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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04 这里不能不提到弗拉基米尔佐夫在蒙古学领域中的里程碑之作《蒙古社会制度史》。本书的许多论述,在它发表半世纪后的今天仍然可以被看作不易之说。但是,细绎本书关于11至13世纪蒙古封建制开端的论述,未免使人觉得,作者似乎过分热衷于把当日蒙古制度与西欧典型的分封制下的封建制度作机械的、牵强的类比。作者硬将黄金氏族与诸千户百户那颜之间的关系,按照“君主(汗)→诸王(亲王)即份地—兀鲁思的领主→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罕→可卜温(诸王)→那颜”的公式,纳入以牧地的多级占有制为基础的等级制封建藩臣结构中去[107]。在这样的结构中,可卜温和那颜对游牧民众的权利,只有等级的、而没有性质的区别。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不同,仅被理解为等级的差别。而那颜对其千户或百户中游牧民的权利,于是也就被等同于可卜温们所拥有的对其属众的人身领属权。而且,在正确地批评那种认为“游牧民无论过去和现在都不知道土地所有制形式,不知道土地占有”的错误看法的同时,弗拉基米尔佐夫自己又从相反方面颠倒了牧地占有权与对于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的关系。他多次强调赏赐给千户百户那颜的是“作为封地”、“作为世袭封地”的游牧地域[108]。好像与西欧农业条件下的典型封建制一样,对于附着在土地上的人口的权利,只是对土地权利本身的派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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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06 据《元朝秘史》第224节,1206年的千户、百户、乃至十户那颜,都由成吉思汗委任。这里不存在自上而下逐级分封的情形。同时,如前所述,百羊输一具有十分明确的上供性质。换句话说,这是游牧民直接对于黄金氏族的贡纳,由千户、百户、十户那颜负责征收、逐级呈递,也不是自下而上的逐级贡纳。因此,在千户、百户与十户那颜之间,以及在千户与诸王驸马或大汗之间,不存在西欧典型封建制下的那种“服务与忠诚”的盟誓关系。也因此,千户、百户、十户那颜所持有的,并不是处于大汗→可卜温的同一权力结构之不同等级上的对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实际上,这是为保证此种人身领属权的实现而对游牧民施行组织管辖和指挥的各级行政—军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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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08 弗拉基米尔佐夫提到斡亦剌部和汪古部首领都保有原来领属的部众,自行任命所属千户的那颜。这确是事实。不过应当加以说明,首先,斡亦剌部和汪古部首领,恰恰都是黄金氏族的驸马,所以才能作为份子继续领有他们旧日的部民。在这一层意义上,他们显然不是如同弗拉基米尔佐夫所理解的那样,完全“变成和者别、豁儿赤等人同样的那颜—千户长”。其次,与黄金氏族同属尼伦蒙古的兀鲁、忙兀等千户以及札剌亦儿诸千户的那颜们,对所管部众似乎也保留着一点人身领属权。这只能看作过去的氏族贵族曾拥有过的人身领属权的残余,而不是由于千户百户制度的性质本身所规定的。他们身为千户、百户那颜而保留着昔日的部分特权,丝毫无助于证明一般千户、百户那颜都具有半领主的、甚至领主的地位。相反,它正好显示了他们自己在千户、百户制度下逐步跌落到一般军事—行政官员的基本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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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10 弗拉基米尔佐夫认为千户百户那颜“不可避免地”要“转变为封建领主”的根本依据之一,就是他们都从大汗或诸王驸马那里“获得这样一个统治地域(владение),它拥有数量不等的游牧阿寅勒,一般可以出百名或千名战士,在极少数场合也可以出万名战士,作为采邑(лен)”。照该书作者看来,这一地域,并且是“作为世袭封地”分授给他们的[109]。这样,他就把千户百户那颜的权力,看作与诸王驸马的领属权性质相同,仅仅在等级上有上、下之分。也就是说,他完全混淆了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间的区别。事实上,弗拉基米尔佐夫确实认为,千户百户那颜所领受的就是忽必。所以他写道:“汗—皇帝分封份地(忽必)给其氏族的诸子(可卜温)及其忠实臣下和伴当(那可儿、那颜)”[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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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12 那颜受领忽必的见解,看来完全出于对史料的误读。至于他们掌握着“世袭领地”或“采邑”的看法,也没有真正有分量的史料可以证明之。弗拉基米尔佐夫所能引以为证的,充其量是来自当日欧洲旅行家游记中的两段文字。这两段文字连同弗拉基米尔佐夫从中提炼出来的结论,后来被不止个别的学者所引述。现将上述两段文字过录如下:“鞑靼皇帝对于每一个人具有惊人的权力。除了他指定的地方以外,没有一个人胆敢驻扎在任何别的地方。只有他才能指定首领们应该驻扎在什么地方,而首领们则规定千夫长的地方,千夫长规定百夫长的地方。百夫长规定十夫长的地方”。