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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伯希和(P.Pelliot)、韩伯诗(L.Hambis):《圣武亲征录注》卷1,莱顿,1951年,页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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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参见德福:《新波斯语中的突厥、蒙古语成分》卷1,威斯巴登,1963年,页397。哈沙尼关于此事记载的史源为拉施都丁书。见《史集》卷3,余大钧汉译本,北京,1992年,页115。唯“奴婢”一词,汉译文本作“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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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语见《资治通鉴》卷212,“唐纪”二八,玄宗开元十年(722年)十一月。《旧唐书》卷99《张嘉贞传》、《唐会要》卷39“议刑轻重”亦载此事,惟文辞稍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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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陈世崇:《随隐漫绿》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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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孔平仲:《珩璜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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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资治通鉴》卷212,“唐纪”二八,玄宗开元十年(722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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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钱易:《南部新书》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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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旧唐书》卷184,《杨复恭传》引乾宁二年十一月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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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新唐书》卷207,《仇士良传》;卷208,《杨复恭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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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孔平仲:《珩璜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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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周辉:《清波杂志》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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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元史》卷130,《彻里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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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姚燧:《彻里神道碑》,《国朝文类》卷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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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元史》卷170,《尚文传》;孛术鲁翀:《尚文神道碑》,《国朝文类》卷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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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吴晗:《论绅权》,载《吴晗史学论著选集》卷2,北京,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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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关于朝杖的记载在《金史》中屡不鲜。参阅《金史》卷70,《完颜忠传》;卷77,《完颇亨传》;卷83,《张通古传》、《张诰传》;卷95,《张万公传》、《程辉传》;卷100,《路铎传》;卷108,《朮虎高琪传》;卷120,《徒单恭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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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吴晗:《论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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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宋大诏令集》,中华书局排印本,1962年,页16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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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宋会要辑稿》,第86册“职官”四五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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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语见《贞观政要》卷4褚遂良上疏所引。原文中“共治”一语,为避李治之讳改为“共理”。《资治通鉴》卷196,“唐纪”一二复易为“共治”,作“汉宣帝云,与我共治天下者,其惟良二千石乎”。又据《资治通鉴》卷192,武德九年(626年)十二月魏征谏言:“陛下所与共治天下者,在于守宰”。此语在《贞观政要》卷二作“又共理所寄,在于刺史”。此处“理”字仍由“治”字所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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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资治通鉴》卷19,“汉纪”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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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唐会要》卷40,“臣下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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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资治通鉴》卷234,“唐纪”五十,贞元九年(793年)二月。又见陆贽:《谢密旨因论所宜事状》,《翰苑集》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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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许翰:《上钦宗论御笔手诏不由三省而下者取旨方行》,《宋名臣奏议》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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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史记》卷102,《张释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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