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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586 关于那颜身份向哈剌出的跌落,我们也有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证。哈沙尼《完者都史》记载了1270年前后发生在诸王钦察与诸王巴剌的异密札剌亦儿歹之间的一次争吵。钦察说:“你是什么人?居然干预我们宗亲之间的事情?”札剌亦儿歹回答:“你要问我是什么人,我不是你的奴仆,我是八剌的奴仆”。钦察说:“一个哈剌出,有什么资格像这样对成吉思汗的子孙答话和提问?”[83]根据这段对话,异密或那颜无疑被归入哈剌出的行列;而且哈剌出和奴婢之间似乎也没有什么严格的观念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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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588 在主奴关系泛化的趋势下,用奴婢来指称大汗—皇帝的官员,它的含义与孛斡勒的本义肯定有一定的距离。但在古代蒙古粗犷质朴而少文饰的社会文化环境里,它也绝不是一个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的谦词。由此可见大汗与那颜之间尊卑名分的差别之明显,尽管这种差别最初可能并不像汉式君臣关系那样,由严格的礼仪形式所规定。就这个意义而言,魏思特用“非正式性”来描写元代宫廷礼仪的特征,是很有见地的。主奴关系向汉式君臣关系的渗透,结果便以很曲折的方式促进了专制君主与其官僚们之间尊卑名分差异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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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590 按中原王朝的传统体制,君主对官僚士大夫和宦官的人格尊重与否,区别颇为显著。唐朝一般不对士大夫施以杖刑。秘书监姜皎以三品朝官被朝堂决杖,配流而死,不仅被当朝人反复引为“往事不可复追”的教训[84],而且直到宋代仍然被认为是“唐家待士不用廉耻”[85]、“唐时风俗尚不美也”的一项证据[86]。按士大夫的看法,大臣有罪,“应死则死,应流则流”,就是不可以“轻加笞辱,以皂隶待之”[87]。但是对宦官就不一样了。唐宣宗公然在宫中置杖,“内官有过,多杖之延英”。有人向他劝谏,宣宗理直气壮地回答:“此朕家臣,杖之何妨。如卿等奴仆有过,不可不决”[88]。足见对宦官所以杖之无妨,因为他们是天子“家臣”;“比于人臣之家,则奴隶之流”[89]。因此唐朝君臣有时率以“家奴”指称宦官[90]。士大夫所以不能接受笞辱,因为将对待奴仆的办法施用于士大夫,就是“以皂隶待之”。宋朝士人自己感觉,他们受到的优礼要超过唐朝。“待士大夫有礼,莫如本朝”[91];“唯本朝用法最轻,臣下有罪,止于罢黜”[92]。可是到了元代,大臣竟可以由皇帝下令在朝堂上受批颊[93]。朝臣受杖之事在现存史料中虽然不多见,但看来人们对此亦颇已习以为常,再也没有什么异议了。桑哥失势以后,忽必烈怒“御史台臣不善瘴恶”,台臣们竟自承“夺职、追禄、杖三者唯命”[94]。成宗初,江南行台御史及浙西廉访司劾江浙行省平章不法者十七事,平章反告御史违制调阅军防机密档案。省台大臣主张宽宥平章而处死御史。经尚文廷前力辩,“平章、御史各杖遣之”。消息传出,居然“众呼万岁”[95]。吴晗认为,明朝的“廷杖”是从元朝学来的。在蒙古人统治下,“朝官一有过错,一顿棍子板子鞭子,挨不了被打死,侥幸活着照样作官”[96]。把朝杖当作惩戒廷臣的一种方法,已被元人普遍接受;吴晗的这一猜想,大概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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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592 朝杖的流行或不始于元,而始于金[97]。惟金人的统治仅限于北部中国,它还没有中止唐宋体制的存在。只是到元代,北族因素对传统皇权制度的影响才扩大到全国。臣下面对大汗—皇帝自视为奴婢,再也没有勇气像唐人那样反对朝杖。可见有元一朝君臣之间名分地位的尊卑,与唐宋相比,其悬殊确实是明显增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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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597 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1703126842]