“每一个首领,按照他属下人数的多少,知道自己牧场的疆界,和冬夏春秋的牧场”[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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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14 弗拉基米尔佐夫指出,前一段引文中的“首领”,是指蒙古诸王们[112]。这一点后来还经《金帐汗国及其衰亡》一书的作者特别加以指出[113]。由首领(诸王)→千夫长→百夫长→十夫长逐级分配牧地的程序,无疑被他们看作与西欧典型的分地分民相类似的等级结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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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16 分别写下这两段记载的旅行家迦尔毕尼和鲁不鲁克,在叙述牧地的逐级分配时,确实未曾在牧地的赏赐分封,以及在牧地使用中的逐级组织和管理之间作出明白的区分和界定。根据今天的知识,对迦尔毕尼的记载似乎应作如下的解释。即在他的这段颇为含糊的描述中,实际上包含着两个不同层次的内容。“鞑靼皇帝”对于“首领们”的“指定”,乃是作为忽必的分封;至于由千户、百户那颜直到十夫长逐级执掌“规定”的权力,则是一种在不同层次上对游牧民使用牧地以及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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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18 根据以上对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区别的讨论,大汗在把对千户百户的治理和管辖的权力作为莎余儿合勒赐予诸那颜们的时候,并没有把自己和诸王驸马手中对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一起交付他们。村上写道:“由于千户长地位的世袭,由于他们对千户集团的支配权之强化,适足演成为领主的地位”。支配权的世袭自然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因素。至于它的“强化”,则主要起因于蒙古大汗和黄金氏族权力的没落和衰微。大体说来,这是从元王室被逐离中国内地以后才开始的。大汗和诸王的式微,使掌管着漠北基本千户的那颜们“迅速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力,经济和封建的割据状态很快地使他们变成了几乎是独立的王公”。元朝崩溃后百余年间在蒙古本部发生的不断残杀,实际上就是一场黄金氏族与那颜——台吉与赛特之间连绵不断的大混战[114]。出自乜克力部的永谢布太师伊巴哩[115],以及鄂尔多斯的满都赉阿固勒呼的名言,所谓“我等之上何用管主,我等行事自作主宰可也”[116],虽然相当晚出,但仍可以看作赛特们力图取代黄金氏族而跻身真正领主之列的公开宣言。不过,赛特们还来不及称心如意地变成“独立的王公”,其势力便在一百数十年中盛极而衰,终于在16世纪初叶失败在达延汗的手下。达延汗对蒙古本部的重新统一,“表明对迅速降落到官员地位的赛特们的胜利”。现在恢复了元初的状况。“唯独台吉仍然是名实相符的封建领主”。赛特“丧失了实力,变为xaraliq,即成为‘属于黑骨的平民’。而台吉却属于chaqan yasun,即‘白骨’”[117]。黑骨、白骨的区别,完全可以看作是与13世纪的莎余儿合勒与忽必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区别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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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20 因此,自16世纪上半叶起,黄金氏族、尤其是达延汗的子裔们,重新确立了对蒙古本部游牧民的领属权,并且将它在他们的越来越多的子孙间不断地进行分配。“这种形势,后来长期支配着蒙古部落的形成”[118]。不属于黄金氏族成员却取得对游牧民领属权的,有从14、15世纪起逐渐迁往阿尔泰山南麓及其邻近地区的斡亦剌部蒙古首领,以及明代一直领有兴安岭以东朵颜卫蒙古的兀良哈氏者勒篾的后人。之所以如此,主要似应归因于他们在与蒙古本部相隔离的地区长期养成的势力,竟使黄金氏族对之鞭长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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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22 这些取代了黄金氏族而获得对其部众人身领属权的首领们,也像黄金氏族一样,将此种人身领属权像家产一样地在本家族成员间进行分配。1771年,徙牧伏尔加河流域的额鲁特蒙古土尔扈特部在渥巴锡率领下归投清廷。乾隆“驾幸木兰,次伊绵峪。渥巴锡率所部至。其部头目曰默们图,曰额默根乌巴什,曰拜济瑚,曰伯尔哈什哈,曰策伯克多尔济,曰阿克萨哈勒,曰巴木巴尔,曰奇木腾,曰沙喇扣肯”[119]。这里所枚举的“其部头目”,除沙喇扣肯世系较远,作为噶尔丹余部随东徙族人一起降清外,其余诸人,差不多代表了西徙的族祖和鄂尔勒克后裔的各个支系。兹将和鄂尔勒克后人世系表过录如下[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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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27 由上表可以看出,除了以实心黑点表示的两支皆有后人、但未见于“头目”名单外,和鄂尔勒克所领的土尔扈特部众,是由他的直系后裔世代相袭,并不断在各支中进行分配的。