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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元史》卷118,《特薛禅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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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元史》卷119,《木华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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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元史》卷166,《石高山传》;卷131,《奥鲁赤传》。《奥鲁赤传》所称“五部军”,据《通制条格》残本卷3《户令》“良贱为婚”条,即为从五部抽编之探马赤军,说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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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元史》卷122《阔阔不花传》系之于“岁庚寅”。成吉思汗在位期间无庚寅年,此当为戊寅(1218年)之误。木华黎受命征金的年代,《元史》本纪及本传系于1217年,《史集》、《圣武亲征录》却系之于1218年。戊寅之说,或有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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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2分册,页35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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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据《元朝秘史》第120节,“再蒙格秃乞颜的儿子翁古儿等敞失兀惕巴牙兀惕每自的行来也有来”(basa Münggetü Kiyan-u Kö’ün önggür-ten Changshi’ut Ba-ya’ut-iyar-an ayisungu aju’u)。大多数蒙古学家都将这句话理解为“还有蒙格秃乞颜的儿子汪古儿和其他人,带着他们的敞失兀惕和巴牙兀惕人也来了”(参见伯希和:《元朝秘史蒙文复原及1至6卷法译本》页154)。据达力扎布教示,依此处的行文风格,上述理解是最贴切的。日本学者村上正二提出,此句主语应断为mönggetü Kiyan-u Kö’ün,önggür-ten changshi’ud Baya’ud,译言“蒙格秃乞颜的儿子和汪古儿等敞失兀惕和巴牙兀惕(部众)”,见《蒙古秘史译注》卷2,页221、页225—226。村上的解释,似与史实更其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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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元朝秘史》第2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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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元朝秘史》第2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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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1分册,页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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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同上书,页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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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元朝秘史》第218节;《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1分册,页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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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元史》卷121,《畏答儿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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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汉译本,北京,1963年,第3分册,页91。按,经典作家把游牧的经济方式看作“人类最初的生存形态”,这一点并不正确。尽管如此,他们的下述见解依然极具洞察力,即游牧人群在政治上视土地为人之隶属物,而农业人群则视人为土地之隶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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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史记》卷110,《匈奴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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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汉译本,北京,1972年,页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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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参见恩格斯上引书,页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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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见舒尔曼《13世纪的蒙古赋役制度》(《哈佛亚洲研究杂志》卷19,1956年)引述的房兆楹(Fang Chao Ying)在伯克莱东方学讨论会上的讲演。房兆楹在这里讲的,主要是早期满洲人的历史。严格地说,即使是早期的满洲人,其社会经济也不完全是游牧经济。但是这种分割家产的方式显然地存在于游牧的蒙古人以及其他阿尔泰语人群中。在这个意义上,它仍不失为一段相当典型的描述。此外还必须指出,也有很多阿尔泰语游牧人群,直到近代,仍以包括着若干个核心家庭的父家长大家族作为游牧生产和占有牲畜的基本经济单位。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家产分割的基本方式并非就不存在了。我们可以在随着人口繁衍而发生的由一个这样的大家庭按内部支系分为若干新的大家族的过程中看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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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A.田津波:《鄂尔多斯蒙古语辞典》,北京,1942年,页533;参见村上正二:《蒙古王朝的采邑制度之起源》,《东洋学报》44卷3期(1961年12月),此处使用的是潘世宪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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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W.巴托尔德:《迄于蒙古侵寇前的突厥斯坦》英译本,伦敦,1928年,页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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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元朝秘史》第186节。这个语词的意思是“属于他本人的梯己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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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2分册,页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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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在元代被封为诸王的蒙古贵族中,只有大纳耶耶后人属于也速该旁系。见《元史》卷107,《宗室世系表》“答里真位”条。捏坤太师(表作聂昆大司)后人未见于该世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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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见徐霆疏:《黑鞑事略》;并参舒尔曼前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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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见L.克莱德:《封建主义与中世纪达靼人的制度》,《社会与历史的比较研究》卷1(1958年);沙斯基娜校译:《黄史:17世纪的蒙古史》,莫斯科,1957年,页94—95、页158,转引自克莱德上引论文,原书未得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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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2分册,页38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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