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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43 由上所述,可知中统二年五月真正完成建制的中书省及左右部,既从制度形式方面截然有别于过去的大断事官制,又与窝阔台以来例用汉语笼统地称为“中书省”的汗庭大必阇赤具有显然不同的行政功能,因此标志着汗庭行政中枢在采纳中原王朝传统制度体系方面的又一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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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45 关于中统年间中书省的建置过程,因有前引《元史·世祖纪》的记载,一般很容易忽略了以下这个事实,即它只是在几乎全盘接纳燕京行中书省的人员编制之后,方才得以健全的。所以对这一点还需要再做若干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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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53 中统二年五月以前,元朝的中书省并没有能够真正地“总内外百司之政”。很多事实可以有力地证明这一点。据王恽《中堂事记》,他在开平期间曾起草过一封给南宋政府的外交公文,其题署为“大蒙古国行中书省移宋三省”。这份送交宋朝行政中枢机关的牒文由行中书省署名,只能是因为当时的中书省尚无能力正式运转,所以只能由行中书省代行总理国政的权力。这时候的中书省,很可能连六部官员也没有任命。《元史·世祖纪》谓中统二年夏季出使大理的刘芳和出使高丽的高逸民都是“礼部郎中”。但据《中堂事记》,两人的职衔都系“借职”。因此这一类例子亦不能确凿证明六部机构的存在。《中堂事记》里的有关记载并非孤证。中统元年四月中,郝经在出使南宋前向忽必烈上《便宜新政》。针对“今之执政各各奏事,莫相统一,皆令陛下亲决”,他建议忽必烈尽快“置省部以一纪纲”[45]。这份奏章,是在《元史·世祖纪》明言“立中书省”的四月朔日之后半个多月才写成的。如《元史》所记确凿,郝经为什么还会有“置省部”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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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55 当然,元代文献中多处出现有关中统初年的中书省的记载。但它们与本文的以上推断并不是绝对相悖、不可并存的。关于这一点,请再从两个方面略予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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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57 首先,见于文献载录的中统初年的中书省,其所指实际上多是当时的燕京行中书省。赵璧的例子最为明显。他于中统元年四月出任燕京路宣慰使,七月就用为行省平章政事,翌年五月始任中书省平章。但他的神道碑及《元史》本传都说他中统元年即拜中书省平章政事。在《中堂事记》里被登录为燕京行省掾属而被《元史》本传记为中书省掾的,则有魏初、刘宣、王利用、张炤,袁裕、杨湜等人[46]。中统元年的燕京行省左右司郎中贾居贞,行省掾属周正和冯渭、冯崧父子,在元人文集中亦都被记录为中书省郎官或曹吏[47]。最有意思的还是《中堂事记》的作者王恽。一方面,他本人于中统元年入掾燕京行中书省的经历,被撰史者记为“擢为中书省详定官”;另一方面,在关于他自己的同事刘郁的碑传里,王恽又把传主当时所担任的行省左右司都事写作“中省”左右司都事[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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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59 在把指燕京行省为中书省的诸多史料加以辨证以后,还需要深入讨论有关中统元年中书省的为数不多的其余几条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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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61 《元史·太宗纪》记窝阔台三年八月史事云:“始立中书省,改侍从官名。以耶律楚材为中书令,粘合重山为左丞相,镇海为右丞相”。众所周知,耶律楚材等人在当时的真正身份是大必阇赤,中书令、中书左右丞相云云,只是针对这个蒙古职官的略带随意的汉语对译名词。大必阇赤虽然是大汗行政中枢即断事官机构中的重要成员和大断事官施政时的主要助手,但他们同时又与大断事官自身一样,仍兼有大汗“侍从”的身份。所以不能把这时候的“中书省”理解为就是断事官的一个下属机构。毋宁说,中书省乃是给予大汗身边地位低于大断事官的诸必阇赤群体的一个汉语泛称,而不是对一个固定机构的专名。他们中间为首的大必阇赤,拥有中书丞相一类官号;其他必阇赤,则可更一般地统称为“中书省官”。这个名词虽然仅见于后来颁发的政府公文书(详下),但它显然早已流行于中原汉地。此外,本文前已述及,以大汗派遣的大必阇赤身份按行各地,承宣帝命,有时亦名之以“行中书省事”[49]。