其中渥巴锡属长支长系,所以又作了该部的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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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29 兀良哈氏者勒篾后人统领下的朵颜卫蒙古人也值得提一下。根据和田清的研究,兴安岭东面的这部分兀良哈蒙古,与被达延汗讨灭、并一向被计入左翼三万户之一的乌梁海万户所指非一[121]。者勒篾后人即使在打赉逊库登率部徙幕辽东之后,也仍然保持了对朵颜兀良哈人的领主地位。其宗族繁衍愈众,分支益多,每一支所能分得之领属民的数额自然就越少。降及明末,这个宗族的不少分支已经只能分得数十名领属民了。兹将和田清依据成书于1610年的郭造卿《卢龙塞略》所载之者勒篾宗族各支领民数额制成的一览表转录如下[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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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37 在蒙古本部,黄金氏族对于属于他们的领民,当然也是这样分配的。所以后来也有一些家支不显的台吉,只能分到数量极少的属民。赛特们不能要求类似的权利,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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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39 现在让我们言归正传。自忽必烈朝起,关于漠北的份地制度和千户百户制度的材料实在太少了。但是,如果我们承认,自达延汗统一东蒙古、实行分封直到明末清初,蒙古诸部的形成演变,本质上是成吉思汗对诸子、诸弟等人分封的重演和它的伸延或展开,那么我们也就可以相信,元代的千户、百户那颜们是被排除在授民授疆土的对象之外的。除非有“篡夺”行为,他们所接受的莎余儿合勒,按其本身的性质,似乎不会使他们不可避免地变成他们管辖下的蒙古部众的领有者。关于这一点,实际上早已被弗拉基米尔佐夫十分透彻地领悟到了。上述思想,始终贯穿在其著作第二编的第四与第五两章之中。可惜他竟然没有发现他在这里的表述与他在前面断言那颜对于所管千户、百户和游牧地拥有“领主”的权利之说互相牴牾。在他前后不相一致的这两种论述当中,毫无疑问是后者才更加符合历史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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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41 到目前为止,在讨论千户百户组织的内部结构时,我们已经涉及了两个层次三类人。首先是蒙古大汗以及诸王驸马。按照家产制观念,他们是全蒙古游牧部众的主人。作为各人的忽必,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对其所分得的那一部分蒙古部众拥有不完全的人身领属权。其次,为了有效地控制各自的分民,黄金家族又以莎余儿合勒的形式,将千户百户那颜的职位封赏给昔日的旧氏族贵族或有功的勋臣战将。那颜本身既是黄金氏族的领属民,同时又是所在千户百户中一般成员的军事指挥者和行政治理者。最后是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他们既是黄金氏族的领属民,又要受治于所在千户、百户的那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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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43 除此以外,在千户百户组织里,还存在着一个十分庞大的私属人口的集合。至是,我们就不得不接触到这个蒙古史研究当中或许是最为困难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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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45 私属人口中的怯怜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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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47 现在要研究的私属人口,与作为千户百户中编民的黄金氏族的领属民不同。他们与本使之间所确立的,是基于完全私法意义上的役属关系。大汗和黄金氏族其他成员拥有这样的私属人口;那颜以及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也可以拥有这种私属人口。黄金氏族、那颜和一般蒙古编户对各自私属人口的权利,在性质上似乎没有什么两样,以上所述可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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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52 ① 关于哈剌抽,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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