1703128598 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五 蒙元皇权与中国专制君权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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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00 在主奴观念被内化于元代君臣关系的同时,唐宋以来专制君主与以宰相为核心的整个官僚士大夫集团“共治”天下的观念,却在元代历史性地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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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02 半个世纪以前,吴晗就征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1所载文彦博“为与士大夫治天下”之语,以锐利的眼光把宋代君主政治的特征概括为“共治”两字[98]。所谓“共治”,确实是宋代君臣们耳熟能详的言说。政和二年(1112年)九月二十五日《新定三公辅弼御笔手诏》称:“所与共天下之政者,惟二三执政之臣”。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十月己丑《令冯极等举可充川峡知州通判诏》云:“汉宣有言,与我共治者,惟良二千石”。[99]崇宁五年(1106年)六月三日诏曰:“诸路监司,所与共治而寄制举耳目之任,顾不重哉!”[100]可见君主对士大夫阶层的广泛倚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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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04 上引诏文中相当程式化的措辞,出典是《汉书》卷84《循吏传·序》所载录的汉宣帝一句话:“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乎!”值得注意的是,这句话从唐朝开始,即以“与我共治者,惟良二千石”的形式被人广为引用[101]。语辞的改动并不大,意思也可以说没有走样;但“共治”的观念则在改动后的语辞中被凸现出来。按后人追述汉代政事,提及“共治”一语之事例凡二。除上面已引述的一例外,另一事例亦见于《资治通鉴》。武帝元狩三年(前118),汲黯谏汉武帝滥杀大臣谓:“陛下求贤甚劳。未尽其用,辄已杀之。以有限之士,恣无已之诛。臣恐天下贤才将尽。陛下谁与共为治乎?”[102]据《白氏六帖事类集》卷11推测,《资治通鉴》引录的这段话,或出于《汉武故事》的唐宋文本。总之,“共治”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观念获得强调,迄今所知,似在唐代。而当两宋之日,它更成为官僚政治中不容置疑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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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06 与“共治”观念联系十分密切的另一种看法,是以法度为天下公器而非天子所独有。唐初的殿中侍御史李乾佑就公然对太宗宣称:“法者,陛下所与天下共也,非陛下所独有也”[103]。陆贽也主张,“爵人必于朝,刑人必于市”,“此圣王所以宣明典章,与天下公共者也”[104]。宋人许翰则曰:“天下之法,当与天下共有之。有司守之以死,虽天子不得而私也”[105]。这种看法在两汉时亦已有之。张释之就对汉文帝发过“法者天下公共也”的议论[106]。从法理逻辑说来,“共治”观念应当就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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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08 唐宋时期这种“共治”天下的观念,虽然在两汉时并非绝无端俛可寻,总的说来却应当是在士族势力“平行于或超越于皇权”的东晋门阀政治的惯性或持续影响之基础上形成的[107]。支撑着这种观念的制度性安排或政治惯例,主要有给事中及中书舍人的封驳制度、朝廷“体貌大臣”的优容措置,以及臣下论执上谕的惯行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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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10 按照唐宋定制,三省分工为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行。帝王号令凡“不经三省施行者,自昔谓之斜封墨敕,非盛世之事”[108]。中书、门下两省长官作为宰相往往共议国是,而到宋代他们更经常在御前共奏,同奉圣旨。因此门下省内真正承担封驳职责的,实为给事中:“既已奉之,而又审之,亦无是理。门下省事,惟给事中封驳而已”[109]。中书省送审的诏令如有不宜,给事中可以扣下呈缴。据《汉唐职官制度研究》所进行的经典性分析,门下省从汉魏之际作为协助君主处理尚书省章奏的专门机构出现,一直到西晋后期,它的主要功能是封驳尚书省的章奏。门下对君主诏令实行封驳,最早的例证见于东晋和刘宋。因此这部著作的作者认为,诏令必经门下,是在典型的门阀政治时期即东晋朝成为正式制度的[110]。