口的权利,只是对土地权利本身的派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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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06 据《元朝秘史》第224节,1206年的千户、百户、乃至十户那颜,都由成吉思汗委任。这里不存在自上而下逐级分封的情形。同时,如前所述,百羊输一具有十分明确的上供性质。换句话说,这是游牧民直接对于黄金氏族的贡纳,由千户、百户、十户那颜负责征收、逐级呈递,也不是自下而上的逐级贡纳。因此,在千户、百户与十户那颜之间,以及在千户与诸王驸马或大汗之间,不存在西欧典型封建制下的那种“服务与忠诚”的盟誓关系。也因此,千户、百户、十户那颜所持有的,并不是处于大汗→可卜温的同一权力结构之不同等级上的对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实际上,这是为保证此种人身领属权的实现而对游牧民施行组织管辖和指挥的各级行政—军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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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08 弗拉基米尔佐夫提到斡亦剌部和汪古部首领都保有原来领属的部众,自行任命所属千户的那颜。这确是事实。不过应当加以说明,首先,斡亦剌部和汪古部首领,恰恰都是黄金氏族的驸马,所以才能作为份子继续领有他们旧日的部民。在这一层意义上,他们显然不是如同弗拉基米尔佐夫所理解的那样,完全“变成和者别、豁儿赤等人同样的那颜—千户长”。其次,与黄金氏族同属尼伦蒙古的兀鲁、忙兀等千户以及札剌亦儿诸千户的那颜们,对所管部众似乎也保留着一点人身领属权。这只能看作过去的氏族贵族曾拥有过的人身领属权的残余,而不是由于千户百户制度的性质本身所规定的。他们身为千户、百户那颜而保留着昔日的部分特权,丝毫无助于证明一般千户、百户那颜都具有半领主的、甚至领主的地位。相反,它正好显示了他们自己在千户、百户制度下逐步跌落到一般军事—行政官员的基本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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