关于在前四汗时期大断事官制的框架范围内“立中书省”的确切含义,大概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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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63 如果这样的理解可以成立,那么我们甚至还能从现存史料里,发现更多的中统之初一度存在的大断事官旧制的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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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65 虽说中统元年的燕京行尚书省因为大断事官的缺任显得很不健全,但在汗庭所在的开平,忽必烈确实任命过大断事官。对这件事,元代个别文献里尚留有若干蛛丝马迹,可供今日辨析。据姚燧《姚枢神道碑》,传主于中统元年秋季忽必烈领兵北征后,奉察必皇后懿旨入觐。“时木土各儿为丞相,惟专从卫宫阃诸事”。同一碑文的另一处还提到,木土各儿是“太师琪阳王之兄”,亦即成吉思汗时著名的四杰之一、许兀慎部博尔忽的曾孙,也就是太傅月赤察儿的胞兄[50]。由于“丞相”的官号在此之前一直被用来称呼蒙古大断事官,这个被称为“丞相”的木土各儿,其真正身份极可能就是当时的大断事官。另一名大断事官或许是土别燕部的缐真。黄溍写道,马月合乃兄弟于中统元年曾由“丞相缐真、内侍蒙速速引见世祖皇帝于白马甸”[51]。翌年秋,缐真领右军扈从忽必烈出征漠北,碑传中亦称他为“丞相”[52]。缐真在中统四年六月曾取代不花为中书右丞相,至翌年去职[53]。他被冠以“丞相”称号或源于此,但他在中统初年以大断事官身份而被称为“丞相”,也不是没有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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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67 至于蒙古旧制意义上的“中书省”之存在,则有中统元年五月关于站赤的一份公文书为证。其中提到一个“中书省官忽都不花”。前田直典认为,这个忽都不花与《中堂事记》载录的“内省官忽鲁不花”是同一个人[54]。不论他把忽都不花与忽鲁不花认作同名异译的推想是否正确,这时候的“中书省官”有“内省官”之含义当无问题。内省官亦作“内庭官”。《中堂事记》记中统二年五月七日事曰:“是夜内庭官忽鲁不花饮诸相于中省。既夕,继之以火,二鼓方散”。“内庭官”、“内省官”、“中省”等用语,都确切地点出了中书省官供职内朝,“掌宣发号令、朝觐贡献及内外闻奏诸事”的必阇赤的真正身份。耶律铸在中统二年就任中书左丞相之前,业已被《中堂事记》著录为“耶律中书”。如果按照他后来的官职称之则当做“耶律丞相”。“耶律中书”的称号表明,他在中统元年的身份与忽都不花等人一样,也是“中书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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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69 这样看来,中统之初虽还保留着旧式的大断事官制,但与过去相比,其基本性格毕竟发生了某些重要变化。大断事官的事权似乎受到了限制,大概只能听断蒙古公事。这从木土各儿虽为丞相,“惟专从卫宫阃诸事”可以略见端倪。另一方面,原来由身兼大汗“侍从”和大断事官助手的必阇赤集体组成的中书省,则在保留着旧制残余成分的同时也有所变更。王文统、张文谦在被纳入这个正处于新老交替的形式之间的中书省时,其所受中书平章政事、中书左丞等官号,乃是过去不曾被使用过的。从理论上讲,他们的职责,已是全权处理中原汉地事务,并直接对大汗负责。因此他们虽然拥有旧制度形式下中书省长官的职名,实际上却趋向于从过去的大断事官—中书省这样一个旧式制度系统中游离出来。不过这个蜕变伊始的中书省,显然还承担不起指导与实施全国政务的功能。在郝经看来,这时候的汗庭虽有“执政”,但无“省部”,所指不正是此种过渡阶段的情形吗?燕京行中书省建立次月,廉希宪拜中书省右丞,行省事于秦蜀[55]。他所担任的中书右丞,性质上亦应类似于王文统和张文谦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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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71 以上研究表明,忽必烈即位初年的中枢行政体制,虽然由于当时汉人的文饰,被蒙上了一层“内立都省,以总宏纲;外设总司,以平庶政”的中原制度色彩[56],但其基本的制度形式仍处于由旧式的蒙古大断事官制向新的汉式制度体系的过渡之中。这里所谓“都省”(中书省)也好、“总司”(燕京宣慰使)也好,都还不能完全按照其定制之后的性格去理解。中枢行政机构采纳中原制度的根本变化,最先通过燕京行中书省的建立而获得实现。而真正具有中原制度形式的总领一国政务的中书省及六部,则是在燕京行省已有规模的基础上扩建而成的。这就是元初中枢体制演变的基本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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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79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由北方少数民族统治者君临中原汉地乃至全国疆域的不多几个王朝之一。不同制度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融合问题,在北族王朝时代往往显得尤其突出和重要。从这个视角去观察问题,在元初中枢行政的体制演变过程中,有两个特点值得提出来再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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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81 一个特点是,随着汗庭南移,蒙古人统治的主要对象演变为有着广袤的农耕城廓区域和稠密人口的汉语人群,草原旧制必然要面对为提高统治效率而逐渐地方化的问题。若以不同的行政层次之间进行比较,这种地方化过程首先是从较低的行政层次发展起来,并不断向较高行政层次扩展的。