自那以后迄于两宋,给事中的职掌遂成为对君权的一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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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12 给事中封驳,事行于制命草成之后。到了宋代,受命起草诏令的中书舍人、翰林学士,如果以为王命未当,竟可以拒绝为皇帝撰拟诏敕。宋人费衮说[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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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14 唐制惟给事中得封驳。本朝富郑公在西掖封还遂国夫人词头。自是舍人遂皆得封缴。元佑间,东坡在翰林,当草文潞公、吕申公免拜不允批答,及安厚卿辞迁官、宗晟辞起复诏,皆以为未当。不即撰进,具所见以奏。朝廷多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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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16 中书舍人、翰林学士和给事中的封驳权,都是在诏敕经由门下审核、正式发出之前行使的。为弥补诏敕颁降之后可能发现的误差,唐宋两朝又都曾授权官僚可以“执奏”。唐太宗时,“敕百司,自今诏敕行下,有未便者,皆应执奏。毋得阿从,不尽己意”[112]。政府希望有司“执奏”的诏令,包括由门下颁发的,也包括那些未经门下而直接下达执行部门的诏敕,就是所谓“斜封”、“内降”。“盖为非时内降,亦有所不得而出者。正赖臣僚执持覆奏,以拒止之也”[113]。这一类督责臣下执论的诏文,措辞有时还相当强烈。靖康元年(1126年)正月三日诏曰:“凡诏敕有不经三省者,官司勿行。违者并以违制论”[114]。当然,品级较低的官员想据法执奏或不奉诏,实际上还得凭藉个人的人格力量才有可能成功。所以敢冒这种风险人毕竟不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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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18 作为官僚群的首脑,宰相“师长百僚”[115]。宰相所受到的待遇如何,是专制君权下官僚地位高低的一种指征。宋人对这一点的意识最为敏感。在他们看来,“《周官》‘坐而论道谓之王公’者,非人臣也”[116]。西汉一朝,除哀帝时孔光外,“为丞相者有就国,有免归,有自杀,有伏诛,而无复为他官者”[117]。因此尽管宋人批评“汉世待士大夫少恩”,但当日对丞相的尊崇仍使他们颇生感慨。自东汉而后,始有自丞相而易职为他官者,“其体貌大臣之礼亦衰矣”[118]。唐宋对受贬责的宰相固无复礼貌,不过在位宰相仍保留着他们的特权。宋人说:“唐世用宰相不以序,其得之若甚易。……才居位即礼绝百僚。”[119]司马光这样解释“礼绝百僚”[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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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20 宰相自唐以来谓之“礼绝百僚”。见者无长幼皆拜。宰相平立,少垂手扶之。送客未尝下阶。坐稍久则吏从旁唱:“相公尊重”。客踧踖起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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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22 可见此种惯例至于宋朝仍一直被人们遵循。不仅如此,按“祖宗故事”,宋朝“宰相去位,例除本官。稍优则进官一等,或易东宫三少。……盖自非降黜,皆建节或使相,为优恩加职名”[121]。“共治”天下的观念在此种体貌大臣的风气中流行,也是其势所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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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24 前朝“共治”天下的那些程序或惯例,在元代有很多被中止或削弱了。元与金同,有给事中而无封驳司;两朝给事中职掌则不完全一致。金给事中隶于“掌朝会燕享、凡殿庭礼仪,及监知御膳”的宣徽院。金后期虽有审官院,“掌驳除授失当事”,但它的审驳对象主要似是“拟奏未受时”的奏章,而不是奏断之后颁下的诏敕[122]。元初有人建议朝廷仿金制设审官院;元中叶又有人请以翰林国史院兼封驳之事,都没有结果[123]。元给事中“掌随朝省、台,院、诸司凡奏问之事,悉纪录之”,所以后来定制给事中兼起居注[124]。从元中后叶的硬译体圣旨公文看,担任给事中与监掌殿廷纪律的殿中丞之职的人,多为官僚化的怯薛近侍,所以他们经常出现在陪奏怯薛行列里。