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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杨奂:《于真人碑》,《还山遗稿》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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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参见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国朝文类》卷57;屠寄:《蒙兀儿史记》卷4,《太宗纪》转引《大方通鉴》。关于考试僧道的结果,据《佛祖历代通载》,无退落者。也有史料说凡试经通者方许给牒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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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关于儒户蠲免差发的范围,参见萧启庆在《元代的儒户》一文中所作的详细研究。对中产之家而言,丁粮重于地税,所以对儒户征收地税而不收丁粮,是一种优待。比较困难的问题在于,杂泛差役的蠲免究竟是及于在籍儒户全家,抑或仅及儒生本人。不少述及戊戌选试的材料,都明确指出对中选者“给复其家”。胡祗遹甚至还把这种优遇与金朝作比较说:“亡金举子到殿,免身杂役。我朝全免一家差发,延及子孙,恩莫厚焉”(胡祗遹:《语录》,《紫山集》卷26)。当时的蠲免及于全户,似乎不容置疑。萧启庆认为,中统至元以后,这一蠲免“显然解释为仅免儒士本人”。他列举的材料确实能够支持上述论点。但是另一方面,也有史料说是蠲免全户的。刘敏中《济南府学至大四年大成至圣文宣王加封圣号记》云:“国家以神武拯斯民,以人文弘治道。凡户以儒籍者世复其家,民从之学者,复其身”(见《中庵集》卷11)。根据程钜夫的记载:“至元十三年试诸郡儒生于真定,余五百人,君中高等,例复其家”(程钜夫:《权秉忠墓志铭》,《雪楼集》卷22)。甚至到元代后期,许有壬仍说:“圣朝戊戌之试,复其家者,子孙于今赖之”(许有壬:《王濯缨集序》,《至正集》卷32)。看来这个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掘史料,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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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叙利亚编年史》,页411—412,转引自施甫勒:《蒙古人史》,纽约,1972年,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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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梁赞诺夫斯基:《蒙古各部习惯法》,哈尔滨,1929年,页58。札撒中阿里别(Ali-Bek,Bek今译伯克)和阿布答莱孛(Abu Taleb),大概是指先知穆罕默德的堂兄阿里(Ali)及其父亲Abū Talib。参见《伊斯兰百科全书》,莱顿,1913年,页28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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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萧启庆对于成吉思汗时代给予释道的豁免,究竟是仅及全真教及海云门徒抑或包括全部僧道,认为不能肯定。但从《1223年盩厓重阳万寿宫圣旨碑》碑文以及《1261年林县宝严寺圣旨碑》所称引的成吉思汗圣旨来看,它无疑赐及全体僧道。参见蔡美彪编:《元代白话碑集录》,页1、22。又,参见《金石萃编补正》卷4载录的诸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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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耶律楚材:《再和西庵上人韵》,《湛然居士集》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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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耶律楚材:《过太原南阳镇题紫薇观壁二首·其二》,《湛然居士集》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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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耶律楚材:《寄用之侍郎》,《湛然居士集》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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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耶律楚材;《西游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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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耶律楚材:《进西征庚午元历表》,《湛然居士集》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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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参见达尔德斯:《从蒙古帝国到元王朝:对蒙古本部及中亚的统治形式之转变》,《华裔学志》卷30(1972—197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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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元史》卷81,《选举志》一,以下简称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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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元志;《元史》卷6,《世祖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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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王恽:《论科举事宜状》,《秋涧集》卷89。按王恽此文收入《乌台笔补》(至元五年七月至八年初写成),而礼部从吏礼部中独立出来始于至元七年。故此议当在至元七、八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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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王恽:《论明经保举等科目状》,《秋涧集》卷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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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元史》卷148,《董文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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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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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苏天爵:《陕西乡贡进士题名记》,《滋溪文稿》卷3。据苏天爵的记载,参加这次集议的还有许衡。事实上,许衡自至元十年告退南归,到十三方年被召回。苏说殆误,故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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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姚燧:《杨恭懿神道碑》,《牧庵集》卷18。从碑文节录的杨恭懿奏议,略可窥见至元十一年议定的科举程式的若干特点。除分设蒙古、汉人进士科外,与试儒生需经有司保举,考试内容为五经四书经义、史论、时务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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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元志。按元志记此事之后接着说:“继而许衡亦议学校、科举之法”。许衡卒于至元十八年。故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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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王恽:《元贞守成事鉴·选士》,《秋涧集》卷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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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王结:《书松厅事稿略》,《文忠集》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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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蒲道源:《跋秋谷平章试院中所作诗》,《闲居丛稿》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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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胡祇遹:《议选举法上执政书》,《紫山集》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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