如果就同一行政层次而言,那么正如本课题研究已揭示的,地方化过程很可能首先是从更具体地指导或承办地方政务的那些部门及机构开始的。在忽必烈的行政中枢体系里,燕京断事官行署改用中原制度先于汗庭大断事官机构,显然与前者更直接地负有总领中州政事的责任有关系。在燕京断事官行署的组织系统中,较先呈现地方化趋势的则是具体从事考校簿书、检覆刑名的职能部门。自贵由汗在位前后起,燕京行台幕府参佐的职名,已有“行六部侍郎”、“左右司员外郎”、“郎中”、“都事”等等[57]。中统之初汗庭大断事官机构中新设置的中书平章政事等官职,同样反映了这一点。与这些职名相应的中原官制成分,最先当是以比较零散无序的形式逐渐被吸纳到蒙古旧制的结构形式中去的。这一过程的最终结果,就是以燕京行中书省的建立为标志的整个中枢行政的体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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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83 元初中枢行政体制演变过程所呈现的另一个特点是,在新确立的制度体系中,中原官制成分并没有完全排斥或者简单取代相应的蒙古旧制成分。行政中枢的新结构形式虽然总的说来已基本内地化,但它仍旧保留着原有的蒙古官制的主要成分,不过分别对其功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大断事官制下的蒙古职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断事官,另一类是必阇赤。燕京行省的大必阇赤转化为行中书省长官后,未再另设断事官职位;行省长官原先具有的大必阇赤身份也很快淡化了。但是在中书省的建制中,则始终设有断事官一职,员额多达三十余名。“其人则皆御位下及中宫、东宫、诸王各投下怯薛丹等人为之”[58]。他们的职责,当是代表黄金家族各支的意见和利益,参决有关蒙古公事。而断事官听断词讼刑名的功能,又另设大宗正府来承当,其断事官员数由十名渐增至四十余名。大宗正府除处断蒙古、色目词讼外,有时亦兼理汉人刑名。他们似乎仍然在循用蒙古旧制执法。所以当时汉人批评说:“宗正处断大辟,但凭言语口宣,无吏牍可复视。人命至重,亏托枉滥。”[59]后世误将断事官看作专司刑名的职官,以至宋濂在追溯明初中书省设断事官一职缘起时写道:“中书总天下之务,而必设断事之官,所以修明其法禁,以防人为非,实寓刑期于无刑之意也。”[60]这种说法,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元代中书省与大断事官机构之间的制度渊源。在中书省内,左、右两司共设蒙古必阇赤二十二员。只是他们的地位,与大断事官制时期的必阇赤相比,同样也大为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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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85 北族制度成分与中原制度成分的并存,在元代宿卫、赋役、刑法、朝仪、祭祀等诸多方面的制度体系中间也表现得至为突出。若论二者结合的具体形式,它与辽、金两代相比,也具有相当独到的特点。因此,如何从这一角度更深入地探索北族王朝制度文化史发展演变的基本轨迹,确实还存在许多十分有价值的研究工作,在等待我们去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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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87 [原载《历史研究》1993年第1期。收入本书时,对其中有些部分进行了较多的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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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89 (1) 成吉思汗国家的蒙古语名称yeke mongqol ulus,作为大汗统领下的“大兀鲁思”(yeke ulus,ulūs-i buzurg)的国号,最终为忽必烈所继承。中统、至元之初,它在汉语中仍按先例被移译为“大蒙古国”或者“大朝”。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颁诏建汉语国号“大元”。但直到元朝后期,在蒙文文献中,与“大元”相对应的蒙古语国号还是写作dai-ön kemekü yeke mongqol ulus(译言“称为大元的大蒙古国”),dai-ön yeke mongqol ulus(译言“大元大蒙古国”),或者径作yeke mongqol ulus(译言“大蒙古国”)。可见此名一直行用不废。见萧启庆:《说“大朝”:元朝建号前蒙古的汉文国号》,《汉学研究》卷3;贾敬颜:《称“大朝”》,载于《民族历史文化萃要》,长春,1990年;F.W.柯立甫:《蒙汉合璧〈忻都公碑〉释读》,《哈佛亚洲研究杂志》卷12(1949年)。ulūs-i buzurg一词,见《史集》,卡里弥波斯文刊本(德黑兰,1959年),页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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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9191 (2) 见B.斯普勒:《蒙古人在伊朗》,柏林,1955年,页2、70—71;B.斯普勒《金帐汗国:蒙古人在俄罗思》,威斯巴顿,1965年,页260—262。札尼别在斯氏书中写作瞻别(Ğamb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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