之所以如此,或因最高权力圈内的议论多用蒙古语,故须以本族人执掌记录之事。总之,给事中拥有封驳诏敕的权力已成为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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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26 元朝的翰林、集贤学士也经常奉命草诏。但我们只听说翰苑词臣因奉命拟进的诏告得罪了后来继位的皇帝而险遭清算,却没有再见到类似宋朝那样缴还词头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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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28 宰相和诸有司执奏或论执的权力,其形式在元代似无大变化。唯较多见于使用的已是“覆奏”或“回奏”等词[125]。从字面上看,覆奏与执奏似无大区别。但至少是从唐代使用这两个词的具体场合看,执奏多指奉敕令者不同意敕令裁定,因而暂不执行。覆奏的本意则似乎是把君主原已作出的决断再向他本人呈报一遍,由他重行斟酌是否妥当。《宋史·刑法志》提到唐朝对死刑判决有“三覆奏”、“五覆奏”的作法,表明宋人似乎尚能意识到覆奏与执奏二者间的差别。又《元史·选举志》谓:“亦有传敕中书,送部(按指吏部)覆奏,或致缴奏旨,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根据这段话的意思,覆奏的一种结果是皇帝收回原敕,造成“缴奏”的事实,遂形成类似前代驳正诏敕的效果。但覆奏本身,似不应看作就是封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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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30 元代的覆奏体例,可能有与前代执奏相同的校正君主裁决失误的功能,同时又有其特殊的作用。元近侍怯薛以口传圣旨和以文记至省两种形式自内降旨,是导致朝政紊乱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自内传旨,有很多根本就是妄传,也有一部分是趁君主疏忽时蒙混奏准的。元廷敕“诸臣传旨,有疑者须覆奏”[126],正是意在防止这一类乘间奏请的王命扰乱国事。它形式上针对诏敕,真正的用意并不在制衡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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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32 前代“体貌大臣”的成例,在元朝也由于种种具体原因而不克实行。与宋朝任相采取使职差遣制不同,元中书省宰执之品位本身就很高。因此由宰相去位,再要“进官一等”,就职官制度的结构本身而言已很少可能。据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统计,有元一代宰相去位后情况比较明朗的,共259人次。其中大体属于平调的有77人次,实际上带贬黜色彩的外调(任行省、行台、宣慰司等地方官)占50人次,因受弹劾、犯罪而罢黜(包括被杀、被流放)的占56人次。另一种情况是,从怯薛近侍中出任宰相的人选,去职之后仍领宿卫事如旧。所以对他们亦不需再有其他“优恩”。“史籍中很多出身于怯薛,罢相后又去向不明的蒙古、色目宰相,……大概都属于此种性质”[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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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634 元代宰相的权力,与前代相比有加重的趋势[128]。有趣的是,相权的扩张,在很长的时期内并没有对专制君权构成真正的冲突与威胁[129]。家臣专权而进退唯君命是从。元廷调节君臣关系的这一部分资源明显地来源于蒙古旧制。另一方面,除了燕铁木儿这样特殊形势造就的权臣,尽管宰相相对于其他百官的权势加强了,我们却难得再听见“礼绝百僚”的说法[130]。也许这与当时官场礼仪的“非正式性”有一定关系。不过它又恰恰可以说明,相对于主奴之间判然有别的区分,同样地被压缩到“奴婢”行列里的宰相与百官之间的名分地位,总的说来在元代似趋向于互相接近。只是到元代末期,随蒙古体制影响的削弱,而汉制中约束相权的资源又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才出现过一两个危及君权的“权相”。由“上把君欺,下把民虐”而终至于暗谋“行废主之事”的伯颜,恰恰是一个“奴婢杀使长”的角色[131]。这看来是历史的巧合。但是此种巧合又极具象征性地揭示出,一旦从草原时期延续下来的身份关系松弛失效,元代皇权约束臣下的机制